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期末论文
证据法论文
论电子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中的定位班级:法学 081 班学号:080301110025姓名:张秋实论电子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中的定位【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电子证据相应的证据地位,学术界对此争议颇多,导致实务中困境重重。
实质上,我国的证据是以证据材料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分类的,而不是证据材料外在的表现形式。
据此,电子证据尽管种类繁多,但其证明机理与传统的证据种类有一致之处,没有特殊之处,因此没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证据地位。
Abstract: For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our country does not endow the electronic evidence its role as it should has among all other evidences, and scholars also have much arguments about this too. That leads to many troubles in the practice. In essence, rather than by the external form of evidence, we classified our evidences with the functions they play in proving. Accordingly, despite there are varieties of electronic evidences, but the mechanisms they played with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traditional types, no special different exist. Therefore, it’s no need to give them separate status.【关键词】:电子证据《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证明机制近年来,电子证据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及审判实践中的审查认定问题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法学毕业论文证据法论文:证据法学教学方法初探.doc
证据法论文:证据法学教学方法初探摘要证据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它的主要目的是在培养学生学习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树立学生的法学思维,从而提高逻辑分析能力,学会理论联系实际,用法律原则和条文去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传统呆板的教育模式已经无法满足证据学的教学要求,无法达到证据法学的教学目的。
于是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就成为证据法学教学中的必要选择。
关键词证据法学教学方法初探证据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专业课。
当前证据法学的教学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独特的教学方式,它主要通过在课前学生准备、课堂上教师提出案例,然后由学生分析案例、课后师生交流三个阶段来完成整个教学过程,使教师和学生能达到有效的沟通,从而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苏格拉底教学法是指教师负责提出问题,然后与学生讨论与修正,然而最终所有的答案都必须由学生自己提出来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在证据法学教学当中应当引入苏格拉底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苏格拉底法的有效实施。
下面笔者来具体讨论一下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在证据法学中的探索实践。
1 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是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案例进行教学的一种方法。
法学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一定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然后有目的地选择一些案例给学生,让学生思考、分析,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这对于推动法学教学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下面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1.1 案例教学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特性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学生在掌握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有目的地选择一些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给学生,让其进行分析、思考、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
案例教学法在证据法学的教学中有其独特之处:首先,证据法学和法理、宪法等基础性法律学科不同。
法理、宪法等学科理论性强,在讲授这些课程时往往很难举出恰当的案例。
证据的可采性【法学理论论文】
证据的可采性【法学理论论文】证据法是独立于实体法与诉讼法的法律范畴,界定当代民事证据法的范围需要协调证据法与实体法、诉讼法的关系,要在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童之间寻求平衡。
将证据实体规则作为民事证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证明标准以及证明责任的有关规定。
当代民事证据法的基本任务是在实现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的基拙之上保降诉讼效率并协调司法证明过程中的价值冲突。
一、引言关于证据法性质的争论可以归结于证据法究竟是属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这里的证据法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指的是除实体法、程序法有关证据规定以外的专门性规定,对证据法的定性关系到民事证据法与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三者关系如何协调的重要问题。
根据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明确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实现或履行的法律。
实体法是程序法的依据和来源,程序法保障实体法的实施。
二、民事证据法的应有范围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立法呈现出不同的模式:英美法系单独的证据立法规定了详细的证据规则,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构成了其中的主要内容。
大陆法系国家则是将证据相关规定融人民事诉讼法或民法典中,对证据的取舍由法官自由裁量。
这种差异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两大法系认定事实的主体不同:英美法系由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其来自市民阶层并未接受专业的法律训练,证据立法必须制定大量能过滤可能导致陪审员混淆、偏见、错误判断的证据的规则;大陆法系认定事实的主体为法官,其具有专业的法律背景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且奉行自由心证原则,法官可以根据理性和良知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于是,当代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立法在形式上就突出表现出规则约束与自由裁量两种不同的证明理念的对立。
