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第二次课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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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奸淫幼女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在幼女 同意性交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幼女。 “明知”包括知道对方确实是幼女和知道对方可 能是幼女,后者指虽然不知道对方的实际年龄, 但从对方的身材、长相及发育程度等,知道对方 可能是幼女。
四、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1.客观方面: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1)猥亵的含义:性交以外的其他一切刺激对方或他人性欲,或者满足自 己性欲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直接作用于妇女的身体,而不包括语言的 调戏。猥亵是一个规范性的构成要件,和人们的道德观念密切相关。 (2)侮辱的含义:这里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侮辱的含义不完全相同, 是指为获得性兴奋或性刺激,采取的性交和猥亵以外的淫秽举止或言语 挑逗戏弄妇女,损害妇女性尊严的行为。 (3)强制:本罪中的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必须是强制进行的,即这些行 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的。强制的方法和强奸罪一样包括暴力、胁迫和其 他方法,但是这里的暴力方法程度要比强奸罪中的暴力程度轻得多,最 高只能以造成轻伤为限。
思考题
ຫໍສະໝຸດ Baidu
(1)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奸淫幼女行为 中是否必须明知对方是幼女? (2)超期羁押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3)如何李洁绑架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4)如何理解拐卖妇女、儿童罪中适用更高法 定刑的8中情节? (5)栽赃陷害的行为如何处理?
介绍下节课内容并布置参考文献:
(1)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2)苏长青:《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妨害 婚姻家庭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1999年版。
2.主观方面是故意。
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倾向犯,必须有以性交以外的方式刺激或满足性欲的目的。 我国学术界在新刑法颁布后绝大多数也支持该种观点。 (2)除了强奸罪之外的一切损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犯妇女性的不可 侵犯的权利的行为,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不管被害人是 否特定,也不管行为发生在什么场合都属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而不属于侮辱罪。该观点否定倾向犯的存在。这种观点是正确的。 3.与强奸未遂的区别:强奸罪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本罪则不具有这样的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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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 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暴力的程度。这里的暴力指行为人为使被害人的人格、 名誉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如强行扒光被害人的 衣服、强迫被害人吃屎喝尿、强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亲 密行为等,而不包括对被害人的故意杀伤行为。如果在 侮辱过程中杀伤被害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 罪论处。
五、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非法的理解:违反各种法律的规定而拘禁他人或剥夺 他人自由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正当行为:(1)监管 行为。(2)扭送行为。(3)职权行为。 2.不作为也可以构成本罪。
3.为实施其他犯罪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牵连犯或想象竞 合犯的原则处罚,如以拘禁的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 是本罪与第307条妨害作证罪的想象竞合犯;为强奸而 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是本罪与强奸罪的牵连犯;为组 织卖淫、强迫卖淫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是本罪与该两 种犯罪的吸收犯。 4.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 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二)强奸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强奸的既遂与未遂:国内外理论界有三种不同 的观点:(1)完成说,又称性欲满足说;(2) 插入说,即结合说;(3)接触说,只要双方的 生殖器有表皮的接触即为既遂,不管是否插入、 是否射精。目前实际中均采用插入说,但在奸 淫幼女的情况下,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采接触说。
3.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指强奸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包括两种情形: (1)强迫行为致人重伤、死亡,即通过暴力、灌醉酒、 服麻药等方式致人重伤、死亡。(2)奸淫行为致人重 伤、死亡,即奸淫时因手段凶残、被害人本身有病、 身体虚弱、怀孕等原因,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 其他身体伤害,甚至因大出血、窒息等原因而死亡。 如果被害人被强奸后自杀、被强奸后怀孕流产、难产 而死亡,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果强奸行为 完毕后又杀人灭口的,出于其他动机杀死被害人的, 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杀死妇女后又奸尸的,不管是 出于强奸故意而杀死还是出于其他目的杀死,都只定 强奸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2.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强制猥 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权利。 (2)行为的地点不同。本罪行为一般是公然进行的,强制猥亵、侮 辱妇女罪中的侮辱行为一般是非公然进行的。 (3)行为人的目的不同。本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贬损妇女人格、 损坏妇女荣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则在于以 性交以外的非正常方式满足自己的性欲或刺激对方的性欲。如果 行为人的行为对妇女的性权利造成了侵犯,不管行为人的目的如 何,都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4.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时在第3款规定,“为索 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依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因刑法已有特别规定,该种情况已从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中分离出来,对 于这种情况应以非法拘禁罪处理。 5.绑架罪的法定刑:法定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 刑;采用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
七、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 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 妇女、儿童的行为。 1.妇女为14周岁以上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和无 国籍的妇女。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 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的,适用我国 刑法中关于本罪的规定。儿童指不满 14周岁的男女儿童。 2.客观方面的几种行为中,“绑架”应为 “劫持”,这种行为和绑架罪中的 “绑架”含义并不相同,它仅指以各 种手段特别是暴力手段控制被拐卖人 的人身、剥夺其人身自由,而不包括 向被拐卖人的亲属提出非法要求的行 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双 重行为、双重被害人,被害人只有被 拐卖人一重。
刑法分论第二次课
通过提问的方式复习上节课内容:
(1)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什么? (2)什么是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 证罪状? (3)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4)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5)什么是轻伤?什么是重伤?
