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临床试验责任保单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电子设备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单签发义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条保险合同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保险条款分为总则、物质损失保险、数据损失保险和额外费用保险四个部分,其中总则部分无论何时均适用于后面三个部分。
投保人可在投保物质损失保险部分的前提下,选择是否投保数据损失保险与额外费用保险。
本公司按照投保人选择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单生效、保险期限和保单终止(一)保单生效的条件为被保险人已足额缴付保单中约定的保险费。
(二)除非另有约定,保险期限为12个月。
(三)本保单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保险标的物灭失(指保险标的物已被拆毁、丢失或失踪);2、被保险人宣告破产或对其清算程序已经开始;3、解除保险合同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
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五条先行赔付义务本公司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在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条及时核定与赔付义务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在30天内作出核定;但是,如有以下情形,则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处理:1. 损失的近因复杂,原因与结果联系不紧密;2. 在技术方面,损失原因的证据不清楚;3. 索赔存在不诚实及欺骗因素本公司会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会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除另有约定外,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具备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资格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及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可作为本合同的共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开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在保单中载明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过程中,因药物不良反应出现严重不良事件,导致受试者遭受人身伤亡,对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合同中“严重不良事件”特指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因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受试者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的事件。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药物临床试验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二)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药物临床试验;(三)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不具备相应资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五)被保险人在执行知情同意、实施实验方案、建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系统等方面违反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安联保险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安联保险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安联家居保险第一部分家居物品全险1. 释义1.1 家庭居所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详细列明的您的私人住所所在地,包括任何以家用为目的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如车库等)。
1.2保险财产所有属于您的或由您负责保管的家具、摆设、家用及个人物品、家用电器。
不包括:a.以商业、贸易和或其他盈利为目的的财产;b.通常存放在居所以外其他处所的财产;c.需要特别保险的财产;d.动物;e.隐形眼镜;f.手提电话及手提电脑;g.钱币,包括现金、银行券及代币券、支票、汇票、划线银行汇票、流通的邮票;h.机动车辆(家用园艺器械除外)、摩托车、篷车、拖车,及已安装在这些车辆上的配件及附件;i.船及安装在船舷外侧的马达,或其配件及附件;j.飞机及其他飞行或航空装置及其附件和配件;k.房屋结构中需要在楼宇全险下投保的部分;l.贵重物品,包括但不仅限于珠宝、宝石、金银等贵重金属、手表、望远镜、艺术品、古玩、毛皮和乐器。
1.3个人物品属于您或属于与您一起常住的家庭成员的、特别设计用以穿戴或随身携带的个人用品。
2.保险责任本公司对您所投保财产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物质损失予以赔偿,除外责任列明的情况除外。
赔偿限额本部分项下本公司所承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下列规定:a.家庭电器用品及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微波炉、烤炉等,每单件赔偿限额为5,000元人民币;b.每一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所有损失,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明细表所列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限,除非另有约定。
若物品为部分损坏,理赔将以修理的方式进行;若为完全损毁,则理赔将按照该物品损毁发生时的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若遭损坏的物品能够被修理但未进行修理,本公司将赔偿由于损坏所造成的物品价值损失,但数额不超过预计的修理费用。
对于套件或组件中的部分,或具有相似特性、色调、图案以及设计风格的一组物品中的部分,本公司对其中未损坏或残留的物品将不作重置赔偿或其他处理。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临床试验责任险附加条款
临床试验责任险附加条款(中文版)规范类: .................................................................... 1. ××××日通知取消条款 ...................................................... 2. 诉讼费用包括在保单责任限额内并适用于免赔额条款 ........................... 3. ××××天支付保费保证条款 .................................................. 4. ××××天支付保费保证条款............................................... 5. 临床试验定义批单......................................................... 6. 医药产品定义批单......................................................... 限制类: .................................................................... 7. 精神损害赔偿除外条款..................................................... 8. 传染性疾病除外条款....................................................... 9. 电子数据除外条款......................................................... 10. 电磁辐射除外条款......................................................... 11. 遗传工程责任除外条款..................................................... 12. 艾滋病、性病除外条款..................................................... 13. 医疗事故除外条款......................................................... 14. 职业赔偿除外条款......................................................... 15. 产品失效责任除外条款..................................................... 