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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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96 号《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9月29日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建立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旅游、教育、安全监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政府采取提供保费补贴等方式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新闻媒体、各类学校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第八条本市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可以根据章程开展下列工作:(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信用评级;(二)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信息;(三)组织行业交流、宣传咨询、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四)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296号【适用区域】杭州市【发布时间】2016-09-29【生效时间】2016-12-01【关键词】电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2011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6号《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9月29日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建立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旅游、教育、安全监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政府采取提供保费补贴等方式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4]12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4]12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4〕1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多元共管格局,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大程度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和故障的发生。

二、明确各方职责(一)明确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

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如所有权人一个以上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者安全主体责任;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公寓房(农民联建房)和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建设、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10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鼓励电梯使用单位联合或者单独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制造、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普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家庭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

第八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等合同示范文本,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培训、咨询等活动。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10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维护保养第五章检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考核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鼓励电梯使用单位联合或者单独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制造、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普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家庭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梯使用安全,提高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障水平,对电梯的使用进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电梯。

第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条电梯的生产、销售、安装、维护和检验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各项义务,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电梯的设计、安装、改造、维护和检验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电梯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操作员,保证电梯的熟练操作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第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电梯的安全技术检验,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运行状态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使用规程,明确电梯的使用流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援设备,并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三章电梯的维护和检验第十四条电梯的维护和检验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维护和检验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电梯的维护和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电梯维护和检验单位应当开展定期培训,提高维护和检验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电梯维护和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和检验记录,确保数据的真实有效。

第四章电梯的日常管理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电梯档案管理制度,对电梯设备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清理和维护电梯设备周围的环境,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资料图片(图文无关)7月25日在杭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说明。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该条例的决定(草案),如果电梯未确定管理责任人,将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也应当暂停使用。

现行的该条例是2003年制定的,其施行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修改,主要是解决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和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特别是电梯安全问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为进一步理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明确责任,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决定草案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的规定。

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并引发一些悲剧。

对此,决定草案专门增加了电梯维护保养方面的规定。

在明确电梯管理责任人方面,规定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业主未委托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协商不成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管理责任人。

记者看到决定草案还特别规定:“未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针对现实中少数电梯严重损坏后未及时得到维护的情况,决定草案新增规定: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设区的市规定的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方案。

同时,决定草案还明确,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维修内容、维修预算、维修单位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维修资金使用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

浙江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浙江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浙江省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一)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监管。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一)电梯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检验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电梯安全责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2.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及时进行整改。

3.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电梯应急救援电话,并保持畅通,确保在电梯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救援。

(三)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公正。

(四)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在电梯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四、电梯安全责任(一)电梯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检验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主要责任,包括:1. 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梯安全运行;2. 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3. 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4. 设立电梯应急救援电话,并保持畅通。

五、监督检查(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六、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制度,未履行电梯安全责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因电梯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日前正式实施

《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日前正式实施
准 网
环 保 部 发 布 首 个 电 线 电 缆 《 州 市 电 梯 安 全 监 察 办 杭 环 境 标 准 法 》 日前 正 式 实 施
环 境 保 护 部 近 日公 布 了 首 个 电 线 电 缆 环 境 标 准 ,该 标 准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质 监 局 制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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缆 产 品 并 适 用 于 中 国环 境 标 志
产 品认 证 。
来 源 :环 保 部 网站

杭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杭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电梯使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1. 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电梯的安全使用、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工作。

2.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以下简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3. 电梯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4.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电梯的安全监察、事故调查和处理。

三、电梯安全管理内容1. 电梯使用前的安全管理(1)使用单位应向监管部门申报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取得相关许可。

(2)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3)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电梯使用中的安全管理(1)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2)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电梯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

(3)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使用单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3. 电梯维护保养管理(1)维保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约定,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2)维保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记录维护保养过程。

(3)维保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使用单位。

4. 电梯应急救援管理(1)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程序和人员职责。

(2)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四、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电梯使用单位、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维保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电梯安全管理与维护规定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电梯安全管理与维护规定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电梯安全管理与维护规定引言:随着城市建设和人口增长的快速发展,电梯作为现代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为人们提供了更为便捷、快速的通行方式。

