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若干争议问题探析
盗窃案件的疑难问题研究
盗窃案件的疑难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盗窃案件在社会中成为一个严重的犯罪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然而,由于盗窃案件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一些疑难问题常常困扰着执法部门和研究人员。
本文将对盗窃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盗窃手段的多样性盗窃案件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犯罪分子常常随机应变,采用不同的手段进行盗窃。
比如,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高科技破解密码或网络入侵等方式进行非接触式盗窃;而另一些犯罪分子则采用传统的物理窃取方式,如撬锁、砸窗等手段进行接触式盗窃。
这些多样化的盗窃手段给执法部门的侦破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针对盗窃案件中的手段多样性问题,执法机构需要加强对不同手段的研究和分析,并建立相应的应对措施。
此外,科技的不断发展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的可乘之机,因此,执法部门也应加强对技术手段的应对和反制。
二、证据的获取和固定在盗窃案件中,证据的获取和固定是执法部门必须面临的重要问题。
由于盗窃案件多数发生在短时间内且受盗物品常常易于销赃或转移,使得执法机构在取证和固定方面面临诸多挑战。
例如,一些盗窃案件发现时犯罪分子已经离开现场,使得现场没有留下可靠的指纹或痕迹;另外,一些盗窃案件发现时涉案物品已经被洗劫一空,证据难以找到。
为解决盗窃案件中的证据获取和固定问题,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现场勘查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的提高,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调查能力。
同时,利用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设备的普及和加密化,有助于提供更多的有效证据。
三、目击证人的陈述和可信度在盗窃案件中,目击证人的陈述和可信度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由于很多盗窃案件发生时在场的目击证人较少,即使有目击证人也存在记忆不准确或者存在不同程度的偏见的情况。
犯罪分子也常利用盗窃案件发生时的紧张氛围来误导目击证人的陈述。
为增加目击证人陈述的可信度,执法部门可以加强对目击证人的采访和审问,提高目击证人的心理素质和协助犯罪侦查的意识。
浅议入户盗窃的既未遂问题
二、 入户盗窃既遂形态的争议
人 户盗 窃既遂 形态 的争议 问题 , 就 是 人 户 盗 窃 成 立 的 盗 窃 罪 是 行 为犯 还 是 结 果 犯 的 问 题 。 刑 法。根据 上述 “ 盗窃 ” 的定义 , 盗窃行为 的 目的是窃取 他人 占有 的公私财 物 , 盗
浅议 入 户 盗 窃 的既未 遂 问题
口邓德兵
案情摘 要 : 2 0 1 2 年1 ( ) 月1 2日上 午 8
时许 , 犯 罪嫌 疑 人 李 某 伙 同 焦 某 乘 被 害
管制 , 并处或 者单处罚 金 。 ” 这仅 能说 明
对 于 入 户 盗 窃 构成 的 盗 窃 罪 无 具 体 盗 窃 金额 限定 , 而 对 入 户 盗 窃 的 既 遂 标 准 无
私财物的行为。
2 . 入户盗窃侵犯的客体是双重 客体 , 其 中人 户行 为 侵犯 的是 公 民住 宅安 宁
权, 盗 窃行 为 又 侵 犯 的 是 财 产 权 , 二 客 体 不是 平 等地 位 , 需 划 分 出一 个 主次 来 。
级危害性 , 然后纳入加重情节之一 , 符
合立法原则 。相 比入 户盗窃不是盗窃罪
争 议焦 点 : 李 某 与 焦 某 的 入 户 盗 窃
行 为是 否构 成 盗 窃 罪 既 遂 ?
一
1 . 虽然《 刑法修 正案 ( 八) 》 把 多次盗 窃、 入 户盗窃 、 携带 凶器盗窃 与扒窃规定 为盗 窃罪 的特殊表 现罪状 , 与普通 盗窃
有所 区别 , 但 最 终 都 不 能 脱 离 盗 窃 罪 的
、
入户盗窃的概述
之过急 , 不符合 法意 图 _ 卜公众预期。
4 . 基于入 户盗窃 _ 卜人 户 抢 劫 的 多 处 相似 , 在 既 遂 形 态 上 也可 参 考 入 户抢 劫 , 进 而 比较 分 析 。根 据 结 果 犯 的 定 义 , 抢
入户盗窃司法认定相关问题研究
关 键词
入户 既遂 介: 梁彤 , 北 京 市海 淀 区人 民检 察 院侦 查监督 一 处处 长; 刘继成 , 北京 市 海淀 区人 民检 察院侦 查监督 一 处 书记 员。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5
入 户盗 窃行为 的界 定
文 献标 识码 : A
实 践中 , 鉴于入 户盗 窃与 入户 抢劫 都 是侵财 型犯 罪 , 且 两者 均具
有入 户 的客 观行 为和 入户 目的的 非法性 特 征 。故认 定入 户 盗窃
( 二) 入户 盗 窃 实行行 为 “ 着手” 节 点的界 定
笔者 认为 , 在 分析某 一犯 罪停止 形态前 首先要 确定其 实行行
集 体宿 舍 、 旅店 宾馆、 临 时搭建 的工棚 等不 应认 定为“ 户” , 但 在特 产 权产 生 实质 损害 作为 标准 。即把着 手 看作 为开 始实 施行 为人 定情 况下 , 如 果确 实具备 上述 两个 特征 的 , 也可 以认 定为 “ 户” 。 所 追求 的 、 具 有 引起 某种 犯罪 构成 结果 的现 实危 险 的行为 。 而
在这里 是指 住所 , 其特征表 现 为供他 人家 庭生 活和与 外界相 对隔
犯罪类 型 后表 明入 户行 为 已经 被 实行行 为化 。 笔者 认为 盗窃罪 的本质 是对财 产权 益 的保 护 , 故在 判 断着 手 时应把 是否将 要对财
离两 个方 面 , 前者 为功 能性特 征 , 后者 为场 所特 征 。 一股 情况 下 ,
通 常 参照 入户 抢劫 的相 关司 法解释 。 参照 相关 规定 , 可将 入户 盗 为着 手 的时 间节 点 。当某 种行 为 的客观 发展 已经 达到 了 开始直
窃界 定为 : 以非 法 占有为 目的, 实施 侵入他 人 生活 的与外 界相 对 接 实施 犯 罪 的程度 时, 才 可 以认定 是着 手 。 有观 点认 为 , 在 刑法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思考