16. 产品保证除外条款......................................................... 17. 石棉责任绝对除外条款..................................................... 18. 恐怖主义除外条款......................................................... 19. 战争、内战和国外战争除外条款............................................. 20. 艾滋病、性病除外条款..................................................... 21. 意外怀孕除外条款.........................................................2 2 2 2 2 2 3 3 3 3 3 4 4 5 5 5 5 6 6 6 7 7 71规范类: 1. ××××日通知取消条款被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取消保险单, 而保险人依照惯例对保单生效期限收取短期保费。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投保单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投保单投保单编号:投保人信息*名称(全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联系人及身份信息*******联系人地址及电话******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信息与投保人相同(无需填写被保险人信息栏)□被保险人信息与投保人不同(请填写不同项)*名称(全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联系人及身份信息*******联系人地址及电话******试验申办者信息*临床试验申办者名称******有限公司*临床试验申办方地址:*******联系电话********若上述投保机构或申办者本身不是试验中心,请注明试验中心、研究人员是否将作为补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中保障。
□是■否如有其他单位需作为附加被保险人,请列明: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试验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临床试验信息*试验药品名称********嗪缓释片*临床试验方案名称******缓释片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空腹&餐后)临床研究*试验药物分类■化学药物□中药□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预防用)□其他*药物适应症□癌症□心脏类疾病□生育类疾病□疫苗试验□生物等效性□药代动力学■其它___心绞痛发作的预防性治疗。
眩晕和耳鸣的辅助性对症治疗。
__________*用药方法□静脉用药□肌肉或其它注射□多组分生化药品■口服□粘膜□皮肤外用□其他 _____________*试验阶段■一期□二期□三期□四期*计划试验完成期间自2018年1月 1 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验结束后是否有观察期,如有,请列明■否□是,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试验受试者人数48人主试验中心名称******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主试验中心地址河南省******市建设东路1号(河医院区)如有其它分试验中心请列明无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者姓名投保信息保险期间2018年1月1 日零时起至2018 年12月31 日二十四时止追溯期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免赔额1万元承保区域总保险费:小写:¥大写:特别约定付费日期请注意,支付保费为本保单的生效要件,如未按时支付保费则本保单不生效。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教学内容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临床试验责任保单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称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名称如保单明细表中所示)在此同意:本保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保单明细表、定义、承保范围、延伸条款、免责条款、条件、特别条款、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保险人今后以批单形式增加的内容。
被保险人或其他方代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做出的提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所作提议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依据。
保险人将按照本保单的条款和条件,并考虑到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的相关保险期限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或补偿。
但前提条件是,除非本保单经过保险人的授权人员签字同意,否则本保单应视为无效。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签字签字日期:出单地点:制单人:1.保单明细表2.定义本文出现的具有特定含意的词语和表达介绍如下。
2.1.索赔系指•由于发生可能成为本保险单赔偿标的的伤害事故,向列名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要求;或者•由于发生可能成为本保险单赔偿标的的伤害事故,向附加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方提出书面赔偿要求时,列名被保险人就此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通知。
2.2.临床试验是指以人体为对象的任何研究,用意在于•发现或验证某个或多个医药产品的临床药理作用或其他药效作用•确定某个或多个医药产品是否会出现不良反应•研究某个或多个医药产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情况目的在于确定这些产品的安全性和功效,临床试验应包括任何非侵入性试验。
根据单个临床试验方案进行的所有研究应视为一个临床试验,不论有多少机构或地区参与到研究当中。
2.3.损害赔偿系指一切形式的法定补偿性货币损害赔偿,有别于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政府部门(民事或刑事的)罚款或罚金,或遵守公平救济产生的成本,是指由于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伤害事故,被保险人因相关责任的判决或和解而有义务支付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应包括抗辩费用。
2.4.伦理委员会系指建立并获得承认的任何伦理委员会。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临床试验责任保单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称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名称如保单明细表中所示)在此同意:本保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保单明细表、定义、承保范围、延伸条款、免责条款、条件、特别条款、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保险人今后以批单形式增加的内容。
被保险人或其他方代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做出的提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所作提议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依据。
保险人将按照本保单的条款和条件,并考虑到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的相关保险期限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或补偿。
但前提条件是,除非本保单经过保险人的授权人员签字同意,否则本保单应视为无效。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签字签字日期:出单地点:制单人:1.保单明细表2.定义本文出现的具有特定含意的词语和表达介绍如下。
2.1.索赔系指∙由于发生可能成为本保险单赔偿标的的伤害事故,向列名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要求;或者∙由于发生可能成为本保险单赔偿标的的伤害事故,向附加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方提出书面赔偿要求时,列名被保险人就此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通知。
