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进行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抗辩意见,认为小明在盗窃行为中并没有实施盗窃,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在作案时明知是他人财物,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对小明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抗辩意见,这是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小明的辩护权,最终作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权利保护,以及法院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捅伤,致使对方受伤。
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对张某的侦查工作十分严谨,收集了充分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张某的犯罪事实,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这个案例反映了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重视,以及法院的依法审理原则。
案例三,职务侵占案。
某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金。
公司发现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对王某展开调查。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了王某的刑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于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以及对于被告权利保护、证据审查、法院审理等方面的重视。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守法,遵纪守法,不要触犯法律红线。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总则,是指导和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法案例是对刑事诉讼法条文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运用和解释,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深入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一,甲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在审讯过程中,甲某拒不认罪,并要求律师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
公安机关应当允许甲某联系律师,并在律师到达后,及时通知律师参与审讯。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讯,不得使用任何虐待、威胁等非法手段。
在这个案例中,刑事诉讼法保护了甲某的辩护权和人身权,确保了审讯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案例二,乙某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
公安机关对乙某进行了血液酒精测试,结果显示超过了规定的酒驾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酒后驾驶属于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有权对乙某进行刑事拘留,并依法提起公诉。
在这个案例中,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理程序,保护了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
案例三,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被依法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丙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自首并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对自首和悔罪行为的宽容和鼓励,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过自新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运用,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觉遵守法律,不违法犯罪,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希望通过学习刑事诉讼法案例,能够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事案件成功案例
刑事案件成功案例
刑事案件的成功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1. 许霆案:许霆因在取款机故障的情况下多取了银行万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后经上诉,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涉及到刑法中的“盗窃”和“诈骗”的界定,以及量刑的合理性等问题。
2. 呼格吉勒图案:呼格吉勒图因被指控犯有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但后来在真凶出现的情况下,呼格吉勒图案被平反昭雪。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涉及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等问题。
3. 念斌案:念斌因被指控犯有投毒罪,被判处死刑。
但经过多次上诉和申诉,最终被宣告无罪。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涉及到证据的采信、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以及司法公正等问题。
以上是几个刑事案件的成功案例,它们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问题和社会背景,但都具有代表性。
这些案例的成功处理,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也彰显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和廉洁。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责任与刑罚适用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责任与刑罚适用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基础法律,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相应的刑罚适用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刑事责任与刑罚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刑事责任的认定刑事责任是刑事司法的核心问题,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命运。
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的性质、犯罪主体的犯罪能力以及犯罪主体的犯罪意图等因素。
案例分析1:李某盗窃案李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案发时他已年满18周岁且无任何精神或智力障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李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2:张某抢劫案张某在不满18周岁时犯下抢劫罪,案发时处于青少年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时一般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依法予以教养、教育和改造,并由有关机关作出处理。
