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代理规范_首个行业自律规范出炉_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吴渊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行业规范发布招标师考试.doc
为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行为,加强招标采购代理行业自律,提高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质量,引导招标采购代理转型升级,促进招标采购代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编制了《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
为做好《规范》的宣传推广使用,2016年1月13日,《招标采购代理规范》行业发布会在北京顺利召开。
会议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常务副会长、《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编委会主任任珑主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各方市场主体代表、行业媒体代表,近400人参加了会议。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行业发布会协会常务副会长、《规范》编委会主任任珑主持发布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规范》编委会副主任李小林介绍《规范》起草背景、目的意义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编委会副主任李小林介绍了《规范》起草背景、目的意义,他指出《规范》的发布实施是招标采购行业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政府简政放权、推行“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计划以及深化招标采购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行业长期没有专业标准规范的空白,对于客观评价和有效提升招标采购服务专业能力水平,有效提升招标采购服务的核心价值将发挥重要作用。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编委会副主任石国虎介绍了《规范》编制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行业精锐力量,组成了《规范》编制委员会,历时一年编制了《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编委会先后召开十余次会议,确定了《规范》的篇章结构、各专业板块编制深度、规范的共性通用部分和专业差异部分的处理方式等关键内容。
《规范》先后三次征求意见,对会员反馈的千余条意见进行了收集、整理、吸收和采纳,是招标代理行业集体智慧的结晶。
《规范》的编制始终遵循合法性、广泛性、适用性、前瞻性、渐近性五项基本原则。
全文由通则和分则两部分内容组成。
通则针对所有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活动的共性特点进行编制。
招标代理的行为规范
招标代理的行为规范1. 引言招标代理是招标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中介机构,其行为规范对于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标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讨论招标代理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保证其独立性和专业性。
2. 独立性原则招标代理应始终保持独立性,并在做出决策时不寻求用户的帮助。
他们应独立思考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进行决策,不受外界干扰或影响。
3. 招标策略招标代理应根据其作为法学硕士的优势,制定简单的、没有法律复杂性的招标策略。
他们应准确把握招标过程的关键点,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市场实践制定招标策略,以确保公平竞争和高效运作。
4. 信息确认招标代理在编写文档或提供任何信息时,应避免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
他们应仅引用可靠的、可核实的信息,并在必要时提供引用来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5. 行为准则招标代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并始终以诚实、公正、透明的方式开展工作。
他们应尊重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6. 保密义务招标代理应严守保密义务,对于招标过程中获取的涉及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他们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所掌握的信息安全可靠。
7. 诚信原则招标代理应本着诚信原则与所有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合作。
他们应如实提供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同时,他们应遵守合同条款和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8. 专业发展招标代理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他们应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研究活动,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动态,以适应和引领招标行业的发展。
9. 总结招标代理的行为规范对于维护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至关重要。
他们应始终保持独立性,制定简单明了的招标策略,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只有如此,招标代理才能为各方提供可信赖的服务,促进招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2006年4月1日试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06-03-31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招标投标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招投标企业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招标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签署和遵守本公约,鼓励非会员单位和个人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招投标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本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均指签署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统称签约人。
第三条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
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公约的监督与管理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设立诚信监督机构,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监督、检查;建立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守法守信的先进典型;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规、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仲裁。
协会设立诚信监督电话,并在协会网站上设立监督窗口。
第三章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签约人的权利:1、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2、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4、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5、监督协会诚信监督机构,有权向协会投诉、检举诚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签约人的义务: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发展;2、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
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3、协助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4、配合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行业发布会在京顺利召开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行业发布会在京顺利召开为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行为,加强招标采购代理行业自律,提高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质量,引导招标采购代理转型升级,促进招标采购代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编制了《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