但法官在坚持规范化证据规则的同时也不得不面临根据案件情况灵活处理以克服规则体系僵化性与机械性的困境,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据使用的限制性规定在逐步减少,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也制定了大量关于证据收集、证据调查的程序性规则以排除主体非理性因素对法官自由心证形成的干扰,从而对其的自由裁量形成一定制约。
关于证据法的作文800字以上
关于证据法的作文800字以上易延友先生发表在《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的《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这篇长文(以下简称“易文”)中提出了一个可能被我们所忽视的问题该文认为“我国证据法学研究大部分仍然游离于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这种研究既不能增长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也无法增长法学方面的知识”。
在他看来,使证据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必须加强研究者的方法论训练,从而提高该学科在“增进法学知识方面”做出贡献的能力,并朝着建立统一的证据法学理论的方向努力。
对于易文的结论,我原则上是赞同的。
但是,对于其结论的前提以及论证过程,却未必苟同。
斯蒂格勒的话用在这里或许比较恰当——“该文解决了它本身提出的问题,令人钦佩。
不幸的是,它提出的是一个错误的问题。
”在我看来,易延友先生提出“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本身就存在问题,因为其主语和宾语都是模糊而不确定的:他既没有区分“证据法学”(Law of Evidence)与“证据学”(Science of Evidence)这两个重要概念,也没有在学界通常定义的“法学”(Science of Law)语境下进行沟通。
所以,该文中忽而“证据学”,忽而“证据法学”,①题目与文章的主体分道扬镳,成为一个硬伤;而从拉伦茨那里拿来的“法学”(Jurisprudenz)定义是否“理所当然”地成为共识,尚可商榷。
②从易文主体部分来看,提出的似乎是关于证据法学是否属于法学的疑问,而这更是一个荒谬的问题,因为“证据法学”本身已经表明了其学科属性。
所以易文的批判,至少在靶子上是不明确的。
诚然,目前我国的证据学研究者和证据法学研究者没有明确的阵营划分,但如果真要讨论证据(法)学的学科分类,那我们至少事先应当在概念上区分证据学与证据法学。
在我看来,证据学是研究如何运用证据来查明事实的学科,是系统地研究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保全、判断等规律和规则的应用法学。
从广义而言,证据学是一个学科群,与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相关的知识,如物证技术学、侦查学、法医学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学的组成部分。
证据法期末论文
论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摘要:证明责任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官在审理裁判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客观现实,依据公平理念,借鉴经验法则,遵循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使证明责任在诉讼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最大限度的还原案件客观真实和实现法的正义价值。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一、证明责任概念的简要分析证据法的证明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负有证明该法律要件事实的当事人承受的不利的裁判风险以及所引起诉讼上风险负担。
证明责任包含两层涵义,即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前者又称为形式上的证明责任或者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为避免败诉风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包括事实的主张责任和证据提出责任;后者则又称为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或者结果责任,是指诉讼程序终结时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主张相关事实的诉讼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是当事人在案件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败诉风险,即只有在存在案件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证明责任才起作用,只不过它是由法律预设的诉讼风险的分担形式。
同时,证明责任不是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是在案件主要事实未得到证明时所承担的诉讼风险。
另外,证明责任是诉讼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诉讼风险,而不是两方当事人均要承担,更不能由法院予以承担。
如上所述,证明责任并非是一方当事人就相关案件事实予以举证或者予以证明的责任、义务或者是权利,而是法律预设的事实真伪不明时的风险分配,或者说是败诉负担、法定的诉讼风险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核心问题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即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的问题。
之所以要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主要是因为法院负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职责,必须在裁判中判定一方当事人败诉,同时,当事人有责任对其重要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样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必然要将不利的诉讼后果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证据法有关鉴定的小作文
证据法有关鉴定的小作文《鉴定那些事儿》在证据法里呀,鉴定就像个神秘的魔法师。
我就碰见过这么一回事儿,有次我朋友小李他跟人打官司,他把人家车给撞了下,其实就是小小的磕了个坑,结果那人非说车上好多地方都坏了,那维修费要得离谱。
这时候就需要鉴定来拯救小李了。
鉴定师就像是汽车界的侦探。
他到了现场,围着那车转了好几圈,那个认真劲啊,眼睛就跟探照灯似的。
他拿着个小本子,看到一个地方就记一笔。
他先用手摸索着那个小坑,又拿个小尺子量了量,嘴里还嘟囔着啥。
然后他打开车盖,检查了里边儿的一些部件,看了看螺丝有没有松动啥的。
他还钻进车里头,把车里面的一些小部件也仔细检查了一遍,坐在驾驶座上这儿按按那儿摸摸。
我在旁边看啊,就觉着这事儿可真奇妙。
鉴定师还从他那个大包包里掏出各种工具,什么照明笔啦,小镊子啦,就跟个百宝袋一样。
他把那个所谓坏掉的地方的零件拆了下来,放在手里瞧,就像看宝贝似的。
然后又从他包里拿出一本厚厚的资料,翻啊翻的,找类似车型这儿出问题的资料。
通过这些细致的鉴定,最后得出好多地方根本没坏的结论。
按照实际的损坏情况算出的维修费用那可和之前差太远了。
这就是鉴定的神奇之处呢,它不会让你被人冤枉,把事情真相给找出来。
整个过程就像一场有趣的寻宝,鉴定师就在那一堆可能的虚假情况里找到真正的宝藏,也就是事实。
所以说,鉴定在证据法里那可是关键人物,能让真相大白于天下,那些想故意蒙混过关或者冤枉人的,在鉴定面前都得现原形。
《再谈鉴定》我表哥以前遇到过一件案子,说是关于一批货物的。
那批货物说是被损坏了,要厂家赔偿。
可厂家觉得自己被冤枉了,说发货之前都是好好的。
这个时候鉴定就登场啦。
我跟着去看了看过程。
那鉴定人员来的时候带了好几个大箱子,里面全是检测的装备啊。
他来到那堆货物前,没有马上动手,而是先大致看了下货物堆放的环境,又观察了下货物外面的包装。
那包装有部分看着是破了,但是到底是不是发货就那样,还是后来弄破的,可不好说。
接着他就开始工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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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律性论文条据书信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当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日益广泛。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是科学技术发展到较高水平的产物。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法定形式的证据,不仅包括音像证据,而且包括电子证据。
