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兽药GSP实施细则表格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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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SP各种记录表

兽药GSP各种记录表

兽药GSP记录表格样张1、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2、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
3、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4、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记录
兽药采购及销售记录第页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 剂型:规格: 生产单位: 批准文号: 生产批号: 有效期:
进货日期:年月日供货单位: 进货数量: 验收人:
2、药品名称:填写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填写化学名称。

3、销售对象名称/姓名:单位填写名称,个人填写姓名。

5、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
6、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处理记录
7、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样本4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样本4

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检查验收范围: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XX省农业厅制填表说明1.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A4纸打印。

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企业类型:指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国内企业等。

3.经济性质:指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4.经营范围:指兽药类别,如兽用化学药品、中药制剂、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原料药、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等。

5.经营方式系指连锁经营、批发经营、零售经营、批零兼营。

6.本表所填写人员应当为企业专职工作人员。

7.根据需要,本表格填写项目可另附页。

8.本表应当为原件,签章复印件无效。

企业声明1.本企业对《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XX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已充分理解。

2.本企业已按照《XX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自查合格,可随时接收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

3.本申请书所填信息及附资料均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公章)2011年02 月17 日表 1 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2.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邮编电话传真3.经营地址邮编电话传真4.仓库地址负责人邮编电话5.法定代表人学历/职称从事兽药经营时间电话及手机6.法定代表人住址邮编电话7.企业负责人学历/职称电话及手机8.质量负责人学历/职称电话及手机9.联系人电话及手机表 2 企业基本情况10.企业类型个人经营11.经济性质12.固定资产(万元)13.流动资金(万元)14.专营或兼营兽药15.经营方式零售兽药16.年营业额(万元)18.职工总数2人19.开办时间2010年20.经营范围21.面积(㎡)营业用房㎡冷库°㎡仓储用房㎡其它㎡22.企业基本情况(可附页)年内有无违纪经营或经销假劣兽药问题:无表 3 企业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职务/岗位所学专业学历技术职称身份证号码备注1234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兽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兽药行业监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兽药管理应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科学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的监管。

第四条兽药管理应保障兽医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五条兽药管理的法律责任由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兽药生产管理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符合食品药品监管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二)具备经合格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三)具备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四)具备完善的药品生产、销售记录和追溯体系。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兽药生产,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监控实验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设备,对兽药进行质量检验和监控。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兽药批准申请,取得兽药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第三章兽药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符合食品药品监管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二)具备经合格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三)具备合法来源的兽药供应链和供货渠道;(四)具备规范的药品销售和配送流程。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兽药经营,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库存追溯系统,确保兽药的来源和流向可追溯。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监控实验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设备,对兽药进行质量检验和监控。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表格[1]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表格[1]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表格[1]教育培训档案为了确保兽药经营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或培训的有效性,应建立相应的档案。

具体分为企业内部培训教育档案和员工个人培训教育档案。

企业内部培训教育档案包括:培训教育制度、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历次培训教育方案、培训教育记录、培训教育考核结果以及所采取的措施。

员工个人培训教育档案包括:培训教育登记表、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历次培训教育考核证明以及其它资料。

培训计划编号:(填写编号)培训目的:(填写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填写培训内容)计划培训时间:(填写计划培训时间)地点:(填写培训地点)授课人:(填写授课人)培训方式:(填写培训方式)培训对象:(填写培训对象)考核方式:(填写考核方式)备注:(填写备注)员工个人健康档案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应建立员工个人健康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编号、建档时间、姓名、部门、检查日期、性别、岗位、出生年月、任职时间、员工号、检查结果、采取措施、检查单位和检查项目。

