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08.证据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调整)【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2.16【实施日期】2008.12.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1日以法释〔2001〕33号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其中对于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也有明确规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及法院的判决依据。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进行论述。
一、证据收集的方式与原则1. 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常见的证据收集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请法院传唤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并要求其出庭作证。
对于证人证言的收集,法院应当采取敦促出庭,传唤出庭和强制出庭等方式,确保证人的真实陈述,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合同、文字凭证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
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书证,法院应认真审查并酌情采信。
同时,在提交书面证据时,还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确保双方的知情权。
3.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如文件、物品、照片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物证作为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对物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证据的保管和鉴定进行安排。
同时,对于涉及涉密或特殊性的物证,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4. 鉴定意见在一些需要专业知识的案件中,鉴定意见是非常有价值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评估,并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进行案件审理。
同时,鉴定意见应当客观、准确,法院会对其真实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
二、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是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民事诉讼法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定来保障证据的固定与保全。
1. 证据固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律师、法官可以通过提请法院勘验、要求鉴定、查阅相关案卷资料等方式,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形式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院作出合理判决的基础,它能够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此,证据要求和证据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据要求1. 事实性证据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
这意味着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并能够提供对案件的证明。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要提供合同的签订文件、相关的书面证据或者相关的电子邮件等。
此外,证据还必须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
真实性要求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进行伪造或者篡改。
合法性要求证据的获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 充分性证据要求证据的充分性要求证据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来推断争议事实。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证据的充分性来判断案件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才能够充分证明责任方。
二、证据形式1.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据,包括书籍、文件、合同、信件等。
书证对于证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执行状况非常重要。
在提供书证时,应当注意提供原件或者加盖有权威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一种通过当事人口述来提供的证据。
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真实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人本人的信誉和口述内容的一致性。
因此,在提供证人证言时,应当尽量选择与案件事实相关并且提供真实、详细、一致的证人。
3.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由专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和结论。
在一些专业性较高的案件中,法院常会依据鉴定结论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医疗鉴定结论对于确定医疗事故的原因具有重要意义。
4.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视听方式记录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摄影等。
视听资料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具有直观性和客观性。
例如,在侵权案件中,提供监控录像可以明确当事人的行为和责任。
除了上述常见的证据形式外,还有其他形式的证据,如电子数据、勘验笔录等。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参加人、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判决执行等相关内容。
该法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所有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权利。
2. 自愿和解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3. 合法原则:诉讼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 公开审判原则:除特殊情况外,审理应当公开进行。
5. 回避原则:法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应回避。
6. 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的一方,第三人是对案件结果有独立请求权的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或其他有代理资格的人员。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一审程序是首次审理案件的程序,二审程序是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的上诉程序,再审程序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已生效判决的复核程序。
证据制度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种类。
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判决执行判决生效后,由法院执行庭负责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强制措施。
结语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它通过规范诉讼行为,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知识,对于每个公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内容仅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框架介绍,具体条文和应用需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文本。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院判断事实、认定权益的重要依据。
因此,有关证据的规则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一、举证责任与公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并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当首先提供证据,被告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辩护。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对证据进行公证。
通过公证,可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效力,并增加其在法庭上的说服力。