视听资料是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首次将视听资料列为法定证据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从而在立法上确认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可视性,可听性,连续性等特点。
并且便于保存和使用。
视听资料既不同于以文字或符号等证明的书证,也不同于以外形、特性等证明案情的物证。
它是伴随着现阶段司法实践的需要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产生的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
视听资料存数的信息资料,包含反应案件事实的原始视频资料、音频资料、图像资料、数据等。
现实工作中使用的载体一般为录音录像带、照片、胶片、激光磁盘、计算机软盘等介质。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高科技证据,其收集、审查、运用不同于其他实物证据。
司法实践中,熟悉视听资料特有的证据属性,才能更好地运用视听资料查明证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一种,可以完美的证明在讯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没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力。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种类视听资料根据其来源的不同,按标准划分可以分为原始的视听证据资料和复制的证据资料。
如按照该证据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案件事实关系的标准,可以划分为直接性的视听证据资料和间接性的视听证据资料,现阶段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为录像证据,录音证据,计算机存储证据,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例如红外线、遥感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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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论文
证据学论文————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争议焦点及评述学院:哲学与法学学院姓名:***班级:法学091学号:**********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争议焦点及评述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一国证据法学体系的基点和核心问题。
不夸张地讲,对于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我国证据法学体系的建立和证据法治建设的方向。
形象地说,如果将证据法治比喻成一个“木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就是其中最短的一块板,它不仅决定其“储水量”,而且是防治“漏水”的关键。
我国证据立法的粗疏和证据法实践中产生的诸多问题,最终都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的薄弱有莫大关系。
加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不仅是证据立法、证据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证据法学研究逐渐走向成熟的表现。
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定义与特性在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中,首先涉及的问题是什么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对此,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我国应当实现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转型,因此,研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应当摆脱证据学的束缚。
不过,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概念的称谓和厘定方面,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
其次,学者们在界定什么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时,在特性的把握上也存在诸多争议。
鉴于此,对“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概念的称谓和厘定及特性的把握,便成为研究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先行问题。
(一)证据学的理论基础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之区别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证据理论注重从事实角度研究证据问题而缺乏从法律的角度研究证据问题,对证据问题的探讨具有浓厚的哲学色彩。
传统观点认为,我国诉讼证据制度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理论依据。
以“实事求是”命名,反映了我国证据制度的本质和特点。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被认为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二)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在许多证据法学的论著中,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类似的术语,有的甚至在同等意义上使用,例如,“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诉讼证据学的理论基础”、“诉讼证明的理论基础”、“证据法的五大基本理念”、“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证据法学的基础理论”等。
证据学论文
证据学论文试论证据裁判原则[摘要]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不断的发展与充实。
在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国家里,普遍实行证据裁判原则。
它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证据裁判原则是抑制肆意形成自由心证的重要装置。
离开证据裁判原则的制约,就很难形成合理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在证据制度的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应是神示证据制度,也就是透过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神意”的启示来获悉相关案件的真实情况。
现在看来,这一“制度”的理念太过虚无,更妄论那些将人投入河中、让人从沸水中捞出物品等审判方式的残忍,完全漠视了人的基本权权,堪称为另类的“酷刑”。
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思想的进行,以往的神式证据制度在合理性和真实性等方面都受到人们的质疑和否定。
为了寻求更理性、客观的审判方式,而推出了证据裁判原则,通过用物证、书证和人证等证据方法来更为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由于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和对神式证据制度的否定,以及其本身的准确性、合理性、客观性等一系列的优点,使证据裁判原则日益受到肯定,目前已然成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
