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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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

反不当竞争法知识点总结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概念1.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生产和流通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有欺诈、胁迫、恶意诋毁、不正当评比、虚假宣传等。

2.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

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个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符合以下标准:第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行为有悖于商业道德准则。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行为1. 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虚假宣传是一种严重的不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成分、性能、效果、价格等方面,明知不实就散布、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

2. 抹黑竞争对手抹黑竞争对手是指企业为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声誉,在宣传、广告等方面,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实宣传、诽谤、抹黑等手段。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抹黑竞争对手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3. 垄断市场垄断市场是指企业通过拥有垄断地位,利用技术、资金、渠道等优势,对市场进行独占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垄断市场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

4. 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是指企业为了达到竞争目的,通过虚假诋毁、贬低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和信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 不正当评比不正当评比是指企业通过支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获取虚假的荣誉或评比结果,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项法律,它旨在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其起源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应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以下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知识点归纳。

一、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欺骗、误导、虚假宣传、恶意抢夺商业机密等手段,干扰市场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
三、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明确规
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取、窃取、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等。

并规
定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且对侵犯商业秘密
的行为提供了打击措施。

五、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对
于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要求经营者停止侵犯,消除影响,
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七、行政处罚措施
八、民事诉讼制度和惩罚性赔偿
九、维权方式和救济措施
总结起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它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措施。

通过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等措施,该法律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适 用的范畴和具体领域,以及 其对商业活动的影响。
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制 定的起因、背景和对社会经 济的作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
1 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 2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 3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行为
行为
明确说明哪些行为属于谋 求不正当利益,以及这些 行为对商业环境的影响。
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秩序 和公平竞争
阐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以及该法在促 进公平竞争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
加强法律宣传和维权意识的提高
强调加强法律宣传和提高公众对维权意识的重 要性,鼓励大家拥护该法并积极参与维护自身 权益。
司法惩罚和罚款
概述侵权行为所面临的司法惩罚和相应的罚款 责任。
注意事项
1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引导大家遵守商业道德规范。
2 防和维护自身商业权益
提供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维护自身商业权益的建议和方法。
3 如何维权
提供维权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帮助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人们。
结论
垃圾电话、短信等骚扰行为
介绍垃圾电话、短信等骚扰行为的影响,以及 法律对这些行为的规范。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
详细解释侵权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失赔偿,以及 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恢复商业信誉
阐述商业信誉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 恢复受损的商业信誉。
停止侵权行为
说明侵权行为后续处理措施,包括停止和阻止 进一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提及对他人商业信誉造成 的潜在伤害,并解释其对 商业关系的影响。
分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行为,详细说明对商业活 动的不良影响。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关键立法。

该法于1993年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广义和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误导性商业贿赂、恶意抢先行为等。

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对他人经营活动实施不正当限制、恶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

该法还通过举例列举了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明确禁止的行为范围。

二、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措施: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人施加了行政监管和民事惩罚措施。

其中,行政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而民事惩罚措施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商业信誉等。

三、监管机构和执法权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机构,具有执法权力。

监管机构有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展开调查,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四、法律责任:该法明确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对于严重的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未经合法许可,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法对于商业秘密所涉及到的范围、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而不正当竞争无疑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和扭曲。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可以使经济发展更加有序健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第7章103页

经济法第7章103页

【案例分析7—3】 2013年5月,A公司在申请并取得专利后决定将其研制的 S60涡轮机(简称“S60机”)投入市场。同时,公司对S60机 的设计图纸和工艺参数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同年12月, A公司与B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B厂按照A公司提供的图 纸和工艺参数生产S60机,并对A公司提供的所有技术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 2014年10月,C公司聘请技术人员,运用“反向工程”的 方法,对S60机进行解析、实测,按所得数据绘制了图纸。 2015年7月,C公司使用A公司的产品说明书原文,印制 “T8型涡轮机”产品说明书并用于推销。同年12月,C公司 与B厂签订了承揽合同。
Biblioteka 2016年6月,A公司得知B厂为C公司制造与S60机相同产 品的情况后,以C公司和B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证据证明:B厂为C公司制造的产品与A公司的S60机完 全相同。C公司自行绘制的图纸存在严重技术缺陷。生产线 上使用的有C公司签章的图纸中,一部分是A公司向B厂提供 的图纸的复印件。在部分图纸上,加注了以“反向工程”方 法所无法取得的工艺参数。 问题: 1.A公司的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2.本案中的哪些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3.二被告之间在行为和责任方面关系如何?

