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

合集下载

财税实务总结-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

财税实务总结-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

财税实务总结: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第一部分代位权一、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一)两个债权到期1、税务机关的债权已到期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税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2、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二)欠缴税款纳税人怠于行使欠缴税款纳税人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即没有走司法途径就叫做怠于行使。

(三)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存款等足够还欠税,税务机关用不着行使代位权,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

(四)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自身如果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必须他本人亲自去要。

具体指以下情形:1、基于特定家庭身份关系的债权:扶养、抚养、赡养、继承。

2、基于特定社会身份关系的债权: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3、基于劳动关系:工资报酬。

4、基于人身伤害赔偿及人寿保险。

二、行使代位权的程序必须且只能诉讼,不能仲裁或税务机关直接行使。

(一)原告:税务机关(二)被告: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第三人:欠缴税款纳税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税务机关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四)范围1、以欠税为限例:甲公司欠税100万,乙公司欠甲公司200万,税务机关告乙公司只能要100万;如果甲公司欠税50万,乙公司欠甲公司200万,税务机关告乙公司只能要50万。

2、只能是税款,不能是滞纳金、罚款、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等非税。

3、只能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不能对扣缴义务人。

三、诉讼中的抗辩次债务人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抗辩可以向税务机关主张。

例:甲公司欠税100万,乙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已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一般为两年,根据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诉讼时效为三年)四、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1、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欠缴税款纳税人承担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行使代位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行使代位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行使代位权要注意哪些问题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

那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呢,是否要受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影响,而行使代位权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这些都是在行使代为权时,债权人需要注意的问题,以下为您做出相应阐述。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行使代位权要注意哪些问题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

实践中掌握此问题应注意:1、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欠条等,法院就应该受理。

不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但应规定行使代位权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在债权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故债权人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规定不能行使代位权。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1]【案情介绍】某市一国有纺织企业,2001年10月份因资金周转困难,当月欠缴国税262万元,当地税务机关多次催收无效。

该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市政府决定由经营效益好的国有服装集团进行兼并。

2002年元月。

该市服装集团公司兼并了该国有纺织企业。

2002年2月,当地税务机关向该服装集团催收原某国有纺织企业所欠的262万元欠税时,该服装集团说:“我们由市政府同意,并在兼并合同中写明,原国有纺织企业所欠的税款我们一概不负责任,再说原纺织企业也不存在了,我们的企业是服装集团,与其不搭界,我们为什么要付这样的欠税呢?”2002年2月12日,当地税务机关决定扣押原国有纺织企业兼并时转给服装集团的豪华桑塔纳一辆(价值14万元)。

在准备执行时,银行的同志也赶到了现场,银行的同志说:“2001年11月该国有纺织企业由于急需资金给工人发工资,在我行贷款10万元,已用此小汽车作了抵押。

”银行的同志当即向税务执法人员出示了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手续。

税务执法人员见状一时不知如何是好,于是中止了执行。

第二天,当地税务机关在本市另一集体服装企业查账时发现,该集体企业在2001年元月份欠某市国有纺织企业到期货款6万元,某市国有纺织企业一直未催还过。

同时还发现该集体服装企业在2001年12月还以4万元的价款,购买了某市国有纺织企业当年以85万元购置的新大型货车一辆,一直未付款给某市国有纺织企业。

企业兼并后,该购车款仍未付。

第三天,当地税务机关依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向该集体服装企业作出了代位行使所欠货款6万元的决定,并以低价为由作出了撤销其购车协议的规定,同时行使所欠购车款4万元的代位权,即要求该集体服装企业将欠原国有纺织企业的货款6万元和购车款4万元代付给税务机关,用以抵缴其欠税。

某集体服装企业坚决不同意。

企业兼并后,当地税务机关又发现某市商业公司欠有服装集团货款12万元,税务机关带完税证给该商业公司,要求该商业公司将其欠款12万元代扣代缴服装集团的欠税,商业公司负责同志说:“我们怎么好代扣代缴呢?到时如何向服装集团交代?”税务人员说:“要么这样,就说是我们委托你们代征的,我们签订委托代征合同,就说你们也没有办法。

债的保全:税务机关怎样行使代位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什么意思?

债的保全:税务机关怎样行使代位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什么意思?