二、证据的形式与收集证据可以是各种形式的材料,包括书面文件、口述陈述、视听资料、物证等。
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证据形式来支持其主张。
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如非法窃听、录音录像等行为。
三、证据的查验与质证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会对提供的证据进行查验和质证。
查验是指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而质证则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质疑。
通过查验和质证,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排除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对案件的干扰。
四、证据的充分性与证明力证据在法庭上的力量取决于其充分性和证明力。
充分性是指证据对于判断争议事实的能力,即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证明力则是指证据对法官的说服力,即证据是否能够使法官信服其所证明的事实。
因此,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选择有力的、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五、证据的排除与推定在民事诉讼中,有些证据可能会被排除或具备推定力。
排除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官的判断,认定某些证据不服从诉讼法则,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推定则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推理方式,根据已有的证据对某个事实作出推定。
排除和推定的目的都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六、证据的保全与审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证据的保全,以防止证据的灭失或损毁。
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旨在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
二、证明力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 的各种客观事实。证据材料和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 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 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 合法性: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首先, 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其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二)种类 诉讼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两种形式。 ①发生的时间不同。 ②提起保全的主体不同。 ③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不同。
(三)条件
1、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 系有关, 2、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 以取得的可能性; 3、待保全的证据还没有提交到法院,或当事人无 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 4、证据保全主要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也可以主动 采取保全措施; 5、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证据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 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 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 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 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 笔录。
了解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和证据规则
了解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和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和证据规则一、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是指起诉权行使的时间期限,它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无限制的诉讼请求侵害的一种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合理而有序的时限可以促进案件的快速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起算时间和诉讼时效的年限来确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常见的诉讼时效期限有以下几种:1.常见的诉讼时效期限(1)一般民事权利主张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2)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3)商品和服务质量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4)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赔偿诉讼时效期限为5年;(5)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6)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根据具体合同类型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可以中断或者延长。
2.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1)中断:当权利人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程度时,诉讼时效会被中断。
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重新开始计算的时限为开始中断的日起;(2)延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可以延长。
如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有不能克服的无法行为能力、不能制止的不可抗力等情形,可以申请诉讼时效的延长。
二、证据规则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指如何确定、举证以及运用证据等方面的规定。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协助法庭了解案情和查明事实,是判断案件成败的关键因素。
1.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1)书证:指书面文件、文字记录等;(2)物证:指实物、文件原件等;(3)视听资料:指录音录像、图片等;(4)证人证言:指法庭传唤的证人作证;(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答辩等;(6)鉴定结论:指法庭依法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方面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合法、公正、公平的审判。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证据是指当事人或其他人用以证实其提出的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能够作为判断事实真伪的材料。
证据的目的在于确立将要判断的事实,因此,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民诉法》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类型。
法定的证据类型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按照法定的证据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其次,《民诉法》规定证据的提供必须具备真实性。
有关证据必须能够真实反映事实,并且其内容完整、准确、可信。
对于书证、物证等物质证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保管,保持原样,不得破坏或更改。
对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口头证据,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和质证。
此外,《民诉法》还规定了证据的提交、质证和认定程序。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证据,并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
法院会根据法定的质证程序,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核和质证,同时可以依法采集调取相关的证据。
对于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合理分析和判断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量。
最后,《民诉法》还规定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证据不得采纳的原则。