行 为的严厉 打击 , 在定罪 基础上坚 持区别 既遂 、 未遂 , 对入户 盗窃 如下 :
控制 , 其财产所 有权 没有 实质 被侵 犯 , 应认 定为 盗窃罪 未遂 。只
某 地关 于盗 窃罪的 定罪起 点数 额为 3 0 0 0元 , 由于被 盗财 物
有使 被害 人对 财物 失去控 制后 才能 认定 为既遂 。张明楷 教授 认 数 额仅 为 2 5 0 0元 , 对 于张某 能否 定罪 关键在 于能 否认 定其 为入
因未得 逞 , 应 认定 为盗 窃未遂 。 笔 者 同意第二 种意 见 , 分析理 由如 下 : 二、 单位 安排 的宿舍 是否认 定为 “ 户”
案例 : 张某 和被害 人李 某均 系某 司员工 , 居住 同一幢楼 的 四
根 据我 国刑法 理论通 说 , 盗窃罪 侵犯 的是财 产权 益, 是结 果 楼和 三楼 房 间 ( 系公 司安排 的宿 舍) 。2 0 1 3年 5月一天 下午 , 张
犯 。如 果行 为人仅 是 为 了实施盗 窃而入 户 , 并没有 窃取 到财物 , 某趁 李某 不在 , 强行推 门进入李 某房 间 , 窃得 台式 电脑 1 台, 经 估
不构成 盗 窃罪 的既遂 , 在 这种 情况 下, 被害人 并未 失去对 财物 的 价 , 该 电脑价 值人 民 币 2 5 0 0 元。
为, 不 能将入户 盗 窃视 为所谓 行为 犯, 亦不 能认 为只要 是入户 盗 户 盗窃 。对 李某 的宿舍 能否认 定 为户 , 产 生分歧 , 有意 见认为 被 窃, 即使分文 未取 , 也 成立盗 窃既遂 , 也应 以行为人取 得 了值 得刑 害人居住 的房间只是居住 的场 所 , 而 非法 律意义上 的“ 生活起居”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l O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1 4 8 . 0 2
农村入室盗窃分析总结汇报
农村入室盗窃分析总结汇报农村入室盗窃是一种在农村地区频繁发生的犯罪行为,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深入了解农村入室盗窃的情况,我们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撰写了下面的总结报告。
首先,农村入室盗窃的发生原因比较复杂。
一方面,由于农村地区相对落后,经济水平相对较低,一些居民贫困,缺乏物质资源,因此为了改善生活状况,他们可能会选择进行盗窃活动。
另一方面,农村地区通常缺乏有效的社区防范机制,治安环境相对较差,泛滥的酒驾、毒品滥用、家庭纠纷等问题使得农村的治安形势严峻,为入室盗窃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其次,农村入室盗窃的手法比较多样。
一些盗窃者会通过破门而入,使用工具撬开门窗进入居民家中。
他们通常会选择白天人员不在家或者夜晚家中无人的时候下手,以减少被发现的风险。
另外,有的盗窃者可能会选择化妆成民警、送货员等身份,以获取居民的信任后再进行偷盗。
再次,农村入室盗窃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被盗窃的物品通常包括现金、金银首饰、电器设备等贵重物品。
这些物品不仅仅代表着居民的财产,也是居民努力工作的成果和心血。
盗窃者不仅带走了居民的财产,也给受害者心理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和恐惧。
针对农村入室盗窃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1.加强社区警务力量。
增加农村地区的巡逻警力,加大对农村的治安巡查和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农村社区警务体系,提高农村地区的治安状况。
2.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居民对入室盗窃的防范意识。
在农村地区设立宣传点,向居民普及入室盗窃的危害性和防范方法,组织居民自发地参与到防范行动中。
3.加强安全设施建设。
农村居民应加强居住环境的保护意识,安装警报器、智能门锁等安全设备,增强居民家庭的安全防范能力。
4.加大对盗窃者的打击力度。
加强对农村入室盗窃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营造一个有威慑力的法治环境,以减少农村入室盗窃的发生。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农村入室盗窃的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浅论一起盗窃案中的罪名争议
( 二) 观 点二 : 刘某 的行为构成掩 饰 、 隐瞒犯罪 所得罪 与 帮助毁灭证据罪 持该种观 点的人认 为刘某 的行 为要分成 两个 阶段 分别 评价 : 第一 阶段 , 即刘某 和王 、 蒋 三人一 同撬开保 险柜并分得
刘某加入时 , 王、 蒋二人 的盗 窃行为 处于 一种未 实行终 了的
持续状态 。而刘某具有 预见 到该保 险柜 为违法所 得 的可能
性、 仍 然参与其 中, 推定其具有共 同犯罪 的主观故 意。所 以 ,
I 收稿 日期] 2 0 1 3— 0 4—2 5 [ 作者简介】肖凤 ( 1 9 8 5一) , 女, 吴江市人民检察 院助理检察员。
万余元 的行为 , 构成掩饰 、 隐瞒犯罪所得 罪 ; 第二阶段 , 即
刘某和王 、 蒋 三人 一 同烧 毁柜 内证 件 、 一同寻 找丢弃 保险 柜 地点的行为 , 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 理 由: 第一 , 刘某加 入时 , 王、 蒋 二人 已实 际控制 盗窃 所 得, 排除了他人对该 盗窃所得 的占有 , 该盗窃 行为 已经既遂 , 刘某 的行为不可能 再构成 该盗窃罪 的共犯 ; 第二 , 从刘某 的 人生经 历、 保险柜大量撬痕等外围证据 能够推定 刘某主观上 明知该保 险柜系他人违法 所得 ; 第三 , 刘某 第一 阶段 的行为 对于王蒋 二人的盗窃行 为具有掩饰作用 , 属于“ 掩饰 、 隐瞒犯 罪所得罪” 规定 的“ 以其他 方法掩 饰 、 隐 瞒” 的行 为 , 其 主观 上又明知保险柜系违 法所得 , 构成 掩饰 隐瞒犯 罪 的所 得罪 ; 第 四, 柜内证件、 保险柜系重要 物证 , 刘某第 二 阶段 的行 为系 在分得柜 内赃款之后 , 意图毁灭 相关证 据 、 逃避 司法机关 追 究, 且被害人损失达 二十余万元 , 当属情节严 重 , 构成 帮助毁 灭证据罪 。 ( 三) 观点三 : 刘某 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持这 种观点 的人 和上一种观点 的人 一样 , 也认为对刘某 行 为应该分两阶段评 价 , 并认 同对刘 某行 为两 阶段 的划分 , 以及“ 刘某加入 时王 、 蒋 二 人盗 窃行 为已 既遂 ” 、 “ 刘 某 主观 明知保险柜系他人违法所 得” 这两点 理 由。但 是 , 该种 观点
