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佛府办函[2012]415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4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竞争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市政府决定成立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该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5年,第一届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刘悦伦(市长)副主任:麦洁华(副市长)成员:李亚娟(市长助理、市教育局局长)柳玉斌(市长助理、市国土规划局局长)邓灿荣(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东豪(禅城区区长)郑灿儒(南海区区长)黄喜忠(顺德区区长)黄棋泰(高明区区长)陈英文(三水区区长)赵海(佛山新城管委会主任)刘元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黎妍(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周文(市发展改革局局长)李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王宏强(市公安局副局长)曹小华(市监察局局长)黄福洪(市财政局局长)潘志文(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胡学骏(市科技局局长)钟美恃(市住建管理局局长)高荣堂(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韦奕铨(市水务局局长)唐棣邦(市农业局局长)陈锋(市卫生局局长)刘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梁东华(市统计局局长)苏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李学昌(市工商局局长)梁志光(市质监局局长)吴镇光(佛山航道局局长)蔡伟(佛山海事局局长)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筹、协调、推动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研究解决区域性、全局性的环境问题,形成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将环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综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指导各级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6月2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7月29日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粤环[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粤环〔2012〕77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2012年9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72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取消“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管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
施工期间,你局(委)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施工期间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及效果,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要求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点搬迁落实情况等,督促建设单位定期向你局(委)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环评批复未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并作为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你局(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
二、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阶段的环境监管环评批复要求项目竣工后经检查同意方可进行试生产(运行)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投入生产(运行)之前,须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进行自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要求,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其中从事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经营的,还须申领相应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9.02
•【字号】粤环函〔2015〕1065号
•【施行日期】2015.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粤环函〔2015〕1065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及贯彻落实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现决定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粤环办〔2012〕120号)。
该规范性文件废止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程序按照现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9月2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现将《佛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5日佛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精神,现就落实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落实省委“1+1+9”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双区”建设、“双城”联动战略,推动“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协调发展,紧扣“粤港澳大湾区极点城市、全省地级市高质量发展领头羊、面向全球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发展定位,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进行统筹衔接,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美丽佛山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推进绿色发展。