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明代特务监察制度
明朝政治制度的特点
明朝政治制度的特点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具有独特政治制度的朝代。
在其统治期间,明朝政府通过一系列政治制度来管理国家,确保皇权稳固和有效统治。
本文将详细介绍明朝政治制度的特点,包括强化皇权、设立内阁、实行严格的官僚制度、重视监察以及地方分权等方面。
一、强化皇权明朝时期,皇权得到了空前的强化。
明朝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们的决策往往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命运。
明朝皇帝通过设立宦官、锦衣卫等特务机构,对臣民进行严密的控制和监视。
这种强化皇权的做法使得明朝政府在决策时具有高度的集权和灵活性。
二、设立内阁明朝时期,皇帝为了更好地处理朝政事务,设立了内阁。
内阁由皇帝选派官员组成,为皇帝提供咨询和建议。
内阁的设立使得皇帝在决策时可以得到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更好地管理国家。
同时,内阁也成为明朝政府的一个重要决策机构,对于国家政治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实行严格的官僚制度明朝时期,政府实行了严格的官僚制度。
官员的选拔、升迁和奖惩都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
明朝政府实行科举制度,使得有才能的读书人有机会进入官场,从而提高了官员的素质和文化水平。
同时,明朝政府还建立了完备的监察制度,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官员廉洁奉公。
四、重视监察明朝时期,政府非常重视监察工作。
为了确保官员廉洁奉公,明朝政府设立了都察院等监察机构,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弹劾。
这些监察机构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它们的存在使得明朝政府的政治制度更加完善和稳定。
五、地方分权明朝时期,政府实行了地方分权的制度。
地方官员由中央任命,但在地方事务上具有一定的自治权。
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地方官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当地的情况,因地制宜地处理地方事务。
同时,地方分权也激发了地方官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总之,明朝政治制度的特点包括强化皇权、设立内阁、实行严格的官僚制度、重视监察以及地方分权等方面。
这些特点使得明朝政府在管理国家时具有较高的效率和灵活性,同时也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明代监察制度概述
明代监察制度概述摘要:中国自东周以来就逐渐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监察制度,以加强皇权,监督官员。
监察制度到了明代有着比较完善的发展,成为明代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体系。
本文试图通过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了解明代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和明代官场的相关制度。
关键字:明代;监察制度;监察法一、明代以前中央对地方监察制度概述监察是指上级对下级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督(督促)考察及检举,中国的监察制度自古以中央巡视地方的方式自上监下进行,这种监察主要是通过巡按御史,因此,巡按御史制度在其中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
从战国时期开始,我国巡查监察的历史就进入了初创时期,视察地方的监察制度都逐渐得到了推行。
在当时视察地方的制度叫“巡行”、“循行”或者行县,即可以巡回视察。
诸侯王、相国甚至郡守都有“行县”的权力。
这样的权力为后来的巡查制度奠定了发展基础。
西汉时,汉武帝创立了刺史制度。
他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个监察区配备一名刺史,同时制定《刺史六条》作为监察的法律依旧,各个刺史根据该法,“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员十三人”。
尽管他们秩卑,但是权重,刺举地方行政、司法事宜。
可以说,刺史制度为后来的监察提供了制度和法律的依据。
东汉时,对地方的监察延续西汉刺史制度,基本没有变化1。
宋朝由监司定期巡查州县。
规定了监司每年一遍的定期巡察州县,然后报给尚书省。
元代的定期巡察由立法加以规定,至元六年的《立提刑按察司条画》中,将巡察的时间、人员都规定下来。
二、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设立明太祖朱元璋建国后,其为了保证自己政权的稳固,建立一个长治久安的国家,从吴元年(1364年)十月设御史台,由于当时全国还没统一,所以只派各道按察使巡历郡县。
从洪武二年(1369年)六月起到洪武十年(1377年)五月,朱元璋先后派谢恕、邢雄、吉昌等人分巡山西、江南、山东等地。
此时的派使出巡仅仅是沿袭自汉唐以来遣官巡察地方的旧习惯,制度上还没有什么新的建树。
即使有遣行,也多为临时差遣,并无制度化的规定。
明朝的官员廉政明朝的反腐斗争与官员纪律
明朝的官员廉政明朝的反腐斗争与官员纪律明朝的官员廉政:明朝的反腐斗争与官员纪律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也是一个备受腐败问题困扰的时期。
然而,明朝政府的反腐斗争和官员纪律却给后世留下了诸多深刻的印象。
本文将从明朝的廉政制度、反腐斗争的手段和成效以及官员纪律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廉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明朝在廉政制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持政府的廉洁和官员的正直。
首先,明朝设立了吏部和都察院等机构来监察官员的行为。
吏部负责选拔和考核官员,都察院则负责监察官员的政绩和品行。
这些制度的建立为官员廉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其次,明朝还建立了官员自我约束机制。