即证据必须合法获取,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同时,证据还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密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有效保障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案件胜败的关键之一。
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收集和证据规则的规定,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本文将从证据收集和证据规则两个方面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证据收集1. 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伪的具体材料或事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多种形式。
这些不同形式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充分的依据。
2. 证据的收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收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自己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提交给法院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
(2)法院调查: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包括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以收集相关证据。
(3)证人传唤:法院可以传唤与案件有关的证人作证,并将证人的证言纳入案卷。
3. 证据的保全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证据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鉴定等。
这些保全措施的采取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被毁损、篡改或丢失,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三、证据规则1.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原则是指诉讼参与人应提供有利于自己权利主张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对主张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可以举证进行反驳。
同时,法院也可以根据事实推定原告没有举证能力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提供证据。
2. 证据的认定原则在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过程中,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相关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合法取得,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2)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充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伪。
(3)排除非法证据原则:法院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包括酷刑、非法取证等。
3. 证据的价值评估在证据的审查过程中,法院需要根据证据的价值对其进行评估。
证据的价值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是否存在造假嫌疑,是否经过严格的保全措施。
民事证据规则
民事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案件解决中,证据是重中之重。
判断认定一方事实的关键,就在于足够的、有力的证据的支持。
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中,无证据,不予信;有证据,未尽用,不予调查。
”各种民事行为的发生,均需要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以保证民事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因此,民事证据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就以民事证据规则为核心,对民事证据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一、民事证据规则的概述民事证据规则,主要是指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依据什么样被接受,什么样不被接受,以及如何运用证据,其中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准许性、证据的评价、证据的排序、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无法出具的证据的处理过程的法律规则统称。
二、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一)证据的分类民事证据,一般包括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
书证一般有来往信函、收据、合同书等;人证一般有证人证言、被诉方证明书等;物证包括文书证件、物品等等,这些都是民事证据的基本内容。
(二)证据的准许性证据准许性,指的是证据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且能否被法院接受,以及作为证据的事实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作为有效证据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准许性的规定。
它规定:民事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明有关事实的物证、书证和人证,均被法律认可为有效的证据,提供给法院以便判决。
(三)证据的评价证据的评价,是指证据的有效性,其主要是指证据的权威性、关联性、特征性以及可靠性等主要特征。
(四)证据的排序证据的排序,一般按照证据的有效性大小来进行排序。
从有效性角度看,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证据是彼此间有本质区别的。
书证有其本身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但书证本身不能独立立足,必须结合人证证明以及配合物证。
(五)证据的可靠性证据的可靠性,即它的可信度。
一般而言,可靠的证据包括: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证据的客观性和清楚性,及证据的客观实力和相关性,及证据的证明价值等。
(六)证据的有效性证据的有效性,即它能够反映事实的真实性,承担起责任证明的能力,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证据的准许性,二是证据的有效性,三是证据的有效性。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与适用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中,证据规则和适用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确保案件公正裁决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何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简单来说,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或否认对方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给法院的具体材料。
证据具有确凿性、真实性和客观性的特点,起到确保诉讼公正、客观裁判的作用。
证据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广泛采用,能够显著增加诉讼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证据的规则和适用是有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如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推断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在证据的适用方面,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该公平对待,既不能主观排斥某方当事人的证据,也不能主观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证据。
法院应该根据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充分性加以评判和采纳。
其次,关于证据的质证和辨认也有特殊规定。
质证是指法院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和鉴定,确保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辨认是指法院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辨别和确认,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和可信性。
除此之外,在证据的适用过程中,也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情况灵活运用。
判断证据证明的有力程度是关键,法院不应仅以数量多少为标准,而应以质量优劣为准绳。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在法院裁量权的范围内,应采用合理的证据推定方式进行处理。
在实践中,证据规则和适用也会遇到一些难题和困扰。
首先是证据收集的难题。