大体说来,证据法的原则是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的准则。
这些原则的功能在于将证据法的保障认识的真理性和正当性这一基本作用进一步细化,是认识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在原则层面上的基本要求。
简单地说,演变至今,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已经较为完整全面,它主要包括有: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
其中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对于证据的调查必须由裁判者直接进行,而且必须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内心信念进行合理的判断,法律对此不预先加以规定。
证据法论文
专业院系班级学号姓名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质是保障人权,刑诉法修正案中第一次明确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条。
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防止法律实施官员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但是通读本届人大通过的刑诉修正案,我们可以发现此次修订仍有不足之处,其中之一就是刑事诉讼法第54条至第58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排除证据规则的概述及理论基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
美国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规定: “人民保护自己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 除非是有某种正当理由, 并且要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 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
1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1.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理念的支持。
我国的法律价值观念比较模糊,只是单纯的对遵守法律而言。
并且存在重实体清程序的思想。
2 证据规则的内容过于粗疏,缺少严格而审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虽然本条规定了禁止使用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但是我国对于非法派出证据规则的规定过于简单,仅有的规定是通过司法解释做出的。
这使得我们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程序和法律的支持。
3原则规定与例外情形并不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凡是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任何余地。
证据法论文
什么是证据的确实充分——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角度理解证据的确实充分【内容摘要】证据的确实充分是我国证据证明标准在立法上的体现,本文从质和量两个层面阐释证据的确实充分应符合的具体要求。
【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证据确实、证据充分【正文】裁判的基础是事实,事实的基础是证据。
以证明所属诉讼类型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证明分为刑事诉讼证明、民事诉讼证明和行政诉讼证明。
其中,刑事诉讼证明是所有诉讼证明中难度最大、要求最高,最为复杂的证明。
本文将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角度来理解证据的确实、充分这一命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总体要求是“确实、充分”。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综合要求。
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强调的是只有经过审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而是一个质的概念,对单个证据的认定有意义。
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是就全案证据而言,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多少,更重要的是侧重证据对案件事实、情节的证明程度的大小,是证明标准的核心和关键。
其标志是:(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不同诉讼阶段对证据的确实充分要求达到的标准不一样,但从我国立法上分析却有一刀切的嫌疑,在侦查、起诉、判决阶段要求的证据标准趋于一致,不利于司法中的实际操作,同时也不利于立案及“定纷止争”。
有学者指出,诉讼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对此应形成一种逐级递进的证据标准,随着案件在诉讼中的进展,标准应该是越来越严格的,下面就严格标准下证据确实充分应符合的要素进行具体分析。
证据的确实充分要求证据首先应具有证据能力,即某证据依法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要求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①除此之外,要达到证据的确实充分,还应解决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应具有排除合理怀疑的效力,从而使裁判者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公平判决。
证据法论文
漳州师范学院证据法学论文我国民事诉讼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问题与建议The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f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of complaint before the evidencepreservation system姓名:欧阳涛学号:080305232系别:政治法律系专业:法学年级:08级指导教师:肖世贵2011年12月20日摘要证据保全制度是现代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而民事诉讼的证据保全,包括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
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最早规定在海事特别程序法,此后在知识产权案件和海事诉讼案件中得到应用,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具体规定,而且该制度的规定不详细、难操作,再者对该制度的规定基本局限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的层面,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做法不一,影响了法的严肃性。