健康检查档案》——企业档案企业档案应包括每年体检的工作安排、每年参加体检的总人员名单、体检汇总表以及采取的措施。

首营企业审批表编号:(填写编号)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名称)拟供品种:(填写拟供品种)详细地址:(填写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填写邮政编码)联系人:(填写联系人)许可证名称:(填写许可证名称)许可证企业名称:(填写许可证企业名称)许可范围:(填写许可范围)企业地址:(填写企业地址)企业法人代表人:(填写企业法人代表人)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经济性质:(填写经济性质)发照机关:(填写发照机关)发照日期:(填写发照日期)有效期限:(填写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填写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注册号:(填写注册号)注册资金:(填写注册资金)经营方式:(填写经营方式)年月日:(填写年月日)E-mail:(填写E-mail)联系(填写联系电话)许可证号:(填写许可证号)负责人:(填写负责人)有效期至:(填写有效期至)类别: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传真:(填写传真)年月营业执照:(填写年月营业执照)业务部门意见:(填写业务部门意见)质量信誉审核意见:(填写质量信誉审核意见)审批意见:(填写审批意见)实地考察结论:(填写实地考察结论)考察人:(填写考察人)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填写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注:附兽药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兽药GSP认证各类表格

兽药GSP认证各类表格
姓名
性别
年龄
现岗位
检查单位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采取措施
设施设备一览表
编号:


设备
编号
设施设备名称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
购置
价格
购置
日期
启用
日期
配置地点
用途
责任

设施设备检查维护记录
设备编号:
设施设
备名称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配置
地点
日期
检 查 维 护 措 施
维 护 人
计量器具检定记录卡
制卡日期:
器具名称
检定单位
制造厂商
联系方式
业务
销售
机构
销售员姓 名
联系
方式
委托期限
综合评价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质量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兽药GSP认证各类表格
质量管理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考核记录表
规章制度名称
检查考
核日期
制度执行人
检查或考核情况
检查或考
核负责人
培训计划
编号:年度:
培训目的
培训内容
计划培
训时间
地点
讲师
培训
方式
培训对象
考核方式
备注
员工个人培训记录表
编号:年度:
序号
姓名
岗位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培训中的表现
考核结果
备注
核准:审查:记录:
器号
型号
测量范围
分度值
准确度等级
检定周期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检定结论
检定日期

兽药GSP档案记录表格(47页)

兽药GSP档案记录表格(47页)

年度质量培训计划培训记录(签到表)培训考核表员工个人培训教育档案年度企业员工健康检查汇总表企业员工一览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主管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设备管理台帐编号:02-001设施、设备情况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年度企业员工健康检查汇总表质量手册修改记录表首营企业审批表编号:填表日期:注:附兽药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兽药证书复印件首营品种审批表编号:注: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批件、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退货兽药处理情况记录编号:兽药销毁记录编号:记录人:说明:本表应附上销毁品种清单。

报损兽药清单编号:申报经手人:申报部门负责人:报告日期:待检区兽药记录编号:年月日说明:本表应附检验报告单兽药入库验收单供货单位:日期:部门经理:仓库保管员:验收员南京公司出库单:编号:07-004 年月业务员:发运人:库管员:制单人:主管: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仓库第三联:开票第四联:发运第五联:客户存库房温湿度记录表编号:(年月)兽药发货记录本库存兽药养护检查记录编号:养护员:* 入库时间达到三个月的药品应列入养护之列* 如库存检查药品应列入养护之列* 数量栏填养护时库存实兽药产品质量档案表编号:兽药供货商质量评估档案评估人:评估部门:年月日质量管理工作自(检)查报告被考核部门:考核人:年月日部门负责人:年月日设施设备清洁操作记录不合格兽药清查和处理记录保管员:投诉、不良反应和质量事故记录兽药购进记录编号:兽药验收记录编号:兽药经营单位销售记录近效期兽药催销表编号:填报日期:年月日仓库负责人:保管员:设备检修维护记录编号:兽药质量信息反馈单编号:反馈部门:。

兽药GSP管理制度表格

兽药GSP管理制度表格

兽药GSP管理制度表格一、目的:为了规范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提高兽药管理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机构:负责兽药GSP管理工作的机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管理要求:1.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国家GMP要求。