2.2.临床试验是指以人体为对象的任何研究,用意在于∙发现或验证某个或多个医药产品的临床药理作用或其他药效作用∙确定某个或多个医药产品是否会出现不良反应∙研究某个或多个医药产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情况目的在于确定这些产品的安全性和功效,临床试验应包括任何非侵入性试验。
根据单个临床试验方案进行的所有研究应视为一个临床试验,不论有多少机构或地区参与到研究当中。
2.3.损害赔偿系指一切形式的法定补偿性货币损害赔偿,有别于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政府部门(民事或刑事的)罚款或罚金,或遵守公平救济产生的成本,是指由于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伤害事故,被保险人因相关责任的判决或和解而有义务支付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应包括抗辩费用。
2.4.伦理委员会系指建立并获得承认的任何伦理委员会。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附件: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四条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规定;(四)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五)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除另有约定外,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具备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资格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及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可作为本合同的共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开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在保单中载明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过程中,因药物不良反应出现严重不良事件,导致受试者遭受人身伤亡,对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合同中“严重不良事件”特指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因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受试者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的事件。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药物临床试验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二)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药物临床试验;(三)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不具备相应资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五)被保险人在执行知情同意、实施实验方案、建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系统等方面违反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保险对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等。
本保险单还包括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保险人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提出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保险人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对象1.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1.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1)与第2)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3)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4)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5)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6)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7)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8)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公司董事及高年级职员责任保险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基于发生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或在该期间内(de)不当行为而提出(de)索赔,其第一次提出时间是在保险期间内或在延长报告期内,而且被保险个人因此所致(de)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承担(de)经济赔偿责任不能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de),保险人同意代被保险个人给付.二、公司补偿保险基于发生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或在该期间内(de)不当行为而提出(de)索赔,其第一次提出时间是在保险期间内或在延长索赔通知期限内(de),如果被保险公司因法律允许或要求或未禁止对被保险个人予以赔偿(de)损失,保险人同意代被保险公司给付.三、被保险个人配偶(de)赔偿责任被保险个人因过失行为被提起索赔时,其配偶如因配偶身份或因与被保险个人共同拥有财产而被连带提起索赔或被执行财产,保险人对其配偶(de)损失视同被保险个人(de)损失,按本保险合同(de)约定负责赔偿.但因被保险个人配偶本人(de)过失行为所致(de)赔偿责任,则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四、诉讼费用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de)事故后,被保险个人因被提起索赔发生(de)诉讼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de)范围内负责赔偿.经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可在索赔发生时向被保险个人先行支付诉讼费用.五、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责任若被保险个人死亡、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财务困难时,保险人赔偿因被保险人(de)不当行为导致第三方对其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继承人或受让人提出(de)赔偿请求产生(de)损失.六、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各项针对被保险个人(de)索赔不负赔偿责任:(1)由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或以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名义提出(de)索赔,但以下情况不在此限:1、由非被保险个人之一人或数人以被保险公司名义所提出(de)衍生性索赔案件,且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就该索赔并未参与或提供协助;2、由被保险个人因第三者索赔向其他被保险个人提出责任分摊或损失补偿;3、被保险个人基于其他被保险个人(de)不当解雇、涉及不当解雇(de)诽谤、歧视或性骚扰而提出(de)索赔.(2)被保险个人以受托人、管理人(de)身份在管理或经营退休金、年金、分红、职工福利基金或其他职工福利项目时违反职责或义务(de)行为;(3)欺诈、犯罪、故意行为;(4)被保险个人因获知其他交易者无法得知(de)内幕消息,而买卖被保险公司(de)证券获得不当得利、非法透露内幕消息(de)行为;(5)为获取利益,而对政治团体、政府或军方官员、客户、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其代表、利益关系人赠与、贿赂、支付款项、佣金(de)行为;(6)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7)直接或间接造成任何人(de)疾病、伤残、死亡、精神损害,或任何有形财产(de)损坏,包括财产不能使用;(8)因污染物(de)释放、渗漏或处理污染物而造成或被称造成,或行将造成动产、不动产、大气或水源(de)污染;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被指示或被请求或自行进行测试、监控、清除、解除、处理或中和污染物;(9)任何罚款或惩罚性赔偿;(10)保险单第九项所载(de)连续承保日之前(de)待决诉讼或以前(de)诉讼,或由之产生, 或以之为基础(de)赔偿请求, 或从该诉讼主张(de)相同或本质相同(de)事实中主张或衍生出(de)赔偿请求;(11)在本保险合同起始日之前或在本保险合同续保、替代或继受(de)其它保险合同下已通知(de)赔偿请求所指称(de)事实、或相同或相关联(de)不当行为,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de)任何赔偿请求.