以上案例说明了刑事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进行判断,进而决定刑事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刑罚适用的原则和方法刑罚适用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选择和量刑问题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刑罚适用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刑法的一般规定、法定刑与量刑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个别化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案例分析3:王某交通肇事案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受伤。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确认王某属于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在刑罚适用时,法院将综合考虑王某的主观恶性、损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分析4:杨某故意杀人案杨某经过事前精心策划,使用毒物将他人杀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一般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
在刑罚适用时,法院综合考虑杨某的故意杀人动机、凶手手段以及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判处其死刑。
法院刑事法律文书 实例
法院刑事法律文书实例实例1:审理报告关于王××诈骗一案的审理报告(19××)×刑初字第10号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被告人王××诈骗一案,由××区人民检察院于19××年4月20日以××检刑诉字(19××)第3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孙×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冯××、刘××参加评议,于1994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王××,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小文化,农民,住××区××镇××村,19××年2月18日因诈骗被逮捕,现押于××市××区看守所。
简历:自10岁上学,一年后退学务农至被逮捕。
家庭状况:父亲王×忠,56岁;母亲李××,52岁,均为农民。
三、案件侦破情况19××年9月21日上午,××镇××村农民朱××、李××到××派出所报称,19××年9月5日中午,××村一名叫王老五的骗走二人各一头猪,一直没给钱。
接报案后,立即传唤了王××,经审查,王××供认了骗猪的事实,并交待了诈骗轻骑和猪的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刑事诉讼法案例参考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对犯罪分子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的程序性法律规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刑事犯罪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因此刑事诉讼法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本文将通过案例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阐述。
案例一:张某涉嫌盗窃案张某因涉嫌盗窃一辆电动车而被依法抓获。
警方调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有多项前科,而且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困难,但他始终坚称自己是无辜的。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提出了三个问题:一、张某能否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二、是否存在因个人经济困难所致的偷盗行为?三、罪刑相当原则是否被遵守?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其辩护人和诉讼代表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使用各种证据进行辩护。
如果张某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无罪,那么他将获得无罪判决。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可以减轻处罚。
如果张某能够证明其犯罪行为是由于个人经济困难而导致的,他在判决时可能会被施以较轻的处罚。
对于第三个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法院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罪刑相当原则作出合适的判决。
案例二:李某被指控卖淫嫖娼李某被警方抓获后,被指控犯有卖淫嫖娼罪。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声称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包房服务员,不存在卖淫或嫖娼的行为。
但是检察官查出了李某在之前多次被警方抓获,并且多次被处以治安处罚的事实。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伪证。
如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将受到制裁。
在本案中,李某作虚假陈述的事实被查明,将对其进行制裁。
同时,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卖淫嫖娼罪对身心健康及社会和谐建设造成的危害比较明显,因此李某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结语刑事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刑事案例大全
刑事案例大全在刑事法律领域,案例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运用,也可以为律师和法官提供参考和借鉴。
下面将介绍一些刑事案例,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刑事法律。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发当天,小明趁商店人员不注意,将一部手机偷走并逃跑。
经过调查,警方在小明家中找到了被盗的手机。
小明供认不讳,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有期徒刑。
在该案中,小明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张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发当天,张某与他人发生口角,随后使用刀具将对方刺伤致重伤。
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属于重伤。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贩卖毒品案。
李某因贩卖毒品而被判处无期徒刑。
经警方侦查,李某长期从事贩卖毒品活动,数量巨大,严重危害社会安全。
经法院审理,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贩卖毒品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
在该案中,李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四,抢劫案。
王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案发当天,王某持械对路人进行抢劫,抢走了大量财物并致人重伤。
经过警方追捕,王某被抓获归案。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死刑。
在该案中,王某的抢劫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被判处死刑。