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民事诉讼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进行改革,以期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保全;法律法规AbstractThe evidence preservation system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modern procedure law system. And the civil litigation evidence preservation, including former defense evidence preservation and preserve evidence in the lawsuit. The our country civil lawsuit system before the earliest evidence preservation in maritime special procedural law regulations, then in cases involv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maritime litigation cases get applications, but in civil procedure not specified, and the system of regulation is detailed, difficult operation,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system of basic limited to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lane, made the system in practice practice is differ, influence the seriousness of the law. So it is necessary to our country civil procedure of complaint before the evidence preservation system to reform, so as to improve.Key words:Civil litigation; The evidence preserv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目录摘要 (1)前言 (3)一、目前有关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3)二、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 (3)(一)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体系不完整 (4)(二)诉前公证保全的局限 (4)(三)诉前与诉中证据保全的划分不明 (4)(四)现行的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 (4)(五)保全证据的效力未定 (5)三、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重构 (5)(一)界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主体范围 (5)(二)诉讼证据保全的管辖权的确定 (5)(三)扩大保全的范围和条件 (5)(四)明确保全证据的方法和证据的保管 (6)(五)明确证据保全的效力 (6)致谢 (7)附:参考文献前言证据保全制度最初来源于宗规法或天主教教会法、寺院法,后被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沿用,并影响至英美法系国家。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的法律研究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的法律研究尊敬的读者:首先,感谢您选择了本文,今天我将为您提供一份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内容涉及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的法律研究。
请您放心,本文不会出现任何不适宜展示的敏感词或其他不良信息。
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的法律研究。
【引言】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刑事证据的保护与利用,探讨法律如何在确保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有效应用,以提升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第一章刑事证据的分类及特点】1. 刑事证据的定义和意义2. 刑事证据的分类2.1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2.2 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3. 刑事证据的特点3.1 公正性与合法性3.2 法定性与排他性3.3 客观性与主观性【第二章刑事证据的保护机制】1. 刑事证据的保全措施1.1 现场勘查与勘验1.2 侦查取证1.3 搜查和扣押2. 刑事证据的审查与排除2.1 违法证据的排除2.2 聆听方式的选择2.3 鉴定意见的审查3. 刑事证据的封存与保管3.1 证据封存的程序和规定3.2 证据保管的要求和责任【第三章刑事证据的利用原则与技巧】1. 刑事证据的自由裁量权1.1 法官的自由裁量与合理性要求1.2 正当的证据推论与合理解释2. 刑事证据的有效论证与驳斥2.1 证据链的构建与论证2.2 证据的对比与鉴定2.3 证明事实与反驳辩护3. 刑事证据的权衡与协调3.1 证据的数量与质量的平衡3.2 置疑证据的考量与利用3.3 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的阐释【第四章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的问题与对策】1. 刑事证据收集中的瑕疵与漏洞1.1 证据收集过程中的问题1.2 证据保全与保管中的困扰2. 刑事证据的提取与分析技术2.1 科技手段在证据提取中的应用2.2 证据数据分析与挖掘的方法2.3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管3. 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的创新机制3.1 法律改革与制度完善3.2 法官与律师的专业培训与规范3.3 法学研究与实践经验的交流与共享【结论】本论文从刑事证据的分类及特点开始,系统地论述了刑事证据的保护机制和利用原则与技巧,并分析了刑事证据保护与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证据法有关鉴定的小作文
证据法有关鉴定的小作文《鉴定:真相的神秘侦探》在法律的神秘世界里,有一个极为有趣又至关重要的部分叫证据法,而鉴定就像这个世界里专门寻找真相的神探。
我有一次亲身经历了这么一个事儿。
我家邻居老张和老李闹起了矛盾。
老张说老李的狗把他家的名贵兰花给咬坏了,老李一脸不相信,反问老张怎么能证明是自己的狗干的。
老张很生气,觉得老李在耍赖。
这时候证据法中的鉴定就该闪亮登场啦。
老张心想得拿出点真凭实据才行。
于是,他就找来了一位在动植物痕迹鉴定方面很厉害的专家。
这位专家开始了他细致的鉴定工作。
他先在兰花被咬的部位仔细观察,那模样就像福尔摩斯在探寻犯罪现场的每一个蛛丝马迹。
专家从兰花断裂的痕迹判断咬痕的形状,还拿尺子量一量咬痕的大小。
然后他又跑到老李的狗那儿看狗的牙齿。
他不嫌狗嘴里有味道,凑得很近去查看犬齿的形状、间距和磨损程度。
他还在旁边用小本子认真地记录着各种数据,这时候在旁边看着的我觉得他真的太敬业了。
最后经过好几日的对比、分析和各种科学测验,专家给出了鉴定结果。
原来真的是老李的狗干的。
通过这个事儿,我就深切感受到鉴定在解决纠纷中的厉害之处。
鉴定总是在充满怀疑和谜团的事件里,靠着专业的知识和谨慎的态度一点点挖掘真相。
鉴定就是这么一个过程,它不看表面的争吵和推诿,就单纯地用科学的方法去探究真相。
它像是穿越迷雾的探照灯,不管情况多么复杂混乱,它总是努力把真实呈现在大家的眼前。
就像在老张和老李的矛盾里,如果没有这个鉴定的过程,那争吵可能永远都不会平息,老张的兰花被咬的真相就会被埋没。
鉴定在证据法里虽然看起来只是其中一部分,但是它给整个寻找真相的过程戴上了科学的光环,让那些模糊不清的事情能够水落石出。
《鉴定中的“人”与“真相”》一提到行政诉讼中的鉴定啊,就又让我想起老张和老李的事儿。
前面不是鉴定出老李的狗咬了老张的兰花嘛,可是老李不甘心啊,觉得这个鉴定机构不靠谱。
他想重新鉴定,可事情没那么简单。
这一下就涉及到行政诉讼里的证据法规则了。
法学-证据法学论文
证据法学论文证据法学期末论文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
电子证据给传统证据制度带来了很多挑战。
电子证据具有一些特殊的属性,如依赖性、易受破坏性、外在形式多样性、客观真实性以及高科技性。
“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说明电子证据拥有不可小视的效力和积极作用。
然而,在电子证据的定位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争议,一些学者认为电子证据属于现有证据类型中的某一种或者某几种,但是本文认为电子证据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型。
西方发达国家都对电子证据问题做了规定,特别是英美法体系认为对电子证据在最佳证据规则方面应该放宽要求。
我国法律体系有一些和电子证据相关的规定,但是过于零散,没有形成电子证据法律体系,因此我国有比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制度。
【关键词】电子证据法律定位借鉴电子信息时代【正文】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定论,笔者认为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需要指出的是,研究电子证据要注意区分计算机在证据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我们通过计算机拟就的合同、协议最终是以书面的形式交予对方签字认可,则那些书面的合同文本才是证据,计算机只不过是生成书面证据的工具;如果这些合同、协议是通过网络发送给交易对方并得以确认,那么此时计算机中保存的合同文本信息及对方的确认信息才是电子证据。