七、赔偿限额和免赔额保险人对每次损失承担(de)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明细表中第三项载明(de)每次损失赔偿限额为限,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首次提出(de)所有赔偿请求承担(de)赔偿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中第三项载明(de)累计赔偿限额为限.诉讼费用包含在赔偿限额内.保险人只对本保险单规定(de)每次事故免赔额以上(de)被保险个人(de)损失负责赔偿,免赔额以内(de)损失由被保险公司承担.八、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de)有关情况提出询问(de),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de)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de),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de)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de),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de)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de)发生有严重影响(de),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de)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de)情况(de),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de),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赔偿处理被保险个人在接到第三者就其过失行为提出(de)索赔请求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de)要求提供索赔文件或材料.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个人如果得悉可能引起索赔(de)情形,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de),则在此以后因该情形引起(de)索赔视作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提出(de)索赔;被保险个人应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保险人,包括声称(de)不当行为(de)性质、潜在损失(de)性质、潜在索赔人及被保险个人首次得知该索赔或情形(de)方式.被保险个人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第三者索赔(de)书面文件或有关法律文书;三、索赔申请表;四、与本次事故相关(de)证明文件;五、被保险个人(de)过失行为或被第三者推定为过失行为(de)性质及情况说明;六、实际(de)或潜在(de)提出索赔(de)第三者(de)姓名;七、保险人为确认保险事故(de)性质、原因、受损程度等所需(de)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de)约定,认为有关(de)证明和资料不完整(de),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de)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之日起计算.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赔偿请求(de)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de),保险人对无法确定(de)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赔偿请求(de)除外.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de)索赔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个人或其代理人不得作出任何和解、支付诉讼费用、承担合同义务、承认责任(de)承诺.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协助被保险个人对索赔进行抗辩、调查或和解,被保险个人、被保险公司应提供必要(de)资料和帮助.被保险人应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de),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十、及时核定与赔付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de)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de)请求后,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de),但是,如有以下情形,则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处理:a.损失(de)近因复杂,原因与结果联系不紧密;b.在技术方面,损失原因(de)证据不清楚;c.索赔存在不诚实及欺骗因素.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de),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de)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de)期限有约定(de),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de)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de),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十一、先行赔付义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de)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de)数额不能确定(de),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de)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de)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de)差额.十二、解除若被保险个人明知是虚假(de)事故而向保险人提出赔付请求,或伪造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付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个人自动丧失在本保险合同项下(de)权利.十三、破产被保险个人破产,不影响本保险单(de)效力.十四、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与其业务有关(de)情况.投保人应当按约定缴付保险费.被保险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谨慎行事,防止责任事故(de)发生.十五、被保险公司被其他公司兼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公司发生兼并或子公司、分支机构停业,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公司被兼并导致本保单承保风险显着增加(de),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de)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de),应当将已收取(de)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de)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de)通知义务(de),因被保险公司被兼并导致本保单承保风险显着增加而发生(de)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de)责任.十六、危险程度显着增加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de)(de)危险程度显着增加(de),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de),应当将已收取(de)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de)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de)通知义务(de),因保险标(de)(de)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de)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de)责任.十七、通知被保险个人接到第三者(de)索赔要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保险人要求(de)有关材料和证据.