例如,明朝实行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使得官员能够凭借自身才能和品德上升到高层。
此外,明朝还实行了“三自”原则,即“自廉、自勉、自责”,要求官员自觉遵守廉洁行为规范,时刻警醒自己。
最后,明朝还设立了严格的惩罚制度来打击腐败行为。
对于腐败的官员,明朝进行了严厉的惩处,包括罢官、没收财产、流放等处罚措施。
这样的制度建立起了对官员的警示作用,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反腐斗争的手段和成效为了对抗腐败现象,明朝政府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反腐斗争。
首先,明朝注重群众监督,任命廉洁官员担任巡视使等职务,以监督官员的行为和政绩,纠正不法行为。
其次,明朝建立了告密制度,鼓励百姓举报腐败行为,使得腐败行为难以掩盖。
此外,明朝还大力推行了反腐宣传教育。
通过宣扬官员廉政的正面榜样以及公开曝光腐败案件的负面案例,明朝政府提高了官员廉政意识和社会道德水平,增强了反腐斗争的力度。
这些手段的运用使得明朝的反腐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效净化了政治环境,维护了社会秩序。
三、官员纪律的重要性明朝的官员纪律是反腐斗争的关键一环。
官员纪律是指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
官员纪律的严明程度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成效。
首先,官员纪律维护了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
“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浅谈明朝的监察管理制度明代是我国历史上较为重要的朝代之一,明太祖朱元璋在“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后,在继承了前朝的相关政治制度基础上,又宣布废除宰相制度,这一举使得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加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达到一个新的高峰。
与此同时,监察管理制度也被进一步调整和强化,逐渐形成了“大小相制、内外相维”的局面。
即大小相互管制监督,使得明王朝专制皇权能够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独具特色的皇权政治。
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明代建立了庞大的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为了确保君主对整个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的控制,使君主意志能贯彻到庞大帝国的方方面面,明代建立了规模同样庞大的监察机构以监察四方。
明朝可以说,明代的检察管理制度,为明代的政治生活带来了诸多的影响。
下面笔者将给大家简述一下明朝关于监察制度的那些事儿。
一、明代监察机构的结构及职能明代的监察机关大体由两个层次构成:上层为中央监察机关,包括都察院、六科和通政使司;下层为地方监察机关,包括提刑按察使司、总督和巡抚。
中央和地方职权不同。
都察院•都察院明代在两京均设置都察院,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设有左、右御史,相当于六部尚书都是正二品官衔。
《明史·职官志二》记载:都察院设正官左、右都御史二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二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
首领官,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等。
都察院主要有以下职权:1、负责弹劾奸佞,维护皇权绵延万世。
一旦有跋扈擅权之臣致使君权不张或谄媚邀宠之臣影响整个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转,都御使有权力也更有义务予以弹劾。
这是都察院的首要任务,也是历代君主强化监察制度的根本目的。
2、负责提供建议,参与制定大政方针。
每当国家遇到诸如外敌入侵、藩国求援、入贡议和以及重大人事变更等军国大事之时,都察院都御使往往会奉旨会同内阁阁员、六部尚书等予以廷议、廷推或廷鞠。
明朝特务制度简述
法学一班齐林200930331007明朝特务制度简述明朝历史从洪武帝朱元璋创建大明到崇祯帝朱由检自缢殉国,王朝经历了277年的兴衰。
再加上南明政权的21年,明朝有近300年的历史。
明朝也是封建集权和专制制度严厉的时代,重要的手段就是利用“三厂一卫”为政权特务机构,对社会各阶级全方面实施监控。
厂卫制度是明代特务干预司法的具体表现。
其机构先后为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
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10余万人,其耳目眼线已经遍布社会各行各业,审讯缉拿行动自成系统,独立于朝廷司法机关之外严重地干涉了司法工作。
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厂番统领多由内廷太监担任,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
其司法特权主要有:一是侦察缉捕权。
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大要案;二是监督审判之权。
厂卫有审判权,但无判决权。
三是法外施刑之权。
厂卫法外酷刑致死人命亦不负责任。
对厂卫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敢过问。
一、锦衣卫锦衣卫隶属于皇帝,它原本只是皇帝的亲军二十六卫之一。
这些部队由皇帝本人指挥,各有各的职责。
锦衣卫地位最高,它是皇帝贴身的卫队,出行时负责警戒保卫。
锦衣卫另一项著名的职能就是“执掌廷杖”。
廷杖制度始自明朝,是皇帝用来教训不听话的士大夫的一项酷刑。
一旦哪位倒霉官员触怒了皇帝,被宣布加以廷杖,他就立刻被扒去官服,反绑双手,押至行刑地点午门。
在那里,司礼监掌印太监和锦衣卫指挥使一左一右早已严阵以待。
受刑者裹在一个大布里,随着一声“打”字,棍棒就如雨点般落在他的大腿和屁股上。
行刑者为锦衣卫校尉,他们都受过严格训练,技艺纯熟,能够准确根据司礼太监和锦衣卫指挥使的暗示地掌握受刑人的生死。
