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封建观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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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封建观及其启示
作者:冯天瑜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06期
(作者: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大半个世纪以来,泛化封建论者将中国秦至清两千余年的社会形态称作“封建社会”,此说被推尊为“马克思主义史学成果”,不容置疑。然而,认真研读马恩论著,尤其是马克思晚年论著,便会发现,上述结论其实是大可商榷的。
一、马克思坚持历史发展普遍性与多样性相统一的学术理路
马克思致力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研究,前期着重阐述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共产党宣言》等论著主要进行历史线性进路的表述;而后期则着力揭示历史演化的多样性,展现历史网状演化图景,从而在更深刻的意义上、更高的层级上探求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
马克思从未规定社会形态诸阶段的固定模型,他提出“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四段式划分,特别加上“大体说来”的限定语,以预留讨论空间,决不像后来斯大林所做的那样为各国各民族的历史进程给定一种广泛套用的公式。
马克思对于将欧洲史的发展轨迹泛化为普世性规则的做法一向持批评态度。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已有论述,而自19世纪70年代以降,这种批评更为尖锐。1877年11月,马克思在《给〈祖国纪事〉编辑部的信》中,针对俄国民粹主义者米海洛夫斯基(1842-1904)对《资本论》的曲解,尤其是米海洛夫斯基把西欧社会发展道路套用于俄罗斯等东方社会的做法,讲了这样一段话:
关于原始积累的那一章只不过想描述西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
……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1]
马克思在这里明示了与历史发展单线论者的原则区别:他反对把西欧史所呈现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看作“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认为西欧式的历史进化路线(即由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演变)并不是人类各民族必然经历的道路。以俄罗斯为例,其前近代社会与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大相径庭,故不能将西欧历史模式照搬到俄罗斯。
1881年3月,马克思在给俄国女革命者维拉·伊万诺夫娜·查苏利奇的回信中强调,他在《资本论》中关于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必然性”的理论,“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并强调“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2]故东方国家社会发展的规律只能根据各国的历史特点作出判断。这就为探索世界各地区的多元发展路径保留了广阔空间。在讨论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民族的历史进程时,我们尤须重视马克思批评俄国民粹派时发表的郑重申明,重视马克
思研究历史问题所表现的注意特殊性的谨严态度。而持泛化封建观的论者恰恰忽视马克思的这一重要提示,陷入与米海洛夫斯基同样的单线直进史观的误区。
二、马克思、恩格斯从未将中国、印度等大多数东方国家的前近代称为“封建社会”
唯物史观创始人拒绝以西欧历史模式套用于非欧地区,一个显在的表现是,决不将日本以外绝大多数东方国家的前近代社会以“封建”相称。马克思关于中国、印度等东方国家的社会特征有两段名论,一为:
在印度和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因农业和手工制造业的直接结合而造成的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在这里对大工业产品进行了最顽强的抵抗。[3]
另一段常被征引的论述,是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关于印度社会的概括:
这些家庭式公社本来是建立在家庭工业上面的,靠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耕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
......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看起来怎样祥和无害,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 (4)
这就明白宣示,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社会经济结构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而决不如泛化封建论者那样,把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即自然经济状态笼统称之为“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
在马克思看来,以贵族政治、领主经济为基本属性的封建制度,存在于西欧中世纪,而他对西欧之外地区前近代社会的“封建性”问题,则持十分审慎的态度,认为封建制并非世界各地前近代社会的普遍制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集中了唯物史观创始人在19世纪50年代论中国与印度的文章12篇,从中可以得见,马克思、恩格斯对前近代中国与印度从不以“封建”相称,而冠以下列名目:
“亚洲式专制”、“东方专制制度”;[5]
“中华帝国”;[6]
“半文明制度”、“世界上最古老国家”;[7]
“官僚体系”、“宗法制度”;[8]
“摇摇欲坠的亚洲帝国”;[9]
“依靠小农业与家庭工业相结合”的“天朝帝国”。[10]
时至19世纪末,恩格斯在论及甲午战争后的中国社会变化时,提法仍是“古老的中国”、“旧有的小农经济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农户自己也制造自己使用的工业品),以及可以容纳比较稠密的人口的整个陈旧的社会制度”[11],而决不以“封建社会”相称。
马克思、恩格斯拒绝以“封建社会”称前近代的印度、中国,决非偶然,这是因为在他们看来,“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此一西欧社会史模式,并不是普世性的发展系列,在印度、中国等东方国家,从氏族社会解体到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以前,历经的是“东方专制制度”,而非“封建制度”。
一个引人深思的现象是: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后不久,初具世界史眼光的中国近代思想家严复、梁启超、孙中山等,也把前近代中国归入不同于封建社会的“专制一统”社会:
梁启超称之“君主专制全盛之时代”;[12]
严复称之“霸朝”;[13]
孙中山称之“君主专制政体”;[14]
周谷城称之“专制一尊”,“统治于一尊的郡县制度”;[15]
瞿同祖称之“中央集权的国家”时期。[16]
这些中国学人并非马克思主义者,他们大都并未阅读过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和印度等东方国家的文章,然而他们从中国历史的实态出发,对前近代中国的社会属性的判断,与马克思、恩格斯十分相似。上述东西方人士是在各自独立的情形下得出相似结论的,可谓“不谋而合”。借用考据学术语,这种前近代中国“非封建”说,由东西方人士提供了“兄弟证”,而并非是“西学东渐”造成的“母子证”。这更昭显了此一论说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三、马克思批评滥用“封建”(甲):土地可以转让的非贵族式土地所有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容
马克思研究中古社会,没有局限于政治制度,他十分注意对经济层面的分析,尤其注意对土地制度的分析。农业是中古经济的主体,而农业的基础是土地,故考察土地制度是研究封建社会的入手处。
(一)土地“不可让渡”:封建经济制度的基本属性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出了地产的“可以让渡”和“不可让渡”两种形态。[17]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不同于近代的土地制度,后者是“可以让渡的所有权”(beweglieche eigentum),前者是“不可让渡的所有权”(unbeweglieche eigentum)。所谓“不可以让渡的所有权”,指封建领主的土地由王者或上级领主封赐而来,不得买卖与转让。这种对土地的特权占有,具有“不动产的性质”,马克思称之“不可让渡的财产”,其伦理特质在于“不可收买”。[18]是否保持土地的“不可让渡性”(或译作“非让渡性”),是区别封建制与非封建制的重要标准。
马克思在研究日本社会史材料后,发现日本的中古时代存在深重的人身依附,土地是受封领主的政治特权,不得转让与买卖,形成与西欧中世纪类似的庄园经济,这种领主庄园是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整体,土地具有“非运动性”,领主对农奴化的庄民实行超经济剥夺,因而马克思对日本以feudalismus相称。与日本形成对照的是,马克思认为印度等其他东方国家的情形别具一格。马克思明确反对把封建主义概念(如封建领主职能、领地采邑制等)附会到土地可以让渡的印度、中国等东方国家。
(二)非贵族性土地所有制不属于封建主义
马克思的年轻学术朋友、俄国学者马·柯瓦列夫斯基(1851-1916)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论及11-17世纪印度被穆斯林征服后的封建化问题,认为在英国殖民主义侵入以前,印度因扩大了采邑制和等级制,已发展成一种“印度封建主义”,柯瓦列夫斯基在该书专设“穆斯林统治时期印度土地所有制的封建化过程”一节,并多次把那一时期印度的土地制度称作“封建地产”,从而论证穆斯林统治时期的印度产生了与西欧法兰克王国同样的“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