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顺德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顺德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规划文本委托单位: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二零一二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社会经济和环境现状压力 (1)1.1环境现状 (1)1.2存在问题 (3)1.3机遇挑战 (4)第二章总体目标和规划原则 (6)2.1指导思想 (6)2.2规划原则 (6)2.3规划范围和期限 (7)2.4规划目标 (7)第三章生态与环境功能区划 (10)3.1生态功能区划 (10)3.2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11)3.3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12)3.4声环境功能区划 (13)第四章主要任务 (20)4.1促进产业转型,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20)4.2推进水环境污染治理 (23)4.3提升空气环境质量 (27)4.4防治噪声污染 (32)4.5完善固体废物处理处臵 (33)4.6重金属污染防治 (35)4.7整治农村环境,保护自然生态 (36)4.8加强环境风险应急防范 (38)4.9强化环境管理与能力建设 (38)第五章重点工程计划 (39)5.1水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工程 (39)5.2大气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工程 (41)5.3噪声污染防治重点工程 (42)5.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重点工程 (46)第六章保障措施 (47)6.1政策保障 (47)6.2组织保障 (48)6.3资金保障 (48)6.4技术保障 (48)6.5规划的滚动实施 (49)附录----文本有关的用词说明 (50)名词解释 (50)第一章社会经济和环境现状压力1.1 环境现状1、社会经济发展现状顺德位于珠三角腹地,北邻广州,南近港澳,面积806.6平方公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2010年,顺德区常住人口为246.17万人,其中户籍人口122.54万人,流动人口123.63万人。
2010年全区生产总值1935.57亿元,人均GDP约为全国人均的3.1倍,广东省人均的2倍,已处于工业化的成熟阶段。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污水处理费元吨民用,非民用顺府办函[]号、顺规函[]号依据《顺德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一)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二)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工生活用水);(三)五保家庭、低保家庭、三无人员、低保临界人员。
(四)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了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系统(包括下水道、污水管道以及内河涌等)的排污者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元立方米()居民(每月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月用水量立方为上限计收,超过部分不计收);()行政事业单位;()家电工业;()纺织工业;()家具制造业木材、家具制造业石材、家具制造业其他;()普通工业顺府办函〔〕号经政府部门认定的五保家庭、低保家庭、低保临界家庭、城乡三无人员、烈属、残疾军人等和福利机构,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元天平方米营业性为,基建或其它为粤价[]号,顺价函[]号,顺府办复[]号根据《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号)第一点: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
根据顺府办复[]号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的批复及佛山市顺德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内第页点内容:管道燃气设施管理和维护用地。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元天平方米粤价[]号,顺价函[]号,顺府办复[]号根据《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号)第一点: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
根据顺府办复[]号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的批复及佛山市顺德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合同内第页点内容:管道燃气设施管理和维护用地。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4日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制度,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佛办发〔2013〕8号)精神,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14〕7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和本市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四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负责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工作,代表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初向各区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市有关部门下达本年度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
市环委会办公室作为市环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承担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考核对象和内容第五条对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考核区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工作分管负责人。
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机动车黄标转绿标
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机动车黄标转绿标
技术鉴别指南
根据《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粤环〔2009〕59号】中附二第二条:“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转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已核发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可以到机动车排气监控部门进行技术鉴别,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转发绿色环保标志。
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核发黄标的车辆。
二、办理部门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机动车排气监控办。
