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号附件)信息技术能力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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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测评工作,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提升广大教师信息技术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教师…2013‟13号)和《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测评指南》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全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和训后测评工作,切实提高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为深入推进教育信息化提供师资保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要坚持从教育信息化和教师教学实际出发,以课堂为主、全员测评、以评促学、以评促用。在具体测评中要做到理论与实践应用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诊断性、过程性、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教师自评、互评、他评等多元评价和诚信测评相结合。

第二章实施主体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要建立健全自治区教育厅领导下的市、县(区)教育局、中小学校、培训机构、一线教师、专家团队等多元一体的测评实施主体。

第五条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筹规划全区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的规划、指导和测评管理。重点对市、县(区)测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级教育局负责组织管理本地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测评工作,地级市教育局负责本地县(区)测评工作监管工作;县(区)教育局重点对本地中小学校实施测评监管。

第七条培训机构负责教师培训与测评服务及组织工作,重点做好诊断测评与培训课程的衔接,完善网络研修平台功能,做好教师线上学习测评。

第八条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校教师信息技术应用

能力培训、测评工作,重点做好教师校本研修和线下实践成效的管理。

第九条教师要及时参加各项测评。专家团队要做好测评的辅导、测评数据的搜集和测评的评估工作。

第三章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师在整体教学流程中合理利用信息技术通用软件、学科软件、数字教育资源等技术资源,有效开展讲解、启发、示范、指导、评价等教学活动,优化课堂教学的能力;有效开展自主、合作、探究等学习活动,转变学生学习方式、发展综合素质的能力;有效参与信息技术支持下的校本及区域研修,实现专业自主发展的能力。分为诊断测评、培训测评和发展测评三个部分。

第十一条训前诊断测评由教师利用网络测评系统进行自测,测试内容涵盖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各项指标,帮助教师了解自身不足,找准能力发展短板,确定培训目标,为教师有效选学提供导向。参训教师按照系统的提示与操作,自主完成诊断测评;不具备网络条件的教学点、村级小学,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训中测评即培训中测评,是对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通识课程学习效果的测评。训中测评工作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协同完成。其中,网络研修和教学实践测评由培训机构完成,校本研修测评由教师所在学校依据培训机构测评方案完成。训中测评的主要指标包括以下方面:

(一)教学实践性指标:培训课程完成数量;作业完成

数量和质量;学习考勤和学习态度;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教学设计、资源利用、课件开发和课堂教学实践操作的成效等。

(二)网络研修指标:网络课程学习完成数量;网络在线学习、讨论时长;参与交流讨论发言、发帖的数量与质量等。

(三)校本研修指标:参与研修学时数量;主题研修、讨论交流及课堂教学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成效等。

第十三条训后发展测评是教师参加通识培训后在岗位实践操作、课堂应用的测评,自下而上组织实施,具体流程为:

由学校组织对教师开展实践学习、课堂运用达标测评,全体教师达标后向县(区)申报,县(区)组织专家团队对学校测评,县(区)教师整体达标后由县(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申报,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团队对所属县(区)学校抽测,市所属县(区)教师整体合格后向自治区教育厅项目办公室申报,项目办公室组织专家团队抽样(市、县)测评。区、市、县(区)、校测评中,如有1人不合格,不能确定为合格市、县(区)、校。

“个人申报(基于问题解决)”—“学校观课测评”——“学校申报”—“县(区)、市抽样观课测评(基于个人问题解决)”—“地级市申报”—“自治区级抽样观课测评(基于个人问题解决)”。

第四章评定和颁证

第十四条中小学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考核实行“学分制”。以“通识培训(3学分)+实践操作(3学分)+课堂应用(4学分)为模式,教师修完全部课程,由区、市、县(区)项目办公室协同确认学分。

测评由培训测评和发展测评两项构成,满分为200分,其中通识培训(网络研修)测评满分为100分,学员完成学业任务,由网络研修机构核发结业证书;实践操作和课堂应用测评(训后发展性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学校、县(区)教育局组织测评,由地级市教育局根据课堂抽查测评结果和查看县(区)教师达标测评有关材料核发由教育厅统一监制的校本研修结业证书。

测评结果分为优秀(90-100)、良好(80-89)、合格(60-79)、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优秀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培教师总数的15%。(具体测评指标见附件)第十五条教师综合测评得分按照网络研修占30%、校本研修占70%测算成绩,合格以上者,由自治区教育厅颁发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等级证书(等级证书包括:“合格、良好、优秀三个等级)。

第十六条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等级证书作为教师参加全员岗位培训学分登记依据,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

升、教师聘用、特级教师评审、教师资格认定与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与教师考核奖励挂钩。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自治区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能力测评工作,市、县(区)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本地测评工作,中小学校要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安排相应资金,为本校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创造良好条件,支持测评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中小学教师应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测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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