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企争议80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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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争议80条
全国发生的税务机关败诉原因汇集如下供参考:
1、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措施时,不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扣货远远超过应纳税额。

3、扣押违法当事人货物,没有其法人代表签字。

4、纳税人已缴清税款,税务机关未在1日内解除扣押。

5、未告知纳税人有纳税担保权,就采取扣货措施。

6、未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就采取扣货措施,并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

7、由于税务人员过错造成纳税人财物损失,税务机关不赔偿其损失。

8、引用法律依据时,发生引低不引高的错误。

9、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不到3个月时间,就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0、对复议申请的审查超过5日的规定。

11、拒绝复议申请第三人参加复议。

12、复议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并说明了撤回理由,税务机关不同意。

13、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复议的税务机关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

14、《复议决定书》中没有告知诉权。

15、税务机关在收到诉状后10日内不答辩。

16、行政赔偿的费用应由各级财政预算负担,某税务机关却用办公经费支付。

17、送达有关税务文书,未交给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签收,并且无见证人签字。

18、税务机关为了某种目的擅自不征、少征应征税款。

19、突击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只出示税务检查证,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0、仅凭口供未作相关的调查取证就定案。

21、税务机关自已将核定税款通知书代为签收而实际未送达。

22、税务人员不办任何手续到企业查账。

23、税务人员不办任何手续要企业把账册带到税务机关。

24、税务人员擅自对存放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器具(办公抽屉)进行检查。

25、税务稽查人员亮了税务检查证,但没有记录。

26、对当期的纳税行为,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27、对双定户超定额20%作出补税决定时,应使用《限期缴税款通知书》而用《催缴税款通知书》。

28、纳税人拒收税务文书,税务机关未作好旁证记录,而只凭“自己说明了事”。

29、对个人罚款数超过2000元,虽告知其有听证权,但当事人口头表示放弃听证权利却未作好记录、签字。

30、对超定额20%作出补税决定,纳税人逾期未缴时,应引用新《征管法》第68条,却引用第62条。

31、按新《征管法》规定,应使用《税务检查通知书》却用过时的《税务稽查通知书》(一字之差败诉)。

32、对个体户开具已作废的发票给予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

33、税务人员与代征人员一起执行公务,代征人员打伤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赔偿,却以辞退代征人员为名,逃避赔偿。

34、扣押商品时,由一名税务人员和一名代征人员行使。

35、扣押商品、货物,未使用统一的扣押证和收据,而用白条。

36、扣缴税款前,未以正式文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

37、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按规定只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而某税务机关却将“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也同等待之。

38、市地税局受理县地税局已作出复议决定的再复议。

39、委托代征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外对纳税人乱罚款。

40、征收分局越权罚款,且出具盖有分局公章的罚款收据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

41、税务机关擅自要求固定工商业户提供纳税担保,并收取纳税保证金。

42、对自然人超过50元的罚款,采用简易程序。

43、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按照规定当场收缴罚款除外,而不是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44、征收分局自行将多余的纳税保证金作为罚款入库。

45、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期间并没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而税务机关却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46、县级稽查局引用法律条款错误。

如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作出有关规定,而该省未作出,仅有省税务局文件,属越权。

县级稽查局却引用省局的文件,作为依据,是无效的。

47、未让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就采取保全措施。

48、税务人员多次电话催缴,纳税人不理不睬,税务机关就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通过银行扣缴税款了事。

49、在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税务机关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0、稽查局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二套账,有重大偷税嫌疑,稽查人员报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以法定文书通知银行冻结了纳税人存款。

51、超越权限上路进行税务检查,且扣押车辆。

52、对当事人撕毁税务文书的行为,税务机关简单认为抗税。

53、检查未结束,就冻结纳税人存款。

54、对罚款行使代位权。

55、对继承权行使代位权。

56、对本县个人到外县经营取得收入,没有税收管辖权,却强行征收个人所得税。

57、核定税款证据不足。

58、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经济案件行使独立侦查权,税务机关却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59、因为关系好,法院对税务机关提请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帮助执行。

60、查封纳税人家人正在居住的住房,且大大超过税款、滞纳金、罚款。

61、合法但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三天内连续对纳人作出核定、限期缴纳税款的行为。

62、纳税人申辩以后,加重处罚。

63、税务机关对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比如,个人二轮摩托车一辆,按规定应纳车船使用税56元,拒缴,税务机关就采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旧自行车一辆。

64、要求不具有担保资格的学校为纳税人进行纳税担保。

65、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且不得对抗第三人,比如某纳税人欠税,且有一辆奔驰轿车一辆,但却无资金纳税,税务机关却将该轿车拍卖抵缴税款,而在此之前该轿车已转让给他人。

66、税务所对偷税行为,按简易程序罚款1001元。

67、税务机关对地处路远、且当地又正在下雪的纳税人,采取登报告知对其处罚的决定。

68、对个体纳税户,未按规定程序核发《税款核定通知书》,对其未按期纳税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69、显失公正,比如,纳税人遗失一张地税管理的发票(百元版),当天向地税机关报告,过了一天,发票找到了,县地税稽查局决定对纳税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停止使用发票半年。

70、逾期未申报罚款50元,纳税人置之不理仍不申报,税务机关对此又罚款2000元。

71、某税务机关由于没有统一的保管场所,乱堆乱放,造成扣押物品的损毁或者丢失。

72、税务机关对税收罚款的强制追缴。

如在复议申请期和诉讼申请期内就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向法院申请。

73、纳税人偷税被处罚(税款、滞纳金已缴,罚款未缴),期间意外死亡,其妻要求行政复议,税务机关拒绝受理。

74、税务机关对免税单位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且调账检查,免税单位对此提出不应检查的复议申请,税务机关拒绝受理。

75、将免予行政处罚与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等同起来。

76、公司法人代表不在,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签收税务文书(告知书),并表示放弃听证,法人代表知道后,不认账,并要求听证,税务机关却拒绝。

77、已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逾期不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认为税务登记意味着已通知纳税申报(正确),因为税务登记表上已很明确写明何时申报纳税,故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事后发现该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本人未签字、盖章(助征员代签)。

78、会计签收税务文书(法人代表授权除外)。

79、传达室人员签收税务文书(法人代表授权除外)。

80、扣押收据开具不规范。

比如,执行人只填写1人,或由同一笔迹填写两名执行人名单,甚至出现限缴日期不填写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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