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总结《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用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与管理。
市社科规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重大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特别委托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青年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三条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
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要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项目经费主要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交通与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为实施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以下简称重大攻关项目)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重大攻关项目的宗旨是,支持高等学校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握学科前沿,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大攻关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主攻方向,体现有限规模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有效利用现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研究基地等条件,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四条重大攻关项目的组织体现“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严格管理、铸造精品”的要求。
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方式。
二、选题来源与确定第五条重大攻关项目的选题范围主要包括:.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研究重大课题和学科前沿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有关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第六条重大攻关项目的选题来源主要包括:.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部社科委)各学科委员会的五年研究规划确定的学科发展战略和优先资助领域;.经学校推荐申报的,已获得重要进展,经过进一步提炼与加大支持力度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研究项目(包括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和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经专家推荐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急需研究的重大选题。
第七条教育部在认真分析不同来源选题的基础上,每年初向教育部社科委各学科委员会提交本学科拟招标课题草案,由教育部社科委进行差额遴选。
三、课题招标与投标第八条教育部社科委审议通过的招标课题指南经教育部批准后,发布当年重大攻关项目招标公告。
第九条招标文件主要包括: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招标课题》;⑵《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申请评审书》;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
九、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办理流程
科 研 院 审 核 盖 章 后 ,统 一 报 送 北 京 市 哲 学 社 科 规划办公室 验收通过后北京市社科规划 办 公 室 颁 发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 项 证 书 》至 科 研 院
科 研 院 转 发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 项 证 书 》至 课 题 负 责 人
九、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办理流程
(一)项目申报及立项
科 研 院 将当年申报北京市哲学社科规划项目通 告及申请指南发至各相关学院 ,并 同 时 在 校 园 网上发布相关信息
各 学 院 根据分配名额组织教师进行申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学 院 按 规 定 时 间 将 《项 目 申 请 书 》纸 质 版 和 电 子 版 提交到科研院进 行 审 核
科 研 院 审 核 盖 章 后 ,统 一 报 送 北 京 市 哲 学 社 科 规划办公室
(三)项目结题
科研院将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 的结项工作通知以邮件形式发送给课题负责人
课 题 负 责 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北 京 市 哲 学 社 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 》
课 题 负 责 人 将《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结 项 审 批 书 》 、 最 终 成 果 3套送科 研 院 审 核
(二)年度检查
科研院 将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检查通知 下发各相关学院 学院组织相关教师在规定 时 间 内 填 写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 度检查表》
基础科研部 办 公 地 点 :逸 夫 楼 1 0 3 办 公 电 话 :2 4 9 0 /3 5 9 0
按 规 定 时 间 将 《年 度 检 查 表 》 提 交 科 研 院 进行审核
基础科研部 办 公 地 点 :逸 夫 楼 1 0 3 办 公 电 话 :2 4 9 0 /3 5 9 0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6〕771 号)
市科委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时间】:2016-12-30【实施时间】:2017-01-01【文号】:京科发〔2016〕771号【颁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专项下设的课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课题)是指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北京科技发展规划,由市科委支持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课题)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市科委或接受市科委委托负责项目(课题)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项目(课题)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和咨询专家。
项目主持单位(以下简称“主持单位”)是项目的总负责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为实施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以下简称重大攻关项目)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重大攻关项目的宗旨是,支持高等学校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握学科前沿,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大攻关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主攻方向,体现有限规模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有效利用现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研究基地等条件,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四条重大攻关项目的组织体现“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严格管理、铸造精品”的要求。
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方式。
二、选题来源与确定第五条重大攻关项目的选题范围主要包括:1.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研究重大课题和学科前沿问题;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有关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3.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第六条重大攻关项目的选题来源主要包括:1.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部社科委)各学科委员会的五年研究规划确定的学科发展战略和优先资助领域;2.经学校推荐申报的,已获得重要进展,经过进一步提炼与加大支持力度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研究项目(包括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和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3.经专家推荐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急需研究的重大选题。
第七条教育部在认真分析不同来源选题的基础上,每年初向教育部社科委各学科委员会提交本学科拟招标课题草案,由教育部社科委进行差额遴选。