为做好《规范》的宣传推广使用,2016年1月13日,《招标采购代理规范》行业发布会在北京顺利召开。
会议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常务副会长、《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编委会主任任珑主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各方市场主体代表、行业媒体代表,近400人参加了会议。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编委会副主任李小林介绍了《规范》起草背景、目的意义,他指出《规范》的发布实施是招标采购行业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政府简政放权、推行“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计划以及深化招标采购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行业长期没有专业标准规范的空白,对于客观评价和有效提升招标采购服务专业能力水平,有效提升招标采购服务的核心价值将发挥重要作用。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编委会副主任石国虎介绍了《规范》编制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行业精锐力量,组成了《规范》编制委员会,历时一年编制了《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编委会先后召开十余次会议,确定了《规范》的篇章结构、各专业板块编制深度、规范的共性通用部分和专业差异部分的处理方式等关键内容。
《规范》先后三次征求意见,对会员反馈的千余条意见进行了收集、整理、吸收和采纳。
《规范》是招标代理行业集体智慧的结晶。
《规范》由通则和分则两部分内容组成。
通则针对所有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活动的共性特点进行编制。
分则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三个专业分则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集中采购两个特殊分则,针对各类招标项目的个性特点和差异化要求进行编制,属于对通则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招标代理的行为规范
招标代理的行为规范招标代理是招标活动中的重要角色,他们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
以下是招标代理应遵守的行为规范:1. 独立性和中立性招标代理必须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他们的决策和行动不能受到任何利益的影响。
招标代理应避免与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存在任何利益冲突。
他们必须始终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所有参与者,并根据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决策。
2. 保密性招标代理必须对招标过程中获取的所有信息保持机密。
他们不得泄露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
招标代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所收集的信息只用于招标目的,并且仅限于授权人员访问。
3. 透明度和公正性招标代理应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他们必须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同的信息和机会。
招标代理应确保在评估和比较投标文件时,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
4. 专业能力和诚信招标代理必须具备专业能力和诚信。
他们应了解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并遵守其职业道德准则。
招标代理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招标过程,并提供准确的建议和意见。
5. 文档准备和保存招标代理应准确、完整地准备和保存与招标过程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记录。
他们必须确保文件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并妥善保存以备将来审查或验证。
6. 遵守法律和法规招标代理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招标法规和相关的行业规定。
他们应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地区的招标政策,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以上是招标代理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招标代理的行为规范对于维护招标活动的公正和透明至关重要,也是建立信任和保证参与者利益的基础。
招标代理应始终坚守这些规范,并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
招标代理人的行为规章
招标代理人的行为规章一、总则1.1 本规章旨在规范招标代理人在执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招标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严格保密的原则,依法合规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二、招标代理人的义务2.1 招标代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监督职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2.2 招标代理人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歧视或者偏袒任何投标人。
2.3 招标代理人应当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2.4 招标代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活动,不得擅自更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2.5 招标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报告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情况,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三、招标代理人的禁止行为3.1 招标代理人不得接受招标人的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招标投标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3.2 招标代理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不正当交易。
3.3 招标代理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4 招标代理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进行贿赂、行贿等违法行为。
四、招标代理人的责任4.1 招标代理人应当对其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不正当行为承担责任。
4.2 招标代理人应当对其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泄露的商业秘密承担责任。
4.3 招标代理人应当对其在招标代理活动中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五、附则5.1 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5.2 本规章的解释权归招标代理人所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实际为准。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自律管理规定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自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行为,履行企业诚信的社会责任,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以及《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等级称号的单位。
第三条日常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自律管理方式第五条通过企业自律、协会抽查以及社会监督三种方式对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等级称号的单位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企业自律。
取得诚信创优等级称号的单位应对照《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规范招标代理服务,加强企业日常管理。