地址:大良街道新宁路55号;联系电话:22238583。
三、技术鉴别提交材料
车主或代理人驾黄标车辆,携车主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代理人身份证(如有代理)、行驶证、黄色环保标志。
四、办理程序
1、核发黄标车辆车主或代理人持相关资料到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机动车排气监控办填表申请技术鉴别;
2、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机动车技术鉴别;
3、经鉴别符合要求,回收黄标,印发绿标;不符合要求的,维持黄标。
具体流程见附图。
到机动车排气监控办填表
符合要求回收黄标,
不符合要求
维持黄标现场进行机动车技术鉴别
机动车黄标转绿标技术鉴别指南及工作流程图
车主或代理人驾黄标车辆,携车主身份证(或
机构代码证)、代理人身份证(如有代理)、行
核发黄标车辆。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佛山市环境保护【发文字号】佛环[2015]210号【适用区域】佛山市局【发布时间】2015-11-25【生效时间】2016-01-01【关键词】其它环境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佛山市环境保护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佛环[2015]210号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及三水区环境保护局:为规范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行为,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佛山市环境环保局2015年11月25日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行为,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顺德区内企业按照该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粤环201479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索引号:006940060/2014-00665 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发布机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文日期:2014年07月03日名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态严格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号:粤环函〔2014〕796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严格《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划定生态严格控制区的管理,切实加强生态安全体系建设,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态严格控制区的管理。
各地要从严落实“严格控制区内不得进行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的要求,原则上不得对生态严格控制区进行调整。
二、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名录的环保、水利、公路、铁路、输油气管道、输变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因工程和自然条件限制确实需要调整或穿越生态严格控制区的,应当委托具备环评或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评估并修改完善后,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具体见附件)。
三、需要调整生态严格控制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加强项目选址唯一性的论证。
从经济、社会、工程、环境等方面对项目选址进行多方案比较,充分论证项目选址唯一性和合理性。
(二)科学制定生态严格控制区的调整方案。
调出严格控制区的面积应尽可能缩减,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的边界范围。
按照生态严格控制区占补平衡的要求,调入面积不得少于调出面积,调入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良好。
(三)加强对严格控制区调整的生态影响分析。
分析比较严格控制区调整前后对区域生态环境破碎化的影响程度。
从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的角度,通过对自然景观、动植物生境、生态廊道保护等方面的分析,论证严格控制区调整对区域生态系统连贯性、完整性的影响。
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敏感区域的生态影响分析。
2012年度顺德区环境状况公报
2012年度顺德区环境状况公报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2013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佛山市顺德区环境状况公告如下:一、综述2012年,区委区政府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深化各项环境综合整治,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效果,全区环境质量在经济建设稳步较快发展的同时保持基本稳定:大气环境中,除PM10略有上升、PM2.5持平外,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臭氧的年均浓度均略有下降,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全区各镇、街道综合区域环境噪声昼间平均值符合2类区标准,交通道路噪声昼间平均值符合4类区标准。
水环境中,饮用水源地水质和主要河道水质保持“优”级别,内河涌水质为“轻度污染”级,水质与上年度相比保持稳定。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2012年,顺德水道、东海水道、潭洲水道、容桂水道的5个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每天对全区主要饮用水源进行连续自动监测,自动监测项目14个,全年监测结果平均值符合Ⅱ类水质标准,监测结果每天通过各种媒体向广大市民发布。
设在容桂水道下游的咸潮监测站对全区咸潮进行连续监控,2012年全区饮用水源没有受到1咸潮影响。
顺德支流纳污河段水质自动监测站继续发挥重要的监控作用,全年对该河道的印染、电镀等行业特征污染物的污染情况进行连续监测,为下游水道沿岸工业和水产养殖业的用水安全提供了有效的预警保障。
按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每月月初对主要饮用水源羊额和穗香围两个监测断面,单月上旬对全区5条主河道16个监测断面和大良河的4个断面,8月份丰水期对全区各镇(街道)内河27个监测断面(大良河除外)进行了地表水环境质量人工监测。
人工监测根据断面的水质功能选取不同的项目进行监测,其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28个,主河道水质监测项目23个,内河水质监测项目23个,除水温、粪大肠菌群外,其他项目参加定类评价。
有关评价结果详见表1。
监测及评价结果表明,羊额和穗香围两个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断面全部项目年均值符合Ⅱ类水质标准,水质状况均属“优”级,与上一年水质比较无明显变化。
顺德区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附件:佛山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大或对环境潜在影响较大的污染源,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源。