税务机关怎样行使代位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什么意思?如果纳税人不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的,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税收机关可以代为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条件,那么,税务机关怎样行使代位权呢?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即裁判方式和径行方式。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这表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而不是由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直接实现。

有学者认为,为使税务机关有效行使代位权和充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法律应赋予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直接行使方式行使代位权的权利。

诚然,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会大大加强税务机关清缴欠税的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也可以减少司法工作量。

但由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法律不能牺牲公正而偏面地追求效率;另一方面,由于被告并非税务机关的管理相对人,其与税务机关处于平等法律地位,而且税收代位权涉及到税务机关、纳税人、纳税人的债务人三方面的关系,如果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将可能会破坏司法秩序的稳定。

基于以上原因,税务机关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

另外,在代位权的诉讼管辖上,《解释》第l4条规定了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基于原告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债务人的住所地并不一定在同一地方,从行政效率的角度出发,让税务机关到其所在地以外行使税收代位权是不现实的。

为此,法律不妨规定税收代位权由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与此同时,在确定级别管辖时,可以考虑由参与诉讼的税务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将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按照《解释》第l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税务机关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之障碍及解除

税务机关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之障碍及解除

税务机关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之障碍及解除作者:冯璐璐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05期摘要:为进一步清缴欠税、切实防止税款流失,具有公法性质的税收征管法将私法领域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吸收了进来,确实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但制度上的缺陷却成为其更好的发挥作用的一道障碍,需要从制度上予以解除。

关键词:代位权;撤销权;制度障碍;制度设计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5-0000-01一、关于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一般概述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出现了以前只有在平等主体之间适用的民事法律中才能看到的新鲜事物,也让税务工作者了解了民事法律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撤销权定义。

代位权和撤销权作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是在近代民法中才出现的。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在实现中的困境作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民法诚实信用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在民事领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然而这个有力的武器,在全国每年发生的大量的税务机关清理和追缴欠税的案件中只占了不到2%的比例,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这种奇怪的现象呢?原因如下:(一)实体法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税法规定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按“适用者,法律明定关于某事项之法规,以应用于该事项之谓。

准用者,法律明定某一事项,适用于其类似事项之规定之谓。

但准用不能完全适用被准用之法条,仅在性质许可之范围内,变通适用。

”①税收征收行为作为行政征收行为,具有行政性和强制性,规范这样行为的法律理所当然的具有行政性和强制性。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撤销权⾏使的条件有哪些债权⼈选择⾏使撤销权是为了防⽌债务⼈的财产减少⽽导致债权最终不能实现,那么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撤销权的⾏使条件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撤销权⾏使的条件有哪些撤销权的⾏使应具备主观和客观两⽅⾯的条件。

从客观⽅⾯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有使⾃⼰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为。

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的⾏为发⽣在债权成⽴之后,并已经发⽣法律效⼒。

如果在债权成⽴之前发⽣上述⾏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为对债权造成损害。

且债务⼈为上述处分⾏为后债权⼈仍与债务⼈发⽣法律关系,表明债权⼈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不得请求撤销债务⼈发⽣在先的⾏为,所以债务⼈的⾏为必须发⽣在债权有效成⽴之后。

同时,债务⼈的⾏为须已经发⽣法律效⼒,如果债务⼈的⾏为未发⽣法律效⼒,或者根本不会发⽣法律效⼒(例如属于⽆效民事⾏为),债务⼈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转移,则债权⼈⽆须通过⾏使撤销权保全⾃⼰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债务⼈的⾏为为⽆效民事⾏为。

所以,债权⼈只能撤销债务⼈与第三⼈间的有效⾏为。

3、债务⼈的⾏为危害债权。

债务⼈的⾏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的⾏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从当事⼈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个条件:1、如果债务⼈所实施的⾏为为⽆偿⾏为,即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或受益⼈是否有恶意,债权⼈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的⾏为为有偿⾏为,则需要受让⼈具有恶意。

受让⼈恶意,是指受让⼈从债务⼈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的⾏为损害债权⼈的债权,⽽不考虑受让⼈是否具有侵害债权⼈的主观恶意。

《民法典》第五百三⼗⼋条【⽆偿处分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财产等⽅式⽆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会计财务税务师考试要点复习资料代位权、撤销权

