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追溯时效的争议与确定——以美国对华反补贴为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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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补贴法能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以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为素材

美国反补贴法能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以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为素材

美国反补贴法能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以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为素材一、问题在目前的中美贸易摩擦中,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是值得关注的一个热点。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包括很多论点,关于美国反补贴法能否适用于中国这一问题,中美尖锐对立,是每个案件必争的核心问题。

中国主张,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只要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继续认定中国是个“非市场经济国家”,其反补贴法就不能适用于中国,因此,商务部不享有将反补贴法适用于中国并对其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权限。

美国的观点与此针锋相对,美国主张,国会立法中不存在禁止将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明文规定,也不存在将反补贴法限制性地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将反补贴法适用于仍然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依据商务部所掌握的处理反补贴调查的一般权限就足以,没有必要通过国会立法重新授予权限。

实际上,如果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将中国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即撤销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中国将不反对其反补贴法的适用。

问题在于,商务部一边继续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同时又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

至少从表面上看,这一做法与过去的做法相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因为,在“铜版纸反补贴调查案”之前,商务部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理由,拒绝了国内企业针对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所提起的反补贴调查申请,并一贯坚持了这一做法。

本文的目的是,依据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的原始文件,分析中美争论的详细内容,指出中美争论的焦点所在,尤其是关于在一个国家证明和计算补贴存在的最起码的条件和前提(或拒绝适用反补贴法的决定性根据),做一些富有前瞻性的分析,为从根本上解决中美反补贴争端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

二、司法审查判例争论美国反补贴法能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问题时,“乔治城钢铁公司案”是必然被援引的判例,因为这是第一起有关这一问题的判例。

关于该案是否确立了反补贴法不能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先例,中美各自有不同的看法和主张,有必要予以澄清。

美国对华适用反补贴措施问题研究——以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为视角

美国对华适用反补贴措施问题研究——以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为视角

或 定价 结构 的 市场 原则 运行 , 而 该 国商 品 的销 售 从
不 反 映商 品 的公平 价值 的任何 外 国 。” 断 一 国是 判
否为 “ 市场 经济 国家” 于美 国商务部 的 自由裁量 非 属
原 产 于 我 国 的产 品 主要 采取 反 倾 销 的 贸 易救 济 措 施 。① 2 0 自 0 6年美 国商务 部对原 产 于中 国的铜版纸
性展 开分 析 , 希冀 对 我 同应对 美 国 的“ 反 ” 查有 双 调 所裨益 。

18 9 3年 1 .亚 特 兰大钢 铁公 司等代 表美 国 1月
碳 钢产业 向美 国商务部 提交 了针对 原产 于捷 克斯 洛
伐 克 的碳钢 的反 补 贴 申请 。在该 案 中 , 国 商务 部 美
以 市 场 经 济 地 位 问 题 为 视 角
高 绯
( 福建 厦 门城 市职业 学 院,6 0 8 3 10 )
摘 要 : 国对 我 国进 行 反 倾 销 、 补 贴 双反 调 查 已 成 为美 国 当前 贸 易保 护 主 义 的利 器 。在 尚 未完 全 承 认我 美 反
国 市场 经 济 地 位 的情 况 下 , 国针 对 我 国 产 品 的 双反 调 查 尤 其 是 适 用 反 补 贴措 施 的合 法 性 与 我 国市 场 经 济 地位 美
作 者简介 : 绯 ( 9 6 ) 女 , 建 厦 门人 , 学硕 士 , 门城 市职 业 学 院讲 师 。 高 17 一 , 福 法 厦
21 0 0年

绯 : 国 对华 适 用 反 补 贴 措 施 问 题 研 究 美
3 7
场 并 导致 资 源配 置 不 当 、 励 无效 率 生 产 和减 损 世 鼓

补贴追溯时效的争议与确定——以美国对华反补贴为素材

补贴追溯时效的争议与确定——以美国对华反补贴为素材

补贴追溯时效的争议与确定——以美国对华反补贴为素材李仲平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美国在对华反补贴实践中特别为中国创设的补贴追溯时效规则,既是对国际反补贴规则的最新发展,也是对中国产品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

中美各方关于应否设置抵消中国补贴的追溯时效及选择何时作为抵消中国补贴追溯时效的争议,忽略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c)款的规定。

在美国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情形下,中国应赞成设置抵消补贴的追溯时效;在美国适用外部基准方法识别中国补贴时,抵消中国补贴追溯时效的划定应以美国向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报其使用该方法之日为准。