第七条协会抽查。
每季度从获得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等级称号的单位中随机确定5%的单位进行自律检查。
第八条协会网站设立“诚信监督”窗口,任何企业或个人如发现取得诚信创优等级称号的单位有违背《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的行为,都可以进行实名投诉举报,协会将组织专人进行核查。
第三章自律管理内容第九条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等级称号的单位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诚信创优等级称号。
(一)不按时足额交纳协会会费的;(二)招标代理行为不规范,出现招标代理服务零收费、低于成本、恶意低价、串通涨价等恶性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的;(三)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资格挂靠、变相转卖、出借、涂改和伪造招标代理资格的;(四)代理机构出现因被质疑、投诉、举报事实成立受到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因违法经营受到司法部门刑事处罚的;(五)在自律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条获得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等级称号的单位变更机构名称的,应在办理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申请名称变更。
招标代理工作行为规范
招标代理工作行为规范: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招标工作宗旨;
2、严格遵守招标工作程序,自觉接受招标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3、坚持原则,不做任何有损于公司形象和公司利益的事,积极维护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不得串通招标人明招暗定,搞个人交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5、保守机密,不得向投标人泄露与招标有关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任何文件、资料(包括标底、评委名单及投标人资料、信息等);
6、严禁向招标人或投标人索要回扣、礼品,拒绝接受投标人的任何赠品和宴请;
7、文明经商,礼貌待人,服务热情周到;
8、谦虚谨慎,勤奋好学,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招标代理自律公约
招标代理自律公约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招标代理行业(以下简称行业)“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提高”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市招标代理行业良性发展,全面提高,形成良好的社会声誉,争创全国先进行业,为我市的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科学、优质、高效、一流的招标代理服务,为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招标代理单位和代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接受社会舆论和政府及业界监督。
第三条全面落实“依法代理、公平中介、公正规范服务”的招标代理宗旨。
采取有效的预防虚假招标措施,不受招标人(建设单位)等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证招标代理活动程序合法、形式公开,重点是内容及实际招标效果的公正与公平。
第四条招标代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重点落实好学习制度、奖惩制度、回避制度、淘汰制度、业务工作分段负责制度和代理宣传等制度。
建立学习研究型行业。
第五条招标代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省、市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熟悉建设市场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掌握工程建设类的项目分类、资质管理等法规、标准、规范及基本建设程序等相关知识。
第六条招标代理单位和代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代理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以下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一)超出代理资质等级范围和专业胜任能力承揽代理业务;(二)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非本公司在职人员)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三)代理人员与现工作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交纳“三金”对外执业、雇佣其他代理单位工作人员(未解除关系)或代理单位在册人员属其他公司在职(兼职)人员;(四)申请资格、资格复审、资格年检资料(包括人员、业绩、出资证明等)弄虚作假;(五)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资格、资格复审、资格年检,未经初审,越级呈报资料;(六)企业发生变更事项未及时申请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备案,或实际情况与原备案资料不一致;(七)技术负责人不到位,或技术负责人参与经营活动;(八)不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代理的招标项目未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九)代理职责不到位,应提供的代理服务工作未提供,未按规定在交易中心固定地点受理投标报名,招标公告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十)采取答应招标人不合理要求、压低代理收费、诋毁诽谤损害同行利益形象和声誉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项目;(十一)未签订代理合同或代理合同未备案开展代理业务,擅自转让代理事项;(十二)代理报建时,弄虚作假或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十三)应和招标人搞虚假招标;(十四)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答疑、澄清、修改并发给所有投标人;(十五)负责编写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协助招标人资格审查等前期工作的人员或项目经理、经营经理、总经理参加开标评标活动;(十六)与招标人串通侵犯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缩短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缩小招标公告发布范围、提高资质等级要求、减少投标人必须数量或利用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十七)招标文件的内容不规范,有违法违规、不科学、不合理的条款等,问题发生后未及时改进,未能举一反三、以小见大、进行全面整改;(十八)招标文件内容不完整、份数不足、应发给的未发给或发给的招标文件与备案的不一致(缺少内容等);(十九)开标评标代理人员未经备案擅自更换;(二十)参加开标评标的代理人员不遵守开标评标厅规则和代理工作纪律;进入交易中心不签名,不交存通讯工具;不在固定的位置实施代理工作,随意走动;与投标人、评委单独私下交谈;对评委提出或自己发现的问题未在座位上公开答复;对影响、干扰评委工作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发表诱导评委的言论;对监督人员提出的监督意见执行不力;(二十一)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标书格式、内容、重大偏差、细微偏差、提供有关证件等雷同及其他弄虚作假问题,评委对标书的评审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等问题,应发现未发现、应报告未报告、应制止未制止,代理的招标项目不公正、不公平;(二十二)开标评标记录不完整、不真实、应记的未记,重要内容记录不清;(二十三)未在评标结束24小时内对预备中标人进行公示,并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预备中标人所有证件及其他招投标备案资料;(二十四)与投标人私下接触,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秘密;(二十五)在未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高价出售招标文件或非法收取高额投标保证金;收费标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收费不开正规票据;(二十六)招标代理单位与被代理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人员与被代理的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员有利害关系;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二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代理人员行为准则的行为。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规范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规范为了保证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常秩序,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原则1.公平原则: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各参与方的平等权益。