2.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兽药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风险可控。

3.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有合法经营许可证,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药品经营管理相关规定。

4. 兽药使用单位必须合法购买兽药,并按照药品说明书正确使用,不得滥用兽药。

5. 兽药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兽药使用台账,记录兽药的购入、使用情况,并保留相关票据和记录。

6. 兽药企业必须建立完善兽药质量追溯体系,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

五、监督检查:1. 监督部门有权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2. 监督部门对有违规行为的兽药企业和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相关许可证。

六、处罚措施:1. 对于严重违反兽药管理制度的企业和单位,监督部门有权做出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2. 对于轻微违反兽药管理制度的企业和单位,监督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

七、法律责任:1. 对于故意制假售假、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兽药企业和单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违反兽药管理制度,给动物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企业和单位,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其他事项:1. 兽药企业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法》、《动物用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2. 鼓励兽药企业和单位加强自律管理,提高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以上是兽药GSP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各兽药企业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

兽药GSP认证 - 质量管理文件及记录表格

兽药GSP认证 - 质量管理文件及记录表格

·广安市邻水县佳乐佳农牧有限公司文件名称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编号JJ-JG001-00 制定人刘超制定日期执行日期2010.08.08 2011.01.08 审核人刘超审核日期复印份数 10份 2011.01.08 批准人刘超批准日期颁发部门办公室2011.01.08 分发人员或部门公司所有员工变更原因及目的 1. 目的:规范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保证企业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所经营的兽药的质量符合法定的标准。

2. 依据:《兽药管理条列》,《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3. 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负责人。

4. 责任:企业负责人对本职责的实施负责。

5. 内容: 5.1 组织本企业的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第一”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经营管理,确保企业所有的兽药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5.2 合理设臵并领导质量管理人员,支持并保证其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在经营与奖惩中落实质量否决权;5.3 积极支持质量管理人员工作,经常指导和监督员工,严格按兽药GSP要求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严格企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规范、记录表格的执行和落实。

5.4 定期对企业的质量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听取质量管理人员对企业质量管理的情况汇报,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改进;5.5 指导质量管理人员,营业员及其他各岗位人员。

依据各岗位人员的报告和管理记录,确认是否正确进行了相应的管理;5.6 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兽药进行检查,做到帐、货、物相符,质量完好,防止兽药的过期失效和变质,以及差错事故的发生;5.7 创造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使经营环境、储存条件达到兽药的质量要求。

5.8 做好人员工作职责及班次的组织安排;5.9 人员关系的维护和协调;增进团结,提高企业员工的凝聚力。

5.10重视顾客意见和投诉处理,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和重大质量问题的解决和质量工作的改进。

《兽药GSP表格填写》课件

《兽药GSP表格填写》课件

兽药gsp表格填写的基本步骤
01
02
03
04
收பைடு நூலகம்信息
收集与兽药经营相关的各种信 息,如供应商资质、产品质量
检测报告等。
填写表格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规定 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兽药GSP表
格。
审核批准
对填写的表格进行审核和批准 ,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存档备查
将填写好的兽药GSP表格存档 备查,以备相关部门检查和核
兽药gsp表格填写的基本要求
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填写程序必须严格遵守
企业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兽药GSP表 格,确保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弄虚 作假。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兽药GSP 表格,确保表格内容得到有效的审核 和批准。
填写格式必须规范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表格,确 保表格内容清晰、易读,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兽药GSP表格是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填写的法定表格,其填 写情况直接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质量管理水平,对于 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规范性至关重要。
保障动物用药安全
通过规范兽药GSP表格的填写,可以确保兽药的来源合法 、质量可靠,从而保障动物用药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
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规范填写兽药GSP表格有助于企业建立完善的进销存管理 系统,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如遇到数据冲突或重复的情况 ,应仔细核对并确认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 必要,应向相关部门或专业人 士进行咨询和核实。
2023 WORK SUMMARY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PART 04
兽药gsp表格填写技巧与 建议
提高填写效率的技巧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护畜禽养殖业发展,维护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兽药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合理使用兽药,防止滥用和非法使用兽药。

