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201X)云高刑终字第530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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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云高刑终字第530号-优秀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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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云高刑终字第530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X)云高刑终字第530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洪霞,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四川省自贡市人,高中文化,农民。

201X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
年12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洪霞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X年3月7日作出(201X)昆铁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段洪霞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段洪霞藏带毒品,于201X年11月27日11时10
分许,持当日曲靖至武昌的K472次旅客列车车票,从曲靖火车站进站乘车时,在该站公安值班室被执勤人员从其体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4克。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一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段洪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
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千元;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4克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段洪霞上诉称毒品是他人交给的,自己年幼无知,在利益的驱使下才犯
罪的,一审判处15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了,请二审从轻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X年11月27日11时10分许,上诉人段洪霞在体
内藏带毒品甲基苯丙胺94克,在曲靖火车站准备乘车将毒品运往武昌,在候车室被检查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查获经过和抓获经过,证实段洪霞因神色异常在曲靖车站被查获,后在车站派出所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的经过。

2.提取笔录、称量毒品记录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段洪霞从体内排出的可疑物经鉴定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94克的事实。

3. 曲靖至武昌的K472旅客列车车票,证实段洪霞运输毒品的线路。

4. 段洪霞的身份证件和贡井区分局成佳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
记表》,证实段洪霞的身份情况。

5. 段洪霞的供述,段洪霞供认通过在广州KTV唱歌时认识的一个女
子的安排,来到昆明运输毒品,并已收取了201X元路费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内容属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段洪霞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藏带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段洪霞上诉称毒品是他人交给的,自己年幼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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