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案例集》阅读心得一: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制度急需明确
《非居民案例集》阅读心得二: 探秘外资企业清算所得征税的来源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非居民案例集》阅读心得二: 探秘外资企业清算所得征税的来源【标 签】外资企业,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赵国庆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案例集》中有一个关于“对清算资产增值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案例。
案例的基本情况是:A公司是韩国出资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与2005年10月,注册资本为20万美元。
由于外部环境原因,该公司经营到2009年准备注销清算,清算期自2009年11月11日开始,至2010年3月23日结束。
A公司于2009年11月提出注销税务等级申请。
清算终了时的剩余财产全部为货币资金,共计336万元。
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179万元。
全部分配给投资方,已代扣代缴所得税并上交国库。
分配后剩余的所有者权益为158万元。
清算结束后,该公司打算将158万元支付给韩国投资方,汇兑成美元为23万美元,超过韩国投资方起初20万美元的投资成本,增值3万美元,换算成人民币为21万元。
税务机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的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因此,韩国投资方所取得的剩余资产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该被确认为韩国投资方的投资转让所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万元人民币。
这个案例其实很有意思。
文章的标题是“对清算资产增值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我们要好好探究一下,这个3万美元的增值究竟来源于何处,这个对于我们理解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原理很有帮助。
我们可以回顾一下这个案例,一个韩国独资企业,从案例情况看,成立后一直也没有任何增资或股权转让行为。
这家企业在清算时全部为现金,且所有未分配利润全部分配给了韩国投资者,并已经扣缴了股息所得税。
关于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思考讲解
非居民税收管理可以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所有非居
民纳税人都要按照同样的税收政策纳税。
02
降低企业成本
合理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因为企业不需要为不同
的非居民纳税人分别处理税务问题。
03
鼓励企业走出去
非居民税收管理可以鼓励企业走出去,因为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
优惠和支持,从而在海外市场上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对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作用
促进国际贸易
非居民税收管理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因为各国之间的税 收政策可以相互协调,从而减少国际间的税务纠纷和摩 擦。
吸引外资
合理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可以吸引外资,因为外国投资者 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支持,从而增加其在中国的 投资意愿和投资量。
风险管理
非居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防范税收风险 。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制定应对风险的措施。
税务争议的解决与法律救济
争议解决
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如发生税务争议,非居民企业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 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救济
如非居民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 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寻求民事赔偿等。
优惠目的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优惠政策旨在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强国际合作。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针对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 策。
实施难点
在实施这些优惠政策时,存在一些难点和挑战。例如,如何准确界定符合优 惠条件的纳税人、如何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 政府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
03
非居民税收征收与管理的具体问题
财税实务:《非居民案例集》心得三:关于境外设计费的税收性质界定问题
《非居民案例集》心得三:关于境外设计费的税收性质界定问
题
总局《非居民案例集》中披露了这个一个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香港某建筑设计事务所进行工程设计,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的设计费。
税务机关当初判
断认为,如果B事务所为该项目提供的主要是园林景观、室内装修设计,这些行为具有著作权和知识产权使用的性质,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但是,后来在税务机关的处理中,对这份合同并没有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而是由于B事务所在境内提供劳务时间超过6个月,应认定为常设机构。
从而税务机关按照常设机构对B事务所进行了征税。
但是,这个案例中其中有一段话可能体现了税务总局对于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区分的重要判断标准,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在这个案例中,有这么一段话“税务人员了解到,B事务所受聘担任此项目的工程顾问,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为
项目提供规划、建筑、施工、园林、结构的设计顾问服务。
鉴于B事务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仅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劳务,劳动成果归客户所有,不涉及著作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许可适用。
因此,A公司支付的所得应界定为提供劳务所得。
界定为提供劳务所得,在境内外劳务划分标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
关于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思考讲解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成果与不足
1
提高了纳税遵从度
2
不足之处
3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成果与不足
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缺乏对纳税人的个性化服务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未来趋势