以上案例仅为个别案例,刑事法律适用于各种具体案件,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大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同时也提醒大家遵纪守法,不要违法犯罪。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和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案例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案例可以更加具体地了解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和实践。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盗窃案。
甲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甲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对逮捕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公安机关在逮捕甲某时,已经取得了逮捕证,并且依法告知了甲某的逮捕事由和权利义务,因此逮捕程序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逮捕时必须取得逮捕证,并且告知被告的逮捕事由和权利义务,公安机关在此案中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乙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乙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并未及时通知乙某的家属,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确实未及时通知乙某的家属,但是在案件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立案侦查,而后再通知家属。
因此公安机关的行为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三,贪污受贿案。
丙某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丙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并未听取丙某的辩解意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实没有听取丙某的辩解意见,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是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而不是对被告的辩解进行审查。
因此检察机关在此案中的行为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只有在具体案件中正确地适用刑事诉讼法,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希望通过对刑事诉讼法案例的学习和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自己的贡献。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一、案例一:盗窃罪某A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某B是A 的邻居,B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家中财物遭到A盗窃。
公安机关对B 的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按照立案条件对B的报案进行立案,并自行调查取证。
立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向A告知其涉嫌盗窃罪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A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查明,构成盗窃罪的证据材料应当充分、确实、合法。
3. 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A应当遵守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4. 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等起诉材料移送法院。
法院依法审查起诉材料,对起诉的违法性、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审理。
5. 审判阶段: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对A涉嫌盗窃罪的指控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充分发挥辩护权利。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证据,对A是否构成盗窃罪作出判决。
如果A被判有罪,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量刑。
如果A被判无罪,则应当被无罪释放。
二、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某C因与D之间发生纠纷,持刀将D刺伤,导致D受伤严重。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C实施羁押。
C的辩护人提出保释申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根据C的实施伤害行为,以及D的伤情报告等,对C的伤害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告知C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依据。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C的过错程度进行查明。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 共同犯罪定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四)第十三讲共同犯罪:定罪(一)案例案例一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案例二1984年8月26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此时,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60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二)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犯罪行为?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三)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是指实行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已有规定?共犯是指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共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据?1.正犯的定罪(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2.组织犯(犯罪集团)3.教唆犯4.帮助犯(四)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定罪?案例二被告人吴平与王文虽然开始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意并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第十四讲共同犯罪:量刑(一)案例被告人王某对甲有仇,遂出资5万元雇使张某去除掉甲,张同意,并将欲杀甲的情况告诉其妻陈某,陈某不仅不加制止,而且积极为其出谋划策,帮张买来一把尖刀用于杀甲?在陈某的帮助下,张某作了充分准备,于某晚潜入甲的家中,当时甲不在家,见甲妻乙正在床上睡觉,顿起歹意,就把乙给强奸了?等到甲回家,又把甲给杀死?问题:对王某?张某和陈某应当如何量刑?(二)共同犯罪量刑的原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人应当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1.