新盗窃司法解释适用若干问题.doc
新盗窃司法解释适用若干问题作者:邓学平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7期本文案例启示:处于当事人正常、实际控制范围,且不与身体相隔太远的物品,可理解为扒窃中“随身携带”的财物。
在根据有效价格证明判断盗窃数额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时,应主要从价格差是否影响盗窃罪的成立、量刑幅度,以及两者间是否达到较大的比率来进行衡量。
同时根据新解释,入户盗窃一般不再以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
盗窃既未遂并存时,应合理认定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李某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4月29日共盗窃四次:3月21日在列车上。
李某趁被害人王某上厕所、外套临时放在座位上无人看管之机,从被害人衣服口袋内窃得Iphone5手机一部,赃物折价计人民币4100元。
3月27日凌晨,李某运用随身携带的三棱刮刀割破卷帘门进入一小区车库,窃得被害人陈某一辆电动自行车,后该电动自行车从李某的暂住地查获,被害人陈某提供的发票显示该车购入时间为2011年2月14日,购入价格为人民币2690元。
4月8日凌晨,李某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潜入一小区住宅意欲行窃时,被主人发现并仓惶逃离。
4月29日下午,李某从一公司财务室窃得人民币20万元正欲离开时,被公司保安当场抓获。
2013年3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宣布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旧《解释》”)同时废止。
办案实践中,对于新《解释》中的一些条款该如何理解,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结合案例,对若干争议问题给出初步分析。
一、如何理解“随身携带的财物”新《解释》首次对“扒窃”的行为特征作出了界定,即“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认定“扒窃”除了要符合场所要件外,还要符合对象要件。
实践中对于“随身携带的财物”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意见认为,“随身携带”要求财物必须在当事人身上,包括当事人的手中、脖子上、怀里、衣服口袋内等,不能脱离当事人的身体。
7类常见刑事犯罪案件的31个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收藏】2016-08-10本文刘洪宇赵星天,来源吉林高院转自正义网法律微博一、盗窃犯罪案件1如何认定入户盗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例如,农村小卖店,白天经营、晚上住人,如晚上入内盗窃,完全可以认定为入户。
再如合租房子,每人一个房间,客厅卫生间公用,若潜入其中一个房间偷盗是否应认定为入户,须针对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房间上锁,只供个人起居用,行为人通过撬锁,可以认定为入户,反之,如果被害人对同租人很信任,房间不上锁,敞开式,则户的特征不明显即不宜认定为入户。
对行为人将木头伸入房间勾出财物的情形,倾向性意见是看行为人身体是否全部进入房间,如果仅在窗外则不宜认定为入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
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例如,受害人装修房屋,施工人发现财物,顺手拿走,不宜认定为入户。
2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一是关于对“凶器”的理解。
“凶器”应为足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物品,如仅具破坏性则不宜认定。
如系枪支、管制刀具则认定无异。
二是斧子、菜刀、螺丝刀等,具有杀伤力,应认定为“凶器”,而诸如裤腰带、绳子等则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一般人均可携带,如果认定为携带凶器,则与立法本意相悖。
二是关于对“携带”的理解。
“携带”须为行为人现实管控之下,可以随时拿出。
例如,两人盗窃,一个带着凶器,一个未带凶器,具体实施者没有携带,则不宜认定为“携带”。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4月4日施行。
现对《解释》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盗窃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
历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
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盗窃案件审理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规范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98年解释》施行至今的十余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盗窃犯罪案件的办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鉴此,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着手研究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
后因在解释制定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将入罪条件由原来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修改为“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而各方面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为充分把握实践情况,解释制定工作暂时停止。