会计财务税务师考试要点复习资料代位权、撤销权

第03讲代位权、撤销权知识点债的保全和担保【提示】数人担保同一债务的特别规则(2021新增):①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③除前述两种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无权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一)代位权【概念解析】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解释】“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债权及其从权利。

(2)须有保全到期债权的必要。

(3)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满履行期。

【解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受此条件限制。

如:《民法典》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1)代位权的行使方法:代位权须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3)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

【解释】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包括:①基于亲属关系而发生的扶养、继承等给付请求权;②专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寿保险金请求权;③禁止让与的养老金、抚恤金等救济金请求权;④禁止扣押的劳动报酬请求权等。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问题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问题

⼀、什么是代位权 某市有⼀家体育⽤品公司,应缴纳增值税55万余元,始终拖⽋不缴。

由于这家公司⽆财产可供执⾏,⼀直未能清缴。

2002年5⽉,该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这家体育⽤品公司享有百货公司到期债权11万余元,但这家体育⽤品公司⼀直没有主张权利。

稽查局便决定⾏使税收代位权。

2002年6⽉,市国税局稽查局以次债务⼈(即债务⼈的债务⼈)百货公司为被告,提起税收代位诉讼。

法院在判决中认可了国税局稽查局的代位权。

判被告百货公司直接向原告⽀付11万余元。

4000多元的诉讼费⽤也由被告承担。

所谓代位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缴税款的纳税⼈怠于⾏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可以以⾃⼰的名义代替纳税⼈⾏使债权,直接向⼈民法院起诉,以债务⼈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从⽽实现债权。

⼆、代位权的成⽴应当具备的条件 1.纳税⼈⽋缴税款。

2.纳税⼈怠于⾏使到期债权。

3.纳税⼈必须有对第三⼈债权的存在。

4.纳税⼈怠于⾏使权利的⾏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5.纳税⼈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也就是税收代位权诉讼的客体必须适当。

三、什么是撤销权 某个体户华某⾃⼰出资在临街建造⼀座⼆层门头房,经营铝合⾦装潢业务。

该个体户也依法办理了个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续。

但由于没有建⽴账簿,⽆法进⾏规范的会计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定期定额的税收管理办法,每⽉核定税款800元,华某⼀直按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02年2⽉,华某把门头房交给⾃⼰的弟弟打理。

华某的弟弟接⼿后,⼀直没有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多次派⼈找到华某催缴,华某以种种借⼝拖延。

截⾄12⽉份,共计⽋缴税款8000元。

2003年1⽉,华某将⾃⼰的铝合⾦装潢门店⽆偿转让给其弟弟经营。

税务机关得知消息后,找到华某让其缴清8000元⽋税,华某以⾃⼰⾝患重病不能经营,并且已经将铝合⾦装潢门店⽆偿转让给⾃⼰的弟弟为由,拒绝缴纳⽋税。

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申请破产等四种特殊税款执行方式解读

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申请破产等四种特殊税款执行方式解读

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申请破产等四种特殊税款执行方式解读品税阁80篇原创内容Official Account申请行使代位权、申请行使撤销权、申请行使优先权、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是在纳税人不主动履行情况下的四种特殊执行方式。

一、申请行使代位权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1.税收执行代位权行使的适用情形: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局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2.适用条件:(1)税收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合法;(2)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3)被执行人的债权已到期;(4)被执行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被执行人自身的债权。

其中“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税收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其对税收债权人的到期税收债务,又不以诉讼的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税收债权人的到期税收债权未能实现。

3.适用程序:税务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需要行使代位权的,经税务局局长审批后制作民事起诉状,并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岀行使代位权的申请,启动代位权诉讼程序。

4.注意事项:税务局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登记执行结果。

追缴纳税人欠缴的税款,不免除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法院审判,代位权成立的,由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向税务局履行清偿义务,并负担诉讼费用;代位权不成立的,由原告即税务局负担诉讼费用。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申请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

1.税收执行撤销权行使的适用情形:欠缴税款的被执行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局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38、539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知识点】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因此,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2017年新增)【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解释3】“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3)如果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知识点】代位权【例题·单选题】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

A.抚恤金请求权B.劳动报酬请求权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D.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答案】D【例题·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