【总页数】7页(P112-118)
【作者】李仲平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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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之专向性标准问题研究——基于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实践的思考
2.中国在应对反补贴外部基准适用上的困境与出路——以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为视角
3.论美国对华反补贴“不利可得事实”规则的滥用——以两起新能源反补
贴案为例4.美国对华反补贴诉讼中有关人民币汇率的法律问题分析——兼评美国Nucor公司告美国商务部拒绝就人民币汇率补贴展开调查案5.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补贴项目”的认定与我国应对策略——基于49起案例报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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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反补贴程序的举证责任分析——以美国对华“双反”案件重复计算问题为例

美国反倾销、反补贴程序的举证责任分析——以美国对华“双反”案件重复计算问题为例
总 第 1 4期 1
21 0 1年 1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u na fGa u I s iu eofPo iia inc n w o r lo ns n tt t ltc lSce e a d La
G e e alN o 1 n r .1 4
基金 项 目 : 文 系 江苏 省 高 校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基 金 项 目《 国对 中 国产 品 并 用 “ 倾 销 、 补 贴 ” 施 问 题 研 究 》 项 目批 准 本 美 反 反 措 ( 号 : 0 0 J 8 0 1 ) 阶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2 1 SB 20 4 的
反 倾销 、 反补贴 调查 是进 口国 外贸行 政主 体所 作 的具 有直 接法 律效 果 的单 方行 政行 为 。反倾 销 、 补贴 反 行 政程 序 中的举证 责任 分配对 申请 方和被 申请 方 的利 益影 响 重大 。在 美 国对华 产 品发 起 的数 十 起反 倾 销 、
反补贴 合并调 查 ( 以下简 称“ 双反 ” 合并调 查 ) 案件 中 , 因为美 国商务 部将举 证 责任加 诸 中方 , 国产品遭 受 了 中 反倾销税 、 反补 贴税 的重 复计算 , 获税率 畸 高 。比如在未 加 工橡胶 磁案 中 , 所 中国所 有 的涉 案 企业 面 临 1 9 0.
含 了 反 补 贴 税 所 要 抵 消 的 国 内补 贴 。
中 国政府 和企业 在绝 大多数 “ 双反 ” 件 中 , 提 出 了重 复 计 算 的 问题 , 请 求 美 国商务 部 进 行 价格 调 案 都 并
整, 但均被 美 国商务 部驳 回 , 国商务 部 的一个 主要理 由是 中方 无法证 明中国产 品之 上存 在着反 倾销 税和 反 美 补贴 税 的重复计 算 。 在首 例“ 反 ” 版纸 案 中 , 国商务部 否认 重复计 算存 在 的立场 就 已明确 。在该 案 中 , 双 铜 美 中国商务 部公 平 贸易局 指出 , 国反倾 销 税法为 了防止重 复计算 , 求美 国商务 部在被 调查 产 品的美 国价 格上加 上 已征 收的 美 要 反 补贴税 以抵 消 出 口补贴 , 是假 定 出 口补贴 降低 了出 口价格 、 同等地提 高 了倾销 幅度 。在 非市场 经济 国家 产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案例一:中国光纤电缆反倾销案在2024年,美国多家光纤电缆制造商对中国光纤电缆进行了反倾销调查,指控中国对光纤电缆进行了非法补贴和倾销。

在此案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确认了中国的倾销行为,并决定对进口的中国光纤电缆征收反倾销税。

这个案例的启示是,反倾销措施可以帮助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中国光纤电缆制造商通过非法补贴和倾销手段,以低价竞争打击了美国本国制造商的市场份额,给本国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通过反倾销措施,美国可以对这些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制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了我们,即使是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反倾销措施也需要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并确保公正和透明。

在这个案例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审查,最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这表明反倾销措施需要有一个公正的机构来监督和执行,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案例二:欧盟反补贴案在2004年,欧盟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并最终决定对进口的中国太阳能电池板征收反补贴税。

此举是因为欧盟认为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补贴和优惠政策,使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从而影响了欧盟本国产业的利益。

这个案例的启示是,反补贴措施可以用来应对非市场行为对本国产业造成的损害。

在这个案例中,中国太阳能电池板通过政府补贴而获得了非常低的生产成本,并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口到欧盟。

这样的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给欧盟本国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通过反补贴措施,欧盟可以对这些非市场行为进行制裁,维护本国产业的正常竞争秩序。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反补贴措施应该是临时的和有限的。

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扭转非市场行为对本国产业的损害,而不是永久限制进口。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征收的反补贴税是有时限的,以确保公平竞争的恢复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政策工具,用来应对不公平竞争和非市场行为对本国产业的损害。

