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李某、郑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郑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13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丽英【审理法官】陈丽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郑某1【当事人】李某郑某1【当事人-个人】李某郑某1【代理律师/律所】黄必盛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梁瑛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郭小媛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必盛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梁瑛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郭小媛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必盛梁瑛郭小媛【代理律所】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针对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评析如下:一、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厦门市集美区房屋贷款的数额。
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方瑾瑾转账上述两笔款项的目的为帮助郑某1偿还上述房产的贷款,双方对此并无异议。
李某和其母亲林升月有较频繁的款项往来,李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向林升月借款83600元的事实,且亦未能举证证明卢建明以现金形式将83600元交付给林升月。
结合郑某2及林升月现阶段的生活实际,支出150000元作为郑某2的生活费用及对林升月的生活补助不合常理,且转账时间与李某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高度接近,一审法院对该150000元性质的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上述房屋在李某提。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反证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证明对象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3 23:15:48李某、郑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2民终1399号上诉人:李某,女,汉族,1990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
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
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
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
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
不仅如此,盈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
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真假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真假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的大型律师事务所。
该事务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
然而,近期有关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真假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据一些网友爆料,他们收到了一些自称来自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内容涉及到房产、婚姻、劳动纠纷等各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然而,这些网友质疑这些律师函的真实性,并怀疑是否有不法分子利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
为了求证真相,我进行了一系列调查和核实。
首先,我查阅了上海市律师协会的官方网站,确认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并且找到了该事务所的注册号和注册律师名单。
同时,我还联系了一些曾经委托过该事务所的客户,并征求了他们的意见。
据了解,这些客户对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服务都非常满意,他们表示从未遇到过任何不法行为或诈骗事件。
这些客户还称赞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业素质较高,能够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使他们从法律纠纷中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为了更进一步调查,我决定亲自前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
通过事务所的接待人员介绍,我了解到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是经过上海市司法局注册和批准的合法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由多位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律师组成的团队。
在与一位律师进行交流后,我了解到这家律师事务所在业界的声誉较好,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和良好的信誉。
根据以上调查和实地考察的结果,我认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应该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虚假的。
我们应当相信这些律师函并根据其内容来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然而,虽然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是真实的,但也不能排除有人利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诈骗的可能性。
在当今社会,各种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律师函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因此,接收到来自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时,我们应当保持警惕,确认发函律师的真实身份,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进一步核实。
锦天城简介(金融、并购、基建、国资)20150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介上海·北京·成都·杭州·深圳·苏州·南京·重庆·太原·香港·青岛·厦门第一部分锦天城概览关于我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系国内最大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位于中国和亚洲的金融中心—上海,在北京、成都、杭州、深圳、苏州、南京、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和香港设有分所。
锦天城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常年法律顾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天津股权交易所、重庆股权交易中心、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中世律所联盟SGLA成员,世界律师事务所联盟TERRALEX中国首批成员。
锦天城是中国大陆境内最早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有着出色的业绩和良好的声誉。
在2011年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法律顾问排行榜中,锦天城办理的证券发行项目数量排名全国第四。
2012年5月,在证券时报举办的“2012中国区优秀投行”评选活动中,锦天城被评为全国三家“最佳IPO律师事务所”之一。
锦天城也是《亚洲法律杂志》评选的“年度最佳资本市场律师事务所之一”。
荣誉锦天城多次被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一,位居全国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前列。
·锦天城多次获得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以及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上海市文明单位等荣誉。
·Asia Pacific Legal500曾在《中国商业律师事务所指南》中评价锦天城是一家在外商直接投资、公司和商业法律领域顶尖的上海律师事务所,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希望成为的公司和商业律师事务所”。
·《亚洲法律杂志》(ALB)在其每年举办的“中国法律年度大奖”中多次授予锦天城重大奖项和提名。
近几年来,锦天城所获奖项和提名包括“中国律师事务所大奖”、“上海律师事务所大奖”、“年度最佳中国公司法务”等综合性奖项和各主要业务领域奖项。
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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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红圈律师事务所
十大红圈律师事务所1、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总部设在中国北京,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2个国家的141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