经过一段时间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今年一月初,“两高”决定联合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并很快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其后,经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两高”各有关业务庭、厅、室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对解释稿作了多次修改完善。
2013年3月8日、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分别讨论通过了《解释》。
浅议“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及形态
浅议“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及形态[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及犯罪形态在理论界及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文章立足实际,分析入户盗窃所侵犯的法益,并结合现有法律条文中对“户”的界定的不足,提出对“入户盗窃”犯罪构成认定的想法,并根据刑法上的占有理论,阐述在实务中如何把握入户盗窃既遂未遂的犯罪形态。
[关键词]盗窃;入户;安宁权;既遂;未遂盗窃罪,是一项古老的犯罪,其历史可以大致上溯到私有制的出现初期,“随着原始共产制度变为邦人私有制,邦民享有食器,出现了限制,于是就出现了违反限制的盗窃。
”①直至现代,盗窃罪在许多国家都被视为财产犯罪之首,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
1997年《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为盗窃罪。
司法实践中,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等行为不仅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同时对人身安全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由于犯罪分子一次作案的案值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数额,故无法用刑罚对其进行责罚,只能处之以治安处罚,致使打击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法律震慑,因而此类盗窃行为日益猖獗,屡禁不绝,这不得不说是立法的一处疏忽。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打击犯罪,立法机关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按此规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盗窃行为在定罪时无需考虑数额和次数,可直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为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就入户盗窃的犯罪构成以及未遂既遂的认定做初步的探讨(为论证需要,犯罪构成上主观和主体要件均为符合,不存在违法性以及有责性阻却事由)。
我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盗窃罪的概念,1997年刑法264条仅原则性的表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加强了对公民户内安宁权的法益保护,从而解决了盗窃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入罪的正当性问题。
对入户盗窃着手的判断仍然要坚持对财物有“现实而紧迫的危险”这一标准;入户后分文未取是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刑法规制。
[关键词]入户盗窃;特殊形态;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盗窃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罪司法解释》),其中有关入户盗窃的规定:“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处罚。
”刑事司法处罚多次盗窃的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多次产生犯意,并且反复付诸实施,虽然每次作案所盗取的财物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足以显现行为人已经形成盗窃习性,因而也有必要给予刑事处罚。
①入户盗窃的刑事处罚从以数额较大为标准到处罚多次盗窃,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益保护没有改变。
至《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入户盗窃被单独列举出来,与其他三种盗窃行为一起作为盗窃罪的特殊形式加以规定,表现出刑事司法政策对盗窃罪严厉打击的一面。
一、入户盗窃罪增加了盗窃罪法益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司法解释对入户盗窃次数的规定,这次修改的意义是重大的。
在盗窃罪占比高、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环境下,盗窃罪基本罪状的修改体现了刑法所保护法益的扩张,是将公民的住宅安宁乃至人身权、隐私权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加以保护。
刑法中规定的“户”是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入户盗窃的案发大多会使用撬门破窗等手段,进入他人家庭居所,影响居民最基本的安全感,而且在住宅封闭的空间内,案犯被发现后往往会以暴力手段求得财物或逃脱,从而转化为抢劫罪。
“入户抢劫”若干问题探析
l 08 00 8。
① [ ] 德 魏德士 :《 法理学》 ,丁小春 、吴越译 ,法律 出版社 2 0 0 3年版 ,第 3 8页。 2
.
