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区域法律协作
著 商 认 名 标 定
与 保护区 律协 域法 作
■ 吴 萍 教授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南 昌 3 0 1 ) 3 0 3
◆ 中 图分 类 号 :D9 34 文 献 标 识 码 :A 2 .3
竞争竞争 ”的方式 ,也 是新 时期 、新环境
内容摘 要 :随 着各地 著名 商标 认 定 与地
来 : 虽然 各 地 都将 著 名 商 标 认 定 的范 围限
华 东 地 区 的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等 ,是
我国改革开放的抢滩之地 ,也是经济最发 达 的区域之一。 而加强对本地商标的保护 。 则是各地经济发展 的制度条件之~。 因此 , 华东地区不但是我国最早开展著名商标认 定与保护立法的地 区 ,也是著名商标的认 定与保护从一省一市 ,扩大到省际协作的 区域 。早在 1 9 年 ,浙江、江苏 、安徽和 97 上海三省一市就建立了 “ 保护驰名、著名 商标协作网络 ” 共同制定 了长三角地区重 ,
应 有 的 贡献 ”。 ( ) 三 角著名 商标 行政 保 护 协 作 三 泛殊
角( 九省 区 ) 、西部 ( 十四省区市 ) 中部 和
六省等 四个较大的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 协作 网络。
( )华 东 六 省 一 市 著 名 商标 保 护 协 一
作机 制
实务 以后 ,迅速为各地所仿效 ,到 目前 为 止,全国大陆范围内3 个省、自治区和直 1 辖市 已经全部 制定了有关著名商标认定与 保护 的法律文件 ,并已全部开展了著 名商 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而且 , 这一现象已漫 延到较大的市 、 自治州、 地区等地级行政单 位。 甚至连不少 区县 , 也先后 出台了本地著 名 ( 知名 ) 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法律文件。 随着各地著名( 名 ) 知 商标认定与保护 的立法 与行政 工作 的展开 ,问题相伴 而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9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江西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江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
第四条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正及个案认定的原则。
认定时应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著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著名商标的申请。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第五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
第六条认委会人选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委员人数为单数。
认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审核“江西省著名商标”申请。
认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认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著名商标的申请;(二)受理申请人对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荐异议的复核;(三)复审申请材料;(四)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
第八条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本辖区申请人申请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材料;(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意见;(三)同意推荐的应当上报推荐材料;一并与申请材料送认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提交的材料第九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FAQ第三部分
⏹申请特殊标志⏹答:一、书件: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有专用的格式)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 3、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4、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二、费用的缴纳:一个特殊标志在一个类别上申请登记为一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在一个类别上无论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费用为1000元。
⏹三、有效期: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4年。
⏹请问商标局引用的是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驳回的商标,并在驳回通知书上写道: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请问驳回后不做复审,能否继续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有什么后果。
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尚未发现因该项规定而被地方工商部门查处的情况,所以如果客户坚持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也是可行的,但要告知其存在的风险。
⏹地方工商部门是否主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答:工商部门有权依法主动查处一些商标侵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第16类期刊杂志上已经有“LANDSCAPEARCHITECT”初审公告了,我们的客户申请了“中国风景园林(CHINESE LANDSCAPE ARCHITECTURE)”,该商标能够成功吗?如果第三人再申请“风景园林”能成功吗?如果期刊杂志类的商标不完全相同就能够注册,如何享有专用权呢?答、这几个商标不会在期刊杂志(但仅限于该类别该群组的商品)上判近似。
那么相对来说,在期刊杂志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认定为侵权的判断标准也更严格,一般情况下要几乎完全相同才会判定为近似。
⏹转让商标时,相同或者相似商标未一并转让的,商标局是先发给补正通知要求限期一并转让还是直接不予受理呢?答:发补正通知。
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函〔2008〕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一月十一日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进一步加大商标培育力度,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推动我市企业争创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常德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常德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
上传者知盟网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常德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常德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集中或者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五条常德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两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一年);(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或者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
第六条申请认定常德市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本市范围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常德市知名商标。
在我市设立的生产型企业被许可使用外地区、省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认定常德市知名商标。
第七条申请认定常德市知名商标,申请人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或者省内同行业中领先的证明材料;(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五)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证明;(六)商标注册人授权商标使用人申请常德市知名商标的,还须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和授权申请文书。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7号令1999年8月6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将本文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省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江苏省著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五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境内;(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八)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商标委托代理合同(5篇)
