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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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厦府〔2008〕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厦门市服务业的发展,加速提升中心城市的辐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结合厦门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发展服务业,全面提升岛内服务业水平,拓展岛外服务业规模。

到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比2005年翻一番以上,达到 950 亿元以上,年均递增16.5%以上。

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力争达到47%以上;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市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4%以上。

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49%以上;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市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7%以上。

使服务业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到202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0%以上;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市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50%以上。

把厦门建成海峡西岸城市群中服务业最发达、辐射带动能力最强的城市。

二、我市发展服务业的重点领域
根据厦门的产业优势和特色以及我市硬件基础、市场基础和人才基础,今后一段时期,我市要重点鼓励和扶持服务业发展的九大领域:物流业、旅游业、金融业、会展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商贸业、文化产业、中介服务业、房地产业。

优先发展以物流、金融、会展、软件与信息服务、中介服务业为主的现代服务业。

加快发展港口物流、对台物流、陆路物流、保税物流、商贸物流和城市物流配送,加快厦门航空港工业与物流园区的建设步伐,加快完善东渡港区、海沧港区、出口加工区的功能,实现国家对厦门港的定位要求,把厦门港打造成为“长三角”与“珠三角”之间重要的国际航运枢纽港。

做大做强揽货、配送、采购及中转业务,加强两岸航空运输合作,推动境内外大型航空公司在厦门空港设立航空物流分拔中心,提升厦门空港物流水平。

加大海铁联运和区域合作力度,拓展辐射型港口物流业;加大金融业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来厦设立分支机构或区域总部;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提高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加快推进观音山、五缘湾、杏林湾和环东海域等营运中心的建设,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来厦设立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和结算中心;加大对会展业的支持力度,办好“投洽会”、“台交会”、“石材展”等大型展会活动;加快发展以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服务外包为主的新兴服务业;大力扶持
和发展法律、会计、审计、信息、咨询、评估、人才、科技、展览、广告等中介服务业。

大力发展以旅游、商贸、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卫生、房地产等为主的传统服务业。

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开发旅游新产品,着力发展好鼓浪屿等重点旅游景区,进一步发展日月谷等温泉度假项目,办好钢琴艺术节等节庆活动,打造海峡西岸旅游名牌;做好汽车等专业市场规划建设,配合其在我市及周边地区采购商品及物资,吸引境内外大型仓储、分拨中心入驻我市,推进传统批发零售业大众餐饮的改造升级,建设符合现代消费趋势的专业特色街、生鲜食品超市,做大做强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餐饮龙头企业,推动城市配送餐饮业的发展;加快发展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等产业基地建设,吸引台湾动漫、网络游戏产业转移,大力发展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卫生事业,做大厦门文化产业;结合环东海域片区及岛外的开发与建设,引导房地产业发展重心由岛内向岛外转移,支持与引导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近期工作重点:
(一)继续抓好商务营运中心建设、招商、管理等工作。

积极吸引境内外企业来厦设立销售、研发、采购和结算等中心。

同时,认真做好规划建设,通过在环东海域、杏林湾等片区建设营运中心,继续
整合思明、湖里的招商资源,可采取“飞地营运中心”等方式,带动区域发展。

(二)大力抓好港口物流业。

要依托我市航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等资源,用好用足出口加工区等政策优势,进一步提升厦门港口揽货和物流配送能力。

同时,大力发展中转业务,做大做强物流业。

(三)积极发展仓储、配送等商务、流通服务业。

要跟踪境外新型、大型的仓储、分拨中心等物流项目,加强与沃尔玛、家乐福等国际知名零售商的联系,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争取在厦设立其全球采购配送点,统一收购、统一分拨。

同时要主动走出去,加强与周边地区企业的联系,切实把企业需求与我市服务业发展紧密结合,尽可能帮助企业在境内外采购所需产品,降低他们的营运成本和提高效率,以进一步提升我市商贸流通能力。

(四)积极承接国内外服务外包产业。

要大力培育一批具有高增值服务能力的服务外包企业,建设外包商务交易、外包信息咨讯、技术等公共服务平台,同时要将文化创意产业与动漫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紧密结合,进一步抓好动漫业和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五)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完善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各项配套措施。

对我市服务业发展所需人才的户口、住房、子女就学就业、社保、医
保等问题,要认真研究,必要时可结合我市引进人才等政策予以统筹考虑,以吸引大量优秀人才来我市就业,进一步夯实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基础。

(六)积极推进两岸经贸交流合作。

紧抓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机遇,充分发挥我市对台区位优势,打造两岸经贸交流合作平台,推动两岸三通,积极发展两岸客运、旅游、物流、商贸、服务外包以及文化交流等,在建设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中作示范、当榜样。

三、积极实施项目带动
加强我市服务业的软硬件建设,大力提倡行业自律、诚实守信的文明新风。

抓紧推进前场铁路特大型货场、现代物流园区、国际商务营运中心、厦门(新)站综合交通枢纽项目等重点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

