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
天津水上海年代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郝英丽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水上海年代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郝英丽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21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应红姜海宽纪曼丽【审理法官】刘应红姜海宽纪曼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水上海年代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郝英丽【当事人】天津水上海年代餐饮连锁有限公司郝英丽【当事人-个人】郝英丽【当事人-公司】天津水上海年代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戚海峰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戚海峰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戚海峰【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天津水上海年代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被告】郝英丽【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的郝英丽人身损害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物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在诉讼期间自始至终主张其在上诉人处被其服务人员绊倒致伤,被上诉人否认其受伤原因系下台阶所致,一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受伤原因力系自饭店一楼单间去卫生间下台阶的过程中摔倒受伤的认定不准确。
一审法院认定其他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的郝英丽人身损害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郝英丽人身损害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用餐期间摔倒致伤,被上诉人受伤的原因及上诉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案应查明的关键事实。
被上诉人主张其摔倒的原因系上诉人职员的不当行为所致,对此上诉人不与认可。
中国最顶级的律所排名
中国最顶级的律所排名中国最顶级的律所排名可能因不同的标准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被广泛认可的顶级律所:1. 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设于北京,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重庆、西安、杭州、天津、苏州、香港、日本东京和美国硅谷、纽约均设有分所。
2. 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创于1993年,较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内规模颇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3. 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9年,致力于在商业与诉讼领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国内较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 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93年,以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著称,国内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5.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其律师曾应邀参与了多部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6. 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独立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7. 国浩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在境内外IPO/再融资/收购兼并等领域颇具影响力,较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极为活跃的法律服务提供者。
8. 海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2年,专业从事证券发行/兼并与收购/私募股权投资/知识产权及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
此外,方达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等也是被广泛认可的顶级律所。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排名并非绝对,因为律所的声誉和排名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同时,选择律所时还应考虑具体案件的需求和特点,以及律所在特定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6 请专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采购项
35.0
目采购结果公告
7
光大证券某股票质押项目聘请专家 证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结果公告
光大证券
32.0
8
上海新超证券印制厂注销法律服务 [成交结果公告]
上海印钞有限公司
28.0
公告时间 2023-06-08 2022-10-18 2023-01-30 2022-09-26 2023-03-17 2023-04-13 2023-03-31 2023-03-20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营业范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主要资质:
一、业绩表现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8~2023-08):
中标项目数(个)
81
同比增长:68.8%
中标率
80.2%
同比增长:15.2%
中标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2289.6
同比增长:21.6%
平均下浮率
分地区主要项目
(1)上海(27)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新建莘庄镇 222 号地块(莘庄地铁 1 站上盖综合开发项目)二期南商场 上海莘天置业有限公司
专项法律服务中标结果公示
2
唐镇华夏开发区相关事宜仲裁法律 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人民 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政府
中标金额 (万元)
231.0
130.0
3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3-2025 年日 常法律服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120.0
4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 问项目(二次)中标结果公示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16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俊闫萍李玉海【审理法官】刘俊闫萍李玉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宇【当事人】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宇【当事人-个人】孙宇【当事人-公司】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季厌庸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周晓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张彩霞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季厌庸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周晓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张彩霞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季厌庸周晓娜张彩霞【代理律所】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孙宇【本院观点】关于孙宇是否违反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物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孙宇是否违反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
钢管公司认为孙宇与案外人靖江特殊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举证证明。
根据孙宇提供的证据可能证明孙宇从钢管公司离职后,先后就职于逸致家(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和金涞公司,上述两公司与钢管公司并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一审法院未予支持钢管公司请求孙宇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和维权费用、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等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钢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6K上市司虚假财务信息案例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案例一、事件简价2001年8月,广厦(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厦”),这只深圳股市中价格飞涨的股票,因制造虚假财务信息受到指控而被迫暂停交易。