浅析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的启示

浅析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的启示

浅析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的启示摘要:2006年发生的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预示着在WTO框架内美国等西方国家开始把原来放在反倾销方面的重点移向反补贴。

对此,我国应该高度关注美国对我国进行反补贴可能性,搞好对策研究。

一、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案情分析2006年10月31日,美国俄亥俄州造纸商NewPage公司向美国商务部(DOC)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这三个国家进口的铜版纸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11月20日,DOC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同时展开反倾销调查),这是继1991年对华螺母和吊扇进行调查以来,美国对中国发起的第一例反补贴调查,也是中国加入WTO后美国对华第一例反补贴调查。

12月1日,DOC选取了两家中国企业山东晨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作为强制调查企业。

12月4日,DOC向中国政府和两家强制调查企业分别发放了反补贴调查问卷。

12月15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铜版纸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作出肯定性损害初裁,认为自这三个国家进口的铜版纸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同日,DOC发布公告,邀请公众在30天内就是否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问题提交书面评论,从而引发了各方激烈的讨论。

截止2007年1月15日,中国政府、中国应诉企业、美国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等共提交了47份评论。

美国商务部3月30日宣布了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产品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结果,决定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并开始对中国出口美国的铜版纸产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这意味着,美国将立即对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产品征收10.9%至20.4%的惩罚性关税。

这是美国第一次对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改变了美国坚持了23年的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法的贸易政策。

因此,此案对中美两国贸易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此决定一经作出,立刻引起我国的强烈反对,在美国国内也掀起各种论战。

美国对华反补贴问题浅析

美国对华反补贴问题浅析
中市场导 向型 产业可与反 补贴 兼容” , 再
第二 阶段 : 2 0 0 7年 3 月至今 。美国发
美 国对 华 反 补 贴 调 查 总 体 来 看 可 以 起 的 对 华 反 补 贴 调 查 频 率 越 来 越 高 的 同
到之后 的称 中国“ 已发展到可 以适用 中国 分 为 两个 阶段 , 而 划 分 这 两 个 阶 段 是 从 美 时认 定中国涉案补贴的企业也越来越 多, 反 补贴法的经济阶段 ” ,逐渐对我 国产 品 国商务部 发起对产 自中国的铜版纸 反补 最 终对 企 业 征 收 补 贴 税 也 愈 来 愈 常见 。
络上 的人们 , 争取最 大化地 占领 网
( 二) 规 范网络行为 , 提 升 自律教育与 与实践经验 , 又要掌握 计算机网络的基本 络 信 息 空 间 。
思想道德教育 网络文化品质 。 网络社会既 理 论 并 能 熟 练 地 进 行 网络 操 作 既 要 具 有 是 虚拟 的, 也 是现实 的, 如同现实社 会需 较 高的政 治思想素质 , 又要具有一定 的科 主要参考文献 :
中图分 类号 : F 7 4 4 文献标识码 : A 收录 E t 期: 2 0 1 2年 1 2月 1 1日


美 国 对 华 反 补 贴 现 状
体 性地位 ,注重 发挥 学生 的主 体性 作用, 物, 以批判的精神对待 网络信息。
突 出个 性 化 服 务 功 能 。运 用 开放 、 民主 的
社 会 中 以服 从 为 主 的 道 德 范 式 在 网 络 社 想政 治教育效果 的实效性 。 由于 网络 的虚 【 2 】 张晓燕. 大学生 网络 道德 建设 研 究
会 中已部分失效 , 只有上 升到道德信念 的 拟性和 隐匿性 , 对 原来 的道 德体系提 出新 [ J ] . 思想道德建设 , 2 0 0 2 . 高层次上 的自律性道德 , 才 能够 规范个体 的挑 战 。 网络 是 一 个 开 放 的 空 间 , 任 何 人 [ 3 ] 徐红. 学校 环境下 网络 德育 与传 统德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中“公共机构”的争端解决与后续执行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中“公共机构”的争端解决与后续执行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中“公共机构”的争端解决与后续执行作者:马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摘要《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提供补贴的主体包括三类:政府、公共机构和受政府或公共机构委托或指令的私营机构,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界定这三类主体。

由于与美国在反补贴调查中关于公共机构的认定等问题存在重大分歧,中国针对美国的四起对华双反措施向WTO提出起诉(即中国诉美国“对来自中国的特定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案号WT/DS379)。