如果这两人两脚象八字形张开,表示可留杖下人一条活命;反之,如果脚尖向内靠拢,则杖下人就只有死路一条了。
杖完之后,还要提起裹着受刑人布的四角,抬起后再重重摔下,此时布中人就算不死,也去了半条命。
廷杖之刑对士大夫的肉体和心灵都是极大的损害,但明朝的皇帝却乐此不疲,锦衣卫将校对它也是情有独钟。
明朝监察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明朝监察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这篇文章给大家整理了明朝监察制度的基本特点,接下来分享具体内容,供参考。
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1.监察体系更加完备,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监察网络。
2.监察立法日臻成熟。
3.监察官人数大大增加,职权得到空前加强。
4.在监察方式上有所创新,突出表现为禁止“风闻奏事”和改进“巡查制度”。
5.检察官遭受的打击比任何朝代都要严重,此为明朝检察制度中的奇特现象。
6.监察官员的腐败问题极端严重,与设置监察官的目的大相径庭。
7.明朝中后期,监察官员或依附权臣,或自结朋党,参与党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局限性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时二千多年,在古代国家的政治运行中,对于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官僚权力的监察和约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
可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始终与其历史局限形成二元对立,单线垂直的历史局限是监察制度的性质;位高权重的历史局限是古代国家政治制度结构;监察活动法律化的历史局限是传统的人治。
明代的监察制度
明代的监察制度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
明朝监察制度的有以下特点1.监察权相对独立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使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督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
六科在工作中与督察院发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充当仲裁人和协调人。
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
至于监察官员方面,虽然所列举各代都可以以下监上,但明朝这种情况更是普遍。
至清朝,雍正以后,将六科并于督察院,这样六科给事中和15道监察御史都隶属于督察院,从而使督察院成为清代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
自唐至清,明朝的监察权最为独立。
虽说封建政治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是越来越完善的,但是在很多学者看来,明朝的监察权的相对独立能够更好地实行监察职能,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当较高官阶的“长官”成为一些奸臣控制政权的工具时,其他的即使是地位低下的监察官员也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和弹劾,而不至于容易受干扰。
2.监察监督范围扩大,权大威重自唐到清,从中央到地方,行政、司法、军政、财政、教育、考试、朝令以及祭祀、以至官员的任免都在监察官员的监察范围之内,但是,相对于前代和清朝,明朝的监察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首先,随着社会经济以及政治文化的日益发展和复杂化,监察官员的监察范围涉及得更加广泛,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官员以及政府工作的执行,同时涉及到了思想和学术领域,如明朝就曾明令规定过“学术不正”者不为监察机构录用;从中央委派到地方的监察御史还特别注重对各地学校、民俗、民风、以及学术的监察,这可以从明朝众多的“文字狱”窥查到当时监察官员对思想学术领域的监察是十分严密的。
其次,明代的监察官员拥有更大的司法权,明朝六科给事中轮值时握有一定的案件终审权,巡按御史亦可以直接查处违法失职官吏。
明朝监察制度
明朝监察制度明朝监察制度是明朝时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加强吏治监督,防止腐败和职务滥用。
明朝监察制度主要有两个层面:地方监察和京察。
在地方,明朝设置了巡按、道、府、县四级监察官员,分别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
巡按是最高级别的监察官,由权臣或皇帝亲自任命,拥有监察吏治和百姓疾苦的权力。
道、府、县监察官由地方官员互相监察,监察范围包括吏治纪律、税收征收、百姓生活等方方面面。
这些监察官员都有权力制止和处理不法行为,并向上级官员进行备案和报告。
京察是对中央和京城地区的监察,由监察御史负责。
明朝设置了十三衙门来处理政务和刑狱,其中左、右都御史是最高级别的监察官。
他们具有弹劾权,可以直接上奏皇帝,对各级官员进行监察和检举。
京察御史还有走马巡察的职责,定期巡视各地,调查官员的职务履行情况,以及百姓的反映和诉求。
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在于相对而言较为完善和规范。
首先,在人员选任上,明朝的监察官员大多数都没有进入官场的机会,他们多是通过考试选拔或者由皇帝任命,保证了其独立、公正的地位。
其次,监察官员的权力较大,可以制止和处理不法行为,并有权上奏皇帝或者上级官员,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效力。
此外,明朝监察制度注重监察机构的定期巡视和督办,确保官员尽职履责,并对不当行为进行惩处。
总体来看,明朝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官员的监督力度,防止了腐败和职务滥用。
然而,监察官员的权力也经常被滥用,出现了讹诈、勒索、徇私等问题。
此外,监察官员与被监察官员之间的关系也存在利益交换和腐败现象。
这些问题在后期明朝逐渐加重,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监察制度衰败。
总之,明朝监察制度是明朝时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吏治监督,防止了腐败和职务滥用。