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 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 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 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 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 假表示。

【案例分析7—1】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以下简称健翔食品厂)。 被告:北京市宣武区菜蔬冷库(以下简称宣武冷库)。 “老边”饺子是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公司老边饺子馆的老字号,并注册 了商标,在北方市场上有一定的声誉。2015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菜蔬 公司与沈阳老边饺子馆签订了联合生产销售速冻老边饺子的协议。为此, 海淀区菜蔬公司成立了海淀区健翔冷冻食品厂(以下简称健翔厂),获得 了使用“老边”注册商标的权利。8月6日,海淀区技术监督局对该厂申 请生产速冻老边饺子的企业标准作了备案,批准其产品的企业标准代号 为Q海/ZJXOOl—93,并于2016年9月7日签发了京海技监食标认字第 930201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健翔厂于同年9月开始生产、销售老边饺 子,其设计使用的包装袋上印有老边饺子馆楼房图案、产品介绍标准代 号。由于老边饺子的传统信誉和饺子的质量较好,很快在北京市场上打 开了销路,销售量稳步上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禁止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的规定。

本条包括两款,为便于阐述和理解起见,分别予以说明。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前款规定的解释本款规定有以下要件:1.行为主体方面。

本款所禁止的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及所属部门。

虽然本款没有明确规定政府的级别,但其所指的范围是清楚的,即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

而政府所属部门的范围,则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所属部门。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一大特点。

一般的此类立法,只限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

但由于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政府彻底转变职能,企业真正转换经营机制,还有待于不断深化改革的艰苦实践。

从近年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政府,一些政府部门从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出发,利用行政手段限制市场竞争,或者说制造不公平竞争的问题日益严重。

为此,国务院曾多次下文,禁止地方封锁和限制商品正常流通。

然而,这类问题仍时有发生。

考虑到这类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的严重危害性,以及其客观存在的长期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定经营者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将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纳入了其中。

2.行为本身方面。

又有行为本身方面的主观表现和客观表现之分。

(1)在主观表现上,首先是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

从依法行政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出发,行政权必须依法行使。

但不能回避这样一项现实情况:我国的立法工作虽已取得巨大的成绩,但完善的行政法体系还未能真正建立,所以目前要求一切行政管理活动均必须有法律作根据,实际上是办不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实施日期】201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障公平竞争。

下面是对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点进行归纳: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目的:1.不正当竞争的含义: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参与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侵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保护公平竞争环境,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1.损害竞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虚假宣传、恶意诽谤、误导消费者等。

2.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恶意串通、抢占市场、恶意垄断等。

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恶意诋毁竞争者、侵犯商业秘密、恶意拖欠付款等。

三、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和适用范围:1.平等自愿原则:禁止利用优势地位强迫他人进行交易,并保护合同自由。

2.公平原则:禁止欺骗消费者、误导投标、假冒他人商业声誉等行为。

3.诚实信用原则:禁止不正当手段恶意侵害竞争者的商业声誉,保护商业秘密。

4.优胜劣汰原则:对于恶意垄断、欺诈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

5.全面协调原则: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相协调,如《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四、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措施:1.虚假宣传:包括虚构事实、模糊用语、不实比较等违法行为。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虚假宣传、恢复商业声誉、赔偿损失等。