第三条兽药管理涉及兽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等环节,兽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等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兽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提高兽药管理水平。

第二章兽药生产管理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符合兽药药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

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兽药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兽药品质检验制度,进行兽药品质的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及时收集、上报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的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兽药销售管理第十条兽药销售必须具备销售许可证,销售的兽药必须符合兽药药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建立兽药销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兽药的来源可追溯。

第十二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定期对销售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销售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建立兽药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兽药的销售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及时收集、上报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的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兽药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兽药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应的农业兽医技术规程和养殖标准,严禁超量或滥用兽药。

第十六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建立兽药使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兽药的使用和记录。

第十七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加强兽药的储存管理,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兽药使用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使用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九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兽药残留检测,并向相关部门上报检测结果。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兽药管理工作,保障兽医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兽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兽药管理工作应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2. 保障兽医卫生安全,强化兽药质量监管;3. 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兽药企业的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基本要求1. 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拥有合格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保证产品质量;2. 兽药流通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建立健全的库存和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安全有效;3. 兽药使用单位应按照兽医处方和兽药标签的要求,正确使用兽药,防止滥用和过度使用。

第二章兽药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许可1. 兽药生产企业须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兽药生产;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企业应主动向原发证单位申请延续。

3. 兽药企业应按照法定程序,向原发证单位提交生产许可延续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六条生产管理要求1.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职责和质量控制要求;2.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标准操作程序,防止交叉污染和失控事件发生;3. 对重要步骤和关键环节应设置监控点,并进行记录和检查;4. 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工艺和操作人员的验证和确认,确保生产条件符合要求;5. 对生产的兽药产品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质量监督抽检1. 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检工作;2. 对于抽检不合格的兽药产品,企业应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3. 对于多次被抽检不合格的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三章兽药流通管理第八条流通许可1. 兽药流通企业应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流通许可证,方可进行兽药流通;2. 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企业应主动向原发证单位申请延续。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一、概述本细则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促进兽药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兽药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

二、兽药分类管理(一)按照药理学作用和用途,将兽药分为以下几类:(具体列举各类兽药)(二)各类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要求如下:1. 西药和中成药:(详细列举各项要求)2. 抗菌素和抗生素:(详细列举各项要求)3. 疫苗和生物制品:(详细列举各项要求)4. 中药和中兽药:(详细列举各项要求)5. 预混合饲料和添加剂:(详细列举各项要求)三、兽药生产管理(一)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体列举各项条件)(二)兽药生产过程管理要求如下:1. 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流程:(详细列举各个环节)2. 兽药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要求:(详细列举各项要求)3.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制度:(详细列举各项要求)四、兽药销售和使用管理(一)兽药销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体列举各项条件)(二)兽药销售和使用管理要求如下:1. 兽药销售企业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流程:(详细列举各个环节)2. 兽药销售环节的监管机制:(详细列举各项要求)3. 兽药使用管理的要求:(详细列举各项要求)五、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管机制(一)医疗机构、兽医和兽药销售企业应主动报告兽药不良反应情况,建立健全报告机制。

(二)兽药监管部门应建立兽药不良反应数据库,并加强跟踪和研究。

(三)兽药不良反应的处置和处理要求:(详细列举各项要求)六、兽药监督执法(一)兽药监督执法的原则:(详细列举各项原则)(二)兽药监督执法的程序和要求:(详细列举各个环节)(三)兽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处分:(详细列举各项处罚措施)七、兽药宣传和教育(一)加强兽药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兽药使用者的科学用药意识和安全意识。

(二)加强兽医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兽药管理能力。

八、附则(一)本细则所列举的各项要求是兽药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化,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样本1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样本1

