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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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

进行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试行方案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行改革工作,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2002年4月)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推行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但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支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

由于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性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和全面监督;财政性资金的入库不够及时、退库不够规范,拨款环节多,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财政性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依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苏财预[2007]23号各市、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为确保全省财政预算管理衔接和正常运行,加强对全省财政预算工作指导,进一步做好全省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07]29号)精神,现就加强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强做优财政收入1.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是为了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升市级城区发展层次,培植新的财源增长点。

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各县(含县级市,下同)财政局要紧紧抓住历史机遇,增强自我发展责任,激发自我发展潜能,培植自我发展机制,把大力促进经济发展、做强做优财政收入作为根本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培植新税源、增加新财源,做大总量、做优质量,为本地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奠定坚实的财政基础。

2.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促进作用。

适时调整全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完善支持区域发展财政政策和财政激励机制,不断增强发展活力。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转变思路,灵活运用税收、贴息、补贴、投资以及区域合作与发展等方面的财政政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要营造平等竞争的财政政策环境,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财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财税政策效用。

3.积极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的资金,优先用于培植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支持地方经济结构调整。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积极扶持符合产业结构、环保要求的企业发展,着重培植产业链。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发挥自身优势,支持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增加农民收入的产业发展。

要积极支持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和生物等新兴产业发展,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苏财绩[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7]3号2007年3月12日) 为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授权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及主管部门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处置方式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转让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细则(试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工商财务非税收入通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8日印发打印:徐永琴校对:王泉春潘育红校核:朱峻共印:100份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江苏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11号)、《江苏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非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06]2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全省工商管理系统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以工商机关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因全系统罚没收入已实行“罚缴分离”,其收缴管理及票据管理暂维持原方式不变。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属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专户,并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缴入国库。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苏政发〔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1〕58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预算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预算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完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加之预算管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影响了财政资源统筹和可持续性。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更加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担当“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现代化新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算法定、坚持目标引领、坚持底线思维为原则,进一步统筹各类资源,提高重大决策部署财政保障能力;突出集中力量办大事,实现有限公共资源与政策目标有效匹配;硬化预算约束,严肃财经纪律,维护法律权威和制度刚性;加快支出标准体系和预算一体化建设,以信息化推进预算管理现代化,提高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和预算透明度;加强政府债务和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和《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扬府发〔2006〕162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执行1、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2、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3、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时限征收非税收入,按规定程序书面申请并提供依据到市财政局办理非税收入项目的增设、调整等事项。

二、收入收缴管理1、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的征缴办法。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缴款要求,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2、执收单位收款时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联,由财政专户银行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

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要素齐全、内容规范正确。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苏财法【2015】3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苏财法【2015】3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
苏财法【2015】3号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财法﹝2014﹞1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加强财政业务管理实际,认真做好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和组织实施及配套制度的立改废工作,不断完善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能力和水平。

各市、县财政局学习贯彻新预算法及配套制度清理建设的工作情况,将纳入财政系统“六五”普法验收和2015年度法治财政标准化建设评估的内容。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1月26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结束——。

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2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简称执收)的资金。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以下统称其他非税收入)。

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组织非税收入执收、核算、分配、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执收管理第六条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变更、取消、停止执行和执收标准的调整,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江苏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家机关及有关社会公共组织、机构的财务行为,更好地配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并由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获得政府非税收入和从事财务活动过程中,以及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我省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的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江苏省财政票据。

省以下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财政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五条江苏省财政票据的种类、内容、规格、式样,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江苏省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

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罚没收入、其它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乡镇自筹和统筹收入、基本建设收入等)等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江苏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江苏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根据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其中,捐赠票据,适用于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代表政府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级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行〔2015〕28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级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行〔2015〕28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级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级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行〔2015〕28号各有关省属高校: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审核效率,方便各省属高校购汇,现就省级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即省级单位因公用汇)管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对各有关省属高校因公用汇管理事项进行调整,即由现行我厅直接审批、核销改为授权各有关省属高校对本单位的用汇申请进行审批、办理用汇核销手续。

(二)参加省级机关单位出国(境)团组的,因公用汇管理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审批核销流程不变。

按照“谁组团,谁办理”的原则,由各组团单位统一集中到省财政厅办理相关用汇审批、核销手续。

二、用汇审批办理各有关省属高校依财政授权对本单位的因公用汇申请进行审批,遵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和用汇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

因公出国(境)团组应向组团单位财务部门提交以下审核材料:1.因公出国(境)经费、用汇预算申请表;2.有权审批出国任务部门出具的出国或赴港澳台任务批件;3.出国任务请示文件(报任务审批部门,含出国人员名单、外方邀请函及中文译件、出国行程安排等相关附件);4.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出国(境)机票电子客票行程单、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因公出国(境)机票材料;5.其他相关材料:若申请参展、场租、会议注册等用汇支出,需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或会议通知等相关收费文本资料。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doc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doc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缴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

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

代理银行由省财政厅确定,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作为各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开户银行。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是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归集、记录、结算帐户。

缴入汇缴结算户的非税收入,定期进行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款相符。

已核算相符的资金,划入市财政国库,不得占压和用。

第二章第六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指执收单位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缴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款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缴款方式。

执收单位缴款方式和执收业务模式,由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银行办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也是缴款人缴纳款项的合法凭证。

《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禁涂改。

第四章第八条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三)确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四)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九条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二)具体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三)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江苏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