主犯及其处罚(1)主犯的概念: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2)主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从犯及其处罚(1)从犯的概念: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2)从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胁从犯及其处罚(1)胁从犯的概念: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2)胁从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教唆犯及其处罚(1)教唆犯的概念: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2)教唆犯的处罚原则:①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中王某属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犯罪处罚,应定主犯?陈某是帮助犯,应当按照她所帮助的犯罪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王某与陈某对于张某的强奸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强奸罪是张某临时起意所犯,属于实行过限,王某与陈某教唆与帮助张某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对强奸罪既未教唆亦未帮助,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张某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张某是正犯,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第十五讲单位犯罪(一)案例被告单位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集体性质企业?被告人徐志荣,男,44岁,汉族,上海市人,高中文化,原系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1999年5月至2000年10月间,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徐志荣先后受收票单位上海勤昌劳技材料厂?上海新达劳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广霖科教材料有限公司之托,以开票金额的5%作为开票费,先后从周育森处虚开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70455元,供上述四家单位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794852.32元?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共收取上述四家单位支付的开票费中的40%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二)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单位规定为走私犯罪的主体?《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等,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此后,有关单行刑法规定了大量单位犯罪,到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单位犯罪的罪名已达49个之多,几乎占到全部罪名的五分之一?1997年刑法第30条正式确认了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这里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行为特征刑法分则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其行为就属于单位犯罪行为?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行为规定,存在两种情形:(1)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行为,自然人不可能单独构成该罪?例如刑法第327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非法?+-??私赠文物藏品只能由单位实施,不能由个人实施?(2)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个人构成的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191条第1款是关于个人犯洗钱罪的处罚规定,第2款是对单位犯洗钱罪的规定?由此可见,洗钱犯罪行为既可由个人实施,也可由单位实施?3.主观特征单位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又可以由过失构成:(1)故意的单位犯罪,大部分单位犯罪为故意犯罪?(2)过失的单位犯罪,个别单位犯罪为过失犯罪,例如刑法第229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这是过失犯罪?刑法第231条规定,中介组织也构成本罪,这就是过失的单位犯罪?(三)单位犯罪的认定1.单位犯罪主体是否区分所有制性?199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解答》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3.单位的附属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成或者内设机构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4.犯罪单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变更有两种情况:(1)单位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对此,200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2)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资产重组,在这种情况下仍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四)单位犯罪的处罚刑法第2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1.双罚制2.单罚制(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并且非法所得亦归单位所有,因而构成单位犯罪。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李希全,男,43岁,长平镇武装部部长。
1999年7月5日下午2时许,李希全到被害人王中秋(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王中秋去附近水库游泳。
王中秋之母马玉兰告诉李希全,王中秋不会游泳,叮嘱李希全要照看好中秋。
约3时许,李希全带领王中秋、徐勇(男,13岁)到达水库,租了三个救生圈,三人一起下水游泳约一小时,然后一起上岸休息。
休息片刻后,王中秋提出再次下水,李希全开始不允许,经王中秋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
王中秋、徐勇各带一救生圈下水,李希全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二人。
王中秋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勇发现后喊叫李希全,李希全急忙下水施救,但已找不到人。
后王中秋从水中漂出,被送往XX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诊断为溺水死亡。
案发后,经过调解,李希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问题:(1)本案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2)本案应当是公诉案作还是自诉案件?应当由谁来立案?答:(1)符合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规定)(2)公诉案件,因为它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
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
