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18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合集下载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1.27
•【字号】淮政发〔2015〕5号
•【施行日期】2015.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淮政发〔20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现将《淮安市2015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淮安市2015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

1、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介绍

1、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介绍
省内,出台食品小作坊准入制度的7个市: 南京、宿迁:登记制度。按照“申请→街道办或 者镇政府初审→质监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 核查→产品检验→发放登记证”的程序。 南通、淮安:准入检查。按照“申请→质监及卫 生部门审查材料→现场检查→产品检验→准入决定” 的程序。 无锡:生产核准。按照“填报申请→镇(街道)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资料初审→质监部门(审核材料) 受理→现场核查→产品检验→核准决定”的程序。
4 常州 市政府办《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常政办发〔2012〕183号)
5 苏州 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11〕133 号)
1、市政府办《关于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管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195号);
2、《市食安委关于印发〈宿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食 12 宿迁 安委〔2013〕2号);
3、宿迁市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宿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 〔2012〕215号)。
1、调查摸底情况(食品小作坊)
数量分布
生产食品种类
主要问题
共有31902家 , 主要包括肉制 纳入监管范围
从业人员75166人, 品、豆制品、糕
比例不高,缺
其中被核准、准 点、食用植物油、 乏有效制度
入审查、备案或 登记9237家 ,持 营业执照13593家, 持健康证明33760 人,少数民族从 业人员678人。数 量众多、规模不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 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 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 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 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59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59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7日淮安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淮政办发〔2016〕135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投资建设项目“四联合”工作的意见》(淮政发〔2015〕171号),现将《淮安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31日淮安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政发〔2016〕11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5号),现就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评估流程、开展“联合评审”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创新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将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各项评估由串联方式调整为并联方式进行,加强整合优化,探索开展区域性评估,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评估、统一评审、集中审批”的服务新模式,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优化投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本意见所称“联合评审”,主要是指在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为便于建设单位办理相关评估,合理高效选择中介服务,由市政务办提供服务平台,实现统一界定范围、一次告知需求、中介承诺服务、自主择优选择、同步评估评审、集中联合审批的评估管理新机制。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淮政办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安市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8〕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2018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3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全市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顺利完成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服务和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建立2018年淮安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价格调控目标经淮安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以内。

二、目标责任分解(一)各县区价格调控目标任务。

1.落实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供应。

坚持和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菜篮子”县区长负责制,抓好永久蔬菜基地建设,落实与本地需求相适应的设施蔬菜、城郊蔬菜基地面积,加强和落实蔬菜、肉类、化肥等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充足,运行平稳有序。

2.健全民生价费稳定机制。

探索建立平价商店应急调控机制,切实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作用。

认真落实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

落实居民阶梯价格制度,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认真落实《江苏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努力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

3.强化市场价格监测监管。

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商品监测监控,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科学研判、准确把握市场价格走势。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淮政办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18〕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己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4日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有效增加产业资本供给,弥补产业体系薄弱环节,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和手段,助推产业项目引进和企业成长,市政府决定设立淮安市政府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管理运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含子基金)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执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依法依规设立运作。

第三条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遵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设立运作。

1.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在产业发展中的引导功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以市场方式发现和引进项目,努力实现政府政策导向目标和社会资本盈利目标的有机统一。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20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淮政发〔2020〕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20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淮政发〔2020〕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20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20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淮政发〔202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20年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也是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的收官之年,及早安排和全力实施好市重大项目,对于稳投资、调结构、补短板、增后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市委七届127次常委会和市政府八届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安排2020年市重大项目220个,总投资3150亿元,年度计划投资818.3亿元。

现将2020年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确保完成年度目标。

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单位责任,狠抓项目服务、协调、跟踪和调度等各项推进工作,统筹安排工作计划,倒排时间进度,确保圆满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要抓开工,提高效率、完善条件,确保所有列入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如期开工建设;抓在建,精心组织、严把时序,确保所有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完成年度投资目标和形象进度;抓储备,把握当前、着眼长远,有针对性加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储备。

对可能产生重大投资机会的新兴行业、产业,要加大跟踪和研究力度,强化重大项目谋划和培育,更大力度组织开展项目招商,努力突破一批投资体量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建链强链补链”项目,形成滚动接续的重大项目储备机制。

二、着力强化要素保障。

市各有关部门和县区要加强衔接配合,进一步细化明确项目用地需求,加快推进项目选址、供地、环评等基础工作,确保项目符合城乡、土地利用等各项规划和环保要求。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16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16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16年重大项目投资
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1.18
•【字号】淮政发〔2016〕3号
•【施行日期】2016.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16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淮政发〔20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现将《淮安市2016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附件
淮安市2016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
单位:万元。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开发园区工作要点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开发园区工作要点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开发园区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淮政办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开发园区工作要点的通知淮政办发〔2018〕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2018年全市开发园区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30日2018年全市开发园区工作要点2018年全市开发园区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园区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的实施方案》(淮办发〔2017〕91号)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改革创新步伐,进一步增强开发园区综合实力和功能优势,为全市高水平小康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1.提高经济贡献份额。