江苏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行为,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主要依据为:《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包括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行为,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的资产对外使用事项为:(一)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资产的出租、出借审批;(二)省垂直管理部门本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三)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及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产的对外投资审批;(四)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担保审批;(五)受理由省级主管部门及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省财政厅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的流程分为审批流程和备案流程,具体如下:(一)审批流程:1、出租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评估备案→公开招租→签定合同→立卷归档。

2、出借事项: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签定合同→立卷归档。

3、对外投资事项: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评估→财政厅审批→产权登记→立卷归档。

4、对外担保事项: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立卷归档。

(二)备案流程: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财政厅备案→立卷归档。

第二章单位申报第五条单位申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产权清晰拟对外使用的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对外使用书面申请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对外使用事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一)资产出租、出借需提供如下材料:1、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2、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见附件1);3、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5、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其他有关材料。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政发〔2018〕2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政发〔2018〕2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政发〔2018〕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取消5项、转出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后,相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取消、转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1月24日附件取消、转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收费项目名称征收部门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项)1.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 劳动能力鉴定费3.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卫生和计划生育(六)菌(毒)种、试剂、标本、实验动物费4. 法定培训收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5. 省委党校收费省委党校(3)培训费二、转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项)1. 汽车过渡费交通运输——结束——。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15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15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15号)省各委、办、厅、局,本厅各处室、单位: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我厅研究制定了《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六月十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支出预算”)是指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审查和批准的一般预算支出的年度调整预算,包括年初预算(即当年财力安排的支出预算),以及中央专款补助、上年结余结转、超收财力、地方政府债券和调入资金安排等。

经省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支出预算执行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按预算办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按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执行预算。

(三)按进度拨款,不得超期拨付资金。

在实际支出过程中,省级各部门、单位和省财政厅负责支出预算管理的各相关处室(以下简称“厅相关处室”)必须厉行节约、讲求效率,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乡镇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乡镇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乡镇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篇一: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xx]5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xx]15号)和《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扬府发〔20xx〕162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执行1、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2、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3、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时限征收非税收入,按规定程序书面申请并提供依据到市财政局办理非税收入项目的增设、调整等事项。

二、收入收缴管理1、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的征缴办法。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缴款要求,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2、执收单位收款时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联,由财政专户银行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苏财综[2006]82号、苏价费[2006]40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6]82号、苏价费[2006]404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管理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

附件: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9]177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7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宏观调控职责。

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三)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强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建设。

完善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五)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3.15•【文号】财税[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3月15日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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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标 签】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公共财政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 号】苏政发﹝2006﹞15号
【发文日期】2006-02-09
【实施时间】2006-02-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人行南京分行 省审计厅 省国资委 省物价局 省法制办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6年2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以及财政
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2月起,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依法对非税收入实行规范化管理。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
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

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
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将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整体管理范围,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源(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收入的管理力度,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监控非税收入的使用,努力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质量。

进一步完善我省以税收收入为主、非税收入为辅的政府财政收支体系。

(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1.改革传统的票据管理方式,以计算机管理替代人工管理;改革“单位开票、单位收费”办法,实行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或专户)”的征缴方式。

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2.在依法清理和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一些增收潜力较大的项目加强管理,特别加强部分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工作。

3.将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和部门预算制度改革等结合起来,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行非税收入全额上解、支出统筹安排。

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税收和非税收入,统一政策、统一标准,避免分配不公、贫富不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在保证非税收入专款专用的同时,对一些没有特殊规定用途的非税收入结余,适当进行调剂。

4.严格减免审批,建立奖罚机制。

分级管理,属于哪一级的收入就由哪一级管理;省以下政府无减免审批权,减免收入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

对具体征收部门和单位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的,给予适当奖励,并纳入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对征收不力未完成征收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按程序相应追减当年支出预算。

5.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

在完善日常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结合审计监督、收费许可年审,将非税收入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推进政务公开,每年定期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财政定期向各级政府和人大、政协专门汇报非税收入管理情况,接受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步骤和措施
(一)全面清理非税收入项目、收费票据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活动。

一是全面清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不合法的项目,严格新增项目审批,每年向社会公布项
目目录。

二是全面清理收费票据,归并票据种类,实现收费票据与收费项目的对应统一。

除保留少量专用票据外,主要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缴款书的购领、对账、核销等工作全部由计算机自动控制和辅助完成。

三是全面清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房产、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进行的经营活动,对房产、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统一进行登记造册,并对其有偿使用收支加强管理。

(二)制定并实施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办法。

一是制定实施关于我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社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将户外广告经营权、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和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资源冠名权有偿出让以及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入等纳入规范管理。

二是制定实施《非税收入征收考核办法》。

三是制定实施《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办法》。

四是制定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

(三)应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

按照财政部“金财工程”的要求,全省统一应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市县两级适时与省财政联网。

实行大集中管理模式,即上一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对本级和下级非税收入信息全面监控。

省财政按照统一的收入项目进行数据汇总、分析,为清理乱收费提供信息依据。

全省各级财政仍按现行体制管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非税收入资金。

上级财政部门不调用下级财政的非税收入资金。

为了加强对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我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人行南京分行、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增设非税收入管理处,与综合处合署办公,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力量。

在2005年选择省经贸委、司法厅、农林厅、科技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出版局等6个单位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在省直单位实行,重点是加强国有资本、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等收入管理方面的改革,条件成熟后,再实行非税收入综合预算方面的改革。

在省直单位改革取得经验后,在全省各市县推广,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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