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意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
企业类排污单位在自行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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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排污单位在自行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本文主要梳理了中小企业在自我检测中出现的问题,并归类整理了国家已出台的涉及中小企业自我检测的有关法律政策和管理规定。
目的是解答中小企业在自我检测中出现的提问,并提高中小企业自我检测服务质量。
当前,中小企业要强化环保安全意识,认认真真严格遵守有关规范,认真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向公众及时披露企业自身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
生态与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引导和考核,公民和团体也要参与监督工作。
关键词:企业类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问题;对策引言:自动环境监测是指企业主动实施环境监测行为,按照有关环境法制要求以及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企业环保情况做出判定与评估,并对其实施公开披露。
《国家重点监控中小企业自动监察及信息公开方法(试用)》中明确了针对中小企业自动监察的具体说明。
企业自动监察工作一般有三类方式:一是借助企业自身的实验室设备和技术人员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二是与自动检测装置联网监控工作,三是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环保监测单位开展工作监测。
为了强化重污染企业的监管,我国先后制定了有关法规和监管规范。
《中国环境保护法》的第四十二条中明确提出,“重点污染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检测标准配置使用监测设施,确保检测装置正常使用,保持原有监测记录”。
一、企业自行监测存在的问题(一)自行监测的主体意识不强我国当前在污染源方面的监测工作主要开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其到今天以来发展已经达到了三十多年的历史。
目前所采取的监测方式大部分都是各级不同的环保部门之中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点,其主要的工作就是对于辖区之中的各个不同的重点污染源做好配套的监督与监测,相关的结果主要作用就是环境上的执法以及排污收费方面的工作,这种情况下,仍有大部分的大型企业之综合功能没有及时做好环境监测的工作,尤其是缺少主动监督方面的意识,企业没有冲奶粉的明确自身所起到的环境保护上的不同职责,尽管我国从二〇一三年开始相继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但不少企业并未意识到实施自动监督和披露有关数据是其必须承担的义务和社会责任,认识程度不足,主动性不强。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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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举报行为】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进行举报:(一)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成化工、电镀、纺织印染、造纸、铝型材、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并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废水的;(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四)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的;(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七)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八)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5.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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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坛·FORUM40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文_朱瑞琴 福建省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摘要: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有利于管控污染源排放,通过强化监测质量和效果提高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精准性。
现阶段,多数企业在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时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急需改进。
基于此,本文针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全面介绍,并结合实例对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就其解决措施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自行监测;污染源;存在问题;解决措施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n Self-monitoring of EnterprisesZhu Rui-qin[ Abstract ] Enterprises carry out self-monitoring work, which is conducive to the control of pollution source emissions, and improve the accuracy of pollution source monitoring data by strengthening the quality and effect of monitoring. At this stage, most enterprises still have many shortcomings in self-monitoring work, which need to be improved urgently.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comprehensively 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self-monitoring in enterprises, and deeply analys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with example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its solutions.[ Key words ] self-monitoring; pollution sources; problems; solutions1 企业自行监测现状1.1 自行监测方法企业根据环评报告、污染物排放准则、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编制出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自行监测方法,定期都要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上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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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9•【字号】佛府办[2005]351号•【施行日期】200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5]3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佛山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佛山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工作部署以及市领导的指示,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安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各区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对损害群众健康事件的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为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有效遏制工业企业偷排现象,从而达到促进依法治理,确保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目的。
二、专项检查的任务、范围和重点(一)专项检查的任务一是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加强部门联动,集中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二是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对排污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查偷排和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突击检查与夜间检查等相结合的形式,对所有排污量大、处理成本高、污染物毒性大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的偷排行为,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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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09•【文号】环规财函〔2017〕172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实施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
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不断提升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并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建立相互督促、共同负责的市场运行机制。
坚持监管执法和信息公开相结合。
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监管和环保执法,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全面推进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公众和民间机构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监督。
坚持政策引导与先行先试。
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绿色金融、项目储备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等政策措施,对第三方治理进行引导和支持,并开展试点示范,及时推广成熟经验及做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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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3•【文号】环发[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2.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第三条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该怎么做?应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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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测⽅案该怎么做?应包括哪些内容?近⽇,佛⼭市三⽔区⼀企业因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规定开展⾃⾏监测、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及管理台账记录等⾏为,合计被罚21.7万元。
案件经过2021年5⽉7⽇,佛⼭市⽣态局对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作情况进⾏检查时,现场负责⼈未能提供国家排污许可证上要求记录的“⽣产设施及污染物防治设施运⾏情况”等环境管理台账,亦⽆法提供2021年第⼀季度的⾃⾏监测报告、监测单位资质、⼈员上岗证、仪器校准证书以及原始监测记录和公开记录,并且没有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记录及上传执⾏报告。
处理结果 该企业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规定开展⾃⾏监测、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及管理台账记录等⾏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根据该条例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下发⾏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1.7万元罚款。