虽然WTO上诉机构关于公共机构的认定做出了有利于中国的裁决,但是美国商务部是否能够真正执行上诉机构的裁决存在一定灵活性。

本文回顾了379案以及美国商务部关于《1974年贸易法》第129节(涉及美国贸易救济措施的WTO裁定的执行)项下程序,并分析了后续执行中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反补贴调查公共机构双反措施案作者简介:马洁,美国驻华大使馆。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59-02随着我国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与一些国家的贸易摩擦逐渐增多。

长期以来,中国都是全球贸易救济措施的最大目标国。

据统计,加入WTO以来至2012年底,2002年至2012年,我国共遭遇外国贸易救济调查案件842起,涉案金额736亿美元。

这里面包括反倾销案件621起,反补贴案件61起,保障措施案件124起,特保措施36起。

中国还是唯一遭遇特别保障措施的国家。

面对日趋频繁的贸易摩擦和愈加复杂的贸易环境,中国逐渐从一个静静的旁观者成为一个熟练运用WTO规则进行抗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贸易体。

加入WTO以来至2013年7月,中国在WTO共起诉10起案件,其中9起针对的是美国或欧盟的对华贸易救济措施,占总数的90%。

中国在WTO起诉的重点集中在美国和欧盟等成员基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采取的特殊的、不利于中方的差别待遇做法的合法性,采取的策略主要是要求对相关规则加严解释。

中美反补贴争端法律分析和对策研究

中美反补贴争端法律分析和对策研究

中美反补贴争端法律分析和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多边贸易体制的逐步加强,关税、配额、许可证等传统贸易保护措施的作用大为减弱,而许多WTO成员转而使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WTO允许使用的合法工具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限制国外产品进入其市场。

特别是美国从2006年11月对我铜版纸发起反补贴调查起,在不到二年的时间里对我出口产品共发起13起反补贴调查,这在世界贸易救济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

可以预见,随着中美贸易的不断发展以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出口产品将面临更多的反补贴调查。

标签:补贴;反补贴;争端;法律分析一、美国反补贴法律概述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补贴条款的国家,其最早的反补贴法律产生于1897年,随后该法律经历了不断的修改和完善。

但是在1979年之前,该法律并没有太多实质性的变化。

在1979年之前,负责反补贴调查的机关是美国财政部。

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束,达成了《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

为了使美国国内反补贴法与守则相衔接,美国国会通过了《1979年贸易协定法》,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在《1930年关税法》中增加第七章,规定了反补贴调查的具体内容。

其中一个重要变化是要求所有的反补贴调查都要进行损害测试,但由于《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只是一个诸边协议,因此该项规定也只对协议的缔约方有效,对于没有签署协议的国家,只要认定补贴存在,就可以征收反补贴税,而不需要进行损害测试。

另外,从1979年开始,美国负责反补贴调查的机关由财政部转移给了商务部。

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再次对反补贴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反规避的内容,修改了有关紧急情况、实质性损害以及实质性损害威胁等条款。

美国最近一次对反补贴进行修订是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以便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 协议)相一致。

(一)实体性规定1、补贴的概念。

美国反补贴法中有关补贴的定义与SCM协议中的规定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中美税收补贴争端引发的思考——谈我国反补贴立法建议

中美税收补贴争端引发的思考——谈我国反补贴立法建议
机 构违 反w O 《 贴与反补贴 措施协 T 补 议 ( cM 协议 ) 补 贴 , 而 避 免 s 的 从 本 国产 品 遭 受 他 国 反 补 贴 调 查 ; 二 , 第 针对外 国受补贴产 品发起 反补贴 , 而 从 达 到 保 护 国 内 产业 的 目的 。 补 贴 法 的 反

因 此 , 必 要 借 鉴 国 际 先 进 经 验 来 完 有
善 我 国反 补 贴 立 法 。
尊 J

经济与法. o _ T Q_’ Q≤ 且0 r 1 『=r l l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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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资 源 有 效 地 进 行 反 补 贴 调 查 和 采
取 反 补 贴 措 施 , 旦 遇 到 法 律 法 规 与 一
中 美税 收 补 贴争 端 引发 的 思 考
— —
谈 我 国反补贴 立 法建议
文/ 丁 忆 宁
A N T SU Y I — BSl D D SPU TE TW EE C H A N U S S BE N l N A D
案情
2 7 2月 2日 美 国 就 中 国 的 补 0 年 0
争 端 程 序 。2 0 - 8 ] 1 世 贸 组 织 决 定 0 7'  ̄ 5 日, ? - 成 立 专 家 组 ,就 美 国 和 墨 西 哥 提 起 的 中
解 备 忘 录 以 中 国 同 意 在 2 0 # 年 初 取 消 0 8-
被 控 违 反世 界 贸 易 组 织 规 范 的 1 项 非 法 2
的 实 践 , 有 其 存 在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能 都
性 。就 本 国 反 补 贴 法 而 言 , 应 当 发 挥 其
贴 政 策 在 w TO 出与 中 国 磋 商 ( 件 提 案