有人一谈电子证据就将凡是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中的数据都视为电子证据,这是对电子证据的错误认识。
与传统的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
一切交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证据的高中作文范文
证据是一个法律用语,它通常是指一种可以证明某种事实的物品或信息。
在法律的世界里,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决定一项诉讼案件的胜负,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安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索证据究竟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以及人们为什么要关注证据的有效性。
一、证据在法律世界的作用我们需要了解,在法律上,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一项指控或者辩护的真实性。
换句话说,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从而能够对谁有罪、谁无罪进行判断。
因此,证据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审判的结果,它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也是整个审判过程的一项基本要素。
另外,证据也是用来保护人们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证据面前,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它不会因为权势、地位等差异而偏袒某一方。
依法审判、以证据为依据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这也是证据的重要意义。
二、证据的有效性要求证据的有效性是指其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真实性要求它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出案件的事实,不能出现虚构、伪造等情况。
例如,如果在一项盗窃案件中,对于作案者的证据只是凭空捏造的,那么这个证据的真实性就被否定了,它将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证据的充分性要求它能够证明所需要证实的事实。
例如,在一项强奸案中,如果受害者的证言仅仅是口头陈述,而没有其他的相关证据作为佐证,那么这个证据的充分性就受到了质疑,从而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结果。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它符合法律的规定。
例如,在一项违法搜查案件中,如果警方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证件,那么搜查出来的任何物品都是不合法的证据,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三、证据的获取和保护证据的获取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例如收集、调查、审问等手段。
然而,在进行证据获取的过程中,我们也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在保护证据方面,我们需要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例如采取科学的技术手段、保存物证等。
保护证据的原则是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不得随意更改、篡改或者销毁证据。
四、结语通过对证据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证据在法律世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真相的重要根据和公正的保障。
证据法学期末论文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摘要:行政诉讼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表明一律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已不符合行政诉讼工作的现实需要。
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上,我们应当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为一般标准,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补充,结合具体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体确定案件的证明标准从而保证最大程度地作出正确的判断,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这样才能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证明标准,行政诉讼,多元化一、引言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法定的证明程度或证明度等,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逐渐发达,证明标准也成为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行政诉讼的证据问题中,证明标准的探讨是理论研究中的盲区,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具体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的事务中一直奉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是一种追求客观真实的标准,存在缺陷和不足,由此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因此,确立科学的证明标准,尤其是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证明标准问题,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证明标准指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即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对证明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案件中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查明行政案件事实,特别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能被法院支持的证据要求。
它不仅涉及相关的诉讼理论和原则,同时也与诉讼实践紧密相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证据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从审判人员的角度来理解,是指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既有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证明的的案件事实作出必然的判断时所需要的心证标准,即法官是否形成内心确信。
论文
在法律领域里,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更是诉讼制度的灵魂。
可见证据在法律领域里有着具足轻重的地位。
经过这些天证据法的学习,我对我国的证据制度有了一定的了解。
老师为使我们能更好的对证据制度有更直观的了解,在课堂上为我们推荐了一些电影,其中有许多是英美国家的,这也使得我们对英美国家的证据制度有了一些了解。
因此在我国证据制度与英美法证据制度之间就产生了些许比较。
证据制度有明显的时代性。
证据制度是随着时代变迁的,每个时代的证据制度都带有这个时代明显的特征。
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等国家的证据制度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代变迁的过程。
