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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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教材第六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
入收缴管理办法第一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省直非税收入改革发展的需要,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实行网络建设,建立银行代收系统,增强非税收入收缴的透明度。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非税收入包括的范围是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单位其他非税收入。
一、建立新的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
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在代理银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即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以下简称财政汇缴专户。取消原主管部门和所属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对于所属单位级次多、分布比较广的部门,可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为其所属的每个独立核算的执收单位设立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财政汇缴专户只用于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入收缴,不用于单位的支出。
随着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取消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程序
改变现行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通过过渡性账户层层上解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一账户的收缴方式,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三、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体系
省直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以下称《缴
款书》 , 《缴款书》由代理银行或执收单位填制,缴款人通过代理银行将非税收入
缴入省级国库、省级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书》纳入票据管理体系,其
第六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113信息包括,执收单位、开票日期、缴款书编号、组织机构代码、缴款人姓名、收入项目编码、缴款金额等内容。《缴款书》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放、核销、管理。
四、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是负责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以及
《缴款书》、收费票据的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 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时办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汇划清算和信息反馈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及所代理预算外资金收缴的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节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
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省级财政专户属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
录、核算和反映省级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和支出活动的账户。该账户用于收缴省级
单位预算外资金,与省级财政汇缴专户清算,以及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拨付。省级财政专户的设立。省财政厅根据非税收入规模和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的缴款情况,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代理银行,并报厅领导审批,向社会公布。省直各执收单位可直接向财政专户缴款。
省级财政专户按执收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并按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预算单位设置支出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二、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对于所属执收单位级次多、分布广、情况复杂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由省财政厅为其所属执收单位开设省级财政汇缴专户。
省级财政汇缴专户,是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在代理银行为执收单位设立的,用于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以及省级国库与省级财政专户进行清算的银行
114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教材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执收单位预算外
资金的(非税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当天余额为零。
省级财政汇缴专户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设立。省财政厅通过招投标确定
若干代理银行后,书面通知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从中选定一家代理银行并通知所属执收单位,就近选择该代理银行的营业网点作为开户银行。执收单位设立省级财政汇缴专户的申请,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批准后,通知代理银行按要求为执收单位配置账号。代理银行应将拟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通知各主管部门为本系统内各执收单位办理开户手续。代理银行应根据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账户的设立、变更、撤销等管理由各级财政国库部门负
责管理。
第三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程序
一、直接缴库
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与收费票据合一的《缴款书》 ,缴款人持《缴款书》直接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集中汇缴
未实行收缴分离的方式下,对于设立财政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收费票据,直接向缴款人收款后,由执收单位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财政汇缴专户,或由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填制《缴款书》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已实行收缴分离的方式下,对于使用缴款书方式缴款的单位,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通知书》 ,缴款人持《缴款通知书》直接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汇缴专户。
三、收入退付
省直单位非税收入缴入省级国库、财政专户后,需要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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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省直单位非税收入通过省级国库、省级财政专户办理,省级财政汇缴专户不得办理收入退付。
省直单位非税收入退付,由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退付报告,报省直主管部门, 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通知国库、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办理收入退付。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退付,通过转账办理,一般不退付现金。
第四节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使用
对要求使用专用收费票据的单位,经单位申请,省财政厅票据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使用专用票据。对使用专用票据收取的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填制《缴款书》将收入缴入省级国库、省级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