这是中国股票市场运行11年来最严重的事件之一。
当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稽查小组抵达银川后不久,公司董事会就公开致歉,称公司已经责今造假当事人停职检查,董事会对其给投资者和社会各界造成的困扰感到“无比痛心”。
在2000年年报中,银广厦披露当年出口额8,200万美元,而实际出口额仅为33,571美元;1999年出口额2,555万美元,而实为482万美元,从而导致公司2000年的利润虚增41,800万元(约5000万美元),高于1999年12,800万元(约1,500万美元)的利润虚增数。
因此,银广大厦股票当时成为中国最抢手的股票之一,其股价从2000年1月的5元飙升到2001年头两个月的35元。
二、公司背景1984年,出生银川的陈川,放弃剧作家的工作,在深圳成立一家名为广厦的计算机软件生产公司。
随着软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陈先生采取多样化经营的策略,逐步进入房地产、宾馆、煤炭和汽车销售行业。
在一次坐往北京的火车上,陈先生偶然认识一痊位溉专家。
专家告诉陈先生,由于有黄河水供应,银川周边土壤贫瘠,适合种植一种用于中药草—麻黄草(见附录1)。
因为麻黄草药可以防止沙漠扩散,宁夏自治区政府应该会扶持这种药草种植项目。
过去,麻黄草从来没有被商业化种植,而是被农民从荒地中连根拔起,不让它再生。
经过分析,陈川认为,这是一个有利可图的项目,因为麻黄可以对外出口,也可以在国内销售,国内30个麻黄加工厂家因原材料缺乏而几近关闭。
征服沙漠并从中盈利,陈川这个幻想简直是一场赌博。
据公司副董事长魏德元称,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项目。
他相信,如果投票表决,这个项目在公司董事会是通不过的。
但是,陈先生相信科学,并希望付诸行动使银川这个宁夏边远小城免遭沙漠吞没。
20150416-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案例介绍(邓寰乐)-深圳0415
目 录
基金业协会自律处分概况
案例解读
小结
1、贝莱德英国高管被禁从业
服务 自律 创新
2014年12月15 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宣布,贝莱德(BlackRock)英国
公司董事总经理乔纳森•保罗•布罗斯(Jonathan Paul Burrows)因存在逃票行为,禁 止其在FCA注册的机构从业。
宇泰3只有限合伙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约能定支付投资本金和约定收益为合伙人办理退伙。以上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向本会报 告。
未按规定配合本会检查。高培峰不接受检查组的约谈,中财鼎盛未按检查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投资者投诉反映,国能宇轩、宇河、宇泰3只有限合伙基金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约定投资的相关保障房项目公司 未与中财鼎盛进行合作,募集资金以高培峰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涉嫌挪用资金和诈骗。由于高培峰、中财鼎盛不配合本会检 查,本会无法对此进行查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六、七、十二、二十三、二十六以及《自律检查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也违背 了登记时向本会提交的承诺,高培峰作为时任中财鼎盛法定代表人应当负主要责任。同时高培峰、中财鼎盛涉嫌挪用资金、 诈骗的情形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行业秩序,损害了行业声誉。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中 财鼎盛及其法定代表人高培峰作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有关当事人在停止或改正违规情形并消除不良影响后, 可以申请移出黑名单。上述纪律处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4、责令5家机构注销登记
元泰北京
服务 自律 创新
北京市打非办向协会移交元泰北京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和投资者投诉。经初查,元泰北京有关项目通 过银行“飞单”进行销售,通过发行中森通浩、北极皓天等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借新还旧,所投项目 都已逾期,到期不能兑付,涉及约70名投资者,金额约1.8亿元。部分投资者曾到长安街、市政府进 行游行。
马玉才、赵幼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玉才、赵幼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津02行终3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教柱张杰石春【审理法官】王教柱张杰石春【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马玉才;赵幼兰;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马玉凤;马玉梁;马玉祝;郭云兰;马欣扬;马朝阳【当事人】马玉才赵幼兰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马玉凤马玉梁马玉祝郭云兰马欣扬马朝阳【当事人-个人】马玉才赵幼兰马玉凤马玉梁马玉祝郭云兰马欣扬马朝阳【当事人-公司】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谭昊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李楠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昊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李楠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昊李楠【代理律所】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马玉才;赵幼兰;马玉凤;马玉梁;马玉祝;郭云兰;马欣扬;马朝阳【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上诉人要求撤销津(2019)河北区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该登记证书登记的涉案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原审第三人马玉凤、马玉梁、马玉祝、郭云兰、马欣扬、马朝阳六人共同共有,上诉人认为其与涉案房屋有利害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上诉人与被诉登记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
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4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翔刘翠翠刘东行【审理法官】罗翔刘翠翠刘东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项罡【当事人-公司】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天鸽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韩顺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宋可可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天鸽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韩顺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宋可可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天鸽韩顺鹏宋可可【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项罡;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本案的合同效力问题,上诉人主张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超出经批准的范围放贷,但根据本案证据,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系线上进行,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贷并未超过经批准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合同效力问题,上诉人主张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超出经批准的范围放贷,但根据本案证据,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系线上进行,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贷并未超过经批准的范围。
范伟、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伟、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3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洪宁魏道博李志锋【审理法官】吕洪宁魏道博李志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伟;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范伟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范伟【当事人-公司】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蔡硕天津美唐律师事务所;李彦君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硕天津美唐律师事务所李彦君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硕李彦君【代理律所】天津美唐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范伟【被告】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已生效的(2019)津0103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思成交予范伟的房产证明及收据系陈思成伪造。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已生效的(2019)津0103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思成交予范伟的房产证明及收据系陈思成伪造。