在奴隶社会时期,人们崇拜自然的力量信奉神灵,许多欧洲的国家就靠“神”以及“神兽”提供证据来断定人是否有罪。
诚然这种方式有着很大的缺陷,它违背了科学,违背了公平。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神证制度也在显现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人们逐渐发现需要其他的制度来取代它,正如柏拉图所言:“诚然,在这当今世界上,神秘方法已不盛行。
人们对于神的信仰已经变化,于是法律也必须变化。
”在封建社会的中国与欧洲国家开始寻求其他更适合维护自己政治统治的证据制度。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有着悠久的历史,并曾经对东亚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过重大的影响,留给现在我们许多值得继承的东西。
纵观其逐步形成于夏商周,发展于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定型与成熟于唐宋,殆于进化于元明清,最终解体于清朝。
同样作为法律领域中重要的一部分,证据制度的发展也经历了很长的历史。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紧密联系,从中国有诉讼开始,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
但是,在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了解中发现证据制度并没有被寄予太多的关注。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特殊的政治传统导致判案方面主要靠官员的主观直觉,由此在封建社会的中国主要采取自由心证制度来判案。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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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摘要:行政诉讼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表明一律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已不符合行政诉讼工作的现实需要。
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上,我们应当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为一般标准,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补充,结合具体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体确定案件的证明标准从而保证最大程度地作出正确的判断,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这样才能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证明标准,行政诉讼,多元化一、引言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法定的证明程度或证明度等,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逐渐发达,证明标准也成为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行政诉讼的证据问题中,证明标准的探讨是理论研究中的盲区,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具体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的事务中一直奉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是一种追求客观真实的标准,存在缺陷和不足,由此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因此,确立科学的证明标准,尤其是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证明标准问题,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证明标准指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即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对证明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案件中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查明行政案件事实,特别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能被法院支持的证据要求。
它不仅涉及相关的诉讼理论和原则,同时也与诉讼实践紧密相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证据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从审判人员的角度来理解,是指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既有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证明的的案件事实作出必然的判断时所需要的心证标准,即法官是否形成内心确信。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 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最后陈述后,审判长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无罪判决。
(三)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三大诉讼法证明标准的实质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无论证明标准的表现形式如何,在立法上不可能对每一个案件的证明标准都作一一列举式的规定,只能用抽象概括的语言来作具体的表现。
因此,证明标准的适用具有了主观性、内在性、易变性的特点。
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与案件性质及对公民法人权益影响的程度相适应,必然要建立多元化的行政证明标准体系。
并且行政诉讼有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证据规则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法律对达到"证据充分"的证明程度的要求在三大诉讼中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适用统一的证明标准不利于法官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重大缺陷。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确定的基本思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 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决定其证明标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即行政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证明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而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刑事案件事实,控方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追诉,解决的主要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是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社会权利及民主政治权利的大事,后果较为严重。
如果处理错误。
往往是难以补救或补救也无实质意义的。
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是民事争议,争议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争议多为财产性的权益,一般只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一些身份权利,与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民主政治权利关系不大,影响较轻,范围有限。
如果错误处理也可以获得实质性的完整的补救???。