十八、保密义务被保险个人对本保险(de)存在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人员透露本保险合同(de)存在.十九、保单终止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de),自被保险公司收到解约通知书(以邮寄日期为准)第十五天起,保险合同终止;2、发生保险人依法可以解除保险合同(de)情况,自被保险公司收到解约通知书(以邮寄日期为准)第十五天起,保险合同终止;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de),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解约通知之日终止.4、保险期间到期终止5、保险人与被保险公司同意(de)其他情形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de),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表收取已生效期间(de)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de),按日比例收取已生效期间(de)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二十、不可转让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及其项下相关权利不得转让.二十一、授权被保险公司同意代表全部被保险个人接受保险合同终止(de)通知,缴付保险费、协商保险条件;并且所有被保险个人均同意授权被保险公司为其代理人.二十二、争议解决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de)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de),提交保险单载明(de)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de),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二十三、承保区域承保区域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十四、适用法律本保险合同(de)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二十五、代位求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de)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de),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de)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de)文件和所知道(de)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de),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de)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de),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de),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de)权利(de),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de)保险金.二十六、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de),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二十七、定义索赔是指以被保险个人之过失行为为理由,针对其提出(de)(一)偿付损失(de)书面请求;(二)以传票送达开始(de)民事诉讼程序;(三)以传票送达开始(de)刑事诉讼程序;(四)以正式通知、调查命令或类似文件开始(de)行政或监管机关(de)调查程序.诉讼费用指为辩护或调查索赔所发生(de)诉讼费、律师费、专家鉴定费及为提供诉讼保全而支付(de)保证金等合理支出,但不包括被保险公司(de)董事、高级职员、员工(de)酬劳、固定薪资及加班费.被保险人,不论是以单数或复数形式出现,指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个人.被保险个人(de)身份指被保险个人在被保险公司担任“被保险个人”定义中所指之职位及职务,不包括在非被保险公司所担任(de)任何职位或职务.但如果该项职务由被保险公司授权或派任,且经记载或批注于保险单中(de),不在此限.被保险个人指过去、现在或未来在被保险公司任职(de)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清算财产管理人.被保险公司指保险单上载明(de)公司及其子公司.损失是指被保险个人因保险人承保范围内(de)过失行为而依法应付(de)金额,上述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判决给付、或和解金额、诉讼费用.不包括为调查或评估索赔案件所发生(de)费用及依法应缴纳(de)罚款或其他惩罚性(de)违约金;保险期间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de)保险期间.如该期间少于或多于一年,则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de)责任限额为该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de)最高赔偿限额.污染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de)环境保护机构所订定(de)危险物质清单中定义或注明具危险性质(de)任何物质.该物质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热刺激物、沾染物、烟、蒸气、煤烟、酸、碱、化学物质或废弃物.污染物亦包括其它气体、气味、废水、油、油类产品、传染性或医疗废弃物、石棉、石棉产品、噪音等.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公司指所有由被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50%或以上(de)股权或董事选举权或表决权(de),在本保险单上载明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从事业务(de)公司.过失行为指被保险个人在以其被保险个人(de)身份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de)行为可能造成失职、与事实不符(de)陈述、误导性(de)陈述、应作为而不作为等错误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de)行为.二十八、扩展条款延长报告期若本保单由于未支付保费之外(de)其他原因被终止或不续保,被保险公司有权支付保单明细表7(A)项规定(de)附加保险费,以获得保单明细表7(A)项规定(de)自保单终止日或不续保日起(de)发现期,但仅适用于保单终止日或不续保日前发生(de)不当行为.为购买延长报告期,投保人应于保单终止日或不续保日起三十天内书面要求购买,并缴付附加保险费.在延长报告期内提出(de)赔偿请求应被视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商业综合责任险(事故发生制)本保单中的各条款限定了承保范围。
请仔细阅读保单全文,以便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以及承保范围和未承保范围。
在本保单中,“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是指“声明”页所载的指定被保险人以及在本保单项下符合被保险人资格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是指提供本保险的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在第II条–“被保险人”项下符合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人或组织。
带引号的其他词汇具有特殊含义。
参见第V条–定义。
I –承保范围承保范围A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1. 保险协议a. 被保险人因任何适用于本保险单,致使第三者受到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有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遇到的就寻求上述损失赔偿的任何“诉讼”进行抗辩。
但保险人没有义务对本保险不适用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起的损失赔偿为被保险人进行抗辩。
保险人可以,依其自行酌处,对任何“事故”进行调查并且解决由此产生的任何索赔或“诉讼”。
但是:(1) 保险人对损失的赔付金额以第III条–“保险限额”为限;且(2) 保险人就承保范围A或B下的裁决或和解、或者承保范围C下的医疗费用的赔付达到适用的保险限额时,保险人抗辩的权利与义务即告终止。
除非“附加赔偿责任–承保范围A和B”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承保范围不涵盖关于赔付、履行或服务的其他义务或责任。
b. 本保险仅适用于以下“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1)在“承保区域”内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2)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且(3) 在保险期限之前,第II条-“被保险人”的第1段中指定的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授权接收/发出“事故”或索赔通知的“雇员”全部或部分地知晓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已经发生。