法条链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条第⼀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企业⾃⾏监测⽅案该怎么做? 编制依据 1.《环境保护法》 第五⼗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产地址、联系⽅式,以及⽣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式、排放⼝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情况; (四)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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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6〕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佛山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联系电话:8312 3906)。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5日佛山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精神和《佛山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31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14〕72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佛府函〔2014〕54号)的要求,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6年,佛山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38μg/m3,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57μg/m3。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一)优化产业结构及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1.压缩过剩产能。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广东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2015—2017年)》等文件精神,严格控制钢铁、水泥、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推动“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完成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年度清理任务。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9b0bfb6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38.png)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8.30•【文号】环规财〔2018〕86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坚持统筹兼顾,以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优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为重点,以推进环保产业发展为抓手,以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为保障,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释放发展活力,激发有效投资空间,创造公平营商环境,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
以解决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为导向,强化生态环境政策措施对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营商环境的正向拉动作用。
坚持改革引领。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简政放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坚持分类施策。
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差异性,统筹兼顾,着力体现生态环境政策法规制定的科学性和执行的公平性、严肃性。
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1469d13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1d.png)
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69e08bb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fa.png)
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XX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固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固定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的自动采样、分析、数据处理、运行记录、传输设备、仪表及监控装置。
自动监控系统是污染防治设施的构成部分。
第三条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与各区环保分局(大队)按市环保局污防科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与辖区具体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一)市环保局污防科应根据上级规定与我市环境管理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核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负责对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各区环保分局(大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环保局自动监控中心平台的建设、运行保护与管理;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进行监控管理,并对各区联网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合同的起草与签订,对运维商的运维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局污防科与省环保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厅在线办);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与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负责每周按时向省厅在线办上报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周报。
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28816e7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2f.png)
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1.11•【文号】环监[1993]015号•【施行日期】1993.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环监[1993]015号)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部、委、局、总公司和全军环办: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在经济建设加快发展情况下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1993年1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在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不断开拓,积极探索,出台了一些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措施,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有的地方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仍然过于繁杂,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有的地方又出现简单放权和项目审批不严的倾向,不能确保审批质量。
因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克服各种片面认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1、先评价,后建设。
建设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经济开发区内新建项目、企业以自行筹措资金和留用资金知主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先评价,后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应逐步建立制约机制,提高报告书的质量。
2、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利用。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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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6日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4〕9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基于环境质量改善为前提,坚持统筹兼顾、试点先行,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公平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4项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分配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排污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自行监测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c7c67374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5251811.png)
十、应急预案与响应
1.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污染。
十一、总结与改进
1.定期对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监测数据,查找环境问题。
2.针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2.监测内容:
-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pH值、悬浮物等;
-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
-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处理处置情况。
四、监测方法与频次
1.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行业公认方法进行监测。
2.监测频次: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特征及环境保护要求合理确定。
九、应急预案与响应
1.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环境污染。
十、监测结果应用与改进
1.结果分析:定期分析监测数据,查找环境问题,为生产管理和污染治理提供依据。
2.改进措施:针对监测发现的问题,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2.管理:建立监测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监测工作质量。
八、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
1.数据管理:建立监测数据档案,按照规定保存监测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信息公开: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及时公开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九、监测计划与实施
1.制定监测计划:根据企业生产计划、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年度监测计划。
排污自行监测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394e121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18.png)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2•【文号】环办[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环办[201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自愿参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事务以及与环境相关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等活动。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维护和实现公民环境权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创新环境治理机制、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构建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推动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共同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二、基本原则(一)畅通渠道、接受监督。