本案中,陈思成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范伟钱款122.5万元,已被认定为诈骗罪,故陈思成并非系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范伟损害,范伟主张应由津房置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范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锦天城简介(金融、并购、基建、国资)20150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介上海·北京·成都·杭州·深圳·苏州·南京·重庆·太原·香港·青岛·厦门第一部分锦天城概览关于我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系国内最大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位于中国和亚洲的金融中心—上海,在北京、成都、杭州、深圳、苏州、南京、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和香港设有分所。
锦天城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常年法律顾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天津股权交易所、重庆股权交易中心、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中世律所联盟SGLA成员,世界律师事务所联盟TERRALEX中国首批成员。
锦天城是中国大陆境内最早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有着出色的业绩和良好的声誉。
在2011年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法律顾问排行榜中,锦天城办理的证券发行项目数量排名全国第四。
2012年5月,在证券时报举办的“2012中国区优秀投行”评选活动中,锦天城被评为全国三家“最佳IPO律师事务所”之一。
锦天城也是《亚洲法律杂志》评选的“年度最佳资本市场律师事务所之一”。
荣誉锦天城多次被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一,位居全国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前列。
·锦天城多次获得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以及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上海市文明单位等荣誉。
·Asia Pacific Legal500曾在《中国商业律师事务所指南》中评价锦天城是一家在外商直接投资、公司和商业法律领域顶尖的上海律师事务所,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希望成为的公司和商业律师事务所”。
·《亚洲法律杂志》(ALB)在其每年举办的“中国法律年度大奖”中多次授予锦天城重大奖项和提名。
近几年来,锦天城所获奖项和提名包括“中国律师事务所大奖”、“上海律师事务所大奖”、“年度最佳中国公司法务”等综合性奖项和各主要业务领域奖项。
陆津津、邓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津津、邓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0【案件字号】(2022)津02民终33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秀红吴晓勇岳文君【审理法官】郭秀红吴晓勇岳文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津津;邓倩;阚侃【当事人】陆津津邓倩阚侃【当事人-个人】陆津津邓倩阚侃【代理律师/律所】冯丹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李亚钊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李彦君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丹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李亚钊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李彦君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丹李亚钊李彦君【代理律所】天津吉贤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陆津津;邓倩;阚侃【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陆津津以借贷为由要求阚侃、邓倩共同还款774000元及利息是否于法有据。
父母在为子女购房时出资虽系人情,却非义务,特别是本案中,阚侃、邓倩于婚后购买的诉争两套房屋均由陆津津出资部分款项,在没有初步证据证实该两套房屋的出资均系陆津津基于赠与之明确意思表示且不能合理排除借贷高度可能性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该款项性质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正确。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双方认可一审转账记录从数字上看体现为774000元。
陆津津称,一审判决中认定的772000元是笔误。
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陆津津以借贷为由要求阚侃、邓倩共同还款774000元及利息是否于法有据。
对此,本院作出如下分析:当事人就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首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陆津津于阚侃与邓倩二人婚后出资460000元购买了天津市河东区房屋,并出资100000元购买了天津市静海区房屋。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
本报告于 2019年12月2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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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80000+条信息更新,多维度检索、企业资 质匹配、甲方监控等功能,让中标快人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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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本报告于 2019年12月2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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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 至 /
营业范围: /
联系电话: ***********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10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本报告于 2019年12月2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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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税务信息(0)
截止2019年12月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5 行政处罚(0)
截止2019年12月2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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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投标书(DOC)
律师事务所投标书(DOC)XXXXXX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纠纷案投标书目录一、投标人基本介绍及特长一)本所沿革与发展XXX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集法律咨询、诉讼代理、仲裁及非诉讼法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已经成为一支专业、高效、团结的律师团队,拥有一支优秀的律师团队,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本所执业律师及其知识结构我们的律师团队由多名高素质、专业化的律师组成,其中包括多名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律师和多名具有海外留学经历的律师。
我们的律师团队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专业知识,包括民商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知识产权法律、金融法律等。
三)本所的奖励情况我们的律师团队在多个领域都有出色的表现,曾获得过多项荣誉和奖励,包括“中国律师业十大品牌”、“XXX”等。
四)本所特长我们的律师团队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纠纷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并且在该领域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我们将竭诚为XXX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本案纠纷的简要法律分析本案涉及XXX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转让,并且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们认为……三、本项目法律服务方案及报价一)工作方式我们将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会议等,以确保及时高效地完成工作。
二)法律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我们将为XXX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三)法律服务的律师费用与支付方式我们的律师费用将根据工作量和服务内容进行合理的定价,并且我们将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以便XXX选择。