商标委托代理合同(5篇)商标委托代理合同(5篇)商标委托代理合同篇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申请认定西安市著名商标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所专有的商标(注册号:)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并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出具有关手续(如盖章、签字等)。
二、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费共计¥元(大写:元整)。
(注:此费用不包括认定成功后向市工商局缴纳的公告费)三、乙方承担以下义务:(1)准备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报送甲方申请著名商标的申请材料。
(2)按照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和相关程序,逐级向上申报,做好代理工作。
(3)协调市局及市、区工商分局关系,确保甲方著名商标推荐评选申请事宜顺利进行。
(4)联系市、市工商局著名商标评选办公室人员到甲方单位进行检查、认定。
(5)经乙方努力,不属于乙方代理过错但甲方商标未能被评为“西安市著名商标”的,乙方在下一届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时继续为甲方代理;如属于乙方过错,乙方应向甲方全额退款。
乙方过错是指在履行本合同第三条1~4款过程中出现的根本性失误。
(6)在著名商标认定期间,乙方按照《西安市著名商标管理办法》为甲方提供商标法律顾问咨询服务,鼎力保证甲方著名商标优先保护权利的实现。
(7)协助市工商局著名商标评选办公室按照著名商标公告和宣传推广计划,做好著名商标宣传、推广工作。
四、甲方承担以下义务:(1)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著名商标认定材料、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证明、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广告投入证明等著名商标认定材料。
(2)甲方如遇产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情况。
(3)甲方需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在著名商标认定成功后工商局通知缴纳公告费时,应及时缴纳。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至西安市著名商标年度认定工作结束。
六、如对本合同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选择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处理。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中国知名品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企业品牌化道路,依据商务部等八部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知名品牌”,系指企业诚信,拥有自主品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自有品牌。
第三条“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及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认证中心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负责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认证中心下设组委会。
组委会具体负责“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资格条件。
申请“中国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企业在中国国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具有完善的自主品牌;(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四)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食品安全认证;(六)企业近两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境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七)企业在中国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经注册商标,且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第八条评分指标。
对符合第七条的企业,按下列指标评分:(一)研发创新能力(须在申报商品范围内)(15分)。
1、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4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2、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得10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得5分;3、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申报商品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得3分;4、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8年7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省本级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一)《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2001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二)《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7月26日省人民政府公布)(三)《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1995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四)《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2003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公布)(五)《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5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二、对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作出修改(一)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于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后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对符合报备规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登记,按月公布目录,并进行事后监督审查。
盾形的logo设计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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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著名商标保护的质疑
1 法 目的 . 立
地 方政府是 把发展著 名商标作 为实施 商标战略 的重要 形式 , 希望通 过认定 和保护著名 商标达 到“ 促进本地 经济的 发展” 目的。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 1 的 像《 第 条就明确规定 , 为提 高上 海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 , “ 加强对著名商标 的保 护 , 推动上海企业 积极 创立在国内外市 场上有影 响的驰名商 标 , 促进上 海经济 的发展 , 特制定本 办 法 。 有些地方还把“ ” 著名商标 ” 作为 申报行政认定 “ 中国驰名 商标” 的前提条件 。比如上海规定从“ 著名商标 ” 中择优推荐
合 法地在一 般商标与 驰名商标 之间建立 一个著 名商标 的概 念, 并对其进行 特殊 保护。 3著名商标( . 知名商标 ) 的概念
各地的“ 著名商 标认定 和保 护条 例” 本上都把 著名商 基 标定义 为“ 相关公众广 为知晓并享 有较 高声誉” 的商标 , 了 除
“ 限定 是 在 本 省 范 围 内” 不 是 “ 中 国 ” , 乎 是 复 制 了驰 而 在 外 几
名商标 的概念 。 而且所有的地方规章都 规定 著名 商标必须是 “ 注册 商标 ” 有的省还附加了更多的条 件 , 。 比如“ 较高市场 占
总结 各 省 市 已 生效 的 “ 名 商 标 或 知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保 护 著
办法 ” 的具体 规定 , 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 ①《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 定与保护暂行 办法》 3条。 第 ②《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 定和保护条例》 2条。 第
政府都积极实施 了以品牌经 济推 动经济结构升级 、 升综 合 提 竞争力和城市知名度 的商标 战略 。目前 中国绝大部分省份都 颁布 了“ 著名商标认 定和保护办法” 每个城市几乎都有 自己 ,
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性质研究
学
术
探
索
2 0 1 3年 1 2月
D ec., 2013
Ac adem i c E xpl or at i on
地 方 著 名 商 标 认 定 的法 律 性 质 研究
杨 爱葵