01 02 03 04
完善法律法规 提高征管效率 优化纳税服务 强化国际合作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跨国企业的逃避税问题 数字化带来的征管挑战
为了确保非居民纳税人能够明确自己的税收义务,应该制定更加清晰、明确的税收政策,包括纳税义务、税率 、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建立完善的税务法规体系
为了保障非居民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应该建立完善的税务法规体系,包括税务管理、税务检查、税务仲裁 等方面的规定。
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
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为了更好地管理非居民税收,应该建立专门的非居民税收管理机构,负责非居民纳税人的登记、申报、缴纳等管 理工作。
简述
简化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征管程序, 如减少审批环节、推行电子化申报 等。
启示
我国可以借鉴这一经验,提高税收 征管效率,降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 成本。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未来展望
方向一
加强信息化建设
内容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化申报、网上办税 等便利措施,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目的
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成本。
企业所得税
02 对非居民纳税人在征税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取得的营业收入、利润等企业所得征收的税款。
财产税
03
对非居民纳税人拥有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征收的税
款。
非居民税收的意义
1 2 3
关于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讲解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招商引资力度逐年加大,频繁的跨国经济活动创造了大量非居民税源。
在对非居民税收进行管理时,非居民纳税义务判定难度大、境内外收入划分缺乏合理标准等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针对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应严格执行非居民税收法律政策、对非居民实施属地原则下的专业化管理等建议。
【关键词】非居民;税收管理;思考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呈现出快速、持续、稳定增长的良好势头。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 O发表的最新全球贸易报告,我国对外贸易在世界的排名已由1989年的第15位跃居2006年的第3位。
对外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为税收增长提供了的机遇,同时也衍生出了许多税收征管中的新课题、新难点、新挑战。
一、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原因(一境内企业自觉履行扣缴和申报义务的意识不强从日常管理情况看,部分境内企业、单位在业务发生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扣缴税款的自觉意识淡薄,一般都是在售付汇管理制度制约下,向境外支付外汇被银行要求到税务机关开具税务证明时,才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这样造成了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企业不能根据税收管理需要提供充分的情况说明资料;税务机关的审核调查时间较紧,难以保证工作质量,有时还会造成境内企业支付汇延滞;境内企业在与境外企业谈签合同时未考虑税收因素,造成履行合同被迫负担应由境外企业负担的所得税。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境内企业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自身利益意识不强,预提税政策不了解,忽视税收事项, 履行扣缴义务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境外企业存在逃、避税侥幸心理,利用境内企业急于合作或减低成本的心理帮助其逃避中国税务机关管理,或利用税收协定规避中国境内纳税义务, 往往是偷税、避税兼用。
(二税收政策的缺失加大了非居民管理难度随着外国企业对华业务的拓展,利用税收协定和国内政策政策概念的模糊或缺失进行避税逐步成为了外国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
以常设机构为例,缔约国居民临时来华提供劳务时,需按照协定规定判定其是否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常设机构判定的难点及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等概念的认定问题,税收协定未作具体解释,国内税法也仅概括了判定原则,虽具指导意义,但可操作性有限;劳务提供时间的计算问题,构成常设机构的境内劳务时间限制使非居民利用合同进行筹划,在合同中明确境内劳务时间不足六个月,以逃避境内纳税义务,而劳务提供时间真实性的核查非常困难,如企业不全面、完整的真实申报境内劳务时间,税务部门通常难以认定其虚假申报。
非居民实务案例分析之特许权使用费
⾮居民实务案例分析之特许权使⽤费⾮居民实务案例分析之特许权使⽤费特许权使⽤费概念及涉税事项特许权使⽤费的定义国税函[2009]507号⽂:“特许权使⽤费是使⽤或有权使⽤⽂学、艺术、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线电或电视⼴播使⽤的胶⽚、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或秘密程序所⽀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或有权使⽤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税务规范性⽂件对于特许权使⽤费所涉及的范围是⽐较⼴的。
也就是任何⼀些商业或者科学的⾏为,从宏观⾓度上,都会和特许权使⽤费沾点边。
所以在实务操作当中,对特许权使⽤费和⼀些技术,企业在常常会有困惑和理解的混淆。
特许权使⽤费的涉税事项a、纳税主体纳税主体涉及到纳税⼈和扣缴义务⼈。
纳税⼈实际上是⾮居民的企业,也就是境外的企业。
⽽⾮居民特许权使⽤费的纳税事项是按照源泉扣缴的征税⽅式去征收税款的。
源泉扣缴是指⾮居民企业会指定⼀个扣缴义务⼈,扣缴义务⼈⼀般是⽀付款项的这⼀⽅。
所谓的源泉扣缴就是谁⽀付款项谁⽀付税款,⽀付税款的⼀⽅是扣缴义务⼈,当然,税款最终的承担⽅应该是境外的⾮居民企业,也就是⾮居民的纳税⼈。
但是⾮居民纳税⼈会不会再把税款重新⽀付给扣缴义务⼈呢?这个税务局是不管的,税务局只要从扣缴义务⼈那边拿到相应的税款就可以了。
在商业安排中,经常会跟第三⽅或者关联⽅签订相应的服务合同、技术合同。
如果扣缴义务⼈⽀付税款,⼀般境外服务提供⽅期望拿到的付款、服务费是净额,服务提供⽅是希望税是直接由扣缴义务⼈去承担的。
这样的话,扣缴义务⼈计算税款的时候,可能就要去进⾏倒算。
也就是说,如果跟关联⽅签订的协议,关联⽅相应的特许权使⽤费在境外⼜是可以进⾏抵免的情况下,⽽最终企业所得税税款是由扣缴义务⼈承担的,扣缴义务⼈就要去进⾏倒算,⽀付给关联⽅的钱就是相应扣完税的净额。
b、实际征收率实际征收率和税率是不⼀样的,特许权使⽤费的法定税率,在企业所得税法当中所规定的税率是20%。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总结
基金税收
差价收入,免征
卖出—1‰, —免征Fra bibliotek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机构投资者
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的差价收入—征收, 非金融机构的差价收入—免征
无 免征
基金税收总结