Q/QHL-1XX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申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类别:兽用生物制品□其他兽药□√申请日期:XX省畜牧食品局制企业声明1、本企业已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自查,可随时接受兽药GSP检查。

2、本申请表所填信息及附送资料均真实可靠,若在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二〇XX年X月X日表一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表2、经营范围系指兽用化学药品、中药制剂、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3、经济性质系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

表二企业人员情况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2011 年4 月1 0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其他人员的有关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表三企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一览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2011年4月10日明“无”。

2、表中所有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栏目中“辅助用房”指库区中服务性或劳保用房。

提交文件资料Q/QHL-2“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基本情况说明一、原经营部情况“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始建于1995年8月,私营企业,原注册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法人为:xxx,经营地址位于XX县胡家镇白龙街12号,门市面积为了42平方米,从事兽药饲料经营。

经营部人员共有2人,法人xxx,营业员,大专文化,负责人谢云,大专文化,技术员、销售员。

该经营部经营范围主要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该经营部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申换《兽药经营许可证》,该经营部一直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在本县享有很好的信誉度,没有受过饲料主管部门的责罚等不良记录。

云南省兽药GSP及相关规定、管理制度及记录表格样张

云南省兽药GSP及相关规定、管理制度及记录表格样张

登记编号:云府登703号云南省农业厅公告2010年第6号《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2月8日云南省农业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县城所在地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乡镇及以下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兼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兽药经营活动区域。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的,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在乡镇地区设立的小型兽药经营企业、专门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根据所经营兽药品种的贮藏条件,只设置阴凉库。

经营大批量固体消毒剂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固体消毒剂专库,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固体消毒剂的品种、规模相适应,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县城所在地兽药经营企业仓库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兽药经营企业仓库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其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并保证具有足够的运作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兽药GSP认证各类表格

兽药GSP认证各类表格

兽药GSP认证各类表格兽药服务公约1、本店严格遵循《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合同法》及《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许可事项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2、不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承借、转让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审查、审批事项批准、证明文件。

3、发现假、劣兽药及质量可疑兽药时,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发现有关兽药的不良反应时立即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不销售人用兽药,不虚假夸大和误导购买者; 不销售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封口不牢、超出有效期等不符合规定的。

6、在营业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并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和设置意见簿,对购买者反映的问题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及时掌握兽药质量和管理规定信息,并予以公示。

监督电话,举报电话,质量承诺书为了规范规范兽药市场,维护兽药市场的公正、公平经营保证兽药的质量,保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企业做如下承诺,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和有关兽药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不超范围经营。

2、不经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兽药和兽用饲料添加剂。

3、不经营假劣兽药。

4、不购进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兽用药品。

5、不经营不符合国家兽药标准,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兽药。

6、不经营过期、变质、受污染的兽药。

7、不经营未经批准的进口兽药。

8、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9、严格履行兽药采购、进仓、库存保管、出仓、销售登记制度及有关兽药管理制度。