美国对华适用反补贴法的理由评议

美国对华适用反补贴法的理由评议

美国对华适用反补贴法的理由评议本文以美国对华铜版纸反补贴案为例,详细介绍了美国商务部在本案中的行为依据,即“反补贴法可以适用于中国当前经济”的观点和理由,并做出简要议评。

关键词:乔治城钢铁案苏联模式经济反补贴法中国在2006年11月,美国商务部启动了针对中国铜版纸的反补贴调查。

启动此次反补贴调查,要求美国商务部对其长久以来所遵循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的政策做出重新考虑。

为此,2006年12月,美国商务部发布征求国内关于反补贴能否适用于中国意见的通知。

在此通知中,美国商务部特地强调了美国上诉法院于1986年对乔治城钢铁案的裁决(该裁决确认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

2007年3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题为“对中国铜版纸的反补贴调查-乔治城钢铁案观点中的分析要素是否适用于当前中国经济”的备忘录。

该备忘录重点指出,乔治城钢铁案所涉20世纪80年代传统苏联模式经济的分析要素已经不适用于当今中国的非市场经济。

因此,形成于乔治城钢铁案诉讼中的美国商务部政策不能阻止反补贴法对中国出口产品的适用。

理由一: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2005年12月22日,在对中国格纸反倾销调查中,被调查方要求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进行审议。

2006年5月和8月,美国商务部分别发表备忘录,声称虽然中国经济不再是传统的苏联计划经济,但是在反倾销调查中,依然要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商务部在审议中认为,中国政府对市场力量的限制足以将中国在反倾销法的适用中被排除在市场经济国家之外。

比如,中国政府继续将货币排除在市场之外,对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仍然存在大量限制;中国已经吸引了大量国外直接投资,但是对于这些外国直接投资的引导和限制都遵守政府的政策目标;国有企业仍然是中国经济力量的关键构成部分,在很多重要的经济领域,政府的政策主要是确保国有企业在该领域占据主导地位;政府不再通过传统的直接分配资源或政府定价的方式支持国有企业,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复杂的行政管理方面的限制,比如对土地使用权的分配进行控制,对国有企业银行持续主导地位的支持。

美国对华反补贴问题浅析

美国对华反补贴问题浅析

美国对华反补贴问题浅析[提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就开始对产自我国的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但由于其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得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使得其对华开展的反补贴调查屡屡不了了之。

情况到了21世纪初发生了转变,由铜版纸案开始,美国开始转变其对待我国的反补贴政策,其国内补贴政策由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逐渐到美国商务部同时提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市场导向型产业可与反补贴兼容”,再到之后的称中国“已发展到可以适用中国反补贴法的经济阶段”,逐渐对我国产品开展反补贴调查开辟了法律上的道路。

关键词:反补贴;市场经济地位;美国;SCM协定一、美国对华反补贴现状在对华反补贴问题上,美国采取的是递进的做法,在九十年代以前美国秉着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反补贴调查的原则一直没有对中国适用其反补贴法,但是到九十年代,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中美间贸易额逐年增加,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渐提高,中美贸易中中国一直处于出超地位,美国也开始逐渐修改了其有关反补贴的国内立法,掀起了对中国反补贴调查的浪潮。

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而划分这两个阶段是从美国商务部发起对产自中国的铜版纸反补贴调查案件为标志。

2007年3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对中国公司适用反补贴法,称中国“已发展到可以适用中国反补贴法的经济阶段”,从而突破了“反补贴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论,开启了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先河。

第一阶段:1991~2007年3月。

在2007年3月之前美国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无法想象的,其程度很深并且无法计算。

产品的生产成本与补贴的区分也很困难,无法比较市场补贴价格和市场主导价格,因而反补贴的幅度不能计算,反补贴税率也无法判定。

因此,在这个期间发生的反补贴案件,美国商务部裁定对原产我国的产品是不适用反补贴条例的。

第二阶段:2007年3月至今。

美国发起的对华反补贴调查频率越来越高的同时认定中国涉案补贴的企业也越来越多,最终对企业征收补贴税也愈来愈常见。

美对华反补贴根源探析

美对华反补贴根源探析

美对华反补贴根源探析在中国从“非市场地位国家”到“市场地位国家”的转变过程中,中国出口大幅增长,同时随着中美之间贸易摩擦的持续升温,美国对中国采取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已远远不能满足其国内生产商所希望达到的效果,以美国为首针对中国商品的反补贴诉讼①已经成为国外对华发起贸易争端的又一新手段。