2.透明原则:代理服务需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保持信息公开透明,不得隐瞒或篡改任何相关信息。
3.合法原则:代理服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各种违法活动。
4.诚信原则:代理服务交易各方应保持诚实守信,不得故意误导或欺骗他人,遵守契约精神。
二、服务内容1.综合策划: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和要求,为招标采购项目进行全面策划,确定具体的招标采购方案。
2.文件编制:根据相关法规和招标人的要求,编制合同、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确保文件的规范和合法性。
3.招标公告发布:负责招标公告的发布工作,确保公告能够准确、及时地传达给各参与方。
4.资格预审:根据资格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评审和核认,确保参与招标的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格要求。
5.投标文件评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分析,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6.招标结果公示:负责招标结果的公示工作,确保结果公示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7.合同签订: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及时将合同相关信息提交给相关部门备案。
8.招标文件归档:负责招标文件的归档工作,确保招标文件的保存和保密工作。
三、责任和义务1.代理方责任:代理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要求,诚实守信地履行代理服务责任,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委托方责任:委托方应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配合代理方进行工作。
3.保密责任:代理方和委托方在进行代理服务工作时,应对相关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4.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了本规范的规定,导致损失或纠纷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服务流程1.需求确认:代理方与委托方确认招标采购项目的需求和要求。
2.方案制定:代理方根据需求和要求制定具体的招标采购方案。
采购代理机构廉洁自律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廉洁自律规定
一、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法律制度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规范代理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确保服务质量;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纪守法,不以不正当手段争取和承揽代理政府采购事务,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对在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过程中索取或接受现金、实物、其他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在编制、发售招标(采购)文件时,规定特定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行为发生。
四、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依特定供应商的价格、质量、规格、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情况设定评标(评审)标准等行为发生。
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泄露标底或透露对供应商的评审有关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等行为发生。
六、自觉抵抗贸易贿赂,防止不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实施采购活动等行为发生。
七、自觉抵抗贸易贿赂,防止与供应商或采购单位恶意串通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大众利益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
七、自觉抵抗贸易贿赂,防止与供应商或采购单位恶意串通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大众利益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准则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准则一、诚信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代理工作时,必须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保持诚信,不得从中牟取私利或损害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
二、保密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其获得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利用或滥用这些信息,确保招标工作的机密性与安全性。
三、公正公平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必须秉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投标人或供应商,保障所有投标人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
四、专业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代理工作时,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其能够进行合理、有效的招标管理和监督,提供专业、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服务。
五、合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代理工作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招标人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
六、公告公示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代理工作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公示,确保公告、文件等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布,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够得到招标相关信息的及时了解。
七、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代理工作时,必须以招标人的利益为重,全力为招标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八、禁止不正当竞争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代理工作时,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贿赂、假冒、串通等行为,维护招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竞争环境。
九、自律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应主动自律,加强自身的行业管理,执行行业组织的规范和标准,不断提升自身的行业声誉与形象。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其行为准则的遵守与执行,不仅体现了其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也对整个招标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招标代理机构要时刻牢记自身的职责和使命,以专业、诚信为准则,为招标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贡献自己的力量。
招标代理公司工作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标代理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招标代理工作依法、合规、公正、透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招标代理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员等。