如果这些指定的被保险人或者经授权的“雇员”在保单有效期之前知晓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已经发生,则这些“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保单有效期内或之后的持续、变更或恢复都将被视为在保险期限之前已经被知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200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200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2.14
•【文号】保监产险[2007]1571号
•【施行日期】2007.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关
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7〕1571号)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安联集团从事再保险业务的请示》(安联广州发〔2007〕144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2008年度与安联集团(Allianz Societas Europaea)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此复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安顺企业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火灾及附加保险、租金损失保险、盗抢保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通用条件六部分组成。
火灾及附加保险、租金损失保险、盗抢保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件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第一部分火灾及附加保险保险责任第二条承保风险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由以下事故所致保险标的的意外物质损失或损坏(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台风;(五)风暴;(六)暴雨;(七)洪水。
第三条保险标的第一部分中,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或被保险人因信托或委托而持有的财产,且当该财产处于被保险场所时,被保险人负有法律上的责任。
(一)建筑物,包括其固定附着物及装置,但不包括基础和排水系统;(二)库存的商品或原材料;(三)商业办公家具,附属装置及设施,机器,设备和所有其它物品。
第四条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险人将在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下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最高以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该部分所列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限,同时须扣除保险合同明细表中所列明的每项事故相对应的免赔额,除非另有约定。
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露天或在建筑、装配、安装、拆卸、迁移或重改位置时的财物(不包括招牌或霓虹灯招牌);(二)毛皮、毛皮饰衣、珠宝(包括珍珠、嵌与未嵌宝石)、手表、金、银、白金或其它珍贵金属和合金;(三)现金、现金支票和其他有价证券。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动物或植物;(五)因工业用锅炉、废气预热器、涡轮机或使用压力的其他容器或其容纳之物的爆炸或破裂引致自身的损失;(六)由以下事故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1.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火山爆发或其他自然灾害所引致的火灾或爆炸;2. 保险标的的本身特性所引致的自然发热,燃烧或酵燃;3. 保险标的正处于任何形式的加热过程;4. 树林、树丛、草原、丛林或森林的燃烧,无论意外与否,或以火烧来开垦土地;5. 非本保险合同所承保风险引致的污染或感染;6. 火灾发生时或事后的盗窃所致的损失;7. 冰雹,无论其是否由风力驱使;8. 经建筑物开口而进入的雨水,除非该开口是由于台风/风暴/暴雨的直接作用而成;9. 被保险人可以但是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范而导致的积水所造成的损失;10. 地陷或山崩。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人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经投保人投保下列之“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并缴付约定保险费,同意在下列保险期间依据本保险合同,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赔偿请求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已了解并同意,本保险单、保险条款、特别条款、批单,投保书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特立本保险单存证。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保险人对任何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责时的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负责赔偿,但被保险公司已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除外。
二. 公司补偿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责时的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导致的被保险公司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应以被保险公司已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为限。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请求最终解决前,预付因此所产生的抗辩费用。
第二条定义本保险合同内所使用的名词,其定义如下:一、“关联企业”:指在保险期间起始日或之前,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中超过百分之二十但少于或等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为投保人直接持有或经由其一间或多间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
二、“赔偿请求”:指1.任何个人或组织因请求给予金钱赔偿或其他救济(包括非金钱的救济)对被保险人所提起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2.任何个人或组织要求被保险人对特定不当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的书面请求;3.任何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刑事诉讼;4.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特定不当行为提起的行政程序、监管程序或官方调查。
可归因于单一不当行为,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任何单次或多次的赔偿请求,在本保险合同下应被视为单一赔偿请求。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联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发生制)
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本保单中的各条款对承保范围做出限制。
请仔细阅读保单全文,以便确定相关权利、义务以及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在本保单中,“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是指“明细表”所载的指定被保险人以及在本保单项下符合被保险人资格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本公司”和“本公司的”是指提供本保险的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在第二部分-“被保险人”项下符合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人或组织。
带引号的其他词汇具有特殊含义,详见第六部分-“定义”。