代位权、撤销权

代位权、撤销权
• (二)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成立,而受让人明知会损害国 家税收,且造成了损害国家税收的后果。
2021/4/9
5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欠税人有下列情形的, 税务机关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欠税人 放弃或延展到期债权,以至其不能缴清欠税的;欠 税人无偿转让财产,欠税人放弃未到期债权,而又 无其他财产清缴欠税的;欠税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 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 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可能损害国家税 收的;以及达成诉讼上的和解等非法律行为而对国 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另一方面,欠税人实施处分财 产的行为须以非专属于欠税人自身的财产为必要, 即欠税人处分的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的行为,如放 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 而取得的财产以及放弃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 安置费、人寿保险、人生损害赔偿金等的行为均不 在撤销之列。
2021/4/9
6
四、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注意事项
• 一、税收是国家债权。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税收看作是 纳税人对国家应偿付的公债,这是一个新的理念。将税收当 作债权,从立法的角度明确税收的法律地位。
• 二、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执行人是人民法院。《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2021/4/9
15
• (5)税务行政处罚不合法。同时下达《税务事项 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定程序,本案中对纳税人的 罚款超过了1万元,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 条的规定,纳税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该举 行听证,但本案中,税务机关没有给纳税人履行 听证权利的机会,直接作出了罚款决定,违反了 《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的规定。

解读税收代位权及税收撤销权

解读税收代位权及税收撤销权

解读税收代位权及税收撤销权编者按:税务机关作为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一般都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税收债权虽然是公法上的债权,与民法上的债权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但我国税法仍然借鉴民法债的部分理论。

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税务机关作为民事诉讼原告行使税收代位权及税收撤销权的案例。

本期,华税律师为您解读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

一、债的保全制度按照债的一般理论,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原则上债的效力不及于第三人。

但在债务人与第三人危及债权人债权的清偿时,民法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七十四条规定的代位权及撤销权。

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税法也借鉴民法关于债的保全制度,《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该条规定赋予税务机关作为权利主体在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二、税收代位权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人的债权的权利。

税收代位权行使流程

税收代位权行使流程

税收代位权行使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税收代位权行使流程。

这可不像你想的那么复杂哦!比如说吧,你想象一下,税收就像是国家这个大家庭的“钱袋子”,咱们都得好好维护。

那首先呢,什么情况下才会有税收代位权这一说呀。

就好比你朋友欠你钱不还,你着急不?这时候要是有个办法能帮你把钱要回来,那多好呀!税收也是一样,如果纳税人欠缴税款又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这可不行!
然后呢,税务机关就要行动起来啦!他们就好像是正义的使者。

他们得去调查清楚具体情况,看看是不是真有这回事。

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得有真凭实据呢!就像警察破案一样,得找到线索,锁定目标,酷吧!
接着呀,税务机关还得按照规定的程序一步步来。

这可不能马虎,就像走钢丝一样得小心翼翼。

他们会发通知啦,会和相关人员沟通啦。

比如说:“喂,你这事儿得赶紧处理咯!”哎呀,是不是感觉很紧张刺激呀!
随后呢,要是一切都符合条件,那税务机关可就有权行使代位权啦!这就像是拿到了一把钥匙,能打开解决问题的大门。

他们会通过合法的途径去把该收的税款收回来。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像是守护宝藏的卫士,坚决不让国家的钱财受到损失。

而我们呢,也要理解和支持他们的工作,因为这关系到我们大家的利益呀!
总之,税收代位权行使流程虽然听起来有点专业,但其实理解起来并不难。

这就是为了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让我们的国家能够更好地发展。

所以呀,大家可别小瞧了这个流程,它可是非常重要的哟!咱们都要一起为国家的税收事业出一份力!。

税收代位权行使流程

税收代位权行使流程

税收代位权行使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流程,这可真是个重要的事儿呢!
你想啊,要是没有这个流程,那不乱套啦?咱就好比在大海里航行,没有航线图那可不行!
首先呢,得有人发现欠税的情况。

比如说,小明开了个公司,结果没按时交税,这时候税务机关就注意到啦。

就像警察发现小偷一样,这可不能马虎!例子嘛,就好比你发现家里丢了东西,肯定得赶紧找呀!
接下来,税务机关就得去调查啦。

看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是不是故意不交税。

这就好像侦探在查案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呢!“嘿,这里是不是有猫腻呀?”税务人员心里嘀咕着。