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全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开票应税销售收入占全市70%以上;发挥开发园区对外开放主阵地作用,到账外资占全市比重超过80%,其中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占全市1/3,县区开发区到账外资占所在地70%以上;引导对外贸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开发园区进出口占全市90%以上;推动重点项目进一步向园区集聚,全年新开工、新竣工亿元(150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占全市均超过80%。

2.推动园区深化改革。

推动开发园区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在园区优化整合、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行政审批改革、投资促进机制改革等领域,分别推动1-2家开发园区先行试点。

研究制定全市开发园区考核评价办法和2018年度载体建设引导资金申报办法,对改革成效明显的开发园区给予政策支持,推动开发园区改革工作在全市做表率、全省走前列。

3.全省排名争先进位。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承接省级部门委托下放及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承接省级部门委托下放及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承接省级部门委托下放及取
消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10
•【字号】淮政发〔2018〕37号
•【施行日期】2018.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市政府关于公布承接省级部门委托下放及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的通知
淮政发〔201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市政府决定公布承接省级部门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34项,取消事项18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于承接的事项要明确审批流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权力事项科学规范运行,及时调整本层级、本部门权力清单,并按要求编制办事指南;对于取消的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停止审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改革
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1.2018年淮安市承接省级部门委托、下放审批事项清单
2.2018年淮安市取消权力事项清单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附件1
附件2。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试行办法等制度意见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试行办法等制度意见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试行办法等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淮政办发〔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试行办法等制度意见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试行办法》、《淮安市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选取管理暂行办法》、《淮安市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淮安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推行代办服务实施意见(试行)》、《淮安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7日淮安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淮发〔2017〕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模拟审批是指项目未供地前,为使项目早日开工,由申请单位按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要求准备报批资料,各审批部门视同该主体已取得土地手续,并按现行审批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预先审查,分别出具模拟审批意见。

供地手续完成后,由各审批部门对模拟审批结果进行补充、完善,并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的一种审批模式。

第三条模拟审批应遵循的原则。

自愿申请原则。

模拟审批以自愿为前提,由项目单位向市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办中心)提出申请。

提前介入原则。

申请模拟审批前,市代办中心应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所需材料清单,指导申请单位提前编制好文书、评价报告和设计方案等清单材料。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淮政办发〔2017〕91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应当根据目录明确的品目类型和采购金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分散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各采购人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预算、计划、实施、验收、监督等方面明确内部工作机制。

采购人应当高度重视并确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淮政办发〔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18〕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八届24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6日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市本级和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文旅区、苏淮高新区、宁淮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以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承接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组织、协调和管理活动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工程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建设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控制、廉政建设等工作。

工程项目实行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全过程咨询等服务机构为工程项目提供咨询及管理等服务的,服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或服务协议对其服务的结果负责。

因服务结果没达到合同约定要求而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监察机关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及分工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淮安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淮安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淮安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8]27号【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5.14【实施日期】2018.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淮安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淮政办发〔2018〕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18年淮安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4日2018年淮安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市补短板工作,根据《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淮发〔2016〕15号)和《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任务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6〕75号),制定本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七次党代会第二次会议、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按照全面推进、分工负责和求真务实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以补齐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对外开放、县域发展、生态建设、软实力、民生改善等7项短板为重点,以重点项目为抓手,着力扩大有效供给,确保补短板工作按序时进度顺利推进。

二、目标任务(一)增强综合实力,推动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1.集群化发展先进制造业。

推进骨干企业培育工程,落实市县乡三级培育计划,力争销售超亿元企业突破300户、超10亿元企业达到30户,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00户,新培育销售超2000万元的新增长点200个。

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新培育小巨人企业10户以上。

设立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研究出台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等产业扶持政策,组建食品、汽车、盐化新材料等产业联盟。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消防规划2018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淮政办发〔2018〕19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消防规划2018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淮政办发〔2018〕19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消防规划2018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消防规划2018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淮政办发〔2018〕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城乡消防规划2018年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7日淮安市城乡消防规划2018年实施计划为进一步提升处置火灾能力水平,加快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建设,保证社会面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城乡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实际,编制本年度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调整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与城市建设同步建设消防站,增设消防装备、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使其满足灭火救援需要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实施内容(一)消防法制加快推进《淮安市消防条例》立法调研工作。

(二)消防站建设现有消防站实现人员、车辆、装备的标准化配备。

实施建设柳树湾消防站、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消防站、淮阴区新渡消防站和生态文旅区花园路消防站。

(三)消防水源建设结合城建新(改)建道路建设,提前介入,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新(改)建道路应设置市政管网及充足的室外消火栓,确保室外消火栓设置间距不超过120米。

对于道路红线宽度(含人行道)超过60米的新增道路,应在道路两侧布置室外消火栓。

对新、老城区缺少或损坏的市政消火栓,根据《淮安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淮政规〔2014〕1号),由供水单位进行增加或维修,实行标识化管理,提高消防供水能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18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淮政发[2018]10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17
【实施日期】2018.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2018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淮政发〔201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2018年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及早安排和全力实施好重大项目,对我市紧扣“两聚一高”、聚焦“两大目标”,策应江淮生态经济区、淮河生态经济带、大运河文化带“一区两带”建设战略落地,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构建具有淮安特色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重大项目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大项目建设
根据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部署,遵循市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