四、本项目法律服务团队介绍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由多名专业化的律师组成,包括但不限于……五、本所对法律服务质量的承诺我们将竭尽全力为XXX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并且对我们的服务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升。
(完整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介绍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介绍一、关于锦天城总所的介绍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称“锦天城”)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全国领先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陆家嘴金融服务区上海中心大厦,是唯一一家总部设在上海的全国性律师事务所。
在中国大陆的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等十三座省会或主要城市及香港设有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在深圳前海自贸区设有联合事务所。
在美国、加拿大设有联络处,并在欧洲、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和台湾拥有众多合作伙伴。
锦天城现有执业律师1229名,其中合伙人(含高级国际法律顾问)359位。
除以中文(普通话、上海话、粤语、闽南语)为日常工作语言之外,我们的许多律师还精通英文、日文、德文、法文等主要语种,并拥有美国多州、英国、法国及日本等地的执业资格。
2015年,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计创收逾人民币13亿元。
位列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行列。
二、关于锦天城杭州分所的介绍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系锦天城设在杭州的办公室(简称“杭州分所”),成立于2000年11月13日,也是锦天城在国内设立的第一家分所。
(一)规模人才杭州分所在十五年的时间里,已经发展成为拥有上百名高素质的执业律师及助理人员的在杭州有影响的大所。
现有职员130余人,位列杭州市第五。
高级合伙人5人、合伙人12人,专职律师71人,助理和行政人员近40余人。
分别毕业于北京大学、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重点高校的法律院(系),其中博士1名,硕士22名,其余均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多名律师曾分别在司法机关、法学教育部门、大型企业长期从事法律工作。
多位高级合伙人担任行业和社会职务,其中唐国华曾担任省政协委员、现任省律协副会长;张晟杰曾担任省直律协秘书长,现任市律协党委委员、杭州市江干区人大代表;章晓洪律师受聘担任浙江财经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
在本省均具有较广的行业影响力。
许静江、蔡红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静江、蔡红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44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秀红杨宝华吴晓勇【审理法官】郭秀红杨宝华吴晓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静江;蔡红莉;胡健【当事人】许静江蔡红莉胡健【当事人-个人】许静江蔡红莉胡健【代理律师/律所】董彦林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杨颀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彦林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杨颀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彦林杨颀【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许静江【被告】蔡红莉;胡健【本院观点】争议焦点:1、2013年11月25日,胡健偿还的4000000元是否为本案涉诉借款的还款;2、蔡红莉是否为职业放贷人。
【权责关键词】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回避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争议焦点:1、2013年11月25日,胡健偿还的4000000元是否为本案涉诉借款的还款;2、蔡红莉是否为职业放贷人。
针对胡健偿还的4000000元,许静江主张系偿还本案借款,但蔡红莉主张该4000000元与本案借款无关,是偿还另外出借的4000000元,并提供了出借该4000000元的资金流水。
一审法院根据胡健与蔡红莉、案外人闫运堂之间存在单独借贷关系、许静江自2013年11月起向蔡红莉支付的利息并未出现减少、蔡红莉提出了与胡健之间存在其他借贷关系能够举出相应的银行转账等证据综合判断,认定许静江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蔡红莉是否为职业放贷人的问题,职业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除了考虑放贷次数、借贷案件数量、借贷合同约定格式化程度等因素,还要考虑出借人是否公开推介、宣传或明示出借意愿、借款金额和利息等因素综合认定出借人是否具有营业性。
王某1、王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王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58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来魏道博李志锋【审理法官】尹来魏道博李志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莉爽;王珩【当事人】王莉爽王珩【当事人-个人】王莉爽王珩【代理律师/律所】景珊珊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宋可可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景珊珊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宋可可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景珊珊宋可可【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莉爽【被告】王珩【本院观点】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权责关键词】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但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王莉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莉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3:38:0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瑞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瑞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28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阳高颖周丽【审理法官】赵阳高颖周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瑞兰;蒋海军;蒋欣欣【当事人】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瑞兰蒋海军蒋欣欣【当事人-个人】李瑞兰蒋海军蒋欣欣【当事人-公司】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赵中伟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刘志超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中伟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刘志超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中伟刘志超【代理律所】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迁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李瑞兰;蒋海军;蒋欣欣【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上诉人迁西住建局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李瑞兰、蒋海军、蒋欣欣支付工伤补偿;第二,一审判决计算的丧葬补助金数额、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及期限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不予受理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上诉人迁西住建局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李瑞兰、蒋海军、蒋欣欣支付工伤补偿;第二,一审判决计算的丧葬补助金数额、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及期限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一,蒋成余与迁西住建局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迁西住建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支付工亡补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韩晓曦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韩晓曦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31【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34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文琦付平平李亚【审理法官】吴文琦付平平李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韩晓曦【当事人】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韩晓曦【当事人-个人】韩晓曦【当事人-公司】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刘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广林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刘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广林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斑刘笛李广林【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韩晓曦【本院观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