要有效地收集证据,需要当事人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同时需要充分考虑协议和排除证据的法律风险。
其次是证据鉴定和证据效力的评估难题。
对于某些复杂的证据和专业领域的技术性证据,法庭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做出准确评估,这就需要鉴定机构的介入和专家的证言。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原则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
而证据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帮助法院查明事实、认定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和原则需要遵守。
一、事实主义原则民事诉讼是以事实为基础的,法院只依据通过法定程序征集的证据来认定事实,而不依据法官主观臆断或推测。
这是因为事实主义原则可以确保诉讼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定证据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法定证据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可以作为证据的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特点,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提供给法院审理。
三、证据举证责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证据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
即当事人必须自己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其权利。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涉及到法定倒推和法定举证,法院可能会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
四、证据保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包括勘验、鉴定、查封、扣押等手段,可以防止证据丧失、毁损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发生。
五、证据充分原则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法院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证据充分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尽可能提供与其主张一致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证据规则的灵活性虽然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和原则需要遵守,但是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特点和证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规则和原则。
法院可以视情况对证据进行评估、推论和权衡,以最大限度地发现真相和确权。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和原则的正确运用对于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充分了解这些规则和原则,合理选择合适的证据形式,并尽力提供充分、真实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代中国证据制度
当代中国证据制度一、介绍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证据制度在中国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证据制度旨在保障公平公正的审判程序,确保司法裁决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在当代中国,证据制度正不断完善与发展,为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利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1. 独立性和中立性:中国的证据制度强调法官和证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这是确保搜集、保管和使用证据的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2. 公正公平:证据制度应确保各方能够平等地提供、质证和反驳证据,法庭应能够在公开和公正的环境中进行审理。
3. 自由证据原则:中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自由证据原则,即法庭可以接受各种合法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
4. 重立约性:中国的证据制度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协商或者约定达成证据的使用方式,例如书面协议、调解协议等。
5. 审查证据: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重要性以及证据与争议问题的关联性等原则,对证据进行审查。
三、证据的固定与保管1. 证据固定:在争议案件中,法官和当事人必须确保证据的固定,即将证据以书面、电子或其他合法形式保存下来,以备后续审理和辩论使用。
2. 证据保管:中国的证据制度要求法院将固定的证据依法予以保管,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可靠。
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理完毕后予以退还。
3. 证据鉴定: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对证据进行鉴定。
证据鉴定是对争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技术鉴定。
四、证据收集和调取1. 证据收集:中国的证据制度允许各方依法收集证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手段积极搜集证据,例如协议约定、聘请律师等。
2. 证据调取:证据调取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过法律程序向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调取证据。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
五、证据的使用和质证1. 证据使用:当事人应在法庭上适时提供证据,并根据法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就案件事实及其法律适用进行解释和说明。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旨在加深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与应用。
二、举证责任的原则与方式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倾向于采用无责任证明原则,即每一方都应当为自己的主张举证。
举证责任的方式可以分为主次两种:1. 原则上举证方式是自由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当由主张人举证。
原则上,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提供合适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种自由的举证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的证明手段,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可能存在反向举证责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可能存在反向举证责任。
比如,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这种反向举证责任的存在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环境权益。
三、证据规则的适用与约束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各种证据的使用和约束原则。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规则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 真实性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证据必须是真实的。
这一原则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也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在举证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保证提供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
2. 勘验与鉴定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进行勘验和鉴定。
勘验是指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的现场勘查,鉴定是指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涉及案件的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
3. 倒置的证明责任原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可以推定对方的主张为假。
这就是倒置的证明责任原则,也称为推定原则。
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
四、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的衔接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是相辅相成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保障。