营业税 印花税 所得税 对证券市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买入 对基金取得的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 利息收入,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息红利按照 10%收取。注:基金分配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征收企业所得税 差价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①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③国债 利息—免征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 无 免征 征收:①股息(10%);②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 (20%);③储蓄存款利息(20%);④封闭式基金分 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税 款由封闭式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总结(2023年1月更新)
“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总结(2023年1月更新)本篇详细讲解“非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本文长期更新,欢迎关注、赞同和收藏。
)•首先,明确“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再次,确定“非居民个人”的个税征税范围,•最后,按照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算和缴纳税款。
非居民个人是谁?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在中国无住所是指因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等原因在中国有经常性住所。
•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哪些所得需要缴税?一、来源地: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类别:(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非居民个人应当缴纳上述所得。
各类所得如何计算和缴纳税款?一、工资、薪金所得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月收入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思考讲解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思考新华社2008年1月20日称兰州市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几乎是一个盲区。
通过调查发现,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一是非居民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料信息税务部门在现有体制下难以获得,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
二是对外国企业的税收宣传力度不够,内容缺乏针对性。
三是非居民税收管理手段单一,没有将税收情报交流、合作和反避税的国际税收管理手段综合运用在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涉外税收部门始终处于被动状态。
四是从事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税收人才缺乏,难以满足开展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按照前文的标准,我市的非居民管理情况也不容乐观。
一、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我市的现状今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国际惯例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首次将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提到与居民企业比肩重要的地位,随着经济全球化持续深化发展,非居民企业税收所占份额将逐步提高,新法对该内容的规定具有高度的战略前瞻性,对今后开展好这项税收管理工作起到巨大的推进和指导作用。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是指我国政府对非居民企业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以及对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行使相关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活动。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完善的制度和熟悉制度及相关业务知识的管理人员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
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的主权,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不受到损失;其次是符合国际惯例,能够使我国企业在国际间的经济贸易以及金融科技领域的交往中享受到对等的待遇;还有能够增加财政收入,并使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个税案例计算集锦第六期(非居民个人)
个税案例计算集锦第六期(非居民个人)圣诞快乐本期为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集锦的第六期,对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总结。
祝大家圣诞快乐!1一、什么是非居民个人(一)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一定无住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也一定不满183天。
(二)住所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三)居住天数1.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案例: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
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2二、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近年来,跨国交易、投资、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税源较为分散且隐蔽,管理难度加大,这部分税收流失问题日益凸显。
由此,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在我国逐渐得到了重视,,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3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号)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11号)等文件,为了防范和降低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风险。
税务部门要在不断开拓新思路,狠抓大企业跨国税源控管的同时,积极探索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新方法、新途径。
一、对非居民企业的再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专门在第五章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作规定。