2、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是一九九八年初成立的迄今为止上海市最大规模的国内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连续七年在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规模和业务创收的两项指标排名均位居全市第一。
3、国浩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由北京市张涌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基于合并而共同发起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登记注册。
4、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是经司法部门批准的我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是以金融证券和法律风险管理为主业的大型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5、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6、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7、德恒律师事务所。
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1993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创建于北京,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1995年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
8、隆安律师事务所。
隆安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9、大成律师事务所。
大成律师事务所一般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10、银雷律师事务所。
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中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尊敬的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我是一位被您所服务过的客户,对您事务所的专业服务印象深刻。
在这封信中,我想向您表达我的由衷感谢并分享一段我与您律师事务所的个人经历。
事情发生在去年,那时我遭遇了一场严重的车祸。
我对法律一无所知,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更是一头雾水。
在我迷茫无助的时候,我听闻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良好口碑。
于是,我毫不犹豫地前往了您的事务所,希望能够得到专业的帮助。
我第一次踏入您事务所的办公室时,就感受到了一股庄重而专业的氛围。
前台的接待员非常友善地引导我到律师的办公室,并询问了我遭遇的情况。
律师先生仔细地听取了我的陈述,对于我的处境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关注。
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我与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建立了紧密的联系。
他们为我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咨询和专业意见,详细解释了我在保险赔偿方面的权益和应有的补偿。
正是在他们的帮助下,我才逐渐了解了自己的权利,并且在与保险公司的交涉中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
在这个过程中,我感受到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强大实力和严肃认真的态度。
他们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
无论是律师的专业能力还是与客户的沟通交流,都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除了专业能力和专注态度外,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还展现了极高的情感关怀。
他们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一直关注我的身体恢复和心理状况,并在我需要的时候提供了及时的帮助和安慰。
他们的关怀让我感到温暖,也增强了我对他们的信任和敬意。
通过这次与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我深刻地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律师的价值。
他们不仅是法律专业人士,更是我们在困难时刻的坚强后盾。
我由衷地感谢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我提供的专业服务和无私帮助。
我想再次向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表示由衷的感谢。
感谢您的专业、关怀和耐心,为我解决了疑难问题,并给予了我温暖和力量。
我对您事务所的口碑将会一直传扬下去,并推荐给身边有需要的人。
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以上是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名单。
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上海拥有众多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为当地和全国范围内的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下面将介绍几家在上海市具有良好声誉和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
1. 上海市东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东方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
该事务所拥有一支由资深律师和专业团队组成的队伍,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民事、商事和知识产权等案件。
他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并以出色的专业水准赢得了广泛赞誉。
2. 上海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知名的国际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
该事务所在中国内地和国际市场都享有盛誉,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他们的专业团队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以深厚的学术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著称。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以民商事诉讼和仲裁为主要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该事务所拥有一支由优秀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团队,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仲裁经验。
他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并以在各个领域取得的卓越成果而闻名。
4. 上海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
该事务所拥有一支由资深律师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专业知识。
他们以高度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并在各类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才能和专业水准。
5. 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以金融、证券和资本市场为主要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该事务所拥有一支由金融法律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的团队,具有丰富的金融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他们致力于为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在金融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以上是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名单,这些律师事务所凭借其专业素质、丰富经验和卓越成就,在上海市和全国范围内赢得了良好声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allbrightlawoffices_3127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12)锦律非(证)字第072-1号致: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锦天城”)接受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28日上午08:15起浙江省杭州市武林巷1号易盛大厦1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德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6,705,5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69%。