证据法知识点总结
证据法知识点总结一、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录像、音像资料等。
这些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事实的,需要通过推理和推断来确定的证据。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特别规定的证据”,比如刑事案件中的DNA检验、指纹鉴定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司法实践中的第一道工作。
证据可以通过调查、询问、鉴定、勘验、检验等方式来收集。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需要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时需要保护证据的保密和安全。
对于书证,可以通过公证、交换、保全等方式来保全。
对于物证、证人证言等,需要保持其原状,避免损坏或丢失。
三、证据的审查和采纳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经过审查和采纳。
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只有经过审查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在采纳证据时,法院还应当对其证明力进行评价,判断其对事实的证明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较高,而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较低,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印证。
四、证据的排除证据的排除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进行排除,从而保障裁判的公正和公平。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以下证据可以被排除:违反程序规定获得的证据、不能证明所陈述的事实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可能误导法庭的证据等。
此外,在刑事案件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五、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提供所诉事实的证据。
被告对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也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能履行举证责任,法院将根据事实的推定原则来解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权拒绝作证,但需要负担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举证责任。
六、证据权和证据制度证据权是指当事人依法获得证据的权利,包括获取证据、参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采纳等。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公平进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第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提取和采信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应当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方式加以提取和采信。
当事人可以主动提出证据,法院也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法院应当在庭审阶段拥有重要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原则。
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
比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是违反法律规定采集和取得的证据,不能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是虚构的、伪造的证据。
法院对此有权不予采信,并可以以此为依据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三,民事诉讼证据的充分性原则。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充分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法院需要综合各种证据进行研判。
在对案件进行审判时,法院要充分利用办案时所掌握的证据,采取各种合法的方式,以便获取更多的证据,确保审判结果的正确和公正。
第四,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密性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内容的证据,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保护,并避免对外泄露。
保护证据的保密性是司法机关应有的义务和责任,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提取和采信原则、合法性原则、充分性原则和保密性原则。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公平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基础,也是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判断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公正和证据的真实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举证、调查和证明等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下面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全文: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所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款原告应当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对自己的抗辩应当提供证据。
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法律规定原告举证责任属于被告;(二)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三)诉讼参加人之间有共同的证据责任。
第二款对不在法庭上发表意见、提出主张或者抗辩的第三人,当事人对其的主张或者抗辩应当提供证据。
第三款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提交证据进行审查。
对需要证明的事实,被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
第四款出示证据应当出示全部的原件、副本、提取件和鉴定书、鉴定结论书。
法院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发现不完整的证据,应当责令当事人补充。
第五款提供证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一)书面证据应当以原件提供。
原件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供副本。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发出的书面证据,当事人发出方在接收方签收后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副本;(二)物证应当以原物提供。
原物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供拍摄、录像、照片、物证提取书等物证材料;(三)视听资料应当以原件提供。
原件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供副本;(四)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应当以原件提供。
原件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供副本或者由法院复制。
第六款当事人对方已经明确承认的事实,不需要提供证据,但是对方变更了不予承认的,应当提供证据。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全文。
该条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证据的提供方式以及对已明确承认事实的证明等内容。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证据,确保诉讼的公正和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制度范本
证据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和信息。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第三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集、固定、提取、审查和运用证据。
第四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诉讼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证据的种类和资格第六条证据分为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意见;(七)勘验笔录。