然而,由于监察官员权力过大以及与被监察官员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导致了监察制度的一定衰败。
明朝监察制度
明朝监察制度明代监察制度的类型: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下面也要由这四方面进行介绍。
1. 法律制度:从朱元璋开始,明朝历代统治者制定并完善了监察法规,为一部正式的监察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公元1439年正式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督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督对象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明代有深远影响的监察法规,并为弘治时《大明会典》的出台打下了坚定的基础。
“重典吏下”、“明刑弼教”的法律制度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 谏言制度: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主管监督),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
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
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
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
明代对于这一职位的选拔也是有很高要求的。
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
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
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3.御史制度:明初曾效法元制设立御史台,主监察。
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式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
朱元璋之后的继任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
明代监察制度
明代监察制度
明代的监察制度在整个明朝历史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用于监督和管理官员的行为,维护朝廷的权威和政治稳定。
以下是明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和组成部分:
御史台:御史台是明代监察制度的核心机构,负责监察官员的品行和履职情况。
御史台由御史和侍御史组成,他们通过奏章和弹劾等方式向皇帝和朝廷上报官员的不正之事。
御史:御史是御史台的核心成员,他们是皇帝派遣的官员,直接向皇帝负责。
御史有权对朝廷各级官员进行巡视、检举和弹劾,并向皇帝上奏。
他们在整个明代历史中扮演了监察官员的角色。
三司:明代的监察体系中,还设有三司机构,包括户部、兵部和刑部。
这些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察和管理官员在财政、军事和司法方面的行为,确保官员的廉洁和公正。
审计机构:明代设立了审计机构,对官员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和监督,以防止贪污腐败的行为。
司法监察:明代设立了特别的司法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地方官员和司法官员的行为,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廉洁。
廉政教育:明代注重廉政教育,通过考试和选拔制度,选拔廉洁和有能力的官员。
此外,还设立了廉政教育机构,对官员进行廉政教育和监督。
明代的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遏制腐败和维护政治稳定,但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监察机构的权力滥用和监察对象的权益受损等问题。
总的来说,明代的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官员的廉洁和勤政,对明朝政权的维护和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试论明代的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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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 的违 法失 职 行为 进行 监督 、 检举 、 惩戒 的制 度 。 中 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 的重要 构成 部分 , 主要 由两大 系统 组 成 , 是御 史 监察 它 一 系统 ; 是谏 官 言谏 系统 。 国古 代监 察 制度 萌芽 二 中 于春秋战国时期 ,而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 的监察 制 度 则形 成 于秦代 。秦始 皇 于公元 前 2 1 统一 2年 六 国, 建立中央集权制度 , 从而拉开了中国封建社 会 的序幕 。秦代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 , 位列三公 , 被授予副丞相之职 , 以监察百官。 御史府其官署掌 握 天下 文 书 与监 察 , 地 方 上 , 郡 内 的各 项 工作 。 监 , 这 种 中央集权 、 地方分权 的监察制度 , 开辟了延续数 代 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 国古 代 监 察 制 度 , 汉 、 、 以 后 日臻 完 经 魏 晋 备, 至隋 、 已逐 步成熟 , 唐 开始呈 现法律化 、 定型 化 , 明清时 期 , 国古代 监察 制 度在 继承 和 发展 到 中 前 代 监察 制 度 的基础 上 ,已非 常 完备 ,特 别 是 明 代 ,随着 封建 专 职主 义 中央集 权 制度 的不 断加 强 和发 展 ,监察 制度 达 到 了顶 峰 ,正如 有些 专 家所 说:明代监察制度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是最完 “ 备 的 。” 本 文 试 就 明 代 监 察 制 度 的机 构 设 置 及 其 职 掌 、 察法 规 的 完备 、 监 监察 制度 的特 点 等 方 面 , 对 明代 监察 制度 做 简要 论述 。 明代 监察 机构 的设 置及 其 职掌 明代的监察制度 , 大致包括御史制度 、 言谏制 度 、 方监 察 制度 。 地 ( ) 一 明代 的 中央监 察机 构