三、课题招标与投标第八条教育部社科委审议通过的招标课题指南经教育部批准后,发布当年重大攻关项目招标公告。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繁荣和发展首都哲学社会科学,进一步发挥首都社科理论人才优势,整合首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进行联合攻关,集中研究北京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推进理论创新,强化首都社科理论研究为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力度,特设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研究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大力推进理论创新,集中优势资源,研究重大问题,推出高水平、标志性研究成果。
第三条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立项。
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确立的重大项目研究选题与《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招标公告》在《北京日报》、“北京市社科联”网站等媒体发布后,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者,均可申报。
第二章投标与批准第四条重大项目投标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承诺科研信誉保证。
第五条重大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
首席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学风优良,责任心强。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课题研究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
4.目前承担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下载填写规划重大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作为首席专家投标重大项目。
第六条申报承担重大项目的投标人须登录“北京市社科联”网站(),《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投标书》,经责任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研究中心办公室,《投标书》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研究中心邮箱:bjdyzx@。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004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以下简称研究基地项目)带动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建设的方针,规范研究基地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基地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基地项目是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规划项目。
第三条研究基地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推进理论创新,以北京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为研究的主攻方向。
基础理论研究要瞄准学科前沿,争创国内领先和国际一流水平;应用对策研究要为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四条研究基地项目的科研和管理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研究和管理的现代化,促进研究基地的信息化平台建设。
第二章研究基地项目的确定第五条研究基地项目选题必须根据研究基地的主要研究领域、研究基地建设目标和研究基地预期要取得的科研成果来确定。
第六条研究基地项目选题方式,采取研究基地自行设计或者接受有关单位委托两种方式。
研究基地项目增补采取每年定期一次和根据需要随时增补相结合的立项方式。
第三章研究基地项目的申报与批准第七条研究基地项目申报,采取研究基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初审,由研究基地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组织评审的申报程序。
第八条申请承担研究基地项目的主持人,凡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局级以上领导职务者(含局级),须经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
研究基地项目的主持人同时只能申报和承担一个项目。
第九条研究基地项目的申请人,须据实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须经申请人所在研究基地初审,由研究基地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北京哲学社会科学应用对策研究基地及应用对策规划项目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应用对策研究基地及应用对策研究基地规划项目管理措施(试行)(2023年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支持和引导首都高校、科研单位旳专家学者深入区县, 深入基层, 深入实际, 与区县一起研究当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亟需处理旳理论和实际问题, 增进首都“十二五”时期在更高水平上实现科学发展,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如下简称“市委宣传部”)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如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分批在区县建立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应用对策研究基地(如下简称“研究基地”)并设置应用对策研究基地规划项目。
为规范管理, 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研究基地建设, 应以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载体, 以实现科学发展为目旳, 以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成果转化为重点, 牢牢把握两个结合: 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社科理论人才进区县”活动相结合;区县实际部门工作者和高校理论专家学者相结合。
第三条科学研究应紧密联络本区县详细实际, 围绕区县领导关怀旳重大问题、实际工作部门急需处理旳现实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怀旳热点问题来开展, 重在提出可行性方案或决策参照提议。
第四条队伍建设应围绕科学研究, 切实抓好“两支队伍”(区县实际部门工作者队伍和高校社科理论专家学者队伍)旳有效结合。
通过开展合作研究, 吸引高校和科研院所社科理论工作者来研究基地参与调查研究, 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旳调查研究, 培养一批理论联络实际旳人才队伍。
第五条成果转化应切实体现为区县党委、政府决策服务旳思想, 以出高质量旳调研汇报为目旳, 同步, 加大研究成果旳宣传推广工作。
第六条每个研究基地旳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七条研究基地规划项目是市社科规划办针对应用对策研究基地专门设置旳省部级规划项目, 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8万元, 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如遇对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旳重点研究选题, 项目资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5万元。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二级管理细则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二级管理细则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明确二级管理单位在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和工作要求,加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二级管理单位的认定。
对承担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较多的单位,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社科规划办综合考察认定后,统一颁发二级管理单位证书,负责本单位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严把政治方向关。
二级管理单位在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管理中,要坚持正确导向、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切实维护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的导向性和权威性。
尤其是对政治性、政策性较强和涉及敏感问题的课题,须从组织申报、中期管理到鉴定结项、成果宣传推介等各个环节从严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条协助征集研究选题。
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动员本单位专家学者提出具有前瞻性、原创性、基础性和现实针对性的重要研究选题,认真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四条组织项目申报。
及时公布转发各类项目申报通知,精心组织和指导本单位社科研究人员申报北京社科基金各类项目。
第五条审核报送申请材料。
认真审核项目申请人资质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签署审核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得受理。