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答:(1)可对江某采取取得候审措施。
因为江某罪行不重,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后的社会危害性基本不存在。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刑事诉讼有关程序违法经典案例
刑事诉讼有关程序违法经典案例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践中,也常常出现程序违法的情况。
下面,我将介绍一些经典的刑事诉讼程序违法案例。
第一案例:向民警询问财产损失量之前,未告知被害人有权保持沉默。
在这个案例中,一名小偷被抓后,民警向他询问被盗财物的损失量。
然而,在询问之前,民警没有告知小偷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也没有告知他以供述替代证据的权利。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应当先告知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作任何证明,但不得不回答法庭确实需要知道的有关问题。
”第二案例:未履行传唤程序召集证人作证。
在这个案例中,一名嫌疑人被长时间拘留后,法官传唤了几名可能作为证人的人前来作证。
然而,他们并未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传唤,而是直接通知他们到庭作证。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在审查到事实有误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对证人传唤并强制出庭作证。
”第三案例:未进行合法的搜查和扣押。
在这个案例中,执法人员没有依法搜查和扣押嫌疑人的财产。
他们仅依靠举报人的指控就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并未进行更多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嫌疑人、被告人和追诉的刑事案件涉及的财产,不得违法搜查或者违法扣押。
”第四案例:审理期间违反公正原则。
在这个案例中,审判人员在审理期间不公正地对待被告人。
他们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威胁、讽刺、辱骂被告人,严重违背了“独立、公正、公开”审判的原则。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员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被告人的证人,包括不得以受贿、妨害审判、泄露国家秘密等罪名,扣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证指控刑事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
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盗窃案小明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小明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质证权等。
在刑事诉讼中,小明有权选择辩护人,如果无力负担辩护人的费用,可以申请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
在刑事诉讼中,小明还享有质证的权利,可以要求对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可以提供证人、鉴定人作证。
在庭审中,小明可以进行辩护,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会依法保护小明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小红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小红也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小红有权知悉案件的起诉理由和证据,可以要求对方出示起诉书和证据材料。
在庭审中,小红可以进行质证,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会依法保护小红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案例三:贪污受贿案小明因贪污受贿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小明同样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小明有权进行辩护,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在庭审中,小明可以要求对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可以提供证人、鉴定人作证。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会依法保护小明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法庭会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希望通过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案例一:李昌奎案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纷。
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李昌奎得知此事后便于5月16日13时许赶到家,在途经王庭金家门口遇见被害人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进而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庭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后又将被害人王家飞抱到王庭金家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头部致王家飞当场倒地,并将王家飞拖入王庭金家堂屋左面第一间房内,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方。
后又在王庭金家屋里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迷的王家红和王家飞的脖子。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一审于2010年7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昌奎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被告人李昌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昌奎目无国法,将王家飞掐致昏迷后对其实施奸淫,而后又将王家飞、王家红姐弟杀害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此,2011年3月,二审认为一审对李昌奎量刑失重。
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建生认为,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对于因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一:故意伤害罪案件案例描述:甲、乙两人因为一些私人纠纷产生争执,最终导致乙受到甲用砍刀故意伤害。
乙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甲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程序分析:1. 立案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案后,应当立即立案登记,并依法进行刑事侦查。
此案中,乙的家属报案后,公安机关依法立即立案登记。
2. 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限内,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查证据,查清事实,确认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并在侦查终结时及时将其告知有关权利。
此案中,公安机关通过勘查现场、询问证人、收集物证等方式,掌握了甲故意伤害乙致其死亡的证据。