推动厦门象屿保税区整合和海沧保税港区建设,加快我市电子口岸、软件园产业基地等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服务业重大项目储备库,策划生成一批服务业项目,推进已开工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四、继续实施品牌带动,创建知名品牌
营造培育、发展、宣传和保护名牌的氛围,充分利用我市的品牌
发展专项资金、厦门市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厦门市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扶持资金等财政资金,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全方位树立厦门服务业企业的品牌形象,培育一批服务业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增强名牌企业、名牌产品的实力和竞争力。

五、推进服务领域各项改革
深化国有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性重组,通过引进战略伙伴或转让部分股权等方式,培育大中型服务企业,提升服务业整体水平;全面推进市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区级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

深化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适度进入;大力推进文化体制综合改革,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推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医疗、食堂等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六、扩大服务业招商领域
完善投资服务业领域的政策,引导和鼓励内资和外资投资我市重点发展的服务业领域;积极推广“零地招商”,利用在建的商务区写字楼以及工业集中区,大力引进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扩大金融保险、通讯、教育、文化、卫生等垄断行业或公共服务业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境外先进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改造和提升我市传统服务业,促进高端服务业的发展;支持和鼓励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来厦投资金融、旅游、会展、中介等各项服务贸易领域,并延伸、辐射到周边城
市。

鼓励境内外现代服务业、新兴服务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商务营运中心。

支持市域外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际知名服务业品牌企业、金融机构在我市已开发的商务营运中心区购买楼房设立采购中心、研发设计中心、营销中心和结算中心等。

七、支持企业“走出去”
建立相应的服务平台,支持鼓励工程承包、国际劳务输出、旅游、餐饮、中介、展览、房地产、金融等服务业有竞争优势的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

积极承接国内外服务外包产业,特别是周边地区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尽可能帮助他们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努力打造海峡西岸服务外包中心,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

八、放宽准入条件
放宽服务业投资领域。

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外,凡符合各行业准入条件标准的,都给予鼓励和支持。

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11号文有关规定,工商部门放宽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简化审批手续。

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外,内资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定;外资企业经营范围经审批后,办理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九、落实税费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给予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港口相关收费,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港口实际收费标准。

十、营造公平守信的市场环境
鼓励服务业企业成立行业协会或跨领域服务联盟,研究制订本行业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则,开展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平等竞争、自我约束、行业自律的行风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引导服务业企业做好自我约束、健康发展。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大力营造提倡行业自律、诚实守信的文明新风,建立和完善服务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其纳入全社会征信服务系统,并在就业、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等公共服务中共享信息,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整顿和规范服务业市场经济秩序,严格行业规范,依法打击侵权、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保护服务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市场奖惩制度和清退机制。

根据国家出台的鼓励类服务业用电、用气与用水价格政策,及时调整我市鼓励类服务业用电、用气与用水价格。

电力、水务部门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11号文要求,尽快调整商业用电和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价格。

建立健全服务业的标准体系,推进服务业标准与国际接轨,重点推动商贸、旅游、餐饮、现代物流等行业的标准化,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

十一、制定土地保障规划
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区域内,规划适合发展服务业项目的用地,优先保障服务业重要项目发展用地,吸引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和新兴领域中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的服务业项目落地。

十二、加大服务业投入
调整政府投资结构,创新资金使用运作方式,加大对服务业关键
领域、薄弱环节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投入。

建立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从2008年起,以2007年服务业发展资金为基数新增安排1亿元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优先发展的服务业领域和服务业公共平台建设。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业,建立健全政府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机制,用好用足建设投入资金,以取得更好的服务业发展效益。

十三、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鼓励民营、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进入高端人才服务领域,积极吸纳海内外高级人才到我市创业发展。

建立学校与社会合作进行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新机制。

实施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有计划地在我市现有高等学校增设服务经济和服务管理学科。

鼓励发展培训业,积极引进具有国际品牌的一流培训项目,采用网络、远程培训、多媒体、模拟仿真技术等现代教学手段,提高我市培训水平。

健全人才使用机制,建立健全服务业人才信息库和人才服务机构,培养专业的人才队伍,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十四、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
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预测制度,加强对各服务业的统计、运行监测分析,完善部门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及时、全
面、准确地掌握服务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与趋势,更好地为科学决策服务。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协调机制。

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研究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编制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相关部门编制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促进服务业发展项目的生成。

抓好落实工作。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围绕本实施意见及时提出配套的政策措施,要对本实施意见进行任务分解,逐条细化、逐条落实,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年度计划和实施项目,要科学合理地配置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明确各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实加大我市服务业发展力度。

各区应设立服务业发展工作机构和服务业引导资金,以引导和促进本地区服务业发展。

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把服务业发展列入各区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指标体系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宣传,营造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服务业健康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05月04日实施日期:2008年05月04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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