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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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征求意见稿)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2719-2003《食醋卫生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本标准与GB 2719-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技术要求;
——取消了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贮存及运输;——修改了标识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醋。
2 术语和定义
食醋
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或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及辅料要求
原料及辅料要求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4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3.5.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3.5.2 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3.6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4 标识
预包装食醋的标签应符合GB7718规定,并标示总酸含量(以乙酸计),以“g/100mL”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