美国船级社派人来为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船板检验服务,就其取得网的这部分检验费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我市非居民税收管理现状的调研,发现非居民税收管理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非居民税收管理认识不足,没引起足够重视在我市,许多单位并不了解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对非居民企业缺乏认识,极个别单位甚至对市局转发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相关文件根本没有过目,拿到文件就摆放在一边,重视程度不够。
一提起“如何开展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这类问题,得到的答案都是:我们这里并没有非居民企业。
而实际上,非居民企业的无形之手早已伸到了我们的地盘。
曾经有基层国税机关咨询过这样一个问题:非居民企业来我市进行权益性或债权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配收入(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作为主管税务机关该如何判定是否征税?很明显该基层国税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认识严重不足。
(二)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有待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对税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的要求,既要懂得专业性很强的国际税收业务知识、熟悉外语、掌握国内外财务会计,又要懂合同、外汇、贸易和法律知识。
非居民案例集
《非居民案例集》阅读心得一: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制度急需明确赵国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最近看到总局编印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案例集》中的一个案例,案例的基本情况是某上市公司2009年4月27日公告了2008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3原(含税)。
上市公司当地国税机关通过查询该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发现,截止2009年3月31日,有一家QFII为公司第十大流通股股东。
因此,国税机关对于上市公司在向QFII支付股息时是否扣税进行了调查。
对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的税收扣缴问题,政策上比较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这个并非本文关注的重点。
但是,国税机关在这个事件的跟踪调查过程中反映的一个情况值得我们关注。
当地国税机关在和企业多次沟通后,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确认单》,通过确认单国税机关发现,该上市公司在向QFII支付股息时,已经履行了税收扣缴义务,不过是按10%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
但是,根据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性质的登记上将QFII列入了自然人投资者项下,从而上市公司在进行税款扣缴时对QFII直接按个人投资者履行了税款扣缴义务。
这里案例最后以上次公司向当地地税部门申请退税后,重新按企业所得税履行了扣缴义务而结束。
但是,这个案例暴露出来的情况值得我们关注,在股东的身份性质的认定上,我们对于QFII以及与之类似的境内各种证券投资基金,在股东的身份性质上究竟应认为自然人还是企业,这个直接影响到税款的扣缴机制应该如何设定。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汇报人:2023-12-08目录CATALOGUE•非居民税收管理概述•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核心概念•非居民税收管理流程•非居民税收管理挑战与解决方案•非居民税收管理案例研究•研究结论与展望01CATALOGUE非居民税收管理概述0102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没有永久居留身份,且在该国或地区没有住所的纳税人。
非居民税收是指针对非居民纳税人所征收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非居民税收管理涉及跨国纳税人,其税收权益和义务与居民纳税人有所不同。
非居民税收的来源和流向与居民税收有所不同,涉及跨国间的资金流动和收益分配。
非居民税收的管理涉及到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需要遵循国际税收规则。
有利于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行为,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
通过对非居民纳税人进行合理的税收管理和征收,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支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
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有助于保障国家税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合作。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性02CATALOGUE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核心概念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一国对具有本国居民身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取得的来自境内及境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进行征税的权力。
非居民税收管辖权一国对非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及境外的全部财产和收入进行征税的权力。
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和国籍标准。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税收问题的协议。
适用范围、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对所得和财产的征税、避免双重征税方法、消除税收歧视、加强税务合作等。
税收协定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税收协定的概念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或提供劳务时所采用的非正常价格。
转让定价的概念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
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转让定价采取措施,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足和低效性以及利用税法规定上的差异或缺陷来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税务稽查案例精选》读后感:企业如何防范税务风险
《税务稽查案例精选》读后感:企业如何防范税务风险第一篇:《税务稽查案例精选》读后感:企业如何防范税务风险企业如何防范税务风险——《税务稽查案例精选》读后感日也用了两周时间,把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的《税务稽查案例精选》这本书仔细地读了一遍,受益颇深。
这本书由一批领军人才税务稽查班的学员集体创作,案例都是改编于每个人的一些工作实践,凝聚了一个团队所有人的思想和智慧。
读过之后,让我内心很受启发,这本书从税法稽查实践的角度让我理解了企业应该如何更好地去规范税务风险——了解每一个业务环节的涉税问题,用税法约束和规范企业管理。
下面就通过书中的两个小案例谈谈我的一些学习感悟吧!书中的案例10:通过真实的合理怀疑——某海上运输有限公司偷税案。
这个案例主要的违反税法行为是:隐匿账簿少列收入和适用税目错误少交税金。