1 — 6
《 两抢 意见 》认为 ,“ 户抢 劫 ”是 指行 为人 在进 入被 害人 住所 时就 具有 “ 入 实施抢 劫等 犯罪 ”的 目 的 ,“ 在户 内抢 劫 ”则 是指行 为人 在进 入 被害人 住 所 时没有 实施 抢劫 等犯 罪 目的 ,而 是 以其他 目的进 入 被 害人住 所 后 ,临时起 意抢 劫 的情 形 。由此 可见 ,《 抢意 见 》明确将 “ 两 在户 抢劫 ”排 除在 “ 户抢 劫 入
屏 障 ,强制 剥夺 公 民的安全 感 ,对 社会 公众 安全 心理 破坏 程度 无 法想 象 ,易 引发社 会较 大恐 慌 ,直接
冲击 了社 会秩 序 ,具有 相 当的社 会危 害性 和人 身 危险性 ”① ;“ 入 户抢 劫 ’的社会 危 害性远 远大 于一 ‘
般 的户 外抢 劫… … ‘ 入户抢 劫 ’的危害 ,是 直接 辐射 到 公 民家庭 生活 的整 个 区域 ,户 内所有 在场 的人
范 畴之 外 ,暗示 了作 为法 定加 重处 罚情 节 的 “ 户抢 劫 ”与普 通 “ 户抢 劫 ”的差 异 。我 国刑法 理论 入 在 界普遍 认 为 ,之 所 以要对 入 户抢 劫加 重 处 罚是 因为行 为 人 造成 以下 严 重社 会 危 害后 果 :有 学者 认为 一 户 ’是人们 感 觉最 安全 的私 密场 所 ,是 公 民财 产 受保护 的主要 屏障 ,是 公 民心 中最放 松 、最安全 的 相 对隔 离 的场 所 。如 果公 民在 户 内的基 本安 全得 不 到保 障 ,整 个 社会 的治 安状 况就 到 了无法 无天 的地 步 ,户 内安 全得 不到 保护 的社 会就 无秩 序可 言 。入户 抢 劫就 是用 暴力 、胁 迫等 手段 强 迫剥离 这种 重要
关于入室盗窃的调查与分析
关于入室盗窃的调查与分析盗窃案件多年以来一直位列刑事案件发案数之首,一般占刑事案件立案数的80%左右,入室盗窃案一般又占整个盗窃案件的六成以上。
可以说,盗窃案件,尤其是入室盗窃案件频发是困扰当前治安管理秩序“第一位”的问题,至少从案件发生数量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根据笔者对某市2002年1月至2003年6月共18个月的刑事发案的资料分析,入室盗窃刑事案件有这样几个特征:一是从案件数量上看,入室盗窃数量大,案发频繁。
一般盗窃占刑事案件的七成以上,18个月中有四个月在八成以上。
最高月份占83.07%,最低月份也达73.32%。
其中的入室盗窃案件占六成以上。
18个月中,只有一个月在六成以下,最高月份72%,最低月份43%以上。
二是从打击处理的情况来看,破案率较低,打击不力,影响恶劣。
盗窃案件侦破率一般只有15-20%左右。
三是从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危害上看,危害性大。
不仅侵犯公民、单位的财产权益,其中的入户盗窃还侵犯了公民住宅权,有的还转化为抢劫、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使群众的安全感降低,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机关、企业单位生产、工作秩序。
四是从案件多发地点来看,一般多为城乡结合部。
其中,占发案首位的是在居民住宅区发生的入户盗窃,一般占五成以上;18个月中只有六个月在五成以下;最高月份也达到58%,最低月份也有40%;其次是发生在机关、企业的入室盗窃。
五是从案件多发时段来看,居民住宅区多集中发生在上午上班、上学期间;机关、企业单位多发生在凌晨时分。
六是从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来看,大多是选择钻窗入户、或者撬门入室等,甚至是强行、暴力砸门、破窗入户、入室,气焰嚣张之极,似无顾忌地“白日闯”。
入室盗窃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一是城乡结合部,人员流动性大,居民住宅小区治安防范管理不力,有些小区几乎是没有任何管理措施的“天然作案”地点,每到上班、上学期间,人走楼空,机关、企业单位清晨时分值班人员疲惫之时,犯罪分子往往能轻易得手,并且一般是连撬多户人家或多间办公室。
治安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治安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在日常生活中,治安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对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治安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起治安案例,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描述:某市某小区连续发生多起入室盗窃案件,居民对此感到恐慌和不安。
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这些盗窃案件多发生在未安装防盗窗、未加装门锁的住户家中,而且大多发生在深夜。
犯罪嫌疑人通常是趁着住户熟睡时,通过窗户或门口进入屋内实施盗窃。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这些犯罪嫌疑人大多是附近小区的居民,他们因为吸毒成瘾,生活困难,所以才会选择实施盗窃行为。
分析及答案: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给出相应答案:1. 安全防范意识不强,首先,居民在安全防范意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部分居民没有安装防盗窗、门锁,这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需要加强社区治安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引导他们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2. 社区巡逻和监控设施不完善,其次,针对深夜发生的盗窃案件,社区巡逻和监控设施也存在不足。
因此,需要加强社区警务力量,增加巡逻频次,提高社区监控设施的覆盖范围,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监控力度。
3. 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帮扶,对于因吸毒成瘾、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应该给予相应的帮扶和救助。
可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帮助这些人重新融入社会,摆脱犯罪的诱惑。
综上所述,针对这一治安案例,我们需要从加强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完善社区巡逻和监控设施、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帮扶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只有通过多方合力,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治安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我们的社区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环境。
浅议“入户盗窃”
浅议“入户盗窃”摘要:《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将”入户盗窃”从”多次盗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盗窃罪状。
司法实践中随之对”入户盗窃”是否属于结果犯、如何把握”入户盗窃”中”户”的界定,入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如何界定入户盗窃的着手等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上述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认识,期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字:户,犯罪未遂,着手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聋哑人),男,21岁,河南省潢川县人。
