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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在检察改革中应当注意和防止几个问题
全国检察机关80%在基层,80%的检察业务工作也集中在基层。

因此,尽管检察改革因涉及到检察工作机制、体制深层次问题,但基层检察院无疑将是践行和探索检察改革的主体和中坚力量。

当前,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因受财力、物力、人力以及体制等诸多因素影响,基层检察院推进检察改革困难较大,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也较突出,尤其要注意和防止检察改革以外的因素对检察改革成果的冲击。

一要注意和防止浮夸之风和“拿来主义”对检察改革的不利影响检察改革对检察工作的能动作用毋庸置疑。

回顾过去几年的检察工作,“创新”在检察工作中出现频率极高,显见于各级别的检察工作报告之中,“创新”为检察工作蓄积了跨越发展的能量和发展空间,并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

但是,笔者注意到,在工作方法创新的背后,一些基层检察院不自觉地将工作方法的创新与检察改革等同起来,过多地侧重于两者之间的联系,而忽视两者之间的区别,无形中助长了检察改革探索过程的浮夸之风,使得一些检察改革措施在仓促中草率出台,在试行中草草收场,降低了检察改革的严肃性和慎重性,也最终影响和削弱到检察改革的连贯性和成效。

与此相联系,检察改革中的“拿来主义”倾向也或多或少反映出一些基层检察院在检察改革过程中的工作作风不实。

应当看到,近年来随着检察执法思想的进一步解放,带动了检察理论界的“百家争鸣”,检察理论创新在为检察工作注入一股清新剂。

但在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检察改革实践过程中,一些地区存在不加选择地或不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地“拿来主义”倾向,甚至出现了将检察理论研究成果生搬硬套移入检察改革实践之中。

二是注意和防止形式主义对检察改革的影响形式主义对检察改革的影响集中反映在检察改革的不连贯上。

少数基层检察院一方面重视检察改革,另一方面又疏于落实,但求检察改革的轰动效应和短期效果,缺乏长远眼光和统盘考虑,使得检察改革背上了沉重的形式主义包袱,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检察干警对检察改革的积极性,一些基层
检察院干警对于检察改革甚至出现了消极抵触情绪。

这与检察改革的初衷和根本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出现这种尴尬局面,关键在于现行检察改革缺乏一套行之有效地启动、监督和评价机制。

对检察改革的启动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众说纷纭,意见难以统一。

这种争论导致了检察改革启动程序上的混乱,也必然降低了检察改革的规范性。

而对于检察改革成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目前尤显不足,传统的“三个有利于”、“三个效果统一”、“人民满意”等标准,带有诸多的主观因素痕迹,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通过一张简单的打钩打差测评表来评定检察改革的成效,无法形成对检察改革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并以此确定检察改革的得与失。

这种建立在不科学的评判机制上的检察改革,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检察改革决策者在准备启动检察改革之前,所获得决策信息严重失真。

三要注意和防止行政化倾向对检察改革的影响受现有体制的影响,一直以来,行政化倾向是困扰着检察改革的“顽疾”。

从一些基层检察院检察改革实践来看,检察改革自始至终都伴随着行政化的影子,导致了检察权独立这一检察改革的目标和追求,变成了越改越远,遥不可及。

比如,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中围绕放权与收权之争、暂缓不起诉改革中有关检察委员会最后审查权的规定,量刑建议试行中为提高量刑建议质量和采纳率,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量刑工作的请示汇报制度等均或多或少地反映出行政化对检察改革的影响。

但是,行政权扩张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确是一种趋势,包括美国在内的实施“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对行政权扩张也表现出了“望权兴叹”。

这对于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法治建设,在检察改革过程中受到行政权影响,也就不足为怪。

作为基层检察工作者,我们当前需要做的,是如何把行政化对检察改革的影响降到最低,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应对和避免。

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基于现有的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在检察改革中绝对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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