尤其是美国次贷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形势的走弱和全球贸易的萎缩,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开始增强,美国等持续加大对华反补贴的次数、规模和实施力度。

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美国对中国实施反补贴调查的案例已有25起,其中有13起已经付诸关税②,包括环状焊接碳素钢管、薄壁矩形钢管、不锈钢焊接压力管、环形碳素管线管、工程轮胎、复合编织袋、轻克重热敏纸、原始橡胶磁和亚硝酸钠等,而这一切距离2006年美国启动对华首例反补贴案仅4年时间。

一、中美贸易顺差的持续扩大是美国加大对华反补贴的直接因素自1784年2月22日美国商船“中国皇后号”(EmpressofChina)驶入广州后,中美贸易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美双边贸易规模都比较小,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都未在对方外贸中占据很大比重。

1952年到1972年的20年间,因为美中之间的政治冲突与敌对状况,中美贸易基本陷于停止。

1979年两国签订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美中之间的贸易总量迅速增长,两国贸易联系日益密切。

1979年两国经贸关系正常化时,美国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1996年成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当前美国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出口市场,第六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三大技术进口来源地。

中国在1980年时是美国第24位贸易伙伴,1995年上升为第5位,2003年取代日本上升到第3位,2006年进一步超过墨西哥成为美国第二大贸易伙伴,目前中国是美国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市场国以及最大的贸易逆差来源国,根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10年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已经占到美国全部贸易逆差的42.2%。

两国在中国入世后的双边贸易变化见表1。

国外对华产品实施反补贴的法律反思

国外对华产品实施反补贴的法律反思

国外对华产品实施反补贴的法律反思提要: 美国对我国铜版纸征收反补贴税案不仅意味着美国长期遵循的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的贸易救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还意味着我国出口产品可能陷入来自反倾销、反补贴的双重挑战。

运用WTO 规则凝视我国各级政府给予的企业的各种优待,是我国政府、学界以及企业的当务之急,以应对反补贴指控。

继加拿大政府对华产品反补贴之后,美国政府也开始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对中国出口产品来讲,这是继“反倾销”和“特保”之后,“反补贴”成为闯入中国百姓视线的又一贸易救济方式。

一样认为,反倾销,要紧针对企业行为,而反补贴,则要紧针对的是政府行为,二者引发的结果是“从点到面”。

因此,高度重视反补贴,应当是我国政府、企业、学界的共同责任。

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对我国的补贴以及应对反补贴咨询题提出浅见。

一、近年来外国对华出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缘故分析1979年以来,外国对我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较少。

一方面,长期以来,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难于将政府补贴和实际生产成本区分开来。

另一方面,与反倾销相比,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高,证据必须确凿,程序也专门复杂。

而且,补贴作为一种政府行为,作为一种增强本国企业竞争力的手段,在全世界范畴内广泛存在,在调查过程中要触及他国国内法和涉及大量政府间交涉,专门难获得被调查对象国政府提供给该国生产商的补贴的详细资料,同时还要考虑自身国家整体利益的平稳。

2006年的铜版纸补贴案是自上世纪90年代初电风扇案和螺母案以来,美国首次发起对华反补贴调查,能够将其看作美国对华贸易救济政策的“风向标”和“里程碑”。

我国政府认为,美国商务部对铜版纸补贴案的裁决结果既不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也违反了美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它意味着,美国对中国产品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重鄙视。

事实上,早在2004年加拿大就领先对来自我国的烧烤架、紧固件和复合木地板连续发起三单反补贴调查。

论美国新反补贴税法的溯及效力问题——以GPX案件为例

论美国新反补贴税法的溯及效力问题——以GPX案件为例

论美国新反补贴税法的溯及效力问题——以GPX案件为例刘聪
【期刊名称】《研究生法学》
【年(卷),期】2014(029)006
【摘要】美国于2012年3月13日颁布了新的反补贴税法,它明确规定其具有法律溯及效力。

这一溯及既往的条款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因为它牵扯到自2006年11月以来的众多反补贴案件的判决,可以认为美国新反补贴税法不具有溯及效力,并从溯及力条款和正当程序条款出发来反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新反补贴税法不违反美国宪法的判决,之后运用既得权的理论进一步推导出美国新反补贴税法违宪。

建议政府从加强与美国的合作、充分运用WTO规则等角度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并告诫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诉,以应对美国的反补贴调查。