3. 提起公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证据确实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案中,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刑事审判的程序有: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和宣判。
此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陈述和质证,进行辩论,最终依法宣判。
5. 量刑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审判员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危险性,被告人的年龄、身体、智力、精神、家庭、经济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考虑的其他可罚情节,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此案中,法庭考虑到甲的故意伤害导致乙死亡,并结合其他相关情节,最终对甲进行量刑。
6. 申请刑罚执行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26条规定,被告人或监护人不服判决或者裁定的,可以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申请再审的,被告人或监护人可以在判决审判终结后十日内向判决法院申请宣告恢复执行。
此案中,甲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依法进行上述程序的申请。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1时间:2009-1-12 10:28:27 访问次数:11 【关闭】刑事诉讼法案例:被告人谭某,男,1986年3月2日生。
2001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县基层人民法院。
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查公诉时,认为检察院起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依法由审判员李某、刘某、陈某及人民陪审员孙某、赵某组成合议庭。
由于本案作案手段残忍,合议庭中多数人认为应当公开审判,以便更好的进行法制宣传,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决定公开审判。
4月27日,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谭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谭某趁人不备脱逃,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
6月6日,谭某被抓获归案后,市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告判处被告人谭某无期徒刑。
6月13日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和市检察院。
问:本案第一审程序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不应决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院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退回检察院。
2、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审查公诉时,不应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院审查公诉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不应对实体进行审查。
3、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
中级法院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是3人。
4、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本案公开审理。
对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审判时,一律不公开。
5、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审判长不应宣布延期审理。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6、市法院不应在宣判后第7天才送达判决书。
应当在当庭判决5日以内送达。
刑事诉讼法案例2时间:2009-1-12 10:28:46 访问次数:14 【关闭】刑事诉讼法案例:1999年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
刑事诉讼法原则案例
刑事诉讼法原则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在一个小县城里,有个叫小李的年轻人。
小李被指控偷了邻居老张的名贵手表。
这事儿啊,可就闹到了法院。
二、无罪推定原则。
1. 一开始,小李坐在被告席上,那是一脸的委屈。
按照刑事诉讼法里的无罪推定原则呢,在法院还没有判定小李有罪之前,他就应该被看作是无罪的。
就好比在比赛还没开始宣布结果之前,大家都是平等的选手,不能一开始就把小李当成小偷对待。
2. 检察官虽然拿出了一些证据,像有个路人说看到一个身形很像小李的人在老张丢表的那个时间段出现在老张家门口。
但是小李的律师就指出,这只能说明有这么一个疑似的情况,并不能直接证明小李就是偷表的人。
这就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主要在检察官那边,不能因为一点嫌疑就给小李定罪。
三、证据裁判原则。
1.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可不能光听老张在那喊:“我觉得就是小李偷的,我相信我的直觉!”那可不行。
得靠证据说话。
老张说他的表是在上午10点到11点不见的,检察官又找来了小区的监控录像。
可是这录像呢,有点模糊,只能看到一个模模糊糊的影子在老张家门口晃悠了一下,根本看不清脸。
2. 律师就反驳说,这个证据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不能证明那个影子就是小李。
而老张说他之前和小李有过矛盾,小李有动机偷表。
律师又说,动机不能等同于犯罪行为,没有实实在在能证明小李偷表的证据,比如在小李身上找到表或者小李有卖表的记录之类的,就不能判定小李有罪。
这就是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一切判决得基于确实、充分的证据。
四、控辩平等原则。
1. 在法庭上,检察官那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感觉很有气势。
但是小李的律师也不含糊。
检察官提出一个论点,说根据那个模糊的监控和路人的证言,小李有重大嫌疑。
律师马上站起来反驳,指出这些证据的漏洞,比如说路人可能看错了,监控画面不清晰不能作为有力证据。
2. 法官呢,也得平等对待检察官和律师的发言。
不能因为检察官是官方的就偏袒,也不能因为小李是被告就歧视。
司 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武器装备肇事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分析武器装备肇事罪在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是考察考生对法律条文理解和应用能力的重要环节。
武器装备肇事罪作为一个相对较为特殊的罪名,在实际案例中往往具有复杂的情节和法律适用问题。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深入分析武器装备肇事罪。
【案例详情】被告人_____系某部队的一名士兵,负责武器装备的日常维护和操作。
在一次军事训练中,_____违反武器操作规程,在未对武器进行充分检查和准备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射击操作。
结果,导致枪支走火,造成一名战友重伤,另一战友轻伤,并造成了一定的武器装备损坏。
【法律条文及相关解释】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在于确定被告人_____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武器装备使用规定,以及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对于“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这不仅包括明确的书面规定,还包括军队内部长期形成的操作惯例和安全要求。
被告人_____在未进行充分检查和准备的情况下擅自射击,显然违反了应当遵循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范。
