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关于推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2012年2月15日)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金融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
1.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进驻我市,属地财政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政府性资金存款支持。
设立村镇银行,属地财政当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政府性资金存款支持。
2.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进驻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属地财政按每平方米300元一次性给予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前3年属地财政每年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
3.对在本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前3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属地财政按50%奖励支持机构发展(此前成立的,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执行3年)。
4.市外银行金融机构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自开业起5年内由属地财政以同等数额的资金奖励支持机构发展。
5.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市财政按万分之二奖励;新增贷款同比增长超过40%的,超过部分按万分之三奖励;对列入“德州市大企业培植计划”企业的新增贷款按万分之三奖励;核销不良贷款,市财政按万分之三奖励。
以上奖励标准作为奖励基数,奖励资金与金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得分挂钩。
奖金的50%奖银行主要负责人,
50%奖银行领导班子成员。
以上两项奖金由市财政通过市金融办直接支付本人。
二、支持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
6.支持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投入为辅的形式创建为企业上市融资服务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公司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市、县财政出资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参股比例原则不低于10%。
7.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股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运营)资金超过1亿元的,自机构设立起,前5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属地财政全额奖励支持机构发展。
8.对引进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股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属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9.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股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享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在市金融区新建办公用房的享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市金融区启动建设入驻的前20家金融机构享受此政策)。
10.国际国内大型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
司、信托公司、股权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德州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属地财政按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50万元。
11.对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年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担保中小企业户数占全部担保户数80%以上的担保公司,市、县政府按全年担保总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市、县各承担50%)。
12.县(市、区)设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市财政按县(市、区)当年实际补偿额的20%给予补助。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的政策
13.改制为拟上市公司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金可按我市企业改制的政策办理。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自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时,应依法及时为企业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14.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涉及的工商、国土、房产、税务、车辆等相关费用,除国家规费外只收取工本费;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此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改制有关费用。
15.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前进行规范时补缴的税金,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和县(市、区)政府按财政税收分享比例,作为政府扶持资金或项目补助全额奖励。
16.拟上市公司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3年内,
企业所缴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增长15%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以技改奖励方式用于企业技改投资。
因企业自身原因中途有变化的,所享受的此项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收回。
17.企业通过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域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德州纳税的,3年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
18.对在境内证券市场的上市企业由市、县政府给予300万元奖励(市、县各承担50%)。
奖励资金分三期拨付企业:证券监管部门正式受理企业上市辅导后给予100万元,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请后给予100万元,上市成功后拨付100万元;在境外市场上市的企业,由市、县政府奖励150万元(市、县各承担50%)。
19.市、县政府按上市募集资金(包括再融资)数额的0.1%奖励上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市、县各承担50%)。
20.对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由市、县政府给予80万元奖励(市、县各承担50%),奖励资金在企业挂牌后,由市上市主管部门出具奖励意见后拨付企业。
四、相关鼓励政策
21.市外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市、县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进者30万元(市、县各承担50%);市外银行发起在德州域内设立村镇银行,市、县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进者10万元(市、县各承担50%);引进市外非银行业金融投资机构及证券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市、县
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进者5万元(市、县各承担50%)。
22.市外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银监局20万元;在我市域内设立村镇银行,市政府一次性各奖励银监局和发起行5万元;农村信用社或农合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市政府一次性各奖励银监局和农联社5万元。
23.对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投资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视同招商引资纳入政绩考核。
24.每上市1家企业,市、县政府分别奖励市、县企业上市主管部门10万元、20万元;每场外挂牌1家企业,市、县政府分别奖励市、县企业上市主管部门3万元、10万元。
本意见与市政府以往出台的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