书中描述的税务人员从细节出发采用外围检查寻找突破点,搜集到了该公司的违法铁证,并且在最后对该税务问题法理评述中,对该公司从事“海上运输”观光业务应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目的理由及相关规定做了详细分析,对税款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偷税行为是否可定性为偷税做了详细的法理分析并寻找相关征管实践支持,还指出了由于总局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存在的基层执法风险。
税务人员的职业敏感及办案能力让我折服,由此也联想到自己曾经实务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在营改增之前就经常会为收到的发票到底属于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弄不清,记得当时有一个“水质检测费”的发票,对方单位出具的是地税发票,而根据2013年8月营改增的税目我认为应该属于增值税税目,所以就拒绝收取对方发票。
因为根据规定如果属于营改增后应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而错误取得其他发票,该发票是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
而今年全面营改增后,许多的地方政策指引及解释更让我们感觉不知所措,这就更需要我们财务人员具有更清晰的法理分析能力,遇到问题要多寻求税务机关政策指导,了解营改增后各个税目的内容、税率及相关规定,不仅自己更好地依法纳税,也能够对单位相关业务的成本票据有一个更清晰的认知与判断分析,从源头上规范业务环节,控制税务风险。
非居民税收制度及会计处理技巧的研究与应用
非居民税收制度及会计处理技巧的研究与应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交流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的贸易和投资越来越频繁。
这种国际交流不仅给企业经济活动带来了迅速的发展,同时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这个背景下,非居民税收制度及其会计处理技巧的研究与应用愈发重要。
一、非居民税收制度的概述非居民在我国国内从事经济活动或者获取的来自我国的所得,应纳税并缴纳税款。
我国的税法对于非居民纳税有着特殊的规定,即非居民税收制度。
非居民税收制度包括三部分内容:征收的第一环节、税基管理的第二环节、税收征管的第三环节。
其中,征收的第一环节主要涉及到非居民的纳税义务、纳税方式和计税办法;税基管理的第二环节主要是对非居民纳税人在我国所得采取有关预扣、征收、缴纳税款的基础管理事项的规定;税收征管的第三环节主要是采取企业核算要点的稽查方式,对非居民纳税人的所得情况进行核对。
二、如何判断居民身份和非居民身份如何判断居民和非居民呢?简单来说,居民身份以法定居所为界限,非居民身份以实际经营活动的地点为界限。
一般情况下,如果养老、住房公积金等社保缴纳地点均在中国内地,这样的个人就应被认为是居民身份;而海外劳工或在国外创业、工作的人士,应该被认为是非居民身份。
对于企业来说,非居民企业也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以实际经营的地点为判断标准,那么非居民企业则就不在中国境内。
通常来说,非居民企业如果不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或者仅仅是为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等,那么在税务上应被认定为非居民企业。
三、非居民税种及税率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其税种和税率也有一定的规定。
一类是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其适用税率为20%。
二类是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其适用税率为10%到25%不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同类型的企业是有所不同的。
三类是非居民房产税,征税机构是留学人员、海归、外籍人士在我国拥有的房地产,缴税面积等按规定进行计算。
四、非居民税收会计处理技巧非居民税收的会计处理技巧是企业必须掌握的重点领域。
非居民年度总结
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士在我国工作和生活,其中不乏非居民个人。
他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本文将针对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对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进行总结。
二、非居民个人所得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工资、薪金所得2. 劳务报酬所得3. 稿酬所得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 经营所得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 财产租赁所得8. 财产转让所得9. 偶然所得三、非居民个人所得免税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非居民个人所得纳税方法1.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2.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所得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经营所得:按照所得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按照所得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非居民个人所得纳税税率非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
具体税率如下:1. 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分为7级,分别为3%、10%、20%、25%、30%、35%、45%。
2. 比例税率:适用于其他所得,税率为20%。
六、非居民个人所得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应当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总结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与思考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跨境经济活动的增加,非居民在境内的税收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对于我国税务部门,有效管理非居民的税收事务,保障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是维护中国经济发展和税收秩序的重要任务。
在当前形势下,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实践和思考显得尤为重要。
一、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背景和特点非居民税收管理主要涉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在我国的经济活动所应纳的税费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税务机关需要关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纳税主体区分。
法律规定,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的收入应按照不同纳税主体进行分类纳税,如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经营者等。
2、税收范围以及适用税率。
中国税法对于不同种类的收入,规定了不同的应纳税项和适用税率。
当境外个人和企业在我国进行经济活动时,应根据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3、税收征收与征收方式。
非居民在境内所得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查验、限期自行申报、委托代扣代缴等方式进行征收。