同时,根据市社科规划办每年下达的项目申报限额,组织对本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筛,并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向市社科规划办汇总报送相关申报数据和材料。
第六条协助做好通讯评审。
根据市社科规划办相关要求和操作规程,协助做好北京社科基金项目通讯评审。
第七条下达立项通知。
组织下达本单位项目立项通知书,传达市社科规划办关于各类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项目日常管理机制,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审核报送立项回执。
指导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立项回执,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审核合格后,按时汇总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北京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繁荣和发展首都哲学社会科学,使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总结多年管理工作经验,结合新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充分发挥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团结广大专家学者研究回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首都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推动首都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提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
应用对策研究要围绕北京市的工作重点,突出党和政府急需的、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来确立研究选题;基础理论研究要关注重大的、填补空白的、代表学科前沿的、反映北京特色的选题,鼓励原创性和开拓性,倡导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的相互结合,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着力推出高水平的社科研究成果。
第四条市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北京,由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规划和选题第五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在规划期起始年发布《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五”规划项目工作纲要》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五”规划项目课题指南》。
《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市社科规划办首先向广大社科研究工作者、研究单位和相关实际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选题,并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专家进行研讨论证,经市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后形成。
第六条市社科规划项目设立重大项目、年度项目和增补项目。
其中重大项目采取公开招标与特别委托相结合的形式择优立项,并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
结项审批书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首席专家
责任单位
起止时间年至年
结项种类:□正常□提前□延期
□中止□撤销
填表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11年6月制
声明
本申请鉴定结项的研究成果不存在署名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除涉密内容,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权利对本成果进行宣传介绍和推广应用,但须保留首席专家和课题组的署名权。
特此声明。
首席专家(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审批书仅用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的结项申请。
二、请按照表内规定的内容如实填写,所填栏目不够用时可加附页。
凡选择性栏目请在选项上划“√”。
本表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
三、“鉴定结论”由鉴定组组长填写。
“鉴定结果”由鉴定组织者填写;鉴定专家的个人意见填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表》(活页)。
四、办理结项手续时须将下列材料经责任单位审核后,交送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存档:
1.最终成果六套;
2.结项审批书原件一份;
3.以上两份材料的电子版;
4.成果转化情况证明材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二、最终成果内容提要(限5000~8000字)
三、建议回避鉴定的专家名单
四、鉴定结果
五、鉴定结论
六、项目决算表
七、最终成果转化应用
八、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九、市社科规划办审批意见
11。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京社科规划文[2017]4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后期管理细则》等两个文件的通知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为落实市委的巡视和整改要求,加强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中后期管理程序和标准,进一步提高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经过前期调研、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在征求部分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二级管理单位的基础上,经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决定正式印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后期管理细则(试行)》《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规范细则(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017年10月30日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规范细则(试行)为加强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成果的规范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项目研究应当检索与本研究主题相关的文献,了解相关领域研究成果,引文客观、公正、准确,遵守学术规范。
第二条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应结构合理、逻辑严谨、论证缜密、表达准确,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等。
第三条项目研究须注重阶段性成果的产出及转化,结项时须按以下要求提交阶段性成果。
重大项目:项目研究期间应至少发表5篇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不少于2篇,在CSSCI(含SSCI、CSCI、SCI、A&HCI,下同)期刊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北京日报》报刊上发表的不少于2篇。
重点项目:项目研究期间应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不少于1篇,在CSSCI期刊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北京日报》报刊上发表的不少于1篇。
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项目研究期间应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不少于1篇。
第四条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在发表、出版、申报奖项或呈送有关部门时,须标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信息。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繁荣和发展首都哲学社会科学,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提高规划项目的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规划项目”)研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第三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提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
基础理论研究要瞄准学科前沿,争创国内一流水平;应用对策研究要为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理论服务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行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者,均可申报。
第二章规划项目的确定第五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选题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征集。