曲克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克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7【案件字号】(2019)浙04民终32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瑾杨剑舒珊珉【审理法官】徐瑾杨剑舒珊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曲克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炯【当事人】曲克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炯【当事人-个人】曲克勤陆炯【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佳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周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佳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周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佳劼周丹【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曲克勤【被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炯【本院观点】名誉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的事实以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指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的事实以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根据在案证据与查明的事实,在本院(2018)浙04民终1669号案件庭询笔录中,陆炯对“骚扰女同事"的陈述在签署笔录时已予删除,未造成不良影响,也未对曲克勤的社会评价产生不良后果,就庭询笔录的依法调取,也需要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经当事人同意后方能获得,因此,一审对曲克勤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完整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介绍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介绍一、关于锦天城总所的介绍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称“锦天城”)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全国领先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陆家嘴金融服务区上海中心大厦,是唯一一家总部设在上海的全国性律师事务所。
在中国大陆的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等十三座省会或主要城市及香港设有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在深圳前海自贸区设有联合事务所。
在美国、加拿大设有联络处,并在欧洲、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和台湾拥有众多合作伙伴。
锦天城现有执业律师1229名,其中合伙人(含高级国际法律顾问)359位。
除以中文(普通话、上海话、粤语、闽南语)为日常工作语言之外,我们的许多律师还精通英文、日文、德文、法文等主要语种,并拥有美国多州、英国、法国及日本等地的执业资格。
2015年,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计创收逾人民币13亿元。
位列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行列。
二、关于锦天城杭州分所的介绍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系锦天城设在杭州的办公室(简称“杭州分所”),成立于2000年11月13日,也是锦天城在国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所。
(一)规模人才杭州分所在十五年的时间里,已经发展成为拥有上百名高素质的执业律师及助理人员的在杭州有影响的大所。
现有职员130余人,位列杭州市第五。
高级合伙人5人、合伙人12人,专职律师71人,助理和行政人员近40余人。
分别毕业于北京大学、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重点高校的法律院(系),其中博士1名,硕士22名,其余均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多名律师曾分别在司法机关、法学教育部门、大型企业长期从事法律工作。
多位高级合伙人担任行业和社会职务,其中唐国华曾担任省政协委员、现任省律协副会长;张晟杰曾担任省直律协秘书长,现任市律协党委委员、杭州市江干区人大代表;章晓洪律师受聘担任浙江财经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
在本省均具有较广的行业影响力。
上海外滩地王案_判决书全文
上海外滩地王案:复星诉上海证大及绿城等判决书4月24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关于外滩8-1地块的相关判决。
SOHO 中国、上海证大及绿城控股败诉。
判决书指出:2010年4月25日,证大房地产公司分别与复地集团、被告绿城公司签署《合作投资协议》约定,“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事件回顾:2011年11月,上海证大以95.7亿元向海之门出售外滩地王项目。
截至2011年11月2日,上海海之门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浙江复星、证大房地产、绿城及磐石投资分别直接或间接占有50%、35%、10%及5%。
2011年12月29日,SOHO中国有限公司宣布与上海证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签订协议,以40亿元人民币间接收购上海海之门房地产有限公司50%的股权,进而收购上海外滩8-1地块50%的权益。
作为该地块的50%股权的复星集团随即在30日发出公告,对此协议提出异议。
2012年5月31日,复星国际宣布正式就上海外滩8-1 地块的权益向有关各方提出民事诉讼,以保障公司在项目上的优先认购权。
2013年4月24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关于外滩8-1地块的相关判决。
SOHO中国、上海证大及绿城控股败诉。
判决书原文如下:(2012)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23号原告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耀达大厦289号1811室。
法定代表人梁信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386室。
法定代表人唐正茂,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郝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国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九堡镇杨公村。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真假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真假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真假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律师函作为一种法律工具,常常被用于向对方发出警告或诉讼威胁,因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其律师函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律师函的真实性并不总是能得到保证。
虽然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但是有些不法分子会冒用其名义发送虚假的律师函。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律师事务所的名誉权,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在收到律师函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细核实发函律师事务所的真实性。
那么,如何判断一封律师函的真实性呢?首先,我们可以通过查询律师事务所的官方网站或其他权威渠道来核实其律师函的真实性。
正规的律师事务所通常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律师名单和联系方式,通过对比发函律师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我们可以初步判断该律师函的真实性。
其次,我们可以通过与律师事务所直接联系来核实律师函的真实性。
发函律师事务所的联系方式通常会在律师函的页眉或页脚中注明,我们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以确认律师函的真实性。
另外,我们还可以请教其他律师或法律专家,以获得更准确的判断。
他们通常会有更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能够帮助我们分析律师函的真实性并给出建议。
在接到律师函后,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我们要保持冷静,不要惊慌失措。
律师函只是一种法律手段,不代表一定会发生诉讼或纠纷,我们应该理性对待,并及时寻求专业意见。
其次,我们要认真阅读律师函的内容,弄清楚对方的主张和要求。
了解对方的诉求有助于我们进行后续的应对和决策,可以避免进一步的纠纷。
接下来,我们可以与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专家咨询,以便得到专业的法律建议。
他们会根据具体情况给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并保护自身权益。
最后,如果我们怀疑律师函的真实性,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致: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昌源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为昌源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此,本所律师已于2007年9月28日出具了《关于福建省昌源投资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在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9月29日公告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和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后,公司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安排热线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回答投资者电话询问,及安排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就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沟通和协商。