具体名单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按实际发生时间列入相应的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年度。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于每年4至5月对上年度各重点污染源的环境保护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
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13项指标:1.废水排放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的主要监测项目是否达标。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考核排污单位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顺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顺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顺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8〕174号)文件要求,为指导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顺德区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结合信息化手段开发应用数据成果,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顺德区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各镇(街道)的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适应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调整第五条生态控制线一经划定,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生态控制线调整规划分为技术修正和局部调整。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技术修正:(一)因基础数据(包括地形图、土地使用证等)不准确、缺失或笔误等原因需要微调边界的;(二)因蓝线、红线、黄线、紫线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实施的需要,导致生态控制线边界有相应轻微变化的;(三)市国土规划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除技术修正外的其他情形视为局部调整。
由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局对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局部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法定规划的编制及修改;(二)国家、省、市和军队批准或核准立项的符合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的重大工程建设;(三)经管理实施评估,确需调整生态控制线的。
顺德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顺德区环境噪声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顺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8日顺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规,结合顺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商业活动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嗓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它正常活动的现象。
本规定所称城区是指本市各镇建成区、在建的各类小区和居民密集区。
本规定所称夜间是指22时至翌晨6时,午休时间是指12时至14时。
第三条在本市辖区内,一切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环境噪声的控制标准按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执行,环境噪声功能区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划定。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港务监督部门对交通噪声实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文化、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交通噪声管理第六条在本市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应安装有效的消声器,机动车整车噪声应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整车噪声检验必须纳入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及行驶抽检内容,不符合标准的不发给行车执照,或不予通过年检,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应种植乔木或设置其他防噪声装置,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城区建设必须明确区分道路功能,配置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发展公共交通事业,逐步取消摩托车营运,城区内禁止手扶拖拉机行驶。
第八条在本市范围内,机动车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怪声喇叭。
顺德区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情况公告
14 0000311 北滘 P05A744 P05A744
15 0000313 北滘 P05A745 P05A745
16 0000316 北滘 P05A746 P05A746
17 0000317 北滘 P05A747 P05A747
18 0000391 北滘 P05A748 P05A748
19 0000400 北滘 P05A749 P05A750 P05A750
21 0000407 北滘 P05A751 P05A751
22 0000425 北滘 P05A752 P05A752
23 0000456 北滘 P05A753 P05A753
24 0000498 北滘 P05A754 P05A754
25 0000609 北滘 P05A755 P05A755