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解除,但结合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上诉人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
关于奖金是否欠付问题,被上诉人自2018年9月的实际收入与申报收入之间存在差额,对此上诉人未能给予合理解释,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项主张,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奖金并无不当。
关于笔迹鉴定费问题,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是为查明本案事实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鉴定结论为“韩晓曦”签名并非被上诉人本人所签,故上诉人应承担该鉴定费用。
综上所述,智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87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津翠王晶薛东超李兴明姜腾飞【审理法官】丁津翠王晶薛东超李兴明姜腾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辉【当事人】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辉【当事人-个人】李辉【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楠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楠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楠【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天津市华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辉【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买卖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合同约定原始证据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庭前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买卖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纠纷。
二审争议焦点为:逾期交房期间停工天数的确定。
华桂公司与李辉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李辉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华桂公司应依约向李辉交房。
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前,但华桂公司至2021年3月27日才通知李辉于2021年3月30日前收房,华桂公司交房时间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标准均有明确约定,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应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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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11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本报告于 2020年6月27日 生成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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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本报告于 2020年6月27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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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动产抵押(0)
截止2020年6月27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 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本报告于 2020年6月27日 生成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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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地区
日期
标题
中标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事务所入库资格审
1
天津
2019-11-25
Hale Waihona Puke 中标查项目2
天津
2019-11-19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法律事务律师服务采购项目
中标
【咨询与调查】 (1)
序号 1
地区 天津
日期
标题
2020-03-17 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聘请法律顾问咨询服务项目
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企业近十二个月中,中标/投标最多的月份为2019年11月,该月份共有2个投标项目。
序号 1 2 3
地区 天津 天津 天津
日期
标题
中标情况
2020-03-17 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聘请法律顾问咨询服务项目
中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事务所入库资格审 2019-11-25
四、风险信息
4.1 经营异常(0)
截止2020年6月27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2 股权出资(0)
截止2020年6月27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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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中标情况 中标
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1)
序号 1
地区 天津
日期
标题
中标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事务所入库资格审 2019-11-25
查项目
中标
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1)
序号
地区
日期
标题
中标情况
本报告于 2020年6月27日 生成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681937461309044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于娟娟
成立日期:
/
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所
经营状态:
/
注册资本: /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八号路交口西侧万达中心写字楼万海大厦120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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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
2020-03-17 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聘请法律顾问咨询服务项目
中标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财务会计部 (1)
中标
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1)
序号 1
地区 天津
日期
标题
2020-03-17 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聘请法律顾问咨询服务项目
中标情况 中标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财务会计部 (1)
序号
地区
日期
标题
中标情况
1
天津
2019-11-19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法律事务律师服务采购项目
中标
本报告于 2020年6月27日 生成
序号 1
地区 天津
日期
标题
2019-11-19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法律事务律师服务采购项目
中标情况 中标
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1)
序号 1
地区 天津
日期
标题
中标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事务所入库资格审 2019-11-25
查项目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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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截止2020年6月27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查项目
中标
2019-11-19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法律事务律师服务采购项目
中标
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本报告于 2020年6月27日 生成
4/7
【法律服务】 (2)
每日80000+条信息更新,多维度检索、企业资 质匹配、甲方监控等功能,让中标快人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