2.误导消费者:通过广告、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正广告、赔偿损失等。

3.不正当竞争取得权利: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专利、商标权等。

处理措施包括撤销专利、商标权等。

4.不正当竞争干涉交易:通过妨碍竞争、阻止交易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正常交易等。

五、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制度:1.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泄漏、侵犯。

2.比较广告制度:规范广告宣传行为,禁止虚假、夸大等误导性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

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

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

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

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

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

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

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经济法: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2/4/15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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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捏造、散 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构成这样的行为必须是出于主观故意捏 造、散布虚假的事实。
2022/4/15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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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责任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采用兼有民事 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合法律 责任制度。
2022/4/15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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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行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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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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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 会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 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行为。 区分回扣、折扣与佣金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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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 经营者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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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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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竞争行为
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相关市场主体 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来妨碍、阻止、排 除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
表现形式:招标者和投标者串通,损害 其他投标者的利益;投标者之间相互串 通,损害招标者的利益,从而使竞争的 公平性降低或完全丧失。
2022/4/15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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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 活动中采取非法的或者违反商业道德的 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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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强制交易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优势地位,限 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1)
该行为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 (3) (4)
在主观方面,该行为主体是故意的,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意 图,其目的是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非法利益。
(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二)行为的性质具有违法性 (三)行为的结果具有损害性
4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1.欺骗性交易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具有主观故意性。 (3)具有特定性。 (4)具有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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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2.欺骗性交易行为的类型
(1)假冒他人的 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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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正当搭售行为 不正当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
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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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报偿作为奖励,刺激消费者购买商品 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向购买某种商品的所有 购买者或接受某种服务的人附加赠予金钱、物品或其他 经济利益的销售活动。
在客观方面,行为主体必须实施了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限制竞 争行为。
该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平竞争权和自由竞争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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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抬高标价或压低投标的报价。 (2)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3)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4)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其他投标者的投标条件。 (5)招标者与投标者商定,中标后给予额外补偿。 (6)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人,以此确定中标者。 (7)其他串通招投标行为。

第07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6课时)

第07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6课时)
第七章 竞争法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 反垄断法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的内涵及功能 二、竞争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三、竞争法的历史沿革 四、竞争法的体系及立法模式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表现形式 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单选题
商业秘密之特征,不正确的提法是( ) A.秘密性 B.经济性 C.技术性 D.实用性
多选题
• 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 条件是( ) A.已获得专利权 B.不为公众所知悉 C.具有商业价值 D.具有实用性 E.被当作秘密保守
单选题
• 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 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 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 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 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 诉“仝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 ) A.诋毁商誉的侵权纠纷 B.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C.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D.企业名称侵权纠纷
单选题
• 经纪人王某介绍撮合 甲工厂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经纪人王某介绍撮合,甲工厂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做成一笔交易。 做成一笔交易。甲工厂通过银行走账在王某的 个人信用卡账号上汇入1万元做为 酬谢” 万元做为“ 个人信用卡账号上汇入 万元做为“酬谢”。 该行为的性质属于( 该行为的性质属于( ) A. 折扣 B. 回扣 C. 佣金 D. 商业贿赂
单选题
• 甲酒厂生产的“M”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 乙酒厂推出“N”高粱酒,其酒瓶形态和瓶贴标签的图 样、色彩与“M”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 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对此,下列表述中正 确的是( ) 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 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B.“M”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其标签又未获得专利,甲 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C.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 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D.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近似,但常喝“M”的人仔细辨认 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为法律禁止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项所列违法行为,获 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 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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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 当竞争法概述
(四)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 或者其他方法,对其经营的商品的某些关键性的构 成因素作出虚假说明,引起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从 而达到诱使消费者购买其商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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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 当竞争法概述
(6)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 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 当竞争法概述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 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 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 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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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 当竞争法概述
(六)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禁止经营者从事以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 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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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禁止虚假广告】经营者不得利用 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 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 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 罩。为提高销售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施。 下列措施哪一项违反了法律规定 A.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 B.在商场显著位置摆放该产品所获的各种奖牌 C.开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者买100元 返券50元 D.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问理由一概退换”
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 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 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 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 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 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 不正确的? 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 以罚款
七、违背商品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 合理的条件
第十二条【禁止搭售】经营者销售商品, 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 他不合理的条件。
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意愿,在销售一种 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 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 对象、销售地区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二、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种类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 4、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行为 5、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6、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捏造事实、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 誉的行为(商业毁谤) 9、串通投标的行为 10、享有独占地位的企业非法排挤其竞争对手的行为 11、政府部门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
(1)乙厂的下列行为,何者构成不正当竞 争? A.向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甲厂的 技术秘密 B.向本市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行贿,使他们 只采购本厂产品 C.在电视广告中发布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D.在电视广告中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者 的商品信誉
ABCD