电梯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和维护,杭州市制定了2024年的物业管理条例,特别针对电梯安全问题作出了规定,以确保市民乘坐电梯的安全和舒适。

一、电梯管理责任根据《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物业公司是电梯的管理责任主体。

物业公司有义务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并对电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物业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电梯管理机制和责任制度,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电梯维护与检修为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电梯的维护和检修工作。

具体规定如下:1. 定期维护:物业公司应每半年对电梯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并建立维护记录,记录维护时间、内容和维护人员等信息。

2. 日常检修:物业公司应每天对电梯进行日常检修,包括观察电梯运行情况、检查电梯设备的运转状态等。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突发故障处理:物业公司应建立紧急故障处理机制,确保在电梯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保障乘客的安全。

三、电梯安全设施1. 紧急呼叫装置:每部电梯都应配备紧急呼叫装置,以便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随时与外界联系。

2. 安全门和门锁:电梯门应具备防止乘客意外掉落和误闯的功能,门锁应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

3. 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电梯内应配备紧急照明装置,以确保在停电等紧急情况下乘客能够看清周围环境。

同时,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以便乘客在遇到危险时能够及时求助。

四、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杭州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公司应对住户进行电梯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定期组织电梯故障演练,提高住户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应建立健全电梯事故报告制度,对电梯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一、电梯作业人员守则二、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三、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四、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五、电梯常规检查制度七、电梯维修保养制度八、定期报检制度九、电梯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十、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十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电梯作业人员守则1、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了规范电梯驾驶人员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在进行电梯操作时的行为,防止由于违章作业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2范围规定了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2、电梯作业人员守则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2.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自身的技术水平。

2.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2.7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2.8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况。

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职责1、目的和范围1.1目的为保证电梯正常可靠地运行,降低电梯故障率,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规范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行为。

1.2范围1.2.1电梯日常管理人员是负责本单位所用电梯的日常性事务管理和督促、协调对外联系电梯管理有关工作。

1.2.2电梯作业人员是指负责电梯驾驶和日常性电梯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

2、职责2.1电梯日常安全管理人员2.1.1熟悉并执行电梯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电梯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电梯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4号

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4号

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4号《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忻2021年1月4日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老旧小区住宅使用功能,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除外)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建成年代较早、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含)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保障性住宅、单位自管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高效便民、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本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绿化、消防救援、城市管理、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监督检查,以及公共场所内的电梯乘坐行为,适用本办法,家庭或个人自用电梯除外。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安全监督和事故处理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对在建建筑物中的电梯选型配置和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房管部门负责对管理电梯的物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工商、物价(发改)、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七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出租、转让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资质证书。

施工时,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杭州)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取得相应许可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在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携带有效许可证件。

(合肥)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产品铭牌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售出产品提供技术指导,及时跟踪处理产品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电梯改造应当由原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实施。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电梯改造单位无法取得原制造单位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单位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为了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促进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证电梯安全、避免事故的重要保障。

下面是一份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

一、电梯安全管理制度1. 负责人制度1.1 电梯的安全运营必须由一名负责人负责,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如下:1.1.1 监督电梯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

1.1.2 及时处理电梯故障,确保电梯运行的安全性。

1.1.3 负责电梯的安全监督和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1.1.4 定期检查和维护电梯设备的完好性,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1.1.5 对电梯运行状态进行相关记录和分析。

2. 日常维护保养制度2.1 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电梯的维护保养计划,定期检查电梯设备。

2.2 电梯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包括检查电梯的各项检测参数、电梯设备的运行安全、电梯门的开合是否正常等。

2.3 维护保养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操作,并在维护完成后填写电梯维修保养记录,进行记录和存档。

3. 安全监测制度3.1 对电梯的设备、运行和安全进行监测,严格检查电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2 电梯安全监测工作应当每天进行。