非居民税收的实行,不仅能够控制经济活动,促进经济成长,而且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公平和合理。
二、非居民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对于非居民的税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1、税务部门的监管不够强硬,相对于国内居民的税收管理,努力度不够。
2、对于非居民的税收规定,执行困难,容易出现违法经济活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
3、在实践中,所采取的税收征收方式不够灵活,往往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问题。
4、税务部门对于境外的企业和个人的情况了解不够,缺少有效信息搜集和分析。
三、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改进与思考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帮助税务机关更加有效地管理非居民税收事务,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非居民税收行为的监管力度。
税务机关应该对于非居民的税收征收进行全程跟踪,强化对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力度。
2、建立有效的信息搜集和分析机制。
利用技术优势,通过信息搜集与分析,了解非居民纳税实际情况,发挥信息化在税收管理的优势。
从南通一案例看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
从南通一案例看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从南通一案例看如何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南通市国税局直属分局通过第三方信息得知某企业外国投资方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交易金额达733万元,同时该企业外方获得2008年利润分配356万元,经核查,补征预提所得税79万元,缴纳滞纳金4.1万元。
具体案情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
南通A公司成立于2006年,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元。
外方香港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X公司)占股25.2%。
该公司2007年进入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二)交易情况。
2009年1月8日,香港X公司与维尔京W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南通A公司25.2%的股权转让给维尔京W公司,转让价格为733万元,转让收益=733-1200*25.2%=431(万元)。
协议规定维尔京W公司应于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香港X公司。
同时,南通A公司于2009年1月13日召开了董事会,决定将2008年度未分配利润按出资比例全额分配给各投资方,香港X公司获得分配利润356万元,南通A公司于2009年3月6日向中国某银行办理了购汇手续并将356万元汇给香港X公司(南通A 公司就该笔款项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付汇证明)。
(三)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直属分局向南通A公司下达书面通知,要求其积极协助履行扣缴事宜。
南通A公司积极与香港X公司联系并取得其授权办理涉税事宜的委托书,香港X公司同意南通A公司履行协助扣缴税款事宜,并于2009年4月24日办理了补充申报手续。
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国际体会
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国际体会证券市场税收制度是指与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或其行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制度规定。
具体而言,它是指对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投资、赠与和继承所课征的各类税收。
从共性方面看,它们都具有聚集税收收入、调控证券市场、调剂社会收入分派的作用。
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随着证券市场的进展而日臻完善。
由于证券税制所具有的独特的治理证券市场的政策功能和增进证券市场健康进展的作用,世界各国无一不通过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进行治理和调控,充分发挥税收在证券市场中的调剂作用。
大多数国家(地域),尤其是经济进展水平和证券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国家(地域)在证券课税方面进行了多方面富有成效的探讨,在长期实践中积存起了丰硕的证券税制体会。
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成熟度与发达国家相较存在专门大距离,但由于各国证券税制目标的一致性,通过证券税制的国际比较,对我国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具有必然启发,为完善我国证券税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国际体会。
一、成立完整、科学、系统的证券课税体系不管美国、日本仍是欧洲国家,其证券交易都具有一个统一的市场和相对集中的交易场所,成立起了中央结算交收系统和证券记录存管系统,使得交易大为简化。
一国的证券市场越发达,其证券税制的体系也就越完善。
而一个完善的税制体系表此刻它的税收与税率设置是不是充分表现公平与效率的原那么,是不是充分考虑到税收征管的方便性,是不是充分平稳了中央政府与地址政府的利益关系。
通过不断地修改和补充,目前大多数国家(地域)已大体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证券税制体系,要紧表此刻:1.证券课税的覆盖面较广。
证券课税大体上涵盖了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场内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在内的几乎全数的证券市场和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和衍生金融产品在内的几乎所有金融产品,证券课税的覆盖范围相当宽。
2.实现了由单一证券税制向复合证券税制的转移。
为便于对不同环节课税,在不同的投资环节如发行、交易、所得、遗赠等方面设置不同的税种,实现了由单一证券税制向复合证券税制的转移。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国应该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但由于非居民企业税源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其征税事项繁杂且特殊,给我们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一、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困难(一)境内居民企业协管到位难对非居民企业来源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财产收益的税收管理,依赖于我国境内企业,需要境内企业及时提供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有关的合同资料,并按时扣缴税款,协助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进行征管。
但目前,我国境内企业协管尚不到位:1、税务机关政策宣传不够。
非居民企业税收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专业性较强,境内企业对非居民税收政策还比较生疏,亟需税务机关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如在济南市开展的2008年度金融行业税收检查中,大部分境内金融企业未提供其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资料,也没有扣缴对外支付的股息、利息所承担的预提税。
