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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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弊端及完善思路【内容摘要】当今房地产市场不太规范,主要表现为房价高涨和炒房现象严重等,国家应通过宏观调控加以规范。出台新房产税是措施之一。我认为房产税改革的重点是:第一,对房产值增量进行征税;第二,对个人自用的第二套及其以上房产征税。第三限定免税面积。要稳定房产市场,除了出台新的房产税外,还需要其他辅助措施。比如,压缩投资需求和投机需求;扩大房地产供给、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提高房贷门槛等。
【关键词】房产税、炒房(改为完善)、房产增值、免税额
目前,我国房价像一匹脱缰的烈马,一路狂奔。面对日趋飙升的房价,普通人对对房子的刚性需求满足不了,而高收入者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购买房产作为投资,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导致我国房地产市场呈畸形发展。为了规范房产市场,国家出台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但结果不容乐观。审视现行房产税,弊端重重,已不能适应现行房地产市场现状。由于我国现行房产税对个人非营业用房产免税,对个人房产保有环节征税的欠缺是导致个人房产投机热的一个主要原因,改革现行房产税成为时代需要。
一、房产税概述
(一)房产税概念
1、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以期积累建设资金,加强房产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率。
2、房产税的职能
房产税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反映监督的职能,具体表现为:(1)房产税税源充足,收入稳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足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国家职权的行使,有利于政府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
(2)杠杆调节,发展经济。对个人自用的非经营性用房免税的规定,反映出了房产税的征税目的是对富者征税,打击投资投机行为①。对投资的房产征税,弥补了市场调节的不足,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体现,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3)房产税还可以起到抑制投机、确保公平的职能。由于房地产的有限性,尤其是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财产权只能归部分人所有,从而使房地产市场呈现为卖方市场,这就为投机行为创造了契机。对房地产征税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投机行为的积极性,利益的减少使一些人远离房地产市场,给普通消费者节省了房产资源,有利于社会的公平。
(二)我国房地产税及其特点
1、我国房地产税的历史沿革
房产税是课征历史较早的税收,而我国是最早征收房产税的国家。《周礼》曾记载“掌敛廛布于泉府”,廛布即是当时课征的房产税,属于土地税的一部分,
三种房屋征收。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把房产税列为开征的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又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一个税种,定名为城市房地产税,并规定只在核准的城市范围内征收。1973年进行工商税制改革时,又把工商企业缴纳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但保留了对个人、外侨和房产管理部门征税。1984年在国营企业二步利改税改革时,又制定了房产税条例,但暂缓开征。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并从当年的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此暂行条例的规定,先后制定了各自的施行细则。至此,房产税又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②2008年12月3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收房产税。至此实现了房产税制度的内外统一。
2、我国房地产税特点
(1)我国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种,即特定单项财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民的房屋,而且只限于生产经营性用房,城乡居民用于居住的房屋免征房产税。另外,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国家通过免税的方式把没有征税能力的房产户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2)房产税区别房屋的经营和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征税办法。用于生产经营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即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
二、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存在问题
(一)计税制度不科学,国家税收收益流失严重
我国对土地和房屋分别课税,实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立,这种做法不太科学。在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在价值上常常难以区分,加大了税收的征管难度,且容易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我国现行房产税以房地产原值为计税依据,没有考虑客观存在的因社会发展等因素而引起的增值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房产的增值越来越大,国家不对这部分财富征税,是财政收入的巨大损失。且放任这部分财富以私有财产的形式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炒房现象。按照房产的折余价值计征的房产税,随着折旧的提取,计税依据会越来越小,也导致税收流失。新形势下,应加大对房产税的增值部分征税,确保房产税收收入的稳定。另外,还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建立独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将现行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房管、土地等政府职能部门脱离,确立房地产评估行业的中介服务地位,努力培育评估市场。
(二)对个人自用的非营业用房产免税
为了减轻人们的税负,贯彻房产税调节分配和公平税负的原则,86年房产税对个人自用的非经营用房产免税。普通消费者从此款免税规定中受益颇多,但此规定也有瑕疵,让一些炒房者钻了法律的空子。在不区分房屋套数的情况下,国家统一对个人自用的非营业用房产免税,使一部分本该是国家税收的财富进入炒房者的腰包。大量房主购置的房产远远超过了自己的住房需求,在各地买房投资,以期房价上涨时高价抛出,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国家对非经营性用房免税的立法规定旨在减轻人们的买房负担,实践中却给炒房者开了绿灯,抬高了房价,加重了普通消费者的购房负担,与国家的立法意图背道而驰。
三、完善我国房产税的建议
(一)理论界的三种观点及其分析
谢百三教授在自己的博文《2011年初,真的有可能出房产税》提到关于新房产税的三套方案,此观点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一套方案是对一家拥有的第一套住房不征税,第二、三套以上征税。
第二套方案是在新房产税方案出来前房子一律不征税,以后新购买的房屋第一套不征,第二套人均占有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不征,人均超过30平方米以上的再征。
第三套方案是在第二套方案的基础上,对三户之家的90平方米免征,90平方米以上的,大人与未成年人可以再得到每人30平方米的免税额,即三口之家180平方米是免税额。180平方米以上的再征0.3%~1.5%的税,而且是对评估值征税,不是对原值征税。
三套方案都对个人自用的第一套房子免税,对第二套及以上的房子征税。弥补了原房产税统一对个人自用的非经营性用房免税规定的不足。第一套方案只是笼统地规定对第二套以上的房子征税,而没有具体规定怎么征、征多少的问题。第二套方案在此基础上做出了第二套房子人均30平米的免税额,是对第一套方案具体细节的完善。而第三套方案相对来说更人性化,规定了更大的免税额,且明确规定是对评估值征税,而不只是对原值征税。对房屋的增值征税避免了税收的流失,也打击了炒房行为。本人更看好第三套方案。对免税额规定的比较合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是立法人性化的具体体现。对增值征税是该方案的一大亮点,是对炒房者的致命一击,炒房者的投机行为将不得不收敛,做到了从根本上打击炒房投机。
(二)完善我国房产税的建议
1、对房产值增量征税
现行房产税只是对房产原值征税,课税力度不够。随着物价的上涨,房屋的增值空间较大。如果只是对买入时的原值征税,造成了税收的流失。新房产税应完善评估系统,对评估值征税,使税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房屋的实值相吻合。实施以市场价值为税基的税收政策,把房子因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物价上涨的预期利润收归国有,避免税收流失。
2、对第二套以上的房子征税
第一套自用非经营性用房是人们的必需品,不应对其进行征税。而对那些购买第二套及其以上房产的房产者,不论他们是以增值为目的还是通过炒房盈利,都应对其进行征税,以实现调节分配的目的。很多人买第二套房子闲置,其实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对那些买不起房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立法机关应努力完善房产税,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