第三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保证公司利益。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四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
第五条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消极怠工。
第六条员工在工作中应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对工作内容要认真负责,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
第七条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八条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收受、索取或变相收受、索取贿赂。
第九条员工应维护公司形象,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办公区域吸烟、饮酒。
第十条员工应爱护公司财产,不得损坏、浪费公司物品。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纪律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员工遵守本制度情况。
第十二条纪律检查小组有权对员工的工作纪律进行检查,员工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职、辞退等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对遵守本制度、表现优秀的员工,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
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一、引言采购代理机构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运作,保障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市场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以及与之合作的其他相关方。
三、定义•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
•项目负责人: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具体项目执行的主要负责人。
•采购文件:指采购项目相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等。
•监督机构:指依法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四、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要求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严格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级别的采购代理业务。
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设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自查。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业务能力的考核和评价。
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保证项目的有效执行。
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承担起社会责任,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度。
6.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相关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五、采购代理机构的基本义务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委托人的指令,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要求,公开、公平、透明地进行采购工作,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具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尽职尽责地履行代理职责,减少合同纠纷和损失。
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投标文件的保密义务,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督机构报告采购活动的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六、监督管理1.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资质、业务操作和绩效进行监管。
2.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估,评价其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健全招标投标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招投标企业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招标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签署和遵守本公约,鼓励非会员单位和个人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招投标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本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均指签署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统称签约人。
第三条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
协会会员退出公约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公约的监督与管理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设立诚信监督机构,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监督、检查;建立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守法守信的先进典型;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规、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仲裁。
协会设立诚信监督电话,并在协会网站上设立监督窗口。
第三章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签约人的权利:1、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2、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4、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5、监督协会诚信监督机构,有权向协会投诉、检举诚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签约人的义务: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发展;2、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
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3、协助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4、配合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政府采购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活动,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合法、公正、公平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其直属机构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第四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自我约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不当利益。
第五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诚信评价制度,加强对供应商和招标代理人员信用情况的评估。
第六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和纠正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本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合法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各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成立独立的招标代理管理部门,负责招标代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招标代理工作岗位,明确人员配备标准,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设置不同的业务部门,负责不同类型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等工作。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招标代理人员的职业培训机制,加强对招标代理人员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招标代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对招标代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
