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教师资格法律法规:第五章 教师
【教师资格】法律法规: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资格证考试必备基础法律法规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教育教学权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自主改革、实验和完善。
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2.学术研究权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活动等权利。
3.指导评价权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具体化。
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章名】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章名】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章名】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2003年颁布)
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适应全省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适应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建设一支数量适当、有序流动、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为目标,坚持有利于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师队伍,有利于教师地位和队伍素质形成良性循环,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有利于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为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师资保证。
第三条教师资格认定坚持属地化原则。
凡户籍、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在河南省境内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省、省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思想品德鉴定结论为合格。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所申报专业与所学专业原则上要求一致或相近。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教师法(法规)199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1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2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5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6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7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8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条例全文
教师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专业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小学、高等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以及为其聘用的非在编教职员工。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专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教师应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教师队伍建设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一领导和宏观调控,促进教师队伍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第六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师队伍建设管理体制,保障教师队伍的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数量适度。
第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录用、聘任制度、合同制度等方式,选拔优秀人才从事教师职业。
第八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进修工作,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九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接受学术研究和理论研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章教师专业行为第十条教师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教师不得教唆、怂恿学生参与违法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虐待学生,不得有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的行为。
第十二条教师应严把教材关、讲台关,不得使用违法禁书和不符合课程要求的教材。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权利和意见,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教育隐私,不得干涉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十四条教师应当积极反对和制止各种形式的不良学生行为,教育学生遵守纪律,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十五条教师应当具备专业素养,不断提高自身学科知识和教学能力,精心备课,讲一堂精彩有效的课。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有关教职工纪律的规定的;(二)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三)有欺诈、贪污、侵占学校财物的行为;(四)以及其他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行为。
上岗考试资料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年10月31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水平,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以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者其他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教师资格证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重点整理
综合素质专题总结之三法律法规重点一、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解读1、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2、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3、第七章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4、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解读1、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2、第二章学生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至七岁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教育法学第五章
第一节 教师概述
(一)教师的法律概念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 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教师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 学工作。符合特定的要求: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 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这是就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
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真题示例: 1.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是( ) A.教育教学权 B.科学研究权 答案:A
C.管理学生权
D.获取报酬权
2.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 A.贯彻教育方针 B.遵守规章制度 C.执行教学计划 D.履行教师聘约 E.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答案:ABCDE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二)教师的义务 1.教师义务的含义
教师的义务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 教育工作者应承担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 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2.教师的义务
(1)守法义务;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义务; (3)对学生进行各种有益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 (5)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提高自身的义务。 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于教育活动产生,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是一
第四节 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一)教师的培养 1.教师培养的含义 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 专业性学历教育,属教师职前教育。 2.师范教育的举办 (1)教师培养机构。各级师范院校是师资培养的专门教育机构。 (2)教师培养的形式。 “定向型”师范教育;“开放性”师范教育;“混合型”师范教育。 (3)教师培养的内容。培养合格教师,要进行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 身心素质和教育专业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其中,教育专业训练定 (1)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是指依法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机构或依法委托 的教育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 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等学校任职人员的高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全文
教师资格条例全文教师资格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五章-教师
教师的义务
《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
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法制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 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霍伊尔(Hoyle)认为,“教师专业发展是指在教学职业生涯的每
一阶段教师掌握良好专业实践所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过程”。
佩里(Perry)认为,“教师专业发展意味着教师个人在专业生活
中的成长,包括信心的增强、技能的提高、对所任教学科知识的 不断更新拓宽和深化及对课堂上行动意识的强化。
司德菲将教师的发展划分为五个阶段:①预备生涯阶段,主要
经济待遇
经济地位是指教师的经济待遇在社会职业体系中所处的相对高度,是 教师在劳动报酬和社会财富的分配、占有和享用的状况。
政治待遇
是指教师的参政议政程度及在社会政治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包括教师 参政的深度、广度、幅度和专业权限、政治待遇和保障等。
职业声望
是社会公众对教师职业的意义、价值及声誉的综合评价。职业声望是 其社会地位的综合体现,直接影响着教师群体的职业权利的实现及教 师个体的心理状态。
教师角色的社会学观
道德权威论(涂尔干) 文化传播论(华勒) 双重角色论(弗劳德) 文化协调论 (米德)
教师的职业形象:教师群体或个体在职业生活中的形象,是其精神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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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2.08•【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教师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工管理的原则,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主管教师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依照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切实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各级教育工会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五章教师基本能力知识点复习
综合素质第五章教师基本能力第一节教育观一、教育观与素质教育观第五章教师基本能力内容简介本章主要考查考生信息处理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写作能力。
要求考生具有运用工具书检索信息、资料的能力,了解一定的逻辑知识.熟悉分析、综合、概括的一般方法,掌握文体知识,能根据需要按照选定的文体写作。
本章内容主要以单项选择题和材料分析题及写作题的形式进行考查,考生需重点掌握运用教育测量知识进行数据分析与处理,比较、演绎、归纳的基本方法,并要培养阅读理解能力与写作能力。
第一节信息处理能力【名师视频讲解本节考点出题】高频考点提要1.计算机的基础知识,Word、ExCe1、PowerPoint的简单操作;2.教育测量数据的分析与处理。
高频考点速记一、中学教师的信息素养(一)信息素养我国信息素养研究者对于信息素养概念的理解有三个方面:(1)对信息有效地检索、评价和使用;(2)对信息进行批判性的思考,并将有用信息变成自己思想的一部分;(3)具有对信息进行主动鉴别,有区别地对待信息的能力。
这里认为,信息素养的核心是“对信息有效地检索分析和使用”。
(二)中学教师应具有的信息素养1.运用信息检索工具获取信息的能力;2.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的能力;3.对经过分析处理后的信息加以运用的能力。
二、信息检索能力(一)信息检索能力是信息素养的基本要求信息检索是指将信息按一定的方式组织起来,并根据信息用户的需要找出有关信息的过程和技术。
信息检索与文献密切相关,又叫文献检索。
文献类型:信息检索能力包括:(1)传统信息检索的能力(工具书检索能力);(2)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检索的能力(网络检索能力)。
(二)工具书检索信息能力1.工具书专供查找知识信息的文献。
它系统汇集某方面的资料,按特定方法加以编排,以供需要时查考用的文献。
2.工具书的种类(1)百科全书:《中学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等;(2)年鉴:《中国教育年鉴》《教育统计年答》等;(3)手册:《中学语文教师手册》《中学英语教师手册》等;(4)字典、词典(辞典):《教育大辞典》《中学化学教师实用辞典》等;(5)名录:《期刊名录》《中国图书馆名录》等;(6)图录:地图、历史图谱、文物图录、人物图录、科技图谱等;(7)表谱:《中国文化史年表》《中外历史年表》《达尔文年谱》《孙中山年谱》等;(8)其他类书、政书。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章名】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章名】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章名】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教师法解读
01
1.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 学改革和实验;
02
2.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 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 分发表意见;
03
3.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 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04
4. 按时获取工资酬,享有国家规定 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体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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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 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和理;
1. 教师职务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1. 教师聘任制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 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01
1. 教师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1. 教师考核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01
1. 教师考核结果的影响
谢谢大家
汇报人:×××
06
6.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
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 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 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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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招教网 微博:@中公河南教师招聘 河南教师资格法律法规:第五章 教师
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只有具备教师的最基本条件,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责的人,才能视为教师。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代表着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来行使管理职权的,居于主导地位。
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它包括三个方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学生品行评定权;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才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1.招聘;2.续聘;3.辞聘;4.解聘。
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即“德、能、勤、绩”4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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