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了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和协商的结果后,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部分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除调整部分外,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声明和承诺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词语的释义亦与在《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相同。
在上述前提下,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调整了流通股股东从非流通股股东处获得的对价安排原对价安排为:“ (1)昌源公司以现有总股本2944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0.5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0.35股的对价股份。
上海律所排名
所名称执业律师总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506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383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27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18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168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15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132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111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110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108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106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97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94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87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83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83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82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82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8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81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78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77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76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76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68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62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6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56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55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54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54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53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53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53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5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50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50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49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49
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48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47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46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46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43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43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42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42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41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41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41。
锦天城律所薪酬管理制度
锦天城律所薪酬管理制度示例1:锦天城律所薪酬管理制度引言:在现代商业世界中,薪酬管理制度被认为是组织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作为一家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所深知员工的薪酬是公司与员工之间契约的一部分,对于员工的激励和保留至关重要。
因此,锦天城律所为了确保公平和透明,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
公平与透明:锦天城律所一直将公平与透明作为薪酬管理制度的基石。
公司通过制定明确的职位等级和薪酬等级,以确保员工在不同职位层级中享有公平的薪酬待遇。
职位等级和薪酬等级的设立基于员工的工作内容、技能和绩效,并通过定期评估进行调整。
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薪酬管理制度的核心部分。
锦天城律所将每位员工的工作绩效与其薪酬直接挂钩,以激励员工表现出色。
公司设立了明确的绩效指标和评估体系,包括客户满意度、案件成败、工作质量等方面的考核。
通过定期的绩效评估,员工可以明确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并有机会得到相应的薪酬调整。
激励措施:除了基本薪酬之外,锦天城律所还通过激励措施来鼓励员工的努力和创新。
公司设立了年度奖金和绩效奖励制度,对于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额外的奖励。
此外,公司还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以帮助员工提升能力并获得更高的薪酬回报。
合理的福利待遇:锦天城律所深知员工的福利待遇对于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的重要性。
公司为员工提供全面的福利待遇,包括健康保险、退休计划、带薪休假等。
这些福利旨在提供员工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鼓励员工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
灵活的薪酬结构:为了满足不同员工的需求和市场竞争的变化,锦天城律所建立了灵活的薪酬结构。
公司提供多样化的薪酬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股权激励等。
这种灵活的薪酬结构能够更好地满足员工的期望,并激励员工为公司的成功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论:锦天城律所的薪酬管理制度是公平、透明和激励性的。
公司通过公正的薪酬等级和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员工能够得到与工作贡献相符的薪酬待遇。
同时,公司还提供丰厚的福利待遇和灵活的薪酬结构,以吸引和保留优秀的人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03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518号807室。
法定代表人汤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乃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宇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龙高路1280号。
负责人包红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金湖世纪华联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闵行区谈中路87号。
