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意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保意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重点排污
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全市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测工作,进一步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优化我市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资源,实现由企业自证达标排污的创新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关于贯彻落实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粤环函〔xxxx〕120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企业自行监测的责任主体是排污企业。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是企业自身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对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我市各区应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及水平,鼓励企业做好自行监测,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实施自行监测企业范围和监测内容
纳入国控、省控、市控及以下重点污染源等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排污企业,均应当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行承担监测和委托监测,不具备自行承担监测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承担监测任务(自行承担监测应具备的条件参
照《广东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落实以上监测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主要废气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主要废水排放口的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厂界噪声监测。
国控重点排污企业须按照《广东省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省控、市控及以下重点排污企业,须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1)废气中污染物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水中污染物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2)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应全天连续监测;
(3)厂界噪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二)建立市、区两级抽查监测机制
国控、省控重点排污企业,每年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开展抽测;市控及以下重点排污企业,每年由各区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开展抽测,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年本区市控及以下重点排污企业数量的15%。
(三)建立自行监测方案备案和监测结果申报制度
国控、省控、市控及以下重点排污企业应按相关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其中,国控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按照《广东省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及信息公开;省控、市控及以下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须报所属区环保部门进行备案(自行监测方案模板见附件1)。
省控、市控及以下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应定期向所属区环保部门进行申报(自行监测结果申报表模板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