( 湖 北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 , 湖北 武汉 4 3 0 0 6 8 )
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 , 温州市人 民政府在 2 0 1 0 年 出 台了《 温 州市 知名 商标认 定 和保护 办法 》 。
地方 著名 商标 认 定 和保 护 的立 法 纷争 不 断 , 立法 冲 突明显 , 要想 从 根 本 上 纠正 地 方 著 名 商标 认定 与保 护立 法 中 的错 误 , 必须 弄 清 地 方 著 名 商 标认 定 的法律 性质 , 这 也 是解 决 地 方 著 名 商 标立 法 目的和 立法 主体 的前 提 。
体 呈现 多样 化 , 立 法 形 式 和立 法 效 力 也存 在 较 大
差 异 。在 全 国 3 1个 省 级 立 法 中 , 河北 、 吉林 、 浙
江、 安徽 、 湖北、 四川 、 甘肃 、 重 庆 8个 省市 是 通 过 地 方性 法规 的形 式加 以规 范 , 包括北京、 山西 、 黑 龙江、 西藏、 陕西 、 宁 夏在 内 的 6个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则 是通 过工 商局 的规 范性 文 件 进 行 规 范 , 其 他1 7个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均 以 地方 政 府 规 章 的 形 式立 法 规 定 。此 外 有 部 分 较 大 的 市 , 如 武 汉
摘要度 的质疑也颇多 , 只有正确界定 地方
著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性质 , 才能正本清源 , 实现地方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立法的完善。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本 质上
关于《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12•【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8年12月20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蔡传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12月16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17日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工商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初步修改。
1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该法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9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申请著名商标的条件修改稿第七条第六项规定了申请著名商标的质量条件。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该项“近3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的“重大”的表述不太适合,只要出现商品质量事故,无论是否重大,都应不予其申请著名商标;否则容易导致人们对著名商标的不信任,建议斟酌。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本项的规定是对申请著名商标的商品提出的更为明确的质量要求。
因此,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该项修改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二、关于著名商标评审修改稿第十二条规定了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评审委员会由多少专家组成,以什么方式评审,建议予以明确。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具体的评审办法等内容属于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不宜在法规中作出细化规定,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业经2017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楼阳生2017年7月18日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著名商标受理、初审、推荐、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著名商标,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七条著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
每年三月底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明确当年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实际使用满三年,商标权属无争议;(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有健全的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率低;(四)申请人对该商标有较广泛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六)申请人已建立较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七)申请人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十大品牌、中华老字号、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之间的区别
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十大品牌、中华老字号、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之间的区别中国驰名商标(Well-known Brand in China)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目前中国驰名商标的查询网站:中国驰名商标的荣誉和优势?商标法律侵权纠纷中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力度,截止2008年9月1日,全国中国驰名商标总数大约有2300余个,具备非常高的荣誉价值。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中国驰名商标的性质?法律术语,具备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手段中国驰名商标的有效期?与商标的有效期一致,即为10年,到期前6个月进行续展,续展费用是2000元,期限也是10年认定方式?被动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出于保护的需要,只是针对个案;企业的驰名商标必须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才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认定对象?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也包括外国企业在华注册的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程序?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和商评委认定驰名商标遵循行政裁定程序,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遵循民事审判程序,且商标局和商评委的认定不是终局裁定,仍要接受司法监督。
中国名牌(China Top Brand)世界名牌(World Brand)什么是中国名牌?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目前中国名牌的查询网站:中国名牌的荣誉和优势?中国名牌是产品的荣誉称号,从2005年到2010年的五年(即有效期内),全国中国名牌产品总数大约为2800个。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商标信誉和公司经营利益,确保商标注册、使用的合规性,促进商标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
公司及其出资单位的商标事务由其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公司及其出资单位自有商标的商业使用由其自行决策。
专业化公司特指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公司对其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标包括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包括企业名称简称和字号等)、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和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地理标志等一切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
第二章商标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商标管理工作由公司法律部门牵头,公司品牌管理部门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其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为:(一)公司法律部门1.根据公司品牌发展战略的要求,夯实品牌法律基础,推动品牌法律化,以商标工作为抓手,执行品牌战略;2.与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建立联系与保持合作,适时反映公司商标工作的问题和需求;3.负责公司商标的注册、续展、变更、异议、争议、许可、转让、出资、质押、诉讼等相关法律事项;4.参与涉及公司商标问题的有关合同的起草或审核,以及对外商标问题谈判;5.统筹管理涉及公司商标的维权打假工作;6.推动公司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和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7.负责公司商标档案管理;8.与商标相关的其它法律工作。