【总页数】9页(P133-141)
【作者】刘聪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15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5
【相关文献】
1.美国反倾销、反补贴程序的举证责任分析——以美国对华"双反"案件重复计算问题为例 [J], 赵艳敏
2.人民币汇率在美国关税法修订后的反补贴风险 [J], 吴岚
3.美国关税法修订后我国面临的汇率反补贴风险研究 [J], 王江;刘迪
4.从Delverde案和WTO英国钢铁案看WTO《反补贴协定》和美国反补贴税法在私有化问题上的冲突 [J], Julie Dunne;丘婷
5.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驳回美国商务部裁决GPX轮胎反补贴案胜机初现? [J], 余盛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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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贴 追 溯 时效 是 美 国商 务部 特 别 为 抵 消 中 国补 贴 而创设 的一 项补 贴利 益分 配期 限 , 与美 国 国 内反 补 贴 法 的规 定 和 美 国商务 部 的反 补贴 实 践并 不 一致 。 由于应 否设 置抵 消 中国补 贴 的追溯 时 效及 采 用 何 时作 为抵 消 中 国补 贴 追 溯 时 效 的 具 体 日期 , 仅 关 系 到 中方在 WT 不 0项 下 的实 体 权益 , 也关 乎美 国国 内申诉 方 的损 害是 否得 以充 分救济 , 因此 。 国商 务部 的这一 最 新 实 践 引 发 美 了 中国政府 和被 调查企 业 、 国国 内 申诉方 和美 美 国国 际贸易 法 院的激烈 争议 。 而对 中美 之 间 的这 “ 心争 端 及 其 严重 倒 退 ” ① 国学 者 鲜 有论 核 .我 及 。 国际反 补贴法 可 以对 中国适 用 的情 形下 , 在 ② 中美 之 间关 于 补 贴 追溯 时效 的争议 与确 定 不 仅

对 中国而 言 具 有重 大 的 法律 意 义 , 是 《 也 补贴 与 反 补 贴 措施 协 议 》 以下 简 称 S M 协 议 ) 用 于 ( C 适 非 市 场经 济 国家或 经 济 转 型 国家 时所 面 临 的 普 遍 法律 问题 。 因此 , 文 的研 究能 为 我 国应 对 美 ④ 本 国反补 贴调查 提供 新 的法律抗 辩 , 为我 国未 来 并 参 与 多 哈 回合 补贴 利 益 分 摊 期 限 的谈 判 和 草 拟 提 供有 益 的启示 。
中 美关 于 美 国设 置 抵 消 中 国补 贴 追 溯 时效 的 争议 与主 张


所 谓补 贴追溯 时效 . 是指 衡量 或抵 消 补贴 的 截 止 日期 , 明一 国仅 追究 他 国在 该 日期 之后 授 表
本 文 系 作者 主持 的 2 1 年 广 东 高 校优 秀青 年 创 新 人 才 培养 计 划 项 目 “ 国诉 美 国双 反 措 施 案 研 究 ” 项 目编 号 :y 10 1 01 中 ( W l 19 ) n
的 阶段 性 研 究 成 果
作者简介 : 仲平 , 李 广东 金 融 学 院 法 律 系讲 师 , 上海 财 经 大 学 法 学 院博 士 生 。
E l t . ed na dJ h . r e U.. o r De iin Ou h oCh n e C ie eT ikn , t / ww.hn u t d lw lg l o F lma n o n J Buk , S C u t cs g tT a g hn s hn ig ht / i J o p:w e ia s a ea b o . r
c n, a tvstd o c 1 ,01 . o l s i e n De .2 2 i 1