确定了确实存在欠税的情况后,那就进入关键环节啦!税务机关就要行使代位权啦。

啥是代位权?就好像你帮朋友去要回别人欠他的钱一样。

比如说,小明欠税,但是他有一笔应收款在别人那,税务机关就可以代替小明去要这笔钱。

“哎呀,这不就是帮他讨债嘛!”
然后呢,可不能乱行使哦,得按照法律规定来。

这就好比走路得走人行道,不能乱穿马路呀。

在这个过程中,还得注意保护各方的权益。

可不能乱来!“咱得依法办事,可不能出岔子呀!”
最后,行使完代位权后,该交税的交税,该处理的处理。

“这下可算把事儿给办利落啦!”
总之呢,税收代位权行使流程就是这么一步步来的,不能马虎,不能乱来。

这可是关系到国家税收,关系到大家的利益呀!咱都得重视起来,是不是?对啦,可别小瞧这个流程哦,它的作用可大着呢!让我们一起为良好的税收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吧!。

行使税收代位权条件包括哪些

行使税收代位权条件包括哪些

⾏使税收代位权条件包括哪些在我国,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

当⽋缴税款的纳税⼈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按照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使税收代位权。

那么⾏使税收代位权条件包括哪些,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使税收代位权条件1、纳税⼈⽋缴税款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代位权的⾏使必须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作为⼀⽅主体,只要发⽣了税法规定的⾏为或事实,就必须依照税法规定,以其全部责任财产依法履⾏纳税义务。

此时,作为债权⼈的代表国家⾏使税收债权的税务机关与作为债务⼈的纳税⼈之间就形成了⼀种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不存在⽆效或可撤销之因素。

纳税⼈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即构成⽋缴税款。

2、纳税⼈怠于⾏使到期债权⼀种观点认为,怠于⾏使是指应当⾏使⽽且能够⾏使权利却不予⾏使,其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使权利或迟诞⾏使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以及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怠于⾏使是指纳税⼈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式向次债务⼈主张权利,但⼀直未主张权利。

这种规定虽然为代位权的⾏使划定了⼀个较为宽松的客观标准,但却未对纳税⼈“怠于”⾏使到期债权的各种情况予以充分考虑,致使债权相对性动辄得以突破⽽使纳税⼈的利益受损。

在放宽代位权⾏使要件的同时,亦应为税务机关⾏使代位权设置⼀定的程序性义务,如债务机关应对债务⼈进⾏履⾏债务的催告等。

应当指出的是,严格意义上的怠于⾏使,还必须要求纳税⼈及时⾏使权利,纳税⼈在债权到期后不及时采取诉讼或仲裁的⽅式向债务⼈主张到期债权,也当然构成怠于⾏使权利。

所以,权利⾏使的及时性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怠于⾏使的重要条件。

3、纳税⼈怠于⾏使权利的⾏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认定纳税⼈怠于⾏使权利的⾏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应遵循严格的标准。

尽管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的主要来源,必须如数征缴,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任意突破债务的相对性规则⽽⾏使代位权,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次债务⼈的权益。

税务机关地使代位权、撤销权初探

税务机关地使代位权、撤销权初探

税务机关地使代位权、撤销权初探
吴兆亮
【期刊名称】《安徽税务》
【年(卷),期】2001(000)011
【摘要】所谓代位权、撤销权,是民法中的两种合同保全制度。

根据《合同法》
规定,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急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权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总页数】2页(P16-17)
【作者】吴兆亮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2
【相关文献】
1.税务机关行使的代位权&撤销权 [J], 王本荣;裴广平;等
2.什么是税务机关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J], 老税
3.税务机关如何有效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J], 胡海
4.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程序的探讨 [J], 李桂英
5.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若干问题探析 [J], 董瑛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撤销权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解除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或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探讨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帮助读者了解这一法律概念的核心要素。

一、主体条件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通常是债权人,即与相应法律行为或合同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债权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诉讼能力,并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民事诉讼中,撤销权可由债权人自行行使,也可以通过代理人代为行使。

二、主观条件撤销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主观条件。

首先,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撤销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对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或合同表示真实的撤销意愿。