浅谈明代的监察管理制度,及其优点与弊端
浅谈明代的监察管理制度,及其优点与弊端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皇权与相权的博弈一直如火如荼,客观地说,个人精力具有有限性,但是权力又具有排他性,因此二者彼此纠缠,在混乱的年代,曾经以杀伐的方式进行角逐,此后则以制度的方式不断的调和。
到明代时,皇权制度达到顶峰,而君权与相权的博弈最终找到平衡点。
但这种平衡点并非是强调上下的分工,而是重点突出监察制度。
正如学者所说:“明代言官如疯狗,所过之处寸草不生,就连皇帝都退避三舍,可见言官之剽悍。
”那么,造成明代政治特色的监察制度,又究竟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呢?一、前代继承众所周知,明代制度初始时继承了元朝的制度,因此在明洪武皇帝立国之初,监察制度就采用了前代的御史台。
该项制度起源于东汉,在南北朝时期被确立,其本来职责就是以监察和弹劾为主,旨在肃清纲纪。
史书记载,御史台成员包括领头人物,御史大夫一人,官职为从三品,另外还有两位御史中丞,官职为正五品。
这三位主要人物之下还有三大附属机构,分别为台院、殿院,以及察院。
洪武皇帝初年,御史台一度大规模打击贪官污吏,且多为皇帝倚重。
不过,元代制度留下很多隐患,相较于明朝尖锐的朝廷斗争,其漏洞曾被诸多大臣利用,太祖朱元璋被迫进行改革。
因此,御史台制度在明洪武十三年被废除。
二、开拓创新1.都察院在御史台被废除,洪武皇帝与朝臣进行了两年时间的商议,期间整合了元代政治的弊端,又结合了明朝现代政治的漏洞,终于在明洪武十五年推出了新的机构都察院。
据明史记载,明代都察院全体官员总人数有110人,领头人物为左右都御史,二者皆为正二品官,另外还有两位副都御史,为三品官,此外还有频繁出现的左右佥都御史,为正四品官。
此外还包括地方13道监察御史。
从职权而论,都察院左右都御史地位与6部尚书平等,其人不具体参与行政事务,而专职监管朝廷上下一切事务。
在初立之时,都察院成员十分卖力,上至宰相下至四品官,众人之言行皆在监管之中,百官闻之无不恐慌。
当然,明朝曾实行两京制度,因此在南京还设立了一个南京都察院,不过职权缩水一半,所有官职都对半折,而且大多为闲差。
浅析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郑永兰
浅析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郑永兰,梁润明朝时期的监察制度,在借鉴秦汉、魏晋、隋唐和宋元等朝监察制度的基础上,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在近三百年的演进过程中,又不断受到这一时期政治大环境的影响,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一、监察体系更加完备,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的监察网络在中央,明朝设都察院作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下设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其属有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和司狱司,官员分别为经历和都事、司务、照磨和检校、司狱,品级正六品到从九品不等。
此外,明朝在六部还设六科给事中,每科设都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从七品;给事中,从七品[1]。
都察院和六科不相统属,都直接隶属于皇帝,各司其职,并且还可以互相纠劾,以弥补监察机关无人监察的空缺。
在地方,洪武初在各省设提刑按察使(正三品)作为省一级的监察官,履行监察职能,下设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
洪武十四年置各道按察分司,十五年又置全国府州县按察分司。
各分司由按察司佐官副使、佥事派出巡察,将府州县皆纳入了按察使司的监察系统[2]。
明朝在地方监察上还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这十三道分别为浙江、江西、河南、山东、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山西、湖广和云南,监察御史在所任职道中履行监察职能。
在地方监察中,明朝中央政府还不时派出巡抚、巡按、总督等监察官员对地方进行巡视。
此外,南京还有一套完整的监察系统,这是其他朝代所没有的奇特现象。
永乐年间,明朝首都北迁,但南京仍置都察院,有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各1人。
亦有十三道御史之设,每道2或3人。
另置提督操江一人,以副佥都御史担任,掌上下江防之事[3]。
这一时期,异化型监察也获得空前发展。
以厂卫特务制度为典型代表的异化型监察无孔不入,人人谈之而色变,他们与明朝设置的众多的监察机构一起,编织了一张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的、覆盖全国的监察大网。
二、监察立法日臻成熟明朝的监察立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论明朝的监察制度
论明朝的监察制度作者:毛元元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4期摘要:监察制度是明代君主专制政体下封建法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明代的历史阶段的特定产物,同传统的监察制度存在密不可分的继承关系,同时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我们研究明朝的监察制度与机构的具体设置,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明代监察制度在整个中国古代监察史的发展地位,对待理解它在明代社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为当代中国监察制度的建设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机构设置;当代中国监察建设一、明代监察机构的设置1.中央监察机构①都察院都察院的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并立,威权极重。