美 国反 补 贴 法 能 否 对 中 国适 用 和 能 否 对 非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适用 并 不 相 同 。 者 认 为 , 国 反补 贴法 适 用 于 中 国 并 不 存 在 实 作 美
之 日(0 1 1 2 0 年 2月 1 1日) 为 抵 消 中 国补 贴 的 作 “ 水岭 ” 意 味着 中国政 府 在此 1期 之 前授 予 的 分 。 3 非 重 复性补 贴 将不 会受 到 美 国反 补贴 法 的规 制 , 笔 者 遂 创造 性 地 提 出“ 贴 追 溯 时效 ” 概念 来 补 的 指 称美 国上 述 实践 。 中美 补 贴 追 溯 时 效 的 争议 始 于美 国对 华 环 状 焊接碳 素 钢 管案 。 国国 内 申诉 方诉 称 中 国政 美 府 于 19 9 8年 和 2 0 0 0年 提 供 的土 地 使 用 权 属 于 可抵 消 补贴 , 而 首次 提 出 了应 否追 溯抵 消 中国 从 人世 之 前补 贴 的问题 。 中方 回应称 美 国不 应抵 消 对华 铜 版纸 案调 查期 间( 华 铜版 纸案 的调查 期 对 间为 2 0 0 5年 1月 1日至 2 0 0 5年 1 2月 3 1日)也 . 即 20 0 5年 1 1日之 前 的补 贴 。 然 中方 的提 月 虽 议 遭 到美 国商 务 部 的否 定 , 但 却 促使 其 不 得 不 @ 思考 这样 一 个现 实 问题 : 然有 权 对 中 国适用 反 虽 补贴 法 . 其从 未 明确究 竟 追 溯到 何 时可 以抵 消 但 中 国的补 贴 , 因为有 权对 中 国适 用 反补 贴 法并 不 等 同有能 力 辨别 和衡 量 中 国的补贴 。 基于 行政 可操 作性 的考 虑 。 国商 务部 认 为 美 应 该 设 置 统 一 的 抵 消 中 国 补 贴 的追 溯 时 效 。 也 即 。 国仅抵 消 中国政府 在某 一 日期 之 后授 予 的 美 补 贴 , 中国政 府在 此 日期 之前 授 予 的补贴 则 不 对 予 追究 。 虑 到 中国经 济改 革取 得 的成 就 与其 加 考 入 WT O之 间 的关 系⑤ 以及 中 国政府 在 人 世 议 定 书 中所 作 的承诺 , 美 国商 务 部认 为最 为 合 适 的 ⑨ 抵 消 中 国补 贴 的追 溯 时 效 是 中 国加 入 WT 之 O 日。 即 2 o 也 o 1年 1 2月 l 3。 11 美 国 国 内 申诉 方 强 烈 反 对 美 国商 务 部 为 抵 消 中国补 贴而 设 置统一 追 溯 时效 的做 法 , 主张 美 国商务 部 应根 据 “ 生产 性 资产 的平均 使 用 寿命 期 间 ” 抵 消 中 国补贴 。 来
消 中国补 贴 的追 溯时效 及 选择 何 时作 为抵 消 中国补 贴 追 溯时效 的争议 , 忽略 了《 中国入 世议 定 书》 1 第 5条 () 的规 定 。 美 国对 中国适 用反 补贴 法的 情形 下 , c 款 在 中国应 赞成 设 置抵 消补 贴
的追 溯 时效 ; 关国适 用外部基 准方 法识别 中 国补 贴 时 , 消 中国补 贴追 溯 时效 的划 定应 以 在 抵 美 国向 W T 补 贴和反 补 贴措 施委 员会 通报 其使 用该 方法之 日为准 。 O 关 键词 : 贴 追 溯时效 中国入 世议 定 书 补

美 国已经在对越 南的首起反补贴案中将越南加入 WT O之 日作 为识别和衡量越 南补贴 的截止 日期 。e oyty n ea S e le l eR ti P he l
Care a sfo t e S c ait p bi f e n m: ia m r t e C u tr al g D t tr n t n 5 F 1 4 8 Ap i 1 2 0 r rB g r m o il i h s Re u l o t a F n lA mai o n e v i n u y Dee mia i 7 R 6 2 。 r , 01 . c Vi v i o l
体 法 上 的 障 碍 , 存 在 程 序 上 的 瑕 疵 。 于本 文 关 于抵 消补 贴 截 止 日期 争 议 的核 心 是 如 何 适 用 反 补 贴 法 而 不 是 反 补 贴 法 是 否 适 用 仅 鉴 于 中 国 , 此 文 中所 涉 与 后 者 有 关 的 主 张或 理 由将 不 予 涉及 。 因
12 】
补 贴追 溯 时效 的争议 与确 定
予 的补贴 , 而对 该 1期 之前 授 予 的补贴 则 既往 不 3 咎 。 要 说 明 的 是 , C 协 议 和 WT 需 SM O成 员 国 内 法并 未 出现 “ 贴追 溯 时效 ” 补 这一 法律 措 辞 。 由于 美 国在 对 华 反 补贴 实践 中首 次 提 出 以 中 国人 世
21 0 2年第 6期
法 治研 究
补贴追溯时效的争议与确定
以美国对华反补贴为素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李仲 平
摘 要 : 美国在 对 华反补 贴 实践 中特 别 为 中国创设 的补 贴 追溯 时效规 则 , 既是 对 国际反
补 贴规 则 的最新发展 , 也是 对 中国产 品 具有普 遍 意 义的 法律 问题 。 关各 方 关于应 否设 置抵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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