招标代表代理人员行为规范
招标代表代理人员行为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招标代表代理人员的行为,确保他们在招标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2. 职责和义务- 代理人员应以诚信、公正、勤勉的态度执行招标代表职责。
- 代理人员应妥善保管招标文件和相关信息,防止泄露或不当使用。
- 代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规定,维护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 代理人员应保护招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
- 代理人员应遵守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的指示,不得擅自变动招标文件或提交虚假材料。
- 代理人员应保持严格的保密,不得将招标相关信息透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3. 行为准则- 代理人员应尊重所有招标参与者的权益,不得进行欺诈、恶意竞争或其他不当行为。
- 代理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得接受招标参与者的贿赂、回扣或其他利益诱惑。
- 代理人员应按照客户的授权行事,不得谎报客户信息或利益。
- 代理人员应遵守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具有损害招标公信力的行为。
- 代理人员应保持专业素养,提供准确、完整、客观的信息和意见。
- 代理人员应及时报告发现的任何违规行为或利益冲突。
4. 违规处理和责任- 对于违反行为规范的代理人员,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如警告、解除代理合同等。
-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代理行为,招标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 代理人员应自行承担因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5. 结论本文档规范了招标代表代理人员的行为,重申了他们的职责和义务,并明确了违规处理和责任。
招标代表代理人员应以诚信和专业精神履行职责,维护招标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招标过程的健康发展。
招标代理行为的规定和准则
招标代理行为的规定和准则简介招标代理行为是指代理机构或个人在招标过程中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标过程,招标代理行为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准则。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招标代理行为规定和准则。
1. 独立性招标代理应独立行事,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代理机构或个人在招标过程中应避免与投标人、招标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存在利益冲突。
代理机构或个人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以确保招标结果的公正性。
2. 保密性招标代理应保守招标信息的机密性。
代理机构或个人在获得相关招标信息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信息的保密。
未经授权,代理机构或个人不得将招标信息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3. 诚实守信招标代理应诚实守信,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代理机构或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道德规范,确保提供的招标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 公平竞争招标代理应保障公平竞争的原则。
代理机构或个人在招标过程中应确保所有投标人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不得偏袒或歧视特定投标人。
代理机构或个人应公正评估和比较各个投标人的资格和能力,以确保招标结果的公平性。
5. 透明度招标代理应保持透明度,接受监督。
代理机构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招标人和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报告,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代理机构或个人应配合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接受必要的审计和评估。
6. 法律合规招标代理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代理机构或个人在招标过程中应了解并遵守招标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代理机构或个人应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招标代理行为的一些常见规定和准则,代理机构或个人在招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和准则,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招投标活动行为规范
招投标活动行为规范背景介绍为了保持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和准则。
本文档旨在规范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参与者的行为,促进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
规范要求1.诚实守信所有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各方,都必须诚实守信。
招标人/采购人应该如实提供项目的相关信息,遵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了谋取私利或发布虚假信息而影响公正公正。
投标人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贿赂、行贿或者要求招标人或采购人以任何形式回报。
2. 公开透明招标/采购活动应该具有公开、透明和公正原则。
投标人必须清楚了解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故意虚假陈述或者以任何形式干扰或影响竞争环境。
招标人和采购人应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并为投标人提供必要的解释说明。
3. 竞争性和公平性招标/采购活动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在投标过程中,所有投标人必须同等对待,不得对任何投标人有任何形式的特别待遇。
招标人和采购人不能在相关规定和要求范围内调整采购或招标条件,或者对任何一方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4. 保密原则在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应该遵守相应的保密规定。
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只能在各方的授权范围内使用。
同时,所有参与者应该尽力保护招标/采购活动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有关机密信息。
5. 平等对待任何类型的歧视、贿赂或其他不合法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应该遵守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应因为投标人的背景、国籍、文化差异或任何其他因素而影响他们的机会。
招标人和采购人应该维护各方的平等地位,不得对任何一方进行不当的歧视或压制。
总结本文档所描述的招投标活动行为规范,旨在规范招标采购活动中各方参与者的行为。
遵守这些规范不仅可以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还可以建立一个透明的市场环境,保障各方的利益。
在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时,请遵守这些规范,使竞争更加公正、公开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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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导报/2016年/1月/27日/第A03版
项目建设与招投标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首个行业自律规范出炉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吴渊
日前在京召开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行业发布会,为《规范》的推广和使用增添了全新助力。