第七条证据应当具有以下资格:(一)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取、审查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真实性:证据应当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篡改、毁灭;(三)相关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存在客观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三、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第八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
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依法收集、固定、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第十条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收集。
超过法定时限收集的证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证据的提取和审查第十二条提取证据应当注明提取时间、提取地点、提取人员、提取方式、提取数量等事项。
第十三条审查证据应当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方面进行。
对不符合本范本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证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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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历史上并未存在过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 排除的程序规则,相反一直强调发现客观真实。即使法 院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等不很妥当,至多能通过党纪政 纪等予以处理,只要收集到的证据本身有助于查明案情 真相,在“法院必须照原样发现实体真实”的压力下就 不可能被排除。 直到1995年,最高法院以法复[1995]2号文中明确指出,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 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 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为里程碑式的司法解释。 2001年“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北大方正公司怀疑其拥有知识产权的激光照排RIP 软件被高术公司擅自利用并营利,遂于2001年指派 其员工以个人名义化名与高术公司接洽购买激光照 排机械。从7月到8月,该员工与高术公司签订了购 买机械的合同,并预先租房让高术公司到此处进行 安装,高术公司除安装激光照排机外,还在两台电 脑上安装了RIP软件。在这些过程中,北大方正申 请某公证处制作了若干份公证笔录,并对RIP软件 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2001年9月,北大方正公司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高术公司为被告提起 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 300万元并承担取证、公证等各项费用。
客观性
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证据应当为具有物质性外观的 客观存在,不具有任何外在形式或者不存在于三维 空间的“材料”没有客观性,也就无从成为证据; 一是指证据从其存在或表现形式的角度来讲应当具 有真实性、可靠性,即作为证据方法的载体未经加 工、变造或呈现证据的过程不受扭曲、干扰等性质。 与客观性紧密相关的一组分类是“原始证据”与 “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这一分类是 相对而言的,原始证据是证据存在的本来形态,而 传来证据则体现为对原始证据的复制、摹写或转述 等派生的形式。后者因此真实性、可靠性较弱。
一审认定北大方正采取的是“陷阱取证”的方式,但“该 方式并未被法律所禁止,应予认可”。二审法院认为该 “陷阱取证”方式并非“获取侵权证据的唯一方式,此 种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利用,将对正常 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故对该取证方式不予认可”。 经北大方正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提起再审并经审理后, 在判决中做了如下的结论:“北大方正公司通过公证取 证方式,不仅取得了高术天力公司现场安装盗版方正软 件的证据,而且获取了其向其他客户销售盗版软件,实 施同类侵权行为的证据和证据线索,其目的并无不正当 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加 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较强、取证难 度大等特点,采取该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 证难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也符合依 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精神。此外,北大方正公司 采取的取证方式亦未侵犯高术公司、高术天力公司的合 法权益。……据此,本案涉及的取证方式合法有效,对 其获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应作为定案根据”。
“非法”的程度:例如,关于“陷阱取证”,可以只是 隐瞒真实身份去接触对方以掌握已经一般存在的侵权行 为;也可以表现为故意诱使、教唆本来不一定存在侵权 意图的对方陷入某种一次性侵权的圈套等等;甚至还可 能出现确实有某种侵权却因缺乏证据,于是采取胁迫、 敲诈等手段强制他人而“制造出”相关证据的极端情形。 这种区分旨在达到个案正义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证据本身的价值:如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唯一可靠的证 据,与众多间接证据的其中之一,对是否必须排除也有 重大影响。这种区分旨在达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 的平衡。 作为最后的选择,可以考虑使用其它办法追究和惩罚采 用非法手段取证的行为,同时对取得的证据因其重大而 不可替代的证明作用予以认可。如就非法收集行为承担 侵权责任。
一、证据的概述 1.证据的概念 2.证据的性质与分类 3.非法收集的证据之排除 二、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证据的概念:广义与狭义
张某以借钱逾期不还为由把邓某诉至法院,提交了 一张写明至××日期还款8000元的借条。邓某主张 自己只向张某借了2000元,借条上的8000元字样系 加笔而成。为了支持自己主张,邓某提供了自己手 机上的一段通话录音,对此张某则主张该录音系非 法偷录的,不应采信。张某又申请一名证人出庭, 就邓某以前曾有多次向人借钱又不归还的行径作证, 对此证言邓某主张与本案无关。最后法院通过鉴定 借条笔迹,结论为上面所写的金额确系加笔而成, 遂以借条和鉴定结论为根据,判决邓某返还张某借 款2000元。
• 直接证据指能够依据其反映的既知事实直接推导 出有关待证事实真伪之结论的证据(或者说单独 可认定事实)。反之,如果不能直接依据既知事 实推导出结论,而必须通过两次或两次以上复数 的推论,才能从若干的既知事实逐渐地推导出结 论的话,则是间接证据。 以家庭暴力作为待证事实为例,如果当场没有目 击者也未报警进行现场处理,则当日妻子伤势的 医疗诊断、邻居有关听见夫妇当日发生争吵的证 言和事后倾听了妻子诉说当日情境的朋友证言等 等,可以结合起来相互印证,帮助法院推导出确 实发生了家庭暴力的结论。
证据“三性”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价值
真实性、可靠 性
证明力 证据能力
证据分类
原始证据/传来 证据 直接证据/间接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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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攻击方的当事人为了支持某一事实存在或 成立的主张而提出的证据,意在设法“证实”或 证明该事实;相反,反证则是另一方当事人出于 反驳、动摇对方所主张事实的防御性动机而提出 的证据,其目的指向该事实的不存在或不成立, 即试图“证伪”该事实或者动摇对这一事实的证 明。用证明责任作为标准来判断的话,本证是负 有证明责任一方提供的证据,反正则是相反方提 供的证据。 试分析前例中的本证与反证。
• 关联性
• 指的是证据资料反映的既知事实应当与待证事 实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因果联系。需要注意 的是,证据是否存在关联性,一方面取决于待 证事实是什么,另一方面也与因果联系的程度 大小有关系。请回顾前例中的证人证言与待证 事实间的关联程度。 • 从证据资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程 度可以引出有关证据的另一个概念,即“证明 力”。证明力指的是通过证据所反映的既知信 息内容推动认识从未知达到已知的强度。 • 与证据的关联性紧密相关的另一组有关证据的 分类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 合法性
• 首先指证据的取得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上的某 些原理原则。与客观性、关联性主要只牵涉证据在认识 论方面的构成不一样,合法性最为鲜明地体现了证据的 法律意义,且这种法律上的性质甚至可以限制“发现真 实”的认识论目的。例如前例中的录音资料。 • 其次是指证据在作为判决根据之前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 程序,如果法院把未经此类程序的证据用作了认定事实 做出判决的根据,则判决本身将不能成立。我国民事诉 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 人相互质证”。最高法院“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也明 确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 • “证据能力”指狭义的证据所具有的合法性等法律意义 上的“资格”,因此广义的证据可能不具有证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