长官以下设副左右都御史和左右佥都御史,再下一级是主要的工作人员御史。
御史是按地区划分的,共设十三道监察御史。
其中,都御史的职责是处理本院及十三道的行政事务,同时也要行使监察和弹劾的职能。
十三道监察御史,是明代监察制度中最具特色的部分,监察御史虽仅为七品官员,是都御史下属,但却直接受命于皇帝,每道监察御史都有固定的监察对象,虽职级较低,但权力很大,从而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
②六科给事中由于明朝没有门下省,也没有专门负责谏议的机构,六科实质上就是谏官,可以笼统的作为监察系统中的言谏系统的一部分。
明太祖洪武年间创立的六科给事中制度,是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上仅有的一种以七品小官钳制当朝高官的制度.主要职责:一是检查六部疏奏的缺失和遗漏;二是作为中枢处理经过御批下发的公文。
此外,给事中还可以给皇帝提意见,弹劾违法的官员。
只不过,在君权绝对化的环境下,六科给事中向皇帝谏言能否奏效,全取决于皇帝个人的意愿。
2.地方监察制①提刑按察使司提刑按察使司是是地方最高监察机构,与布政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并称地方“三司”,主管一省的刑名、诉讼事务,也是都察院在地方的分支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使监察权。
提刑按察使司虽隶属于中央的都察院,但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
研究报告明朝监察制度研究
明朝监察制度研究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明朝监察体制的组织系统及其职责,弄清楚明朝监察制度的组织机构的历史演变,机构的构成,人员的组成和每个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所在。
其次在大的方面分析了明朝监察制度的具体特点,最后再分析了下明朝监察制度日益衰败的原因。
关键词:明朝监察制度绪论中华民族有悠久的监察历史,传说在轩辕皇帝时代就有明台之议。
两千多年前秦朝改革古代的史官制度,首创由皇帝直接领导的、以御史大夫具体负责的监察制度。
自那以后,监察制度经过二千多年的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非常严密的监察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成为中华文明的制度文化中一份珍贵财富。
明朝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向君主专制政治转化的关键时期。
明在中央废除了中书省和巫相制,六部升格,各自独立,直属皇帝,同时设立内阁,以帮助皇帝处理政务。
嘉靖以后,内阁独立,成为中枢机构。
在地方分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别主管民政、司法和军事,合称三司,三司鼎立,互不隶属,各自听命于朝廷,以加强皇权对地方的直接控制,皇权达到了空前的膨胀。
在极端君主专制的皇权制约下,监察制度必然成为皇帝独裁的御用工具。
明代监察制度的变革主要是强化对上下百官的监察,从中央到地方,监察制度设置严密完备,监察手段运用严苛残忍,监控重叠防范森严。
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
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了地方三重监察网络。
赋予了更多的职能,以强化监察、服务皇权,由此开创了与众不同的监察体制明代的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它纵横交错,把明代所有官员,包括监察官员本身,都置于严密监控之下。
同时它对明代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它包括明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社会风俗等各个方面。
本文章意在仔细梳理明朝监察制度,从而对明朝的监察制度作出一个准确的评价为当今中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检察法制的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明朝监察制度文献汇编
明朝监察制度文献汇编【原创实用版2篇】目录(篇1)I.明朝监察制度概述1.明朝监察制度的背景和历史渊源2.明朝监察制度的定义和主要职责3.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影响II.明朝监察制度的主要机构和官员1.御史台:负责监察百官,维护朝廷纲纪2.都察院:御史台的上级机构,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维护国家秩序3.地方监察机构:十三道御史、十三道按察司、十三道提刑按察使司4.监察官员:御史、按察使、提刑按察使等III.明朝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1.监察范围:全国各级官员和地方官员2.监察权限:对官员的弹劾、纠察、举荐等权力3.监察程序:弹劾、纠察、举荐等程序的规范化和严格化4.监察结果:对官员的奖惩和罢免正文(篇1)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监察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对于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明朝的监察制度主要由御史台、都察院、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组成,其职责是监督和管理各级官员,维护朝廷纲纪和国家秩序。
明朝的监察制度有以下特点:一、历史渊源和背景明朝的监察制度源于秦汉时期,在唐宋时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
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废除了元朝的行省制度,实行了三司分立制度,同时设立了都察院、御史台等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各级官员。