第一部分 承保范围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责任一、 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依法对因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风险内导致的第三人受到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本公司依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利及义务协助被保险人就该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
但是,本公司对于不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无抗辩义务。
同时本公司有权自行对任何“意外事故”进行调查并对其产生的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
但是:1.本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总额以本保险单第三部分-责任限额的约定为限;且2.当本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额或和解金额达到本保险单承保范围所规定适用的责任限额时,本公司的抗辩权利或义务终止;除上述规定外,本公司无责任或义务支付其它任何金额、费用或提供其它服务,除非附加赔付部分另有明确规定。
(二)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须发生于“承保区域”内;且2.并非在“明细表”页所载的追溯日(如有)之前、或者保险期限结束之后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3.在保险期限内或者第五部分– “延长报告期”下规定的“延长报告期”内,根据下文的第(三)段,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首次针对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本附加合同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被保险人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10人。
第三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以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须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九十日,均视作同一次住院。
每一保单年度的住院补贴天数最多为一百八十日。
责任免除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四、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五、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企图犯罪、犯罪未遂或拒捕;六、被保险人猝死、或有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缺陷或遗传性疾病;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性病、精神疾病、地方病或职业病;八、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理疗、推拿、针灸、视力矫正、脊椎间盘突出症、中暑、屈光不正、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九、妊娠、流产、分娩及由此引起的伤害;性传播疾病引发的伤害;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一、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十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斗殴、自伤或自杀(无论当时是否神智清醒);十三、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十四、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的运动或特技表演;十五、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十六、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或进行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罢工或恐怖主义活动;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六、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十七、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特别约定、批单和其它约定书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为车辆损失险。
附加险应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为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类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车辆是指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非营业机动车辆,包括原车辆制造厂商固定装置于车上且包括在售价中的零件和配件。
但保险车辆中增加的非由原车辆制造厂商装置,并且不包括在售价中的其他设备,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申报并加保,将不视为承保的零件或配件。
第一部分基本险: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因其它意外事故(非自然灾害性的)引致的保险车辆的物质损失且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的。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具备相应修理资质的修车处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有驾驶员随车照顾的不在此列);(六)他人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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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临床试验责任保单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称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名称如保单明细表中所示)在此同意:本保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保单明细表、定义、承保范围、延伸条款、免责条款、条件、特别条款、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保险人今后以批单形式增加的内容。
被保险人或其他方代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做出的提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所作提议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依据。
保险人将按照本保单的条款和条件,并考虑到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的相关保险期限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或补偿。
但前提条件是,除非本保单经过保险人的授权人员签字同意,否则本保单应视为无效。
安 联 保 险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 签字日期:出单地点:制单人:样本1.保单明细表2.定义本文出现的具有特定含意的词语和表达介绍如下。
2.1. 索赔系指• 由于发生可能成为本保险单赔偿标的的伤害事故,向列名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要求;或者 • 由于发生可能成为本保险单赔偿标的的伤害事故,向附加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方提出书面赔偿要求时,列名被保险人就此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通知。
2.2. 临床试验是指以人体为对象的任何研究,用意在于• 发现或验证某个或多个医药产品的临床药理作用或其他药效作用• 确定某个或多个医药产品是否会出现不良反应• 研究某个或多个医药产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情况目的在于确定这些产品的安全性和功效,临床试验应包括任何非侵入性试验。
根据单个临床试验方案进行的所有研究应视为一个临床试验,不论有多少机构或地区参与到研究当中。
2.3. 损害赔偿系指一切形式的法定补偿性货币损害赔偿,有别于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政府部门(民事或刑事的)罚款或罚金,或遵守公平救济产生的成本,是指由于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伤害事故,被保险人因相关责任的判决或和解而有义务支付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应包括抗辩费用。