75 0000249 大良 P05A937 P05A937 76 0000253 大良 P05A946 P05A946 77 0000257 大良 P05A969 P05A969 78 0000258 大良 P05A947 P05A947 79 0000261 大良 P05A948 P05A948 80 0000268 大良 P05A982 P05A982 81 0000269 大良 P05A949 P05A949 82 0000270 大良 P05A950 P05A950 83 0000273 大良 P05A951 P05A951 84 0000274 大良 P05A952 P05A952 85 0000275 大良 P05A953 P05A953 86 0000278 大良 P05A988 P05A988 87 0000279 大良 P05A954 P05A954 88 0000281 大良 P05A987 P05A987 89 0000282 大良 P05A955 P05A955 90 0000387 大良 P05A956 P05A956 91 0000415 大良 P05A957 P05A957 92 0000416 大良 P05A985 P05A985 93 0000417 大良 P05A958 P05A958 94 0000431 大良 P05A959 P05A959 95 0000443 大良 P05A968 P05A968 96 0000500 大良 P05A960 P05A960 97 0000505 大良 P05A961 P05A961 98 0000546 大良 P05A962 P05A962 99 0000552 大良 P05A963 P05A963 100 0000585 大良 P05A964 P05A964 101 0000633 大良 P05A965 P05A965 102 0000713 大良 P05A938 P05A938 103 0000769 大良 P05A966 P05A966 104 0000803 大良 P05A967 P05A967 105 0000319 均安 P05A698 P05A698 106 0000320 均安 P05A699 P05A699 107 0000321 均安 P05A700 P05A700 108 0000322 均安 P05A701 P05A701 109 0000323 均安 P05A702 P05A702 110 0000327 均安 P05A703 P05A703 111 0000389 均安 P05A704 P05A704 112 0000410 均安 P05A705 P05A705 113 0000445 均安 P05A706 P05A706 114 0000460 均安 P05A707 P05A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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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局文件顺环字〔2008〕31号关于二OO七年度环保产业登记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各环保产业单位:根据《关于开展环保产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顺环字[2005]1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将2007年度我区环保产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情况通报如下:一、本年度参加登记管理的环保产业单位截至2007年底,我局共给48个单位颁发《环保产业登记证书》,其中A类证书(即环境工程设计和建设,含临时证)21个,B类证书(即环保设备生产、安装及销售)12个,C类证书(即环保材料生产或环保产品销售)6个,D类证书(即油烟净化器安装)9个。
在我局登记备案的广州市粤港环保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等59个外地环保工程资质单位也参照有关要求进行年度登记管理。
其中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康建废气净化设备厂于2008年1月由B类变更为临时A类。
二、本年度参加登记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1、大部分环保产业单位能自觉遵守我局《关于开展环保产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工作的市场竞争,全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2、多数环保产业单位能积极拓展业务,并不断增强技术实力。
其中,伟润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积极参加区外的城市污水厂建设,该公司以BOT方式(投资5000万元)建设清远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浩清源水务环保有限公司承建的陈村污水处理厂已通过环保验收。
3、2007年期间,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碧蓝环保制品厂成为B类环保产业单位。
已届到期的外地环保产业单位如江门市新会区环保服务公司、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等单位办理了环保产业登记管理证书的后延期手续。
D类单位兴达厨具商行改名为佛山市顺德区兴裕厨具有限公司。
4、2007年,我区恒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华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已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的考核,取得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至目前为止,我区已有顺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恒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华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4个单位取得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三、各类产业单位的业绩(一)A类单位1、顺德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2007年共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480份、报告书17份,环境工程方案技术评估33份,科研项目2项,共计产值416万元。
2、全区共有291项环保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比2006年增加了16%。
其中,建设项目"三同时"治理工程288项,增加了17%;限期整改工程3项,与上一年持平。
验收工程环保总投资达31989万元,较2006年增加了51%。
其中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污水处理厂的环保投资为5800万元,顺德区乐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保投资为5800万元,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污水处理厂的环保投资为4120万元,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污水处理厂的环保投资为3500万元,顺德区杏坛镇污水处理厂的环保投资为2400万元,佛山市顺德区港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期(1万吨/日)的环保投资为1200万元。
"三同时"项目部分的环保投资额共31840万元。
全区"三同时"治理工程中,128项由本地环保公司承接建设,其余由外地公司承建或排污单位自建。
另外,本地环保公司自报共承接了50项区外环保工程。
3、所有持A类证书环保产业单位区内工程第一次监测合格率均高于60%,三次采样合格率高于40%。
多数环保产业单位的工程质量保持稳定,2007年度有工程验收业绩的单位的工程验收一次通过率均大于80%。
4、顺景环保设备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区内验收工程金额达487.9万元,在该类证书产业单位中排名第一;佛山市顺德区恒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区内验收工程金额达379万元,比上一年有较大增长。
5、2007年我区环保产业单位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质量总体较好。
根据所收回的《质量及服务情况调查表》,用户反映工程总体质量好的占82%,售后服务质量好的占80%;反映属中等工程质量的18%,售后服务质量中等的20%。
(二)B、C类单位1、多数B类单位的业绩比上一年下降。
全区B类单位总销售产值为2722万元。
2、C类单位的业绩平稳,总销售额为10406万元,比上一年增加0.2%。
(三)D类的油烟净化器安装单位全年共签订安装合同155项,合同金额为3229万元。
截至2007年12月底,已完成合同147项,完成率为95%。