积极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平台,畅通联系渠道,及时公布涉及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环境决策、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有序、理性有效。
不断规范公众参与程序,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各项公众参与活动有法可依、有序开展;积极探索参与的形式和方法,使公众参与切实有效。
(三)平等自愿、公益优先。
坚持公众在参与环境事务过程中自主自愿,参与主体地位平等,参与多元、广泛。
鼓励出于公益目的的参与行为,推进环境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一)加强宣传动员。
培育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7e85c012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6b.png)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11.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便函〔2021〕524号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我部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付子曦电话:(010)65645757传真:(010)65645745邮箱:***********.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1月22日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十三五”时期,重金属污染防控取得积极成效。
但重金属污染防控任重道远,一些地区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威胁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格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为目标,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以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注重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有效管控重金属污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排污许可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许可企业自行监测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1493539b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85.png)
排污许可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一、背景近年来,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企业的环境排放进行严格监管。
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要求企业对自身的排放行为进行监测并主动公开监测结果。
为此,我公司编制了本自行监测方案,旨在确保企业的排放行为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二、目的1.确保企业的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2.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降低排放风险。
3.主动公开监测结果,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感。
三、适用范围本自行监测方案适用于我公司下属所有排污许可企业。
四、自行监测内容和频次1.监测内容:(1)废水排放:主要监测废水的浓度、流量、pH值、COD浓度、氨氮浓度等参数。
(2)废气排放:主要监测废气的流量、SO2浓度、NOx浓度、颗粒物浓度等参数。
(3)固体废物排放:主要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处理方式等参数。
2.监测频次:(1)废水排放:每天监测一次。
(2)废气排放:每天监测一次。
(3)固体废物排放:每月监测一次。
五、监测方法和设备1.监测方法:(1)废水排放: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者行业规范方法进行监测。
(2)废气排放: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者行业规范方法进行监测。
(3)固体废物排放:采用实地调查和统计方法进行监测。
2.监测设备:(1)废水排放:pH计、COD测定仪、流量计等。
(2)废气排放:烟气分析仪、流量计等。
(3)固体废物排放:电子秤、摄像设备等。
六、数据管理与报告1.数据管理:(1)建立企业环境排放监测数据库,对监测数据进行存储和备份。
(2)确保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2.报告:(1)每月整理监测数据,形成监测报告,包括监测数据、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2)监测报告由公司环保部门负责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送。
七、自行监测验证每年进行一次自行监测验证,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准确性和可靠性的评估。
八、监测结果公开每年对监测结果进行总结,编制环境排放公开报告,公布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厂、印染、造纸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厂、印染、造纸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0dcd52a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14.pn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厂、印染、造纸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佛府办[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厂、印染、造纸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佛府办[2012]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泥、印染污泥和造纸污泥(以下简称污泥)的污染防治一直是全市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在经过各级环保部门的全力推进,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市范围内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管不到位、规范化处置(含利用,下同)设施建设滞后、污泥违规转移、随意倾倒、处置费用不落实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污泥的管理,深入推进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一)我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总目标是:切实履行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污泥污染防治工作体系,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全市形成与污泥产生情况相适应的污泥规范化处置能力,杜绝污泥随意倾倒和违规转移现象。
(二)到2013年底,各区建成1家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的试点;到2014年底,各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15年,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1.污泥产生过程的污染防治要求。
(1)污泥产生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污泥管理台账(见附件1),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以吨计量)、含水率、运出车次、重量、去向,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污泥管理台账(复印件)上报所在区污水处理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原件留厂内备查),污水处理厂业务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当月月底前上报市环境保护局(见附件2),并抄送区环境保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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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意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重点排污
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全市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测工作,进一步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优化我市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资源,实现由企业自证达标排污的创新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贯彻落实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粤环函〔xxxx〕120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企业自行监测的责任主体是排污企业。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是企业自身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对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我市各区应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及水平,鼓励企业做好自行监测,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实施自行监测企业范围和监测内容
纳入国控、省控、市控及以下重点污染源等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排污企业,均应当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行承担监测和委托监测,不具备自行承担监测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承担监测任务(自行承担监测应具备的条件参
照《广东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落实以上监测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主要废气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主要废水排放口的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厂界噪声监测。
国控重点排污企业须按照《广东省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省控、市控及以下重点排污企业,须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1)废气中污染物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水中污染物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2)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全天连续监测;
(3)厂界噪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二)建立市、区两级抽查监测机制
国控、省控重点排污企业,每年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开展抽测;市控及以下重点排污企业,每年由各区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开展抽测,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年本区市控及以下重点排污企业数量的15%。
(三)建立自行监测方案备案和监测结果申报制度
国控、省控、市控及以下重点排污企业应按相关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其中,国控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按照《广东省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及信息公开;省控、市控及以下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须报所属区环保部门进行备案(自行监测方案模板见附件1)。
省控、市控及以下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应定期向所属区环保部门进行申报(自行监测结果申报表模板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