2011年5月1日下午14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逃)经预谋,采取持改锥撬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的小卖部中(该小卖部为里外两间平房,外间用于经营小卖部,里间用于被害人一家居住),盗窃现金100元,玉溪牌香烟两盒。
后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一家所居住屋内,欲盗窃其木箱中财物,但由于未撬动箱锁未能得逞。
2011年5月5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伙同王某某经预谋,使用改锥在撬开被害人张某家院门过程中被发现,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查:被害人张某居住的院落为独门独院)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为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二、本案是否属于”入户盗窃”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中的”户”做出如下界定:”‘入户盗窃’中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住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而理论界中,对”户”的内涵的认定多不是发生在”入户盗窃”内涵的讨论中,而是在”入户抢劫”的内涵讨论中。
笔者认为,入户盗窃中”户”与入户抢劫中的”户”具有同质的内涵,借鉴学者对入户抢劫中”户”的概念的讨论,将有助于把握入户盗窃中”户”的理解。
现阶段学者对入户抢劫中”户”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居民住宅场所说。
案例:盗窃无人居住的住所是否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公 民的财产权 、 人身权 和居住 权。犯罪 嫌疑人 在未 经允许 的情形 下侵入他人住宅 , 本身 就是对公 民住 宅安全 的一 种 巨大威胁 。因
此, 户 内是 否 有 人 , 不 应影 响到 入 户 盗窃 行 为 的认 定 。 四、 结 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 理 由如下 :
限是不确定 的、 房屋 随时有被入住 的可能 , 其房屋 的家居功 能一直
在 间隔地持续使用 , 没有改变 , 因此被害人吴 某空置 的住所 可认定 为具有家庭生活 的功能 。 3 、 实施入户盗窃 , 是否要求户 内有人 有人认 为 , 当犯罪 嫌疑人人户 盗窃财 物时 , 如果户 内无人 , 则 其社会危害性与一般盗窃相仿 , 主要 表现为对公 民财产权 的危 害 , 应 当视 同一般盗窃情 形处理 。如果 户 内有 人 , 则构成 对公 民的人
综上所述 , 笔者认 为 , 虽然吴 某在外 打工 , 其 住所长期 无人 居
住, 但其住所仍具有“ 户” 的特征 , 犯罪嫌疑人黄某 、 李某 、 叶某 撬窗 进入该住所 内盗窃 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 , 应 以盗窃罪定罪处刑 。
1 、 “ 户” 的法律含义 1 9 9 9年《 全 国法 院维护农 村稳定 刑事 审判工 作座 谈会 纪要 》
成“ 户” 的认 定 , 直接涉及 对犯罪嫌 疑人黄某 、 李某 、 叶 某 行 为 的 定 性, 即犯 罪嫌 疑人 黄 某 、 李某 、 叶某 是 否 构 成 盗 窃 罪 的 关 键 。 经 提
可见 , 刑法上 的“ 户” 是 法定 的 , 其特征表现为他人家庭生 活和 与外界隔离 两个方 面 , 具有生活性和闭合性 。 2 、 空置 的住所 能否认定为具有 家庭 生活的功 能 笔者认 为 , 家庭生活 的功能 与住所 连续 的使用 没有直 接 的关
关于公安机关打击入室盗窃案件的调研分析
关于公安机关打击入室盗窃案件的调研分析据有关统计资料,2019年**县共发生入室盗窃案件291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37.8万元。
这类案件的发生,不仅使辖区单位和群众的财产安全受到损失,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了群众安全感和对公安机关执法满意度,给建设平安、和谐**也带来负面作用。
因此,尽快遏制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舒心的治安环境,增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以我县入室盗窃案件为例,研究其作案特点,分析其作案原因,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不妥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当前入室盗窃案件的基本特点(一)关于发案区域。
入室盗窃案件主要集中在乡镇的村及其街道,县城主要发生在居民小区、商铺、城乡结合部及单位。
发生在高档住宅及物业管理较为严格的、设施较为完善的大型住宅区的案件相对较少,如滨河湾小区。
(二)关于发案时间。
从接到报案的时间和破获的案件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清晨7至9时报案,夜晚则很少报案,因此案发大多在凌晨1至5时。
另外在农村,逢集、庙会、农忙季节发生在农宅的盗窃案件则是发生在白天家中无人的时间段。
(三)关于作案手段。
一是采用撬棍、螺丝刀等撬压工具强行破坏门锁入室盗窃。
发生在偏远乡村及办公场所的盗窃案主要采用这种手法。
二是用特殊工具扭锁芯开门或用软物塞锁芯开门行窃。
因作案工具小巧易带,难以被人觉察,开门动作无声响、省力省时,如同钥匙开门,极易得手。
三是作案人多为惯犯,结伙作案。
作案人作案时往往衣冠楚楚,团伙成员望风、破门开锁、入室行窃分工明确,且多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联络,作案得手后迅速乘坐交通工具逃离现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四是入室盗窃案件很容易转化成抢劫案件,对事主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作案人入室后,往往先进入厨房取菜刀,一旦遇到有人回家,便持刀相威胁,对事主人身安全造成直接危害,有的转化成抢劫杀人。
(四)关于作案人数。
作案人多为有劣迹、前科人员,多数案件系2人以上结伙作案,以便互相支持、协助,便于逃窜。
浅析入室盗窃案件的勘察与防范对策.doc
浅析入室盗窃案件的勘察与防范对策专业:痕迹检验专业摘要:根据入室盗窃案件的基本特点,结合现阶段入室盗窃案件的勘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入室盗窃案件的现场勘察必须科学、合法、有效。
通过科学有效的现场勘查提高勘察的质量,从而提高案件的破案率,最大限度地挽回人民群众的损失。