其次,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撤销的主观故意,即明确意识到撤销的法律后果,并主动采取行动予以撤销。

三、客观条件除了主体和主观条件外,撤销权的行使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客观条件。

其中最重要的客观条件是存在撤销的合法事由。

合法事由可以包括欺诈、非法威胁、重大错误、过失、故意误导等。

债权人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合法事由的存在,并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来确认撤销的有效性。

四、时效性条件撤销权的行使还受到一定的时效性限制。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撤销权一般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

如果债权人过了合理的时间限制仍未行使撤销权,则可能被认为已经放弃了撤销权,无法继续行使。

因此,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密切关注时间限制并尽快采取行动。

五、权益保护条件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尊重被撤销方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恢复双方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为了损害被撤销方的利益。

因此,在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应当尽量采取合理、公平的方式,保障被撤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给其造成重大损失。

六、合同约定条件有些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还受到合同的约定条件的限制。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限制。

合同约定可以是具体的条件,也可以是一般性的原则,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规则

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规则

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规则以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规则为标题,写一篇文章撤销权是指在合同中一方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需要遵守一系列相关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规则。

一、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在行使撤销权之前,行使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行使方必须是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中的一方。

其次,行使方必须证明存在合同违约或其他法定的撤销权行使的事由。

例如,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欺诈行为、合同存在重大瑕疵等情况。

二、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撤销权的行使可以采取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或其他合法形式。

通常,书面通知是最常见的方式,因为它可以提供证据,确保行使方的权利得到保护。

在书面通知中,行使方应明确说明撤销的原因、依据以及要求对方承担的责任。

三、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撤销权的行使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

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对方行使撤销权。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期限,那么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一般为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合理时间。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一旦行使方行使了撤销权,该权利即产生效力。

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导致合同解除、修订或其他法律后果的发生。

行使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

同时,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阻止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五、撤销权行使的限制撤销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行使方必须在合理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放弃了该权利。

其次,撤销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某些法律规定不允许撤销权行使,或者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

此外,行使方行使撤销权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撤销权。

六、撤销权行使的效果一旦行使方行使了撤销权,合同即被解除或修订。

撤销权的行使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行使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

同时,对方也有权要求行使方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

浅析税收撤销权行使应注意的问题_浅析税收撤销权行使应注意的问题

浅析税收撤销权行使应注意的问题_浅析税收撤销权行使应注意的问题

浅析税收撤销权行使应注意的问题浅析税收撤销权行使应注意的问题浅析税收撤销权行使应注意的问题日本着名税务专家金子宏教授曾说过:“税收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内容,是国家对纳税人要求所谓税收这一金钱给付的关系,所以把它作为基本原理性的债务关系来把握,其理由十分充分。

”税收债务关系概念界定清楚后,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国家可以运用私法之债保障债权的实现,重塑国家与纳税人新型协作关系。

撤销权作为保护债权制度,对于维护债的效力,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收征管法》第50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通过私法之债撤销权诉讼程序可防止欠缴税款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达到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又因税收债权优于一般普通债权,保证税款及时缴纳。

税收撤销权尽管从私法领域移植过来,但毕竟烙下公法的影子,故行使税收撤销权应符合税法上的构成条件,具体而言应满足以下几点: 1、税收债权已经合法存在。

关于税收债权合法性判断的问题,一般税务机关会提供税务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一般债务人对税务机关基于以下理由:债务人财产减少或债务增加的情形均系正常的民事交往活动,并不存在逃避税收行为;纳税人的行为对国家税收不会造成损害,纳税人仍具有足够的税收清偿能力;税务机关的请求超出了税收债权的范围;税务机关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纳税人转让财产的价格虽然明显偏低,但具有合理理由等进行抗辩。

实践中,债务人对税收所体现的经济利益转移并非是友好的,双方往往会发生存在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代位权
 一、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一)两个债权到期
 1、税务机关的债权已到期
 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税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2、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二)欠缴税款纳税人怠于行使
 欠缴税款纳税人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即没有走司法途径就叫做怠于行使。

 (三)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存款等足够还欠税,税务机关用不着行使代位权,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

 (四)欠缴税款纳税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自身
 如果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必须他本人亲自去要。

具体指以下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