选题征集的重点是涉及我国,特别是首都北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各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
市社科规划办在向广大社科工作者和有关部门广泛征集选题的基础上,聘请专家讨论、整理,形成《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五”规划课题指南》,由市社科规划办正式发布。
第六条规划项目的级别有:“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特别委托项目”。
“一般项目”为一般性研究课题;“重点项目”为重点研究课题,以及需要多部门或多学科协同攻关、组织协调和工作量较大的研究课题;“特别委托项目”为所需经费数额较大的研究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立项,课题组根据实际需要,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规划项目类别有:规划项目、研究基地项目、委托项目、青年项目、自选项目、自筹资金项目、“百人工程”项目、民办社科机构研究项目等。
第三章规划项目的申请与批准第七条申请承担规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须首先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含二级管理单位)口头申请,然后通过北京社科规划网()进行网上申报或网上下载相关项目申报材料。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社会组织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社会组织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促进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所属社会组织发挥繁荣学术、服务首都的功能,特面向所属社会组织实施资助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助项目类别包括:学术前沿论坛学会专场、公益科普讲座(社科普及系列讲座)、学术成果出版(含学术论文集和社科普及读物)。
第三条申报的资助项目,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以创新为基本出发点,关注首都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关注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与最新动向。
具体方向可参考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
第四条资助项目工作,由北京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学会管理部、学术活动部和科普工作部共同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资助项目成果公开宣传或出版前须经北京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还须标注“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社会组织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资助项目的所属社会组织须在申报当年度前连续两年年检合格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过,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
第七条申报资助项目的所属社会组织必须具备独立的合法有效的财务账户,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能够提供本组织与资助项目相符的正规发票,能够对获批的项目经费进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
第八条在前三个年度出现过意识形态问题的社会组织不得申报资助项目。
第九条在上一年度承担北京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资助项目未结项的社会组织,当年度不得再行申报资助项目。
第十条已申报省部级以上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十一条北京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所属社会组织可以独立进行项目申报,也可以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资助项目,需仔细阅读《北京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社会组织资助项目申请书》,详细填写有关内容,并按照通知明确的时间节点提交北京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对应的项目管理部门。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自设项目升级为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自设项目升级为市社科规划项目实施办法(试行)(2012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社科研究基地的支持力度,增强研究基地的凝聚力和吸引力,鼓励研究基地通过自设项目整合各方资源、多出重大成果、培养创新人才,特开展研究基地自设项目升级为市社科规划项目工作,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研究基地自设项目升级工作,面向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共同批准建立或市规划办单独批准建立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条研究基地自设项目升级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研究基地自设项目升级后统一认定为市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并纳入市社科规划项目统一管理。
第二章研究基地自设项目的认定和申请条件第五条研究基地自设项目由各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评审确立,可以是各研究基地正常开展的研究课题,也可以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课题。
第六条研究基地自设项目须围绕该研究基地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开展研究。
第七条研究基地自设项目须获得研究基地的经费资助,额度不低于2万元。
第八条提交市社科规划办升级的研究基地自设项目须是已经完成或完成80%以上的在研项目。
第三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九条研究基地自设项目的升级工作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实施。
第十条研究基地自设项目升级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组织完成。
凡是在最近一个建设周期的检查验收中获得优秀等级的研究基地限报3项,其他研究基地限报2项。
第十一条申请升级的研究基地自设项目,需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自设项目升级规划项目申请书》,一式4份(须含原件1份);同时,上报4套研究成果,其中3套要经过匿名处理,用于专家评审鉴定。
上报的研究成果一律用A4纸打印,全文统一字号、编码,并采用图书式装订,禁止散页、活页式、塑料夹式装订。
第十二条对上报的研究成果,市社科规划办将按照统一的评审指标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研究成果评定为良好等级以上的研究基地自设项目可升级为市社科规划一般项目。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编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学科分类项目名称申请人(项目负责人)申请人所在单位(信誉保证单位)填表日期申请人承诺:我保证如实填写本表各项内容,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有权使用本表所有数据和资料。
申请人(签章):年月日填表说明一、填写《申请书》前,请详细阅读《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本说明。
二、申请书中前八项为申请人必填项目,必填项目中凡无内容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填写“无”。
三、编号申请人不填,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根据评审后的项目批准号填写。
四、表中所列项目级别、项目类别根据选项填写,封面填文字,表中填代号,“百人工程项目”限“百人工程”培养人选申报。
五、封面上的“学科分类”,请按照《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指南》学科分类填写。
六、表中所列“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研究的实际负责人,只填写一人。
七、“项目主要参加人员”限填十人,“项目主要合作单位”限填五个。
八、课题经费管理及支出明细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文[2003]1402号)《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内容填报。
九、申请书须用计算机录入或打印,一式 6 份(须含原件1份)。
十、凡递交的申请书及附件概不退还。
一、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三、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四、项目主要合作单位五、项目论证和研究计划(依据项目指南设计,请按要求填写;自选项目请在空格内划√)六、对完成本项目的条件论证七、预期研究成果八、经费预算九、推荐人意见十、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单位信誉保证十一、专家评审组意见Array十二、社科规划办意见十三、评审未通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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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繁荣和发展首都哲学社会科学,进一步发挥首都社科理论人才优势,整合首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进行联合攻关,集中研究北京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推进理论创新,强化首都社科理论研究为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力度,特设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研究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大力推进理论创新,集中优势资源,研究重大问题,推出高水平、标志性研究成果。