2、境内扣缴义务人扣缴不到位。
一些发生非居民业务的境内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或是不甚了解,把源泉扣缴协管错误地当成“份外事”,或是对代扣代缴义务有所了解,但怕影响对外经营合作和交往,而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如2009年初,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支行到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开具付汇证明,主要业务是工行济南××支行与工行几家海外分行签订融资协议,给国内企业办理进口业务融资。
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在按规定办理付汇凭证的同时,对该单位2008年对外支付利息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2008年向国外银行支付利息550万元,但该行扣缴税款意识淡薄,在融资业务发生时,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海外融资业务的合同资料,也未能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3、扣缴手续落实不够,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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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案例集》阅读心得一: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制度急需明确【标 签】非居民,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赵国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最近看到总局编印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案例集》中的一个案例,案例的基本情况是200942720080.3
某上市公司年月日公告了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股利原(含税)。
上市公司当地国税机关通过查询该公司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发现,截止年
200920093 31QFII QFII
月日,有一家为公司第十大流通股股东。
因此,国税机关对于上市公司在向支付
QFII
股息时是否扣税进行了调查。
对于中国居民企业向支付股息的税收扣缴问题,政策上比较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QFII
200947QFII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股息、红
10%
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这个并非本文关注的重点。
但是,国税机关在这个事件的跟踪调查过程中反映的一个情况值得我们关注。
当地国税机关在和企业多次沟通后,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QFII 司出具的《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确认单》,通过确认单国税机关发现,该上市公司在向支
10%
付股息时,已经履行了税收扣缴义务,不过是按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
但200947QFII
是,根据国税函〔〕号的规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10%
应按缴纳企业所得税。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性QFII QFII
质的登记上将列入了自然人投资者项下,从而上市公司在进行税款扣缴时对直接按个人投资者履行了税款扣缴义务。
这里案例最后以上次公司向当地地税部门申请退税后,重新按企业所得税履行了扣缴义务而结束。
但是,这个案例暴露出来的情况值得我们关注,在
QFII
股东的身份性质的认定上,我们对于以及与之类似的境内各种证券投资基金,在股东的身份性质上究竟应认为自然人还是企业,这个直接影响到税款的扣缴机制应该如何设定。
QFII
我们在实务中了解的相关情况来看,不仅是,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所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者身份认定上都列入了自然人投资者项下,这就导致了上市公司对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时都按照个人投资者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这一做法也是有依据
199855的,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
〕号
)的规定: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
20%
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
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但是,我国最新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因此,如果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是个人投资者,则不存在问题。
但是,如果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是企业投资者,实际导致了其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负担。
个人观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个人认为这条规定实际上明确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征税机制。
既然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而非由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公司或基金托管人承担,我们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征税机制应该采取类似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
[2008]159
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中明确的合伙企业“穿透税制”,即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产生的收益,应直接由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纳税,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为企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为个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实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目的。
在具
体征税机制设定上,可参考国外的做法。
好像记得台湾的税法中,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基金持有人在实际取得收益时纳税。
我国的金融创新不断发展,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的金融业务不断出现。
例
FOF
如,我们既有证券投资基金,还有券商开发的基金中的基金(),这些新的金融产品究
SPV
竟应该如何纳税,资产证券化中的如何定性,收入的性质、纳税的期限、扣缴的机制如何建立,急需我们出台与之相对应的信托税收制度,否则金融创新会因为税收政策不明确,而产生很大的事后风险。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