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 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 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 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 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 犯商业秘密。请回答以下 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 事实? 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 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 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 务信息
法律允许获得商业秘密的正当手段:反向工程、独 立开发。 反向工程,即对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进行拆 解以及反向的推论、分析和研究,获知商业秘密内 容。 法律责任: A.民事责任-侵权赔偿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六、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销售商品

第十一条【禁止倾销】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 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 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不正当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1)限制竞争行为; (2)违反诚实信用; (3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条【调整对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 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 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 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一、 假冒、仿冒行为



第五条【欺骗性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 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 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 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 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 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三、商业贿赂行为


第八条【禁止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 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 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 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商业秘密的的条件: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 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 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七天酒店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 人的商业秘密
ABCD
某市甲、乙两厂均生产一种“记忆增强器”产品。甲厂产品的质 量 比乙厂产品好得多,因而其市场占有率远远高于乙厂。王某是甲厂 技术人员。乙厂为提高本厂的市场占有率,付给王某一大笔“技术 咨询费”,获取其提供的甲厂技术秘密。乙厂运用这些技术对自己 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同时,乙厂在本市电视台发布广告,声称本厂 生产的记忆增强器功效迅速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质 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另外,乙厂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 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厂产品。本市消费者李某等人在 使用乙厂产品一段时间后,不仅记忆力没有增强,反而出现了神经 衰弱症状。李某等人在电视台的协助下,向乙厂反映了情况。乙厂 随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甲厂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致使乙厂 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八、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第十三条【不正当有奖销售】经营者不得从事下 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 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五千元。
九 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损害商誉】经营者不得捏 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 信誉、商品声誉。
ABCE


某商店专营服装,在当地颇有名气。2005年春, 该商店为减少冬季服装库存,经商店经理决定, 对外谎称有奖销售以吸引消费者购买冬服。一时 间众多销售者踊跃到该商店购买过季冬装,每名 购买者凭发票摸奖一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店的商业行为属不正当竞争 B.该商店的商业行为由检查监督部门处理 C.消费者可以要求该商店进行赔偿 D.检查监督部门应责令商店停止其违法行为 E. 该店行为属于正常合法经营
A
五 侵犯商业秘密

第十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 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 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杜邦公司诉克里斯托夫案”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内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概述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制止经济生活中不正当竞争 行为及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法律规范 的总称.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 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 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不正当行为的主体分两类: 1、公用事业 2、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案情介绍)某经销公司所在地的夏季十分炎热,凉 席的销路一向很好。1995年春,该公司购买了一批凉 席,准备在夏季买。但该年夏季气候反常,气温较 低,造成了该公司的凉席销路不好,积压在仓库。为 了销售积压的凉席,收回资金,该公司用奖励的方法 来促销凉席,将购买凉席的价款的10%给与购买者。此 时,有一企业招待所采购员李某到该公司购买了100张 凉席,其中货款的10%作为该公司给李某的奖励,双方 均不入财务帐。后来该公司又用同样方法推销积压的 凉席,库存凉席销售一空。请问该公司哪些行为违了 法律?
二、垄断经营

第六条【禁止垄断经营】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 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 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禁止行政垄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 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七天酒店附近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 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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