三、强奸罪
(一)强奸罪的概念和犯罪 构成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 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手段强行奸淫妇女,或者奸 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的妇女的性的不可侵 犯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 岁的少女、成年妇女或者不满14 周岁的幼女。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或 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人,在单独犯罪的情 况下,本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 4.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 且幼女自愿和行为人发生性交时,行为人主观上 只有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才能构成强 奸罪。
2.栽赃陷害行为的处理
栽赃陷害行为,指具有诬告性质的制造假象、 伪造证据,使被害人蒙受冤屈的行为。应区分具 体情况: (1)出于单纯的陷害目的而对他人进行栽赃陷害, 如将赃物盗出后放置在被诬告人家里,行为人并 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盗窃行为实际上不能 构成盗窃罪,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2)行为人既有实施其他犯罪的目的,又有诬告陷 害的目的,如为诬告他人而先实施了杀人、强奸 行为,之后诬告是他人所为,有人认为应数罪并 罚,我认为这种情况是牵连犯,应从一重论处; (3)自己先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之后才产生了诬 告他人的犯罪意图并实施了诬告行为的,自然应 当实行数罪并罚。
3.绑架罪中的被害人。
在绑架罪中存在着双重 的被害人,即被绑架人和 被勒索人。被勒索人一般 是与被绑架人有某种关系 的人员,如父母、配偶、 子女等,也可以是单位, 如犯罪分子为了逃跑而劫 持人质,要求司法机关向 其提供交通工具,或者劫 持人质后要求司法机关释 放其同伙,等。在绑架罪 中,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被 勒索人对被绑架人的生命 安全的担心来进行勒索的, 这是绑架罪的实质。
十一、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 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 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主体是是司法工 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 取口供的目的。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 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行为人为收买妇女、儿童,而教唆、帮助他人拐卖妇 女、儿童的,如果之后实施了收买行为,是牵连犯;如果 对方已经拐卖而行为人尚未收买,是收买行为的预备犯与 拐卖行为的非实行犯的想象竞合犯;如果对方的拐卖行为 未遂、中止因而行为人尚未收买,是收买行为的预备犯与 拐卖行为的非实行犯的未遂犯的想象竞合犯。
2.轮奸:
两名以上男子在同一时间里,轮流强奸同一名妇女。 特征:(1)必须以共同犯强奸罪为前提,如果数名男 子与一女自愿淫乱,不属轮奸,两男奸淫一女,其中 一人与该女通奸,一人系强奸的,也不是轮奸;(2) 必须有共同强奸的故意,无论是事先策划、临时起意 还是在犯罪过程中,都属于轮奸,但如果两人以上先 后强奸强奸一女,彼此缺乏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 则不是轮奸;(3)在同一时间里先后对同一妇女进行 强奸,行为的实施具有连续性,两个行为之间的间隔 比较短,一男连续多次强奸同一妇女,或连续强奸多 名妇女的,也不是轮奸。
2.绑架行为的含义。
除了偷盗婴儿这种特殊的方式外,绑架行为表现 为劫持人质。但是劫持不仅仅表现为“暴力、胁迫和 麻醉”三种方式。大多数情况下,绑架是以这三种方 式表现出来的。绑架罪中的“绑架行为”实际上是一 种非法拘禁行为,凡是非法拘禁罪中可以使用的方法, 都可以成为绑架行为的表现形式。绑架行为不以“将 被害人劫离原地”为必要。
讨论:
司法机关超期羁押的行为是否构成 非法拘禁罪?
六、绑架罪
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 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出于其他非 法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绑架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理论界对 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单一行 为说,认为只要有绑架行为即可成 立绑架罪的既遂,是否勒索财物在 所不问。(2)复合行为说。认为绑 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复合行为,即绑 架罪由绑架行为(或偷盗婴儿的行 为)与勒索财物的行为(或提出其 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两方面构成。 勒索财物等虽然在刑法中表述为犯 罪目的,但该目的必然要以行为表 现出来,所以表现该目的的勒索财 物等行为就成为实行行为的一部分。 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十、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告 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认 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他人。自我诬告的,在有的国家如 意大利构成犯罪,但在我国刑法中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因为在我国刑法中本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而不 属于妨害司法的犯罪。他人应该是特定的具体的个人, 不可能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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