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目前的房产税 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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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浅谈目前的房产税

目录

一、引言 (2)

二、我国房产税的现状 (2)

(一)、房产税的概述 (3)

(二)、房产税的现状 (3)

三、当前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 (4)

(一)税收体制的不足之处导致税收“流行” (4)

(二)政策性问题增加征管难度 (5)

(三)其他制约房产税发挥财政功能的因素 (6)

四、对我国现行房产税制的建议 (6)

(一)完善相关法律、促进制度建设 (6)

(二).改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制度 (6)

(三).清理房地产行业收费 (6)

(四)健全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7)

(五)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 (7)

五、总结 (7)

六、致谢 (8)

参考文献 (8)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是针对我国房地产税的现状,包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当然也有值得继续推广的有效措施,来用发展的眼光看看未来房地产税的走势,通过进行有效的改革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求。

关键字:房地产税现状改革发展

一、引言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课税对象,要求租赁人或者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同时所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升高。房产税的实质是财产税,属于财产税的个别财产税,征税对象只有房屋且一般规模不大。

房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房地产的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稳定性,房产税收制定是否合理对房产能否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2010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文中重点要求,尽快出台资源税收改革方案,逐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房产税的改革将会对房地产行业、购房者、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房产税的改革将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二、我国房产税的现状

(一)房产税的概述

1、房产税的含义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征税范围看,房产是以房屋价值为主要表现的一种财产,所以房产税是一种个别财产税:从课税对象看,房产税是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静态房产为课税对象的主体,所以它是一种静态财产税。

对房地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杆杠,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并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2、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有房屋,征税对象

规模小。

(2)现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税源来源狭窄。

(3)由于房产税具有水源分布广泛的区域性特征,所以适宜于地方政府对税源实施监管。由于房产具有不可隐匿的特征,所以减少了偷税的可能性,征收成本相对较低。

(4)房产本身具有价值,随着经济持续增长、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房产税税源稳定可靠并会稳步增加。

(5)房产税具有直接税性质,税负一般难以转嫁。

(6)基于纵向公平的税收原则,财富较多的人将通过房产税多纳税,财富较少的人将通过房产税少纳税,有利于公平税负。

(二)我国房产税的现状

房产税自古已有,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来保障国家主要财政收入的来源,丛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的调控,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也引进了其他先进西方国家的制度,并结合国情制定了适合我国的税制制度,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前的税收制度也不再适应现在的社会,当然也包括房产税。

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坚持房产调控政策不动摇,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扩大有效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与此同时,会议着重强调要继续推进“房产税改革”,而已经在上海、重庆两地试行的房产税征收工作将有可能会在其他城市逐步展开,房产税与百姓的生活越来越近。

但是事与愿违,房产税试点收效甚微、调节作用比较有限。主要原因有:第一:改革试点的房产税征收对象,即税源受限。第二:“限购、限贷”等楼市收紧政策同步进行导致房产税试点城市效果不明显。第三:房产税牵涉不同群体利益,推进难。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房屋,个人拥有的房产越多,缴纳税金越高。第四:房产税对房价调节的作用预期过高。导致了房产税不尽人意的发展现状。

三、当前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体制的不足之处导致税收“流行”

(1)存在重复收税

社会上对以这一观点存在着分歧。房产经营的收入,特别是房租的收入,在现行的税制中往往成为数个税收的税基:房产税要征收租金部分12%的税收,营业税则征收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营业额的 5.5%的税收。此外,如果占用耕地还要征收耕地占用税:随营业税需附征城市建设税以及具有附加税性质的教育费附加;对被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需征收契税;对房产转让、租赁合同征收需征收印花税;对转让房产增值额需征收土地增值税;对转让房产的所得额还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并没有起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实质性作用。

(2)征税范围过窄

中国现行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其中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地区;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这样即把广大农村的一些应纳税对象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另外,现行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均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房地产以及个人所有非经营用的房地产等列为免税对象。

并且,购置房地产已经成为高收入者积累财富的重要手段。同时,高收入阶层通常选择面积大、地段好、各种服务设施齐全的住房,因而享受了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对居民自用住房完全免税,不仅使国家放弃了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还违背了多受益者多纳税的公平原则。

(3)地方税权利短缺导致地方政府依法征税意识不强

房产作为一个地方性的税收,本应该凭借稳定可靠的财源为地方政府提供充足的收入,地方公共产品有效提供的财力要求。但是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由于税权与征税环节严重脱节,使地方政府不能很好地因地制宜通过房产税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也不利于房产税的完善。但是目前中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包括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内的所有税收行政法规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这些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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