三者相比较之下,行政诉讼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影响的严重程度要高于民事诉讼,低于刑事诉讼,既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过低。
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多样性更决定了行政诉讼对象的多样性,因此,应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设立不同的证明标准。
(二) 行政诉讼的价值构成决定其证明标准在现代诉讼中,公正、效率是诉讼必须具备的价值构成。
???公正是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是诉讼活动的灵魂。
两者最佳结合点应视案件的性质和复程度以及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而定,在兼顾公正与效益时,对二者有所侧重。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涉及生命权、自由权等(即生命、自由等价值),公正在价值构成中的地位具有"第一性",是获得效率的前提和保证,这就必然要求其具有严格的证明标准,即诉讼结果要满足很高的证明要求。
民事诉讼纠纷的核心是经济利益的冲突,解决纠纷满足权利当事人合法的利益需求(即实现公正的价值)的过程更重视效益的追求,效益价值的地位至关重要。
满足公正的前提,适度降低证明标准符合效益追求的需要。
行政诉讼中,公权力的过度强势性可能对私权力(即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因此更强调公正价值的实现,在司法审查上将公正放在优先的位置,但为了保证行政效率,也不能单一的强调公正性。
这是行政诉讼自身特有的价值构成。
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相比,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还具有其独特性。
四、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及其构建以上对两大诉讼法证明标准的归纳比较,以及行政诉讼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表明一律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已不符合行政诉讼工作的现实需要。
应当根据具体行政案件具体分析,主要证明标准为: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修改而产生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
?4?(一) 行政诉讼的一般标准--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中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庭按照明显具有优势证明效力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证明标准。
其内涵主要包括:(1)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要点明确、清楚、具有说服力,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原告的证据具有明显的优势。
这里所说的明显的优势是相对于民事诉讼上的一般优势而言的。
(2)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不排除存在合理的怀疑,但这种合理的怀疑不是无限度的,应当是基本的违法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的合理怀疑。
(3)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与其认定结论之间具有逻辑关系,即在行政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的行政机关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民的违法行为,且具有一定说服力。
(4)被告提出的证据达不到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时,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
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是行政诉讼中的一般证明标准。
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的不对等性,绝大多数行政案件采用这种高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证明标准,包括行政机关适用普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以及法律没有规定明确证明标准的案件。
(二) 接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中间标准--优势证明标准优势证明标准,也就是接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采用的证明标准一般是优势证明标准。
所谓优势证明标准,是指法庭按照证明效力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
这里的"优势"是指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较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和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及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比另一方更具有可能性、相应的诉讼主张成立的理由更充分,则其证据证明的效力更占优势。
此种证明标准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行政裁决案件、行政合同案件等,同时还包括不作为案件和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
因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争议的行政案件,在性质上属于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所以基本上可参照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适用优势证明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此标准的主要原因是作为行政诉讼的客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多样性,既有公权力色彩较浓的单方行政行为,也有公权力色彩较淡的双方或多方行政行为。
正因为后者更多的渗透了当事人的意志(即意思自治),所以在诉讼中采用的证明标准更加类似和接近民事诉讼。
但是行政诉讼毕竟是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司法活动,其证明标准在相当程度上要高于民事诉讼。
这是因为虽然行政裁决的客体是民事纠纷,但是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裁决这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时的民事纠纷已非单纯地进入民事诉讼的民事纠纷,而是经过了公权力作用的民事纠纷,所以其证明标准比同等情况下进入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更高一些。
(三) 接近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也就是接近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主要是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事实,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采用的证明标准一般是"排除合理怀疑"或者"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是司法证明程序中要求最高的一种证明标准。
所谓"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是指案件主要事实均应有证据证明,且证据之间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能够合理地排除。
这里的"怀疑"是一种两可或多可的意识状态,具有正常理智的人、一般的人在选择其中一种时不能排除其他种的可能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