这些举措为明朝的监察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定义和主要职责明朝的监察制度是指由御史台、都察院、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组成的监督和管理各级官员的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官员的行为,维护朝廷纲纪和国家秩序。
具体来说,御史台负责监察百官,都察院负责监督地方官员,地方监察机构则负责监督本地区的官员。
同时,监察官员还负责举荐人才,选拔优秀的官员担任重要职务。
三、特点和影响明朝的监察制度的特点在于其严密性和规范性。
首先,明朝的监察制度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和严格的程序规范,这使得各级官员的行为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明朝的监察制度具有规范化的程序和标准化的处理方式,这使得对官员的奖惩和罢免有据可依。
此外,明朝的监察制度还具有广泛性和权威性,其范围覆盖了全国各级官员和地方官员,权力行使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明朝监察制度浅析及对当代的启示
JIANGSU TEACHERS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明朝监督制度浅析及对当今的启示学院名称:人文社科学院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班级:07行政W姓名:张磊指导教师姓名:刘小刚指导教师职称:讲师2011年 5 月10 日目录中文摘要 (4)英文摘要 (5)前言 (6)一、明朝监察制度的组织体系...................................................7-9(一)中央监察机构 (7)1.都察院系统 (7)2.六科给事中系统 (7)(二)地方监察机构……………………………………………………………8-101.巡按御史 (8)2.提刑按察使司 (9)3.督抚制度 (10)(三)监督制度的补充——厂卫系统 (10)二、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10-12(一)监督权相对独立 (10)(二)监督职权和范围扩大 (11)(三)监察官员选拔与任用的严格性 (11)(四)位卑权重 (12)三、明朝监督制度对当今的启示…………………………………………………………12-14(一)建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 (12)(二)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违宪审查机制 (13)(三)大力进行监察法律制度的建设 (13)(四)严格监察官员的选举和任用 (14)(五)加重对违法乱纪官员的惩罚力度 (15)四、参考文献 (16)五、致谢 (17)明朝监督制度浅析及对当今的启示摘要: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末期,是一个君主专制达到巅峰的时代。
随着中央集权和加强皇权的需要,统治者越来越需要一种制度来制衡各个方面的权利。
于是,明朝的监察制度在前朝的基础进一步的得到完善和发展。
由于明朝特定的国情民风,它的监督制度呈现出自己独特的风貌,并且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它又与明朝最后的灭亡息息相关。
从明初的监察机制入手,探析明太祖的政治改革
从明初的监察机制入手,探析明太祖的政治改革明朝初年,朱元璋对刚刚建立起来的明王朝进行了一次深化改革,目的是用改革的手段去除元末时期留下的弊政和糟粕。
元末的腐败是致使元王朝灭亡的重要因素,朱元璋吸取前朝教训,强化了政治改革,对贪污腐败重点打击,并建立起了十分严密的监察制度来遏制和避免贪污之风再次出现。
本文从明初的监察机制,探析明太祖的政治改革。
前言在中国封建时代的历史长河中,出身于平民的皇帝仅有两人:一是汉高祖刘邦、二是明太祖朱元璋。
但若论人生经历,朱元璋比起刘邦来要经历多得多。
朱元璋朱元璋小时候家徒四壁,一家人就连吃饭都成问题。
为了求得一口饱饭,朱元璋被送到皇觉寺出家为僧,做一些杂务工作。
好久不长,由于连年的天灾,致使皇觉寺的土地大量减产,依附于皇觉寺的佃农纷纷离散,最终也难逃破产的下场。
方丈无奈之下遣散了大多数的僧侣,朱元璋也在遣散行列中。
随后,朱元璋便以乞讨为生,四处漂泊。
亲眼目睹了百姓贫苦的生活和因元朝贵族疯狂压迫百姓致使民间哀声载道的景象。
很快,全国各地的百姓不堪重负,纷纷高举反元大旗,全国上下反元浪潮十分高涨。
朱元璋也参与其中,加入了红巾军。
由于其出色的表现,不但在军中得到了将士的爱戴和拥护,也成为郭子兴的心腹爱将,在郭子兴死后,成功接管其部队,成为实际意义上的主帅。
同时朱元璋广招天下英才,部队军纪又十分严明,使其名声在外广为流传。
郭子兴公元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称帝,大明朝正式建立。
与此同时,朱元璋开始全力北伐,不出一年,就彻底推翻了元王朝的统治,并将燕云十六州尽数收回。
明朝完成统一全国的任务后,政治体制基本继承了元末时期的政治体制,但元末所留下的混乱的政治体系已然不可长用,故朱元璋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改革。
因为朱元璋少时游历各地,深知贪污腐败会对百姓产生极大压迫,最终将颠覆王朝政权,所以重点改革对象就是消灭贪污腐败之风,并以重新建立新的监察机制为中心,对初生的明王朝进行了深化改革,意图建立一个清明的大明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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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明代特务监察制度
作者:王馨冉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2期
摘要:厂卫制度是明代独有的特务制度,在明代监察制度中起重要作用。
本文简略介绍厂卫的设立及其主要职权,并重点分析由厂卫机构行使监察权的利与弊,以为今所借鉴。
关键词:厂卫;监察;司法
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205-02
作者简介:王馨冉(1986-),女,湖南邵阳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11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国古代历代政权都有相应的监察制度。
明代的监察最为特色,其监察系统中不仅包含正统的监察制度—科道系统,还有厂卫系统作为其重要补充。
虽然历代皇帝都设立特务组织监察百官、统治百姓,但以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现在历史中,反映了君权专制的登峰造极。