对于安全隐患及时上报负责人并进行处理。

3.3 对于电梯的运行记录应当进行记录和整理,进行分析和总结。

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方案。

4. 维修保养制度4.1 维护保养工作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并对电梯设备进行定期检修。

4.2 维修保养工作的时间安排应当安排在电梯的夜间运营时段进行,对于无法在夜间进行的维修保养工作应当事先通知用户,晚点开机。

4.3 维护保养工作的质量必须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操作,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5. 应急处理制度5.1 电梯的应急处理方案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并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响应。

5.2 在紧急情况下,电梯需要紧急停车并进行相关处理。

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报警,以防止事故扩大。

5.3 在电梯发生故障后,应当及时通知电梯厂家进行维修处理,同时通知用户并对用户进行相应的安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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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
(一)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四)GB/T 7024-1977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五)GB 7588-1995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六)GB/T 18775-2002 电梯维修规范;
(七)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八)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九)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十)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三条定义:
(一)维修:狭义的维修是指维护和修理;广义的维修则是在电梯交付使用后的所有维护、修理和改装服务。

本办法所提到的维修是指广义的维修。

(二)维护:亦称保养,是指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行,而按计划进行的所有必要的操作,如润滑、检查、清洁等。

维护还包括设置、调整操作及更换易损件的操作,这些操作不应对电梯的特性产生影响。

(三)修理:为保证在用电梯正常、安全运行、以相应的新零件取代旧的零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加工、修配的操作,这些操作不应改变电梯特性。

(四)改造:在电梯交付使用后,由于某种原因对电梯及其部件进行了一系列操作,这些操作对电梯的特性会产生影响,如改变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轿厢重量、更换曳引机、轿厢、控制系统、导轨及导轨类型等。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全面地或部分地改进在用电梯功能、性能、可靠性、安全性和装潢的这类改造也属于改造范围。

第四条本方案所指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厢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的行政区域范围内,负责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安装维保的
施工单位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电梯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电梯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局特监处登记注册,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该电梯的明显位置,同时应设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原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无特殊原因不得改变检验关系。

第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电梯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三角钥匙保管使用制度;
(七)维护保养合同。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电梯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一)电梯使用单位对在用电梯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二)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保养;
(三)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上述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需要,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日常检查人员,货梯必须配备专职司机。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发生电梯关人事故时,为尽快救人,可直接拨打110求援。

第十三条电梯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章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单
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单位,应经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

第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对其安全性能负责,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故障通知,应立即赶赴现场(市区30分钟,郊区1小时),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应就近设点确保电梯安全运
行。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证电梯维护保养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允许单独一人进入现场维护保养电梯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检验工作的有序进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依法对上述单位实施安全监察。

(一)向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单位宣传贯彻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
(二)检查维护保养单位与使用单位的合同内容是否齐全,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查阅维护保养的原始记录和现场查看工作质量;
(三)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四)对不按时取证或无证使用的单位予以严厉查处。

第二十三条对不认真履行维护保养职责的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对无证或超资质进行施工的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的单位、个人及使用单位予以严厉查处,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的有关法律责任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根据电梯使用频繁程度、环境工作条件和电梯各部件在运行中受损害的程度,制订使用电梯不连续发生故障的维护保养周期表。

(见附表)第二十五条记录和标志:
(一)电梯维护保养见证单:电梯的维护保养应作具体的维护保养记录,记录中应标明:电梯(编号)、日期、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的认可。

(见附表)
(二)电梯维护保养急修见证单:电梯急修后,应作具体的急修记录,记录中应标明:电梯(编号)、日期、故障原因、维护保养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急修的认可。

(见附表)(三)电梯故障登记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接到急修请求后,应作出服务记录,记录中应标明:日期、请求急修单位、接电话(记录)者、时间、派出急修人员、出发时间、完成时间、电梯编号、故障内容。

(见附表)
(四)电梯保养急修、维修、改造记录应归入电梯档案,以作为电梯设备管理、电梯故障分析的记录。

(五)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在电梯内显示维修保养标志,标志上应注明:保养单位名称、电梯编号、急修电话和投诉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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