说明现阶段入室盗窃案件的防范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和疏忽,结合当前入室盗窃案件的基本特点和当前入室盗窃犯罪活动的发展新趋势,提出入室盗窃案件中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Summary:Combine to become real expert the medium existent problem of the reconnoitring of theft case currently according to becoming real expert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ft case, putting forward the spot of becoming real expert the theft case to investigate have to science, legality, effective.The quality that reconnoitres through science effective spot to raise to investigate raises a solving of case rate thus and with maximum limit saves the masses of the people's loss.Explain to become real expert the existent problem and the negligence in the guarding against of theft case's measure currently, combine at present a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becoming real expert the theft case and become real expert the development new trend of stealing the crime activity at present, put forward to become real expert a theft case in practical effectively guard against measure.论文关键词:入室盗窃现场勘查防范对策Thesis keyword:Become real expert thieves and burglars to reconnoitre to guard against a counterplan on the scene一入室盗窃案件的基本特点1.1入室盗窃案件的基本特点1.1.1犯罪分子选择的作案时间具有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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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若干争议问题探析作者:王国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摘要本文认为入户盗窃在入户的目的上应具有非法性,但不应做限定的解释。
在性质上,入户盗窃属于结果犯,存在既未遂形态,以是否非法占有财物作为本罪既遂的标准。
关键词入户盗窃非法入户犯罪形态行为犯结果犯作者简介:王国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88-02入户盗窃行为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定罪情节,不再作数额较大的限制,从而降低了定罪的门槛。
入户盗窃要求入户行为具有非法性,但如何理解非法入户?入户盗窃究竟有无既未遂?如果存在既未遂,其界定的标准是什么?入户盗窃究竟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对入户盗窃中“非法入户”的把握(一)入户盗窃与抢劫中“入户目的”有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于入户盗窃中的“入户”行为,强调必须是“非法的进入”,即“非法入户”才能构成入户盗窃。
“非法”是与“合法”相对立的概念,很显然,既然是非法的入户,就是未经主人允许而进入他人户内的行为。
对于此处的非法入户,究竟包不包括主观上应具有“非法目的性”,还是仅指客观上、行为手段方式上的“非法性”?很显然,未经主人允许而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内,一般来说,都是带有一定目的性的,究竟其具有正当目的还是非法目的,可以从其入户后实施的行为所推断出来。
那么,此处的入户的目的,是否仅仅限制于以入户盗窃为目的,还是包括实施其他非法行为的目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
从入户抢劫的有关规定来看,对于入户抢劫行为中入户的目的做出了一定的限定,如最高院《关于审理审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而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实施抢劫行为,又包括转化型抢劫,据此,有观点认为“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是指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盗窃、诈骗、抢夺犯罪为目的。
①那么,入户盗窃中在入户目的上,是否可以参照入户抢劫中入户的目的来认定呢?值得我们研究。
本文认为,对于入户盗窃行为,要求入户时具有非法目的,并在非法目的支配下,实施了非法入户的行为。
如果是合法入户之后,在户内临时起意而实施盗窃行为,则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入户时的主观目的,不能局限于以入户盗窃为目的,在入户之前不能奢求主客观完全达到统一,重点在于入户后最终形成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此时主客观达到了统一。
在入户之前,行为人的目的通常带有不确定性,往往只有一个概括的故意,即使是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入户后具体实施的行为方式上往往并没有最终确定,究竟是盗窃、抢夺、诈骗、还是抢劫往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如若要严格限定为必须具有入户盗窃的主观目的,则不利于入户盗窃的认定。
入户盗窃行为,不仅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安全,更重要的是侵犯了他人的自由与安宁,不仅财产面临威胁,人身都可能面临威胁。
只要主观上具有非法的目的,并实施入户行为,最终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就应认定为入户盗窃,而不应将目的做出严格的限定,入户前或者入户后形成盗窃的故意均可。
(二)入户后形成多重犯意应如何定性对于入户后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后,又产生盗窃故意,进而实施盗窃行为——如行为人入户后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之后将被害人反锁在房内,发现客厅内有财物,于是实施盗窃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奸行为和入户盗窃行为呢?有论者认为,“在对强奸罪的评价过程中,尽管入户不具有实质意义,但在对强奸罪裁量刑罚时,可以一并将入户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在已经将入户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情况下,再将其作为入户盗窃的构成事实予以对待,就有对同一个事实重复评价的嫌疑”。
②本文认为,上述情形应认定为入户盗窃行为。
因为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的住所盗窃,并没有限定以入户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也没有限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只是强调了非法性。
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户内,同样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均可能面临威胁,虽然行为人放弃了其原来的犯罪行为,而转而实施了盗窃的犯罪行为,但是,一方面其实施了非法入户的行为,另一方面实施了盗窃行为;入户行为在前,盗窃行为在后,虽然盗窃的故意是在入户之后才产生的,但其行为同样符合入户盗窃的构成要件。