《规范》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编制,系主要用于招标采购服务的行业自律推荐性标准。
《规范》于今年1月1日正式发布,并将从5月1日起实施。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长、《规范》编委会主任任珑主持此次发布会并指出,要抓住《规范》宣传推广的有力时机,在行业中掀起提升服务质量、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的新热潮。
她希望全行业共同关心关注行业规范标准建设,共同把《规范》实施好、完善好,尽早上升为国家标准,为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促进行业整体提升的指南针
事实上,在《规范》诞生之前,我国招投标行业市场长期存在着没有自律性专业标准规范的空白。
因此,在招投标法律规范体系不能覆盖到的地方,也的确存在一些不利于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顽疾。
“这是招投标行业的第一个自律规范,也是第一个专业化、系统化的招标采购服务实施指南和评价检验标准,将为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转变和规范行政监督方式,减少和消除招投标活动的操作层面中多部门、多层次条块分割的行政规定以及前置审批事项,发挥招投标行业和市场主体自律规范产生广泛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会长、《规范》编委会副主任李小林表示。
据李小林介绍,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编制《规范》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提升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他表示,招投标市场过去普遍存在重视招标代理法律程序、忽视招标代理服务产品成果的情况。
然而,主体权利责任和交易程序需要依据法律政策调整,但同样产品成果合格优劣也需要依据技术标准评价检验。
“为此,《规范》是第一个评价检验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成果的推荐性标准,为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确立价值标准并指明发展方向。
”李小林认为,《规范》的发布,将指导和推动招标代理机构转型升级,有效提升招标采购服务专业能力水平、服务效率和核心价值,引导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和集约化发展。
李小林表示,《规范》的发布,还将满足招标采购人客观区分和科学评价及选择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需求标准。
并能够“改变政府传统规定下,招标代理服务只有法律流程对与错之别,没有工作范围边际和工作难易之分,也没有服务态度和服务成果水平的优劣之分的局面。
”
对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副主任吴文信站在行业市场的角度,表达了相近看法。
他表示,长期以来招标采购存在重法规轻专业、重程序轻需求等情况,有时过分注重程序而忽视招标采购的专业性,使得招标采购流于形式,导致建设单位往往不能通过招标采购活动选到优质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没有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
“我们作为建设单位,也不十分清楚招标代理公司应当提供何种服务以及工作界面如何划分。
”因此,他表示,招标工作迫切需要有这样的规范性文件,来规范招标代理公司行为,为建设单位优选招标代理公司提供依据和支持。
作为受《规范》影响最深的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顾凌波表示,
《规范》通过对招标代理行为各个层面、各个阶段的行为、标准、质量等做出全面详细规范,细化了法律规定不清晰的地方,解决了代理活动中许多困惑的问题。
同时,《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对代理机构“流程化服务”的标签,通过严谨细致的规定展示了代理服务的精髓与高度,也给招标人、监管机构以及其他主体提供了一个有分量、有价值的评价依据,让自律规范、优质专业的代理机构脱颖而出,让招标代理服务真正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促进行业整体提升的指南针”、“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操作的蓝皮书”,这是顾凌波对《规范》的评价。
代表共同需求和价值标准
《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采购服务需求以及招标采购30多年实践经验而制定的。
编制历时1年多,共有22个参编单位参与了《规范》的编制、论证和审核工作。
《规范》全文约8.5万字,涵盖了工程及其货物与服务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采购、企业集中采购等四大类招标采购全过程各阶段的代理服务。
《规范》包括通则、三个分则和两个特殊分则。
通则是上述四大类项目招标采购的共性要求;分则分别是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项目招标采购的个性要求;特殊分则包括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类项目招标和企业集中采购组织方式。
李小林介绍,《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标和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交易)代理服务。
其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代理服务,将另行制定续册。
同时,《规范》将被用于指导实施和衡量评价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服务工作,适用于依法设立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以及招标采购从业人员提供的招标采购服务工作,也适用招标人自行设立专职部门的招标采购服务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规范》目前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实践操作中,当与行业以及地方行政部门的规定发生矛盾时,市场主体目前需选择使用强制规定。
“但是,因为《规范》代表了招标采购服务行业的共同需求和价值标准,故具有一定广泛的影响力和引导力,而且,行业市场主体自律响应的范围和力量越大,其影响力和引导力就会越大。
”李小林表示,当《规范》的影响力与引导力达到一定程度并发挥作用时,将“既会影响和促进地方及行业逐步修改和取消违法违规或者不合理的规定,又给市场主体申张权利和阐述理由提供了一个依据。
”
“《规范》实践试用一段时期并进一步完善后,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申请列入国家标准推广实施。
”李小林说。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规范》编委会副主任石国虎重点谈到了《规范》在专业性方面的特点与需求。
他表示,《规范》的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工程、货物、服务等不同专业的招标需求和操作实践的需要,做到专业特点鲜明突出。
一是结合工程施工招标的特点,工程分则重点阐述了施工招标需满足的条件、编制招标方案需关注的因素、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定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最高限价需遵循的依据及满足的要求等。
二是货物分则根据国家对货物招标采购监管的不同要求,分为一般货物、进口机电产品和政府采购货物三部分编写。
三是考虑到服务类招标项目涵盖内容非常广泛,服务分则重点聚焦在与工程建设项目关系密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
同时,突出了服务招标的特点,例如设计招标设立投标补偿机制,组织投标人进行投标方案陈述和技术答辩等。
有效衔接电子招投标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总经济师刘淑珍对《规范》印象最深的亮点,是其单独设立一个章节,阐述电子招标投标的相关操作流程和实施注意事项。
她表示,电子招投标活动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如果没有统一的规则和技术标准,对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进行必要的规范,容易出现流程设计不合法、系统程序“后门”、信息安全漏洞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和技术层面,对系统设计、技术标准、安全管理等提出要求,有效保证电子招投标的安全可靠。
而《规范》就很好地衔接了电子招投标,从选择交易平台、总体职责划分及特殊要求各方面都做了相关规定。
”刘淑珍说。
石国虎在谈起他眼里《规范》所具有的创新亮点时,也同样提到了《规范》在电子招投标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他表示,《规范》积极适应电子招投标发展方向和趋势,建立了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流程,为电子招投标的发展提供了统一的基础和标准。
石国虎总结了《规范》的另外4个亮点:编制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分则,总结创新了企业集中采购分则;提倡优质优价的收费方式;逐步建立招标采购代理项目经理负责制。
“《规范》与国家招投标发展趋势紧密结相连,随着国家招投标事业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规范》也将继续完善与发展。
”石国虎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