2.4. 伦理委员会系指建立并获得承认的任何伦理委员会。
2.5. 知情同意系指:• 研究受试者,或者• 对未成年人负有父母责任的某人或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 无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给出的参与某项临床试验的知情同意,但前提条件是,样本• 相关人员必须是在了解试验的性质、意义、影响和风险之后自由地做出给予知情同意的决定,和/或• 相关人员以书面文件的方式,上面载明日期和签名或者其他标记,表明他的同意,或者• 如果相关人员无法签署文件或在文件上做标记来表明他的同意,即该人员是以口头的方式表明同意,则以口头的方式表明同意时必须至少要有一名见证人在场,必须以书面方式记录下来。
知情同意的证明人包括,由于身体或精神上的无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给予知情同意的某成年人在发病前给予的知情同意的证明人。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惯例,任何形式的知情同意都必须遵守以“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以及相关的规定和标准为基础的适用指导方针。
2.6. 许可部门系指职能政府部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惯例设立的任何许可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部及有关管理部门。
2.7. 责任限额系指保险单明细表第五项阐明的金额,这应是保险人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的每次索赔的最高赔偿责任,以及所有索赔的累计最高赔偿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数量和/或索赔的数量。
责任限额应包括抗辩费用。
2.8. 非侵入性试验系指对获得销售许可的某个或多个医药产品进行的研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相关医药产品依照销售许可的条款以正常的方式向患者开出,并且• 将参与研究的任何患者归于某个特定的治疗策略并非事先由临床试验方案决定,而是属于即时的做法,并且 • 给患者开出某个特定医药产品的决定与将该患者纳入研究的决定无关,并且 • 没有对参与研究的患者应用任何诊断或监测程序,除了那些在特定治疗策略执行过程中通常应用的诊断或监测程序之外,并且 • 运用流行病学方法对研究得出的资料进行分析。
2.9. 医药产品系指• 供治疗或预防人体疾病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组合,或者• 给予人们服用的、以期进行医疗诊断或恢复、矫正、改变人体生理机能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组合。
样本2.10. 临床试验方案系指说明临床试验之目标、设计、方法、统计考虑因素和组织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2.11. 伤害系指个人受到的身体伤害或患上的疾病,包括死亡。
2.12. 雇员系指• 与列名被保险人签订劳务合同或学徒训练合同的任何人员,或者• 为列名被保险人工作的下列人员:o分包商或其提供的人员 o任何自雇人员o被保险人借用或租用的人员,包括从海外国家的借调人员o正积累工作经验的见习人员o经列名被保险人评估认定适合雇用的准雇员o 任何自愿帮忙者2.13. 自留额系指保险单明细表第六项阐明的金额,为所有损失赔偿的第一部分,即每当索赔发生时,在保险人进行理赔之前,应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部分。
2.14. 被保险人系指保险单明细表的列名被保险人和附加被保险人,或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其他方。
2.15. 附加被保险人系指保险单明细表列出的附加被保险人。
2.16. 抗辩费用系指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之内,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的其他方因进行索赔辩护而招致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及其他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雇员(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内部律师)的薪金、工资和福利,及被保险人的行政开支。
2.17. 其他方系指• 应列名被保险人请求而指定的,列名被保险人的任何合伙董事或雇员• 以上任何一方的个人代表样本• 被保险人的个人代表。
2.18. 药用目的系指• 疾病的治疗或预防• 疾病的诊断,或者某种生理条件存在水平或程度的确定• 以各种方式协助或改变避孕过程,或者调查、参与避孕方法• 诱导麻醉• 阻止或干扰某项生理功能的正常运转2.19. 研究受试者是指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下同),不论是否患者, • 作为某种正接受研究的医药产品的使用者或其他治疗过程或产品的接受者,或者• 没有接受任何治疗或使用任何产品,作为对照组而参与某项临床试验的个人。
样本3.保险范围3.1. 法律责任对于任何研究受试者因参与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临床试验项目而造成的伤害,保险人将赔偿列名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承担的在责任限额之内的经济赔偿责任:o 临床试验开始于保险期限之内,并且o 临床试验在中国境内进行,并且o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将临床试验通知保险人并且保险人以书面形式表示认可,并且o 有关临床试验的任何索赔在保险期限或保险期限终止日期后12个月之内首次针对被保险人提出和通知保险人。
3.2. 责任限额根据本保险单,保险人在所有索赔中的责任不应超过责任限额(具体限额见本保险单明细表第五项阐明的金额),抗辩费用应包括在责任限额内。
样本4.延伸条款——对其他方的赔偿4.1. 附加被保险人附加被保险人亦应享受上述第3.1款阐明的承保服务,但前提条件是• 附加被保险人代表列名被保险人实施了某项临床试验,并且• 附加被保险人必须对试验造成的伤害事故负责,并且• 若索赔是针对列名被保险人提出,则列名被保险人本应有权根据本保险单获得赔偿。
4.2. 其他方其他方亦应享受上述第3.1款阐明的承保服务,但前提条件是• 其他方为列名被保险人的合伙董事或雇员:o 应承担临床试验伤害事故责任,并且o 若索赔是针对列名被保险人提出,则列名被保险人本应有权因此种责任根据本保险单获得赔偿,就好像每个合伙董事或雇员被单独指定为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一般,并且 o 在医生或牙医以专业人士的身份开展工作时,不会获得任何赔偿。
• 其他方为上述任何一方的个人代表:o 各方本应根据本保险单获得赔偿;• 其他方为被保险人的个人代表:o 责任为被保险人所招致。
并且前提条件是,• 每一方应遵守、履行并从属于本保险单适用的条款和条件,并且• 相关人员不应拥有根据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权利。
4.3. 责任限额应适用第3.2款。
样本5.免责条款本保险不适用于:5.1. 受雇人员雇员遭受伤害的赔偿责任,除非该雇员是某临床试验项目的研究受试者。
5.2. 合同责任被保险人只根据某协议的条款而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
5.3. 罚款、违约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与下列有关的任何赔偿责任• 罚金、罚款或违约赔偿金;• 惩罚性、惩戒性或加重赔偿和/或由于补偿性赔偿金增值导致的任何额外赔偿; • 由刑事审判法庭命令或裁定的赔偿。
5.4. 自留额条款保险单明细表指明的自留额。
5.5. 伦理委员会和许可部门批准未获得某伦理委员会批准及取得所有负责的许可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部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所有必需的授权和批准的临床试验项目所发生的任何赔偿责任。
5.6. 未达到预期药用目的由于任何医药产品未能达到预期药用目的而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5.7. 蓄意或预期伤害被保险人蓄意为之或能够预期的任何伤害事故所造成的赔偿责任。
5.8. 背离临床试验方案背离商定的临床试验方案或伦理委员会和/或负责的许可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部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而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5.9. 未取得知情同意由于未从任何研究受试者取得知情同意而造成的任何赔偿责任。
5.10.医药产品的继续使用在临床试验结束后继续使用某医药产品造成的任何赔偿责任。
5.11.原已存在的身体症状若原有健康损伤的加剧,或任何身体或精神症状的恶化,公平地说,不论研究受试者是否参与临床试验项目,都将会发生或出现,则此种健康损伤加剧或身体或精神症状恶化所造成的任何赔偿责任。
本样样本6.条件6.1. 先决条件本保险单条款和条件的遵守和履行,应为保险人承担赔偿支付责任的先决条件。
6.2.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签发保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