而“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军事任务的影响等多个因素。
在本案例中,造成了人员重伤和轻伤,以及武器装备的损坏,已经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案件分析】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_____应当预见自己违反操作规程可能会发生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其主观上存在过失。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_____的违规操作行为直接导致了枪支走火和人员伤亡以及装备损坏的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至关重要。
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武器装备的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通过对这些证据的综合分析,可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确定被告人的罪行。
对于被告人的辩护,可能会提出诸如被告人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当时处于特殊情况等理由。
刑事判决书案例
刑事判决书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审理。
经过查明事实、听取辩护人意见、质证证人证言和查阅相关证据,现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其犯罪行为严重,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予以惩处。
鉴于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对其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且家庭情况艰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鉴于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和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但考虑到其犯罪行为严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认定,但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签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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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控审分离应当说,该案判决实际还涉及到一个有争议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2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再进一步的话,该案至少还涉及到两个基本的刑事诉讼价值和理念:一是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审判受起诉范围限制,法院不得就未经起诉的犯罪进行审判,那么,法院在多大范围内受起诉范围限制?在本案中,法院依据单位犯罪的规定对杨某进行了定罪处罚是不是超出了起诉范围的限制?二是根据审判独立原则,法院有权独立适用法律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问题是,这种定罪是不是完全可以脱离检察机关的公诉罪名?要解决这两个问题,我们就必须首先对控审分离原则有一个充分的了解。
一、控审分离原则及其功能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审判被确认为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已成为共识。
其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的分离被认为是刑事诉讼职能区分赖以维持的重要保障,为现代刑事诉讼合理结构的形成提供了前提。
控审分离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法定原则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原则之一。
现代意义上的控审分离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国家不同专门机关承担。
在现代诉讼中,由国家专门机关承担控诉职能,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不仅侵犯被害人个人利益,也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破坏,而确立了以国家追诉主义为基础的控审分离原则。
2、控诉职能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审判职能由审判机关承担。
检察机关行使控诉权,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
检察机关不能分享审判权,审判机关也不能分割公诉权。
控诉权和审判权的独立性应一样受到法律和人们同等的关护。
3、不告不理,它是控审分离原则的核心。
其实质是控诉权的效力问题,包括程序和实体双重内容。
程序上,体现在控诉权作为一种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请求权,并在发动审判程序上具有主动性。
相对于控诉权来说,依赖于审判程序发挥其功能的审判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特点,正如一句古老的法谚所说“没有诉讼就没有法官。
”实体上,包括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两方面。
对人的效力方面,审判只限于起诉书中载明的犯罪嫌疑人;对事的效力方面,审判只限于起诉书中载明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法院对起诉书中载明的内容才能审理和判决。
对于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但未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只要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未追加,审判机关不得自动将其归于审判权使用范围内。
审判机关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变更指控,但建议不同于强制性的起诉决定,否则是对控诉权的分割,扭曲了合理的诉讼结构。
控审分离原则服务于司法公正,而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生命所在。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想的法官应该是正义的化身。
而程序公正首先要求法官处于中立地位。
因为诉讼的本质在于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控诉于他们信任的、权威的第三方———法官来解决矛盾。
法官不中立必然导致审判不公。
控审分离作为规制控诉权与审判权的重要原则,明晰了检察机关、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审判机关的关系,给予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准确定位。
特别是法官角色的归位使法官不司控诉职能,不为控诉行为,使其诉讼行为与诉讼目标相一致。
审判程序启动后,法官在法庭上同时平等地关注控辩双方的主张,消除了法官同时担任控方时在心理上、情感上可能产生的“偏异倾向”,而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无偏袒的态度。
同时,控审分离原则也是对控诉权专属性、独立性的肯定,并使之与审判权形成制约关系,有效防止了法官的恣意专断。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控审分离承认控诉对于审判的约束力,从而明确了控方攻击的焦点,使辩方能够有的放矢的行使辩护权,进行充分有效的防御。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护是指诉讼中被告方所作的提供或声称,如依据法律和事实说明原告不应胜诉或控告不成立……被告人提供证据反驳刑事指控。
” 可见,辩护是与指控相伴而生,相对立而存在的,无指控也就无所谓辩护。