业绩比较突出的有永亮工程有限公司、荣顺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和港隆实业有限公司,其中港隆实业有限公司承接摩托罗拉北京新园区(一期)和广州汇景新城亚太国际俱乐部等大型项目的业绩已超过1000万元。
(四)外地工程单位在我局备案的59个外地工程单位基本上能够按照我区有关要求,积极参与各类污染防治工程的市场竞争,承接多项区内大型污染防治工程。
四、存在问题1、个别环保产业单位为达到尽早通过工程验收的目的,未遵守有关规定,在污染治理设施尚未完工、污染物收集未完全就代建设单位申报试生产。
如佛山市顺德区恒亿环保产品有限公司设计施工的废旧塑料行业废气治理设施,多次在试产检查时被我局人员发现没有在活性炭吸附塔中加入活性炭。
个别环保产业单位由于管理不善、技术水平较低,并未能与建设单位明确双方责任,导致用户投诉。
2、市场急需的治理技术推广工作进展缓慢,如木器家具的喷漆、塑料再生等有机废气治理、饲料废气治理、火电厂脱硫脱氮治理、以木糠或木柴为燃料的锅炉及炉窑阵发性黑烟治理等技术的研究均没有突破和得以推广。
3、油烟净化器的安装质量良莠不齐,部分单位未安装国家认可的静电式油烟净化器,油烟收集效果差,对附近环境造成影响。
4、工程方案普遍存在着设计马虎、主要技术人员没有把关等问题。
一些环保产业单位甚至没有到现场勘探,也不了解生产工艺,所作的工程方案针对性不强。
另外,“三签”、图纸盖设计章等基本细节也有较多的单位没有严格按要求执行。
方案中甚至连建设单位的联系方式也没有提供。
5、一些"三同时"工程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的原因主要是建设单位未按审批文件中的要求配套建设治理设施,擅自扩大有污染工序的生产规模、改变了经营方式、改变了燃料结构等。
环保产业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参考建设项目的审批意见和环评文件的具体要求,如发现生产规模和污染变化应重新办理审批,避免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不足。
去年我区的酸洗磷化项目工程数量较多,但普遍存在着废水处理设施未能对废水作全部收集处理,未按要求将废水收集管道建为明渠或明管而采用暗渠或暗管且走向不明,废水收集池未按要求露空以及环保设备仍露天设臵在厂外等问题。
6、对在项目没有获得审批之前已安装调试好污染治理设施,甚至进行经营的单位再次提出警告,希望有关产业单位严格按规定执行,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管理和服务有待提高的单位应认真对待自身的存在问题,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充实技术力量,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7、个别环保产业单位对年度申报工作不够重视,未能按时报送年度管理资料,影响了年度管理工作的进度。
五、2007年年度环保产业管理结果为了维护我区环保产业登记证书管理制度的严肃性,规范产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经研究,现作出如下决定:1、对佛山市顺德区恒亿环保产品有限公司暂缓通过年度登记管理,要求该公司迅速制定整改方案,并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快对已承接工程的治理工作的推进。
该公司在落实整改方案和管理措施之前,不得承接区内环保工程。
其余47个区内环保产业持证单位和59个区外环保产业单位全部通过年度登记管理。
2、对2007年度业绩表现优秀的顺德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奇力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恒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顺德区永亮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顺景环保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和工程质量较好、用户口碑较好的佛山市顺德区顺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恒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给予通报表扬。
六、有关管理要求和工作计划1、环保产业的服务方向要从“末端治理”走向“全程跟进”,通过参与企业的清洁生产,在企业的产品设计、原料选择、技术革新、设备更新、工艺改造、生产过程产物内部循环利用等环节提供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物质转化过程中资源、能源利用率,将节能和减排联系在一起,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生成和排放。
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意参加运营的环保产业单位必须抓紧时间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的要求及时申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积极参与开发我区环境治理设施的运营市场,促进环境治理的市场化、社会化及专业化。
同时,我区鼓励有条件的环保产业单位积极申领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
今后我区要逐步过渡到只有具备《工程设计证书》的环保产业单位才能参与环境工程设计服务的管理模式。
3、继续加大对环保产业单位特别是A类工程单位的机构、人员及技术等资质条件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工程技术质量的把关。
4、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验收制度,分清责任,加强工程验收质量与工程单位的年度考评管理。
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建设项目申请验收时,企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与有资质的处臵单位签订了合同,二是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符合贮存要求,三是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已设臵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
对没有严格执行“腐蚀性废水必须以明渠或明管收集,集水池露空,其他废水的收集渠道(管道)走向必须明确,污染治理设施不能露天设臵在厂外”和“在主要环保设备上清楚地标示出设施处理能力和名称、生产厂家和售后服务电话、操作规程”的要求,以及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有意埋设暗管使污染物存在偷排可能的,坚决不予通过验收;违反年度登记管理制度的,坚决按制度处理。
5、切实加大对油烟净化器安装质量及效果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各镇、街道环保部门要积极推动辖区内饮食业的油烟治理工作,维护市民的环境权益。
为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并确保治理效果,现重申各镇、街道建成区内饮食业单位安装的油烟净化器必须是经国家认证的静电式的产品,其他地区也必须使用经国家认证的产品,同时设计单位必须提供工程设计方案。
6、大力鼓励外地优秀环保公司参与本地环保市场竞争,以此推动我区环境治理技术及工艺的更新换代;大力鼓励本地环保工程单位相互配合,加强合作,努力拓展外地市场,提高我区环保产业的总体水平。
7、当客户的污染情况产生变化时,环保产业单位应及时向我局反映,并根据实际和我局意见对治理方案作出相应处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能满足需要。
各环保产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试产申报和验收工作,使已投产项目能及时获得监测和验收,努力提高验收通过率。
8、推动成立环保产业商会。
去年因区内有意向的产业单位较少,未符合省的相关要求而没能促成该商会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