10、保证经营环境卫生、整洁,做到文明经营。

各项记录及台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记录时间组织单位培训内容参加人员考核情况备注质量事故、质量投诉记录表填表日期, 品名规格批号数量生产日期检验单号事故日期事故地点事故原因,所在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 质量管理科意见,质量管理科主管签字, 总经理意见,总经理签字,备注,兽药采购记录购入通用名商品名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购入数量单位经手人日期兽药验收登记表进仓日期产品名称供货厂家剂型规格数量包装情况标识颜色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经手人兽药入库登记表入库通用名商品名生产厂家批准文号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数量单位经办人备注日期兽药出库登记表出库通用名商品名生产厂家批准文号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数量单位去向经办人时间兽药储存台账通用名, 商品名, 批准文号, 供应单位, 包装规格, 年入库出库结存摘要存放地点月日数量单价金额生产日期有效期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不合格及退回兽药处理记录监督不合格原因处理情况生产日期处理日期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数量失真过期退还,批号, 人员变色其它回收销毁空失效厂家签名兽药清查记录表其中日期通用名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有效期库存总量经手人包装问题颜色问题需重检数完好产品数销售日期客户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备注兽药销售台账销售单销售日期, 编号,客户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序号商品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合计金额,大写,制单, 经办人, 客户签字, 销售方式,兽药销售记录通用名商品名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办人设备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日期处理结果设备名称异常情况记录处理人年月日保养清洁维修其他兽药质量评估表供应商生产厂家商品名通用名批准文号规格含量生产批号评估结论, 兽药陈列/储存环境温湿度记录表货区, 表号, 适宜温度 , ? 适宜相对湿度 , % 年月上午下午采取措施采取措施库相库相日后后内对内对记录员调控调控期温湿温湿温湿温湿措施措施度度度度度度度度?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31兽药不良反应报告企业名称, 电话, 报告日期, 年月日养殖单位地址电话处方动物种类日龄号不良反应发生时间, 原诊断疾病, 不良反应名称,年月日不良反应的表现,,包括临床检验,不良反应处理情况,不良反应的结果,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批号剂型进货渠道生产日期怀疑引起不良反应的兽药并用兽药曾在国内、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情况,包括报刊杂志报道情况, 国内,国外,其它,报告人单位, 职务, 报告人签名,。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模板)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模板)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模板)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发布时间 -11-16实施日期 -11-16实效性有效发布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与《规范》相同。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

《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 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二章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 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具体职能是:(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 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 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 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

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 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GSP实施细则

GSP实施细则

安徽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兽药经营单位。

第三条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兽药GSP 贯彻实施意见和配套管理办法, 培训、考核兽药GSP检查人员,组织开展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对全省兽药GSP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兽药GSP实施方案,选派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兽药经营单位的兽药GSP检查验收,负责对县级兽药GSP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兽药GSP工作,监督指导兽药经营单位实施兽药GSP,培训兽药经营人员,做好辖区内兽药GSP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兽药GSP检查验收,是指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前,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GSP及相关规定的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和评价的过程。

第二章验收条件第六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单位,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GSP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宽敞、整洁,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兽药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均不少于30平方米。

(二)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单位,可以不设臵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但其办公、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得于80平方米;并附仓库平面图,在辖区地图上标清仓库具体位臵。

(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单位,应当设臵兽用生物制品专库。

经营大批量固体消毒剂的兽药经营单位,应当设臵独立的固体消毒剂专库。

第八条兽药经营单位的仓库应当与经营场所隔离,其设臵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兽药经营单位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设臵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

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分表

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分表

12
3
(五)负责兽药的验收,指导、监督兽药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工作,按规定处理不合格兽药。 (六)负责质量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对不合格兽药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13 *14 15 16 17 18
机 构 与 人 员
(七)收集和分析兽药质量信息。 (八)负责企业职工兽药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九)其他相关工作。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兽药GSP办公室的培训、 考核,并取得自治区兽药GSP办公室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辖区旗县(区)级以上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并取得自治区兽药GSP办公室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3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医、兽药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3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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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3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机构,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
兽药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有关兽药产品的质量审核,建立企业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档案。 (四)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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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档案应齐全,包括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
15、兽药经营企业采购国内兽药,应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将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农业部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工商营业执照》、《采购合同》、《兽药登记备案准入证明》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装订成册;采购进口兽药应从境外企业在国内的进口代理商处购进,并将该进口代理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进口兽药产品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装订成册,便于购买者查阅。
04、兽药经营企业应具有与经营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和相关设施设备。仓库应划分合格兽药区(墙上订白底绿字“合格兽药”标示牌)、不合格兽药区(墙上订白底红字“不合格兽药”标示牌)、待验退货兽药区(墙上订白底黄字“待验退货兽药”标示牌),码放兽药应距地面30cm,距墙面20cm,距顶棚40cm,应将同一生产企业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从事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应为本企业在岗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07、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应设置玻璃滑槽门或推拉门,门窗应严密,易清洁,地面铺设白色地板砖,墙壁刮白色仿瓷涂料,吊白色顶棚,顶棚上安装白色日光灯,场所内无杂物,无污染源,切实做到防尘、防潮、防霉、防鼠、防鸟、避光、通风、照明。
08、兽药经营企业应设置白色木质货架,铝合金框架玻璃柜台(柜台长根据经营场所实际设置,高60cm,宽45cm,距地面底座35cm),并按照经营兽药的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置醒目标志(贴白底绿字标识牌,标识牌由县畜牧食品局统一制作)。