一、厂卫的设立
厂卫是后世对厂与卫的合称,厂包括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则专指锦衣卫。
锦衣卫前身为拱卫司,明初为正七品。
经拱卫指挥使司、都尉司、亲军都尉府、定仪莺司改置后,于洪武十五年,改置锦衣卫。
1420年明成祖在京师东安门北设东厂,司礼监秉笔太监担任提督。
明宪宗时在旧灰厂增设西厂,西厂设立以后制衡东厂,掌刺缉刑狱之事。
明武宗年间,宦官刘瑾为制约东和西两厂,设大内行厂。
正德五年,西厂、内行厂均因刘瑾被杀被撤销。
二、主要职权
(一)侦查缉访权
厂卫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司法侦查,侦查范围包括政治案件、官员思想倾向及藩王活动。
在对百姓与官员的侦缉中,东厂在打探得秘事后,可急率番子至所犯之家进行处置。
官府民众在严密监视下,皇帝可知宫外一切细事。
(二)审判裁决权与监督权
厂卫系统侦缉的为政治性及重大刑事案件,在侦缉之后多是自行审判[1]。
同时厂卫负责的侦缉的案件外人不可插手,因而便形成了罪犯由厂卫系统进行审讯。
厂卫系统审讯人犯之
后,交由刑部拟罪,刑部多惧其淫威,速与裁决。
对于三司会审案件,东厂亦可对审判监督。
三法司也不敢违背厂卫之意,多依附厂卫意见。
如有不同意见,皇帝多会支持厂卫,拟旨重审、甚至处罚三法司官员。
在皇权的护佑与纵容下,厂卫更加肆无忌惮干涉司法活动,复审案件沿用的录囚制度逐渐被厂卫系统渗透。
至于明中后叶,复鞠与录囚必须有太监参与成为定制。
(三)准拟罪权
于大案要案,皇帝可诏命锦衣卫狱审讯犯人。
锦衣卫审讯常使用刑讯,很多官员在诏狱中受刑备至。
人犯在经锦衣卫审讯后,应当将其移送法司拟罪。
成化元年前,锦衣卫移送人犯于法司时,只移送人犯及其供招,不可附加参语。
成化元年后,锦衣卫获得附加参语权,逐渐形成准拟罪权。
三法司在拟罪权方面也逐渐被削弱。
(四)监理廷杖
廷杖原非死罪,但受刑者却多因其而死。
经过专门训练的锦衣卫校尉在宦官指挥下施刑,称为监杖。
宦官多利用监杖之便,通过暗示指示锦衣卫用刑的轻重,为打击异己,致使许多罪不至死的大臣当场廷杖身亡。
在明代,廷杖实际上已经发展成为律法之外的刑罚,同时由于廷杖的肉体惩罚性和人格侮辱性,使得士大夫阶层对于皇权的忠诚度降低。
三、行使监察权的优点
厂卫本质上是属于特务系统,但由其行使监察权后,在监察系统的脉络上横生出另外一套特务身份的监察分支,使得特务组织在监察方面发挥的优势也异常明显:
(一)组织严格,监督严密
就锦衣卫而言,其下属两镇抚司,南镇抚司掌管本卫刑名,兼理军匠;北镇抚司专司诏狱。
明宪宗期间,为防止锦衣卫权力过大,皇帝赐北镇抚司镇抚使专权监督指挥使,同时在锦衣卫内部北镇抚司虽有威权,也收南镇抚司监督,从而达到相互监督、制衡的目的。
对于东厂而言,监督同样存在。
在东厂内,提督一般由司礼监首席秉笔太监兼任,在其内部称为“督主”,而皇帝为牵制其权力,由司礼监的掌印太监担任“宗主”,与“督主”形成制衡[2]。
同时,东厂系统的组成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从锦衣卫中遴选出来,便形成了厂与卫之间的相互渗透及牵制。
(二)系统独立,直属皇帝
锦衣卫起先作为皇帝的近身护卫,其后才发展为特务机构。
因厂卫的设置为监察官民,同时为了防止朝廷官员把持重要的国家机构,皇帝在选择厂卫头领时多选择近身太监。
因而便出现了指挥使多为太监的情况。
而同时,太监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对于国家权力机构的运作可依
靠的只有皇帝,因而厂卫系统背后的直接领导也是皇帝。
在这种互相需要的配合背景下,厂卫在对于自己职权的行使就更直接大胆[3]。
(三)行政侦查效率高
厂卫制度作为明朝特有的特务制度,通过皇权的支持,可直接越过司法及都察院对臣民进行司法活动和行使检察权,集侦缉与刑狱于一身,与传统监察区别甚大,甚至在权力登峰造极之时,连监察之后的工作也占据,这使得监察权的发挥更有力度[4]。
四、行使监察权的缺点
厂卫作为特务组织介入监察系统,在其发挥无与伦比的优势之时同样也存在弊病:
(一)干预正常的司法程序
厂卫有自己单独法庭,自己侦缉的案件可单独审判。
同时,对于三法司审理的案件可监督甚至干涉,因而便形成了厂卫单独侦缉案件,其他机构不能过问,而厂卫与三法司会同审理案件则由厂卫主导[5]。
这种情况的出现严重干预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
(二)破坏社会法制
厂卫制度的设置在明代并非依据传统礼制,因其得到皇权专宠而萌生,而萌生之后的结果便是厂卫凭借皇权干预支配司法。
“天下之刑狱,先东厂而后司法”便是当时真是写照[6]。
虽然当时官僚对于厂卫干预司法行为极为抵制,但却最后或罪或隐,如隆庆年间,舒化两次上谏厂卫越权之事,最后却得有罪之身。
虽然官僚对厂卫的抵制从某种程度上消弱了统治阶级的力量,但从另一方面看,这种斗争的结果却是保护国家机构运行的法制力量从内部消弱,这样,厂卫非但没维护了统治秩序,反而加速了封建法制的崩溃。
(三)激化社会矛盾
明朝在运行到中后叶后,社会矛盾逐渐凸显。
对于这种局面的出现,厂卫系统的残酷统治起到了催化作用。
因厂卫系统构建的特务网络上抵官宦下抵庶民,监察官民言行为其重要职责,但其高压残酷统治下,官民对当朝稍有不满,便可引来杀身之祸,在这种大环境下,臣民不敢妄谈时事。
“无论民间重足侧目,而士大夫无一夕敢舒眉欢宴,坐谈间无一言稍及时
事”[7]。
厂卫系统的横行,将官民禁锢在封建枷锁之中,加剧矛盾出现,这些矛盾的出现加速了盛极一时的大明王朝的迅速灭亡。
五、结语
厂卫系统作为君权专制的极端工具,其组织严密功能强大,成为历史上绝无仅有的特务监察组织。
若能对其合理使用,并未不可积极发挥监察作用。
而且,其设置本意为监察百官、侦
缉天下,但在皇权权威之下,厂卫系统逐渐被玩弄权势之人掌握,加之社会风气日下,厂卫之害日益凸显,人民对此苦不堪言。
《左传》云:君以此兴,必以此亡。
明朝利用厂卫实行监察、巩固其统治,起到一定作用。
但“历史上活动的许多个别的愿望在大多数场合下所得到不是预期结果,往往是恰恰相反的结果”。
明朝厂卫的设置与其兴衰叶正是印证了这句话。
尽管厂卫的作用利不及弊,但我们依然要以此为镜,善制美政当为今所鉴,恶制败政系我所深戒。
[参考文献]
[1]王晓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述论[J].湘潭大学学报,1991.2.
[2]王恩收.明代的特务机构——厂卫[J].文史月刊,2009.
[3]李生华.明代特务机构——厂卫研究初探[J].北方文学,2010.
[4]崔航.厂卫系统与明代监察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0(7).
[5]孙露露.论明代厂卫对司法的干预[J].现代商贸工业,2012(2).
[6]乔存存.明朝宦官与特务司法探究[D].青岛大学,2011.
[7]王春瑜,杜婉言.明朝宦官的历史影响[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