同时,将入户情节既作为定罪情节考虑又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并未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一般指对于同一行为过程中的同一情节,不能既作为定罪情节,又作为量刑情节而同时适用,而对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是独立的两个行为,即强奸行为和盗窃行为,则可以分别对其进行评价,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法律明确规定的定罪情节应优先于酌定的量刑情节,对于入户后实施强奸行为,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奸罪的加重处罚的情节,而入户行为却是入户盗窃行为的重要定罪情节,是其行为的一部分。
二、入户盗窃的性质与犯罪形态(一)“入户盗窃”行为犯说争论及评析“行为犯”一般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与此相对应的“结果犯”指的是不仅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入户盗窃行为究竟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目前存在着争议。
即使是认为入户盗窃行为属于行为犯的观点,在内部也没有统一的定论。
有认为入户盗窃行为,只要入户行为实施完毕,入户盗窃即为既遂,入户盗窃无既未遂之分的观点;也有认为入户之后,还未既遂,必须开始着手实施盗窃行为,才是既遂的观点;还有认为入户后开始实施盗窃行为尚不能认定为既遂,必须要行为人将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已经开始控制财物才是既遂的观点。
在本文看来,争论的实质是何谓盗窃行为的着手,何谓行为实施终了。
犯罪的着手是认定犯罪是预备状态还是实行状态的重要标准,只有着手之后才能认定既未遂的问题。
将入户行为就认定为着手,将犯罪成立的标准过于提前,不利于行为人中止犯罪。
同样,将开始实施撬门的行为就作为入户盗窃行为的着手,而成功入户就开始认定为本罪的既遂,实际上已经偏离了盗窃罪的本质,因为此时入户行为已经取代了盗窃的行为,按此观点,携带凶器盗窃行为,是否只要携带了凶器,就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呢?携带凶器抢夺行为,是否只要携带了凶器,就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呢?显然我们不能得出此推论,犯罪的着手只是实行行为的开始。
对于盗窃行为来说,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标志是行为人已经实现了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已经实际上开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他人的财产权利已经受到了侵犯,此时才是本罪的既遂状态。
(二)入户盗窃属于结果犯入户盗窃行为虽不要求在数额上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绝不是说不计任何数额。
这一点如同贩卖毒品犯罪一样,虽不计数量,但也绝不是说可以归于零。
因此,入户盗窃行为同样要考虑数额的问题,只是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入户盗窃行为同样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其既遂的标准应是窃取到财物,成功的实现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
关于究竟何谓“结果犯”,目前还存在一直争议,一种意义上的结果犯是以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成立标准,不存在既未遂形态;另一种意义上的结果犯是以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准,存在既未遂形态。
显然作为状态犯的盗窃罪,属于后一种意义上的结果犯,盗窃行为实施终了,结果已经发生,法益被侵犯的状态依然存在,犯罪处于既遂状态。
正如有观点所认为“入户盗窃属于结果犯,因此入户盗窃犯罪既遂还要求造成法定的犯罪结果,即给户内财产所有权造成直接损害”。
③那种认为入户盗窃属于行为犯的观点,认为入户盗窃应以盗窃行为实施完毕作为既遂标准。
那么,何谓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呢?就是以行为人已经控制财物作为行为完成的标准,持行为犯观点的人对此也并未予以否认。
既然行为人已经控制财物,他人财物被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结果已经发生,所谓的行为犯实际上就是结果犯。
(三)入户盗窃应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前述“入户盗窃”行为犯说观点之一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入户盗窃不再有数额上的限制。
因此,只要入户行为完成,并开始实施了盗窃行为,不管是否获得了财产,都构成既遂,入户盗窃行为无既未遂之分。
本文认为,入户盗窃行为同样存在着既未遂形态的区分。
入户盗窃行为属于盗窃行为的一种,并不是单独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同样适用,只不过相比一般的盗窃行为,入户盗窃的空间场所上要求发生的户内。
刑法为了一般预防的目的,以更好地打击入户侵财的行为,对其不再做出要求数额上达到数额较大的限制。
盗窃行为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未窃取到财物,未有效的控制财物,则成立本罪的未遂。
入户盗窃,侧重的是盗窃的行为,而不是入户的行为,如果一旦入户就构成既遂,那倒不如将本罪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更为妥当,因为主观上抱着非法的目的,未经他人允许,并且采用非平和的方式进入他人住宅内,已经侵犯了他人自由与安宁,又何必认定为入户盗窃行为呢?从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来看,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用于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内实施盗窃的行为。
可见,入户盗窃包括非法入户和实施盗窃两个行为,而成立盗窃罪的关键,在于入户后实施的盗窃行为,而不是入户的行为,入户行为只是前提,而不是结论,盗窃才是最终的落脚点,完整的构成要件应包括非法入户和盗窃行为,既未遂标准应以后者是否既未遂为标准。
入户盗窃行为与其构成的盗窃罪是不同的概念,这一点如同转化抢劫行为与抢劫罪的关系一样。
前述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二者的界限,将行为理解为犯罪构成的认定。
单纯从行为层面审视,入户盗窃行为只要实施了入户行为,行为就已经完成了,进入户内就是进去了,没有进去就是未入户,不存在既未遂的问题。
但是如果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齐备了构成要件就是既遂,反之就是未遂,成立既未遂,不仅仅要考察行为方式,还要综合看犯罪的结果等等因素。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入户盗窃行为同样应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要合理区分入户盗窃的行为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入户盗窃在性质上仍属于结果犯,同样存在着既未遂形态之分。
在入户盗窃行为着手认定上,应以实施入户行为后开始实施盗窃行为作为本罪的着手,入户盗窃侧重点在于盗窃而非入户。
注释:①徐丹.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非法性的把握.人民司法〈案例版〉. 2011(22).65.②贾俊锋.论入户盗窃.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7.③刘春富. 试论入户盗窃.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