20、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开具有效凭证,帐、货、记录相符;销售兽用处方药时,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规定;销售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注明产地;实施拆售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拆零销售兽药制剂产品致使标签、说明书内容不全时,应附具有与原兽药制剂产品标签、说明书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一致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复印件。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遵从《四川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要求。
16、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一般兽药,应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兽药批发企业与兽药生产厂家签订,兽药零售企业与兽药批发企业签订),应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有效凭证、账、货相符。
17、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每月对陈列、储存的兽药质量、条件、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并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记录由县畜牧食品局制作)。
18、兽药经营企业应设置档案柜(档案柜由县畜牧食品局指导购买),质量管理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1年,并由专人负责。




19、兽药经营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方式、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且岗位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职能清晰。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从事兽药兽医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09、兽药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门左边)应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岗位职责》(①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②质量管理人岗位职责③销售人员岗位职责)、主要管理制度(包括兽药采购制度、兽药保管制度、兽药销售制度、不合格兽药处理制度),《岗位职责》和主要管理制度由县畜牧食品局统一制作。
10、兽药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门右边)应设置兽药质量信息公示栏。(公示栏内容包括:服务公约、国家公布的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监督电话、意见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质量信息。公示栏由县畜牧食品局统一印制)
05、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本县内有多家经营门店,县统一配置仓库的,其仓库面积不少于200㎡,经营易燃、易爆、易制毒等特殊药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设置独立仓库,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药品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06、兽药经营企业仓库地面墙壁应平整、光洁、干燥;地面铺设地板砖;墙壁刮白色仿瓷涂料;吊白色顶棚,顶棚上安装白色日光灯;库内无杂物,无污染源,具备通风设备(安装排气扇),切实做到防尘、防潮、防霉、防鼠、防鸟、避光、通风、照明。
附件:
苍溪县兽药GSP实施细则
依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四川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01、全县兽药经营企业统一编号,县城店名统一为“苍溪县兽药经营XX店”,乡镇店名为“苍溪县YY乡兽药经营XX店”(XX用阿拉伯数字表,按申请表先后统一编号)
11、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包括一般制度: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质量评估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质量事故、查询、投诉管理制度,企业记录、档案、凭证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特殊制度(必须上墙):兽药采购制度;兽药销售制度;兽药保管制度;不合格兽药处理制度(一般制度和特殊制度由县畜牧食品局制作)。
02、兽药经营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零批兼营的企业经营场所与仓库必须绝对独立,零售企业经营场所与仓库相对独立;以批发为主的兽药经营企业其经营面积不得小于40㎡,仓库面积不得小于100㎡;以零售为主的兽药经营企业其经营面积不得小于20㎡,仓库面积不得小于40㎡。
03、兽药经营区域应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分别独立设置,经营场所与仓库禁止同时经营、存放兽药和饲料,避免交叉污染。




12、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培训、考核,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相关培训、考核,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制作《员工学习、培训记录本》(由县畜牧食品局统一制作)。
13、兽药经营企业在兽药经营全过程中应建立各类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工整的记录(包括人员培训、考核记录、兽药质量评估记录、兽药采购记录、兽药销售记录、兽药保管记录、不合格兽药处理记录等,以上记录由县畜牧食品局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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