(二)公司品牌管理部门1.根据公司品牌发展战略的要求,从品牌运营角度推动公司商标管理工作的开展;2.制定公司商标的视觉识别系统;3.负责公司商标的许可使用工作;4.监控公司商标的市场表现,发现偏差及时纠正;5.评估公司商标作为品牌授权后,被授权单位的使用情况,提升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和消费者的忠诚度;6.与商标相关的其它品牌工作。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9•【字号】湖南省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已经2001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储波2001年3月19日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1年);(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本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生产型企业被许可使用省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的证明材料;(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证明。
第七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认定为著名商标并予公告;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不予认定,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的思考
中 图分 类 号 :D 9 2 3 . 4 3
收 稿 日期 :2 0 1 2 — 1 2 — 1 8
作者简介 :庄红蕾 ( , 9 6 6 一 ) ,女 , 江 苏 连 云 港 人 ,连 云 港 职 业技 术 学 院公 共 管 理 系副 教 授 ,研 究方 向 为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一
文件 确立 。 此外 , 全 国还有 很多 市级 政府 制定 了本地 著
( 二) 规定 了对 著名商 标 的多种 行政 保护 措施
地 方 立法 大多 规定 :工 商部 门主 动查 处侵 犯著 商标 的保护 范 围确定 到 相 同或者 近似 的产 品包 装装 潢 以及企 业名 称上 :著名 商标 在外 省市 被侵 权 的 .工 商部 门应 当及 时 与外省 市 工商 部 门沟通 , 为 著名 商标 的跨地 区保护 提供 帮助 。 著
金 等 主要 经 济指 标 在本地 同行 业 中居 领先地 位
2 . 认 定著 名商 标无 须个 案发 生 企 业 申请著 名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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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认定和 护 办法》 第2 4 条规定 : “ 使 用杭 卅 I 市著 名 商标 的商 品 . 属 f知 名商 商行 政管 理部 门应 当依
于 吉林 省 著 名商 标 有效 期 为 3 年 的规定 。 实 际上 . 商标
的知名度 是 动态 的 、 可变 的。 有些 地方 对著 名 商标 的保
请 著名 商标 认定 的条件类 似 ,主要 是 :具 有 较高 知 名 度: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信 誉 ; 商 品近 3 年销 售 额 、 利润 、 税
护 已经 越 权 。 如《 湖 北 省 著名 商 标认 定 和促 进 条 例 》 第 2 5 条规定 : “ 使 用著 名 商标 的商 品为知 名 商 品 ,由县级 以上 工商 行政 管理 部 门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反不 正 当竞争 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保 护 ” ; 《 杭 州市 著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商标协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湘价函[2008]12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商标协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
正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商标协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价函〔2008〕127号)
省商标协会:
你会《关于继续核定湖南省著名商标评审服务费的申请报告》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认定著名商标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申请著名商标认定,不得利用任何行政手段强制评审收费。
二、你会接受企业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认真评审,并到实地考察。
对评审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要在公开媒体公告,并编辑著名商标集和制作著名商标牌匾、证书。
提供上述服务后,可向申请方收取著名商标评审服务费和公告费。
三、著名商标认定评审服务费每件800元,公告费每件2900元。
评审不合格的,不得收取公告费。
收取上述费用后,不得再向申请方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你会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变更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五、本批复自2008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八年九月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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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三条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已满三年(高新技术商品商标注册满1年);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本省境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的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在我省境内设立的生产型企业被许可使用省外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领先的证明材料;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证明。
第七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认定为著名商标并予公告;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不予认定,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著名商标时,应当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一般一年一次。
第八条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应当自届满前1个月内重新申请认定。
第九条认定著名商标,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
评审费、公告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在相同行业内以该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或者字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他人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某种联系,使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工商行第十一条他人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某种联系,使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著名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标志。
未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以及贸易活动中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标志。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著名商标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著名商标使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假冒著名商标行为,切实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著名商标资格: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
骗取著名商标的;
(二)超越著名商标注册核定商品范围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标志,拒不改正的;
(三)在有效期内,因质量等问题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
第十六条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消除著名商标标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侵犯他人著名商标专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著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规定也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