负责人金卢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清,江苏常州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建设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湖世纪华联松江分公司”)、金湖世纪华联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湖世纪华联上海分公司”)、金湖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世纪华联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第一家上市的连锁超市公司。
目前,原告已形成了以标准超市、大卖场为主营业态,以特许加盟为经营特色,以现代物流和信息化管理为核心技术的经营格局。
至2007年6月底,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已拥有门店1,947家,网点遍布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安徽等地,华联超市已成为广大消费者的理想购物场所之一。
华联超市作为一个品牌,无论在商业零售领域内还是在特许经营业内都具有全国性的声誉和知名度,而基于原告是这样一家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的国有大型企业,国家工商总局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核准原告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上海的律师事务所名录
上海的律师事务所名录二、知名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综合性的大型律师事务所。
该所以公司法、金融法、证券法为主要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跨国业务经验和法律服务能力。
锦天城在资本市场、企业并购、知识产权等领域表现突出,服务于众多国内外大型企业和机构。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具有国际背景的律师事务所。
该所专业领域涵盖企业法务、争议解决、房地产及建筑法、劳动法等。
海华永泰在国际业务及跨境法律服务方面具有较强的实力,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律师协会是上海律师行业的专业性组织,致力于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升律师服务质量。
协会内有多个专业委员会和法律服务小组,覆盖了从事不同法律领域的律师事务所。
虽然它不是具体的律师事务所,但它对律师行业的规范和发展起到了指导作用。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
该所主要业务包括企业并购、资本市场、知识产权、国际仲裁等。
申浩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服务对象包括众多跨国公司和大型国有企业。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以其在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金融法务和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服务著称。
中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上海德恒律师事务所上海德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具有国际视野的律师事务所。
德恒律师事务所专注于金融法、证券法、公司法、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等领域,拥有强大的法律团队和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广泛服务于国内外客户。
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大成律师事务所提供包括企业法律事务、投资并购、房地产与建筑、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
该所的律师团队具备强大的国际视野和法律服务能力,服务于全球客户。
杜兴富与杜文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杜兴富与杜文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2【案件字号】(2022)沪02民终18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红卫汤佳岭赵静【审理法官】朱红卫汤佳岭赵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兴富;杜文备;刘胜云【当事人】杜兴富杜文备刘胜云【当事人-个人】杜兴富杜文备刘胜云【代理律师/律所】赵哲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艾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哲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艾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哲艾卉【代理律所】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杜兴富【被告】杜文备;刘胜云【本院观点】该条款所指的债权人泛指普通债权人,即夫妻一方在借据上虽未具名,但举债所获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未具名一方实际受益,故该债务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引发当事人利益失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自负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追认共同共有合同反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依据本案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自负不利后果。
本案中,讼争各方对于刘胜云未共签或追认之夫妻合意举债事实,均无异议;现对于杜文备自认的向杜兴富借贷150万元行为是否属于为(杜文备和刘胜云)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各方各执己见。
于洪涛与陈嫱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于洪涛与陈嫱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2【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131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建胡桂霞叶振军【审理法官】何建胡桂霞叶振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洪涛;陈嫱嫱【当事人】于洪涛陈嫱嫱【当事人-个人】于洪涛陈嫱嫱【代理律师/律所】路冬冬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孙昱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晓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路冬冬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孙昱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晓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路冬冬孙昱坤王晓宇【代理律所】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洪涛【被告】陈嫱嫱【本院观点】上述证据材料与本案均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均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于洪涛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需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现上诉人于洪涛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已全额归还陈嫱嫱的借款,不应支付利息。
对此,本院认为,于洪涛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需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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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6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在浙江省绍兴市北海桥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傅建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57,882,8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257,881,892股,反对1,000股,弃权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257,878,492股,反对4,400股,弃权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意257,878,492股,反对4,400股,弃权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257,881,892股,反对1,000股,弃权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257,753,692股,反对129,200股,弃权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10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同意257,881,892股,反
对1,000股,弃权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257,878,492股,反对4,400股,弃权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
8、在关联股东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基础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475,325股,反对4,400股,弃权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吴明德
经办律师:李波金海燕
201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