第三条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立项。
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确立的重大项目研究选题与《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招标公告》在《北京日报》、“北京市社科联”网站等媒体发布后,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者,均可申报。
第二章投标与批准
第四条重大项目投标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并
承诺科研信誉保证。
第五条重大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
首席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学风优良,责任心强。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课题研究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
4.目前承担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下载填写规划重大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作为首席专家投标重大项目。
第六条申报承担重大项目的投标人须登录“北京市社科联”网站(),《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投标书》,经责任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研究中心办公室,《投标书》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研究中心邮箱:bjdyzx@。
第七条研究中心办公室对投标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经过初评和答辩评审,产生建议立项名单。
建议立项名单报经研究中心领导批准后,在“北京市社科联”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下达正式立项通知。
第三章日常管理与检查
第八条重大项目研究时限一般为24个月(自立项批准之日起)。
重大项目在研期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课题组须填写提交《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进展报告表》。
重大项目课题组接到立项通知后,须及时召开开题论证会;在研期间要召开两次课题研讨会,并提交至少2项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举行开题论证和研讨会时,须提前通知研究中心办公室人员参加。
重大项目在研期间课题组若未能按规定提交《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进展报告表》,研究中心将缓拨项目余款,并记入首席专家信誉档案。
第九条重大项目因故需要对首席专家、项目名称、研究计划、最终成果形式等作重大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重大项目延期不得超过半年)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首席专家须填写《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责任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同意盖章后,报研究中心审批、备案。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条重大项目课题的资助金额最高为30万元,项目经费主要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成果出版费、管理费等。
科研经费的开支标准须按国家财政有关政策,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京财文[2003]1402号)和《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最终成果鉴定费由研究中心单独列支,另行支付。
最终成果因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由课题组支付或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十二条研究中心在重大项目立项名单公示一周后,向项目首席专家所在责任单位下达立项通知。
项目首席专家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立项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于一个月内报送研究中心办公室。
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填报立项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后续立项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中心对立项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首席专家所在责任单位。
项目经费由项目首席专家所在责任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他单位。
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研究中心审批。
合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分期拨付。
先期拨付项目资助经费的90%,其余1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五条项目首席专家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一般不予调整。
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研究中心在重大项目中期检查时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最终成果的鉴定与结项
第十七条重大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采取专家鉴定与免于鉴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重大项目形成最终成果后,由首席专家从北京市社科联网站下载并填写《结项审批书》(含电子版),送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6套最终成果报送研究中心办公室。
研究中心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成果鉴定会。
成果鉴定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在预先评阅最终成果、撰写鉴定意见基础上,通过听取汇报、专家评议形成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要对课题最终成果的研究意义、主要观点、突破创新、成果价值等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
第十八条凡经专家鉴定合格(如专家提出了修改意见,应先按意见修改)
或获准免于鉴定的重大项目,须将最终成果定稿6套(含电子版)、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需要归档的文字材料一并提交研究中心办公室。
凡经专家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课题组须根据鉴定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认真修改,并申请二次鉴定。
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按撤销项目处理,由研究中心追回已拨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其首席专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和承担重大项目。
其最终成果,在出版或内部印刷时也不得使用“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字样。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内部发表、向有关部门报送之前须报研究中心审批,尤其是重要的阶段性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条凡重大项目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被有关实际部门采纳的情况,要将领导批示或部门采纳意见的复印件及时报送研究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必须标注“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成果”字样。
凡未标注上述字样的研究成果,在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项时,不予认定为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成果。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政治敏感性较强的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或出版前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通报研究中心。
凡未经研究中心允许擅自发表、报送并由此引发严重后果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研究中心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三条重大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实行先鉴定、后出版原则。
确需先出版的,必须经过研究中心批准,擅自出版的,视为自行终止协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