如若法官对起诉书中未载明的事项进行审理,形成对被告方的突然袭击,无形中剥夺了被告方对这部分内容的辩护权,与辩护制度设计的初衷完全背离,也贬损了辩护制度存在的价值,使程序公正不再具有实体公正意义。
因而,控审分离原则在对控、辩、审三大基本职能格局的确立过程中使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三角形结构”脉络逐渐凸显。
科学诉讼结构的建立,并在与其它因素的互动过程中,使作为诉讼结构设计出发点的安全、自由等价值得以圆满实现。
这是对控审分离原则更深层次的价值剖析。
二、控审分离原则中指控事实方面的效力范围不告不理原则是指审判受起诉范围限制,法院不得就未经起诉的犯罪进行审判,这就涉及到指控事实方面的效力范围。
起诉后,随着诉讼程序的发展,原起诉事实可能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有时并非来自案件事实本身,而是对案件事实主观认识上的变化,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新的事实。
此时审判范围仍须与起诉事实保持同一,不能超出起诉事实的范围,理论上称此为起诉的纵向效力。
如何理解审判事实与起诉事实的同一,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自然性事实同一说。
认为只要审判中的事实与起诉事实属于同一个自然的或社会的事实,那么无论最后的审判结果定为何罪,都不算超出了起诉的事实效力范围。
“法院之审判,固应以起诉之犯罪事实为范围,但于不防害事实同一之范围,仍得自由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所谓事实同一,非谓全部事实均须一致,只须基本事实相同,其余部分纵或稍有出入,亦不失为事实同一。
”二是法律性事实同一说。
认为审判中认定的罪名或者审判事实的构成要件与起诉事实具有同质性或相似性,才能维持同一性。
并认为犯罪是对刑法规范的违反,那么犯罪是否成立,应据各个刑法规范确定。
如果对事实适用了不同的刑法规范,就不足以维持其同一性。
上述两种对起诉事实的不同理解,导致对审判范围认识的不同。
自然性事实同一说认为,只要法院审理的范围不超出起诉书所指控的客观事实的范围,便可以自由适用法律。
而法律性事实同一说在起诉事实中掺入了法的要素,变更罪名或法条的适用就会影响到起诉事实的同一性。
在起诉事实效力与审判对象问题上,不同国家有不同做法,总的说来可分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大类型。
英美法系传统上实行诉因制度。
对于起诉书,不仅要求详细记载犯罪事实,还要求列明诉因。
在美国,“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应当就指控的每条罪状说明该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其他法律规定,援引有关法律条文。
” 诉因制度的确立,其目的有二:一是确定审判对象;二是确定当事人攻击防御的焦点,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诉因事实便是起诉事实,审理对象就是相当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诉因。
法官、陪审官的职责就是通过审理判断控方诉因是否存在或是否成立。
如果法官、陪审官不能以起诉状记载的诉因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时,在没有追加、变更起诉的情况下,不能径行对起诉状记载诉因以外的事实进行认定,即使是基于同一自然性事实,也与不告不理原则相悖。
大陆法系传统上不采诉因制度。
虽然起诉书上除要求记载犯罪事实外,也要求记载所犯法条,但此项记载,仅是进一步明确审判范围,并非起诉之绝对必要条件。
“所谓起诉事实,只指可以构成犯罪之事实,亦毋庸具体的叙述其具有何种特别构成要件。
” 在起诉事实效力方面,实行起诉不可分原则,起诉效力不仅及于单纯的一罪之全部,也及于实质的一罪,如继续犯、结合犯、吸收犯;甚至还及于裁判上的一罪,如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
法官在未超出基本控诉事实的前提下,可以依职权进行为正确裁判所必须的一切调查。
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起诉书所指控的人员和确定的行为范围内,法院有权力和义务自主行动。
为了调查事实真相,法院应当依职权将证据调查延伸到所有的对于裁判具有意义的事实、证据上。
三、控审分离原则中适用法律方面的效力范围起诉书在对被告人提出刑事指控时,应当明确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以便使被告人了解指控性质,针对指控行使辩护权。
但是,这种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只是起诉人员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一般来说,对法院没有拘束力。
例如,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某被告人,经审理,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依照刑法规定不构成杀人罪,而应当是伤害致死。
法院在认定被告人行为性质上一般不受起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因为定罪量刑本身就是审判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自由适用法律问题一般均有明确规定。
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审判的范围”规定,在起诉书指明的行为和被告人范围内,“法院有权力和有义务自主行动,尤其是在刑法的适用上不受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请之约束”。
在法国,立法同样允许法院作出不同于起诉书的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
在英美法系国家,审判人员的任务是认定诉因是否存在或是否成立。
总的来说,由于诉因事实中包含有犯罪构成要素,因此审判人员变更适用法律条文的余地十分有限。
具体而言,当审判人员不能根据起诉书记载的诉因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裁决时,可否在审理事实的基础上径行适用新的法律条文定罪,需要考察两个因素:一是是否超出起诉的效力范围;二是是否对被告人辩护权行使有不利影响。
例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C)规定:“被告人可以被确定犯有包容于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或者当意图本身构成犯罪时,被确定意图实施被控罪行或者实施必然包容在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
”可见,改变起诉书中的罪名情况仅限于:认定之罪行包容于被起诉罪行之中,或者系较起诉罪行轻之罪行或系起诉罪行未完成形态。
其实质是不得恶化被告人地位。
四、我国关于控审分离原则的司法实践及对本案的说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在传统上更接近大陆法系,又受前苏联很大影响。
在起诉效力与审判范围问题上,刑事诉讼立法未明确规定。
通行的观点认为,起诉的效力及于整个自然性事实即客观事实,适用刑法包括认定罪名则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
1996年修改刑诉法以前,在司法实务运作中并无多大问题。
因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在庭前实行实体审查,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包括定罪有问题的,或者有漏诉漏罪的,均可退回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或补充起诉。
尽管当时也存在检法两家在认定罪名上不一致的争议,但相当一部分可以在庭审前协调解决。
总的来说,矛盾并不突出。
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为适应庭审方式改革,贯彻控审分离原则,弱化了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取消了法院审查后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要求撤回起诉、补充起诉的做法。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附有写明犯罪事实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法院就应当开庭,基本确立了有诉必审的原则。
因此,审判对象超出起诉范围,以及法院认定罪名与起诉罪名不一致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