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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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醋调味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米醋调味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米醋调味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米醋调味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纯粮酿造的食醋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酒精酿造醋、味精、食盐,添加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苯甲酸钠、焦糖色(普通法)]经调配、过滤、杀菌、灌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复合调味品米醋调味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187 酿造食醋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 原料酿造食醋:应符合GB/T 18187的规定。

TGXAS-荔枝醋生产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TGXAS-荔枝醋生产技术规程编制说明

团体标准《荔枝醋生产技术规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项目来源根据《广西标准化协会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桂标协〔2023〕2号)精神,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广西标准化协会、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广西灵山一枝食品有限公司、广西运亨酒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起草的团体标准《荔枝醋生产技术规程》(项目编号2023-0102)已获批立项。

二、项目背景及目的意义荔枝(1itChiChinensisSOnn.)为无患子科、亚热带常绿乔木,起源于我国的无患子科荔枝属亚热带果树,广泛分布于广西、广东、海南、福建、云南等亚热带地区。

据统计报道,2023年全国荔枝种植面积约810.46万亩,荔枝产量255.35万t,其中广西荔枝种植面积占全国荔枝种植面积37.8%,面积约306万亩。

广西是我国荔枝主产区,据国家荔枝龙眼产经体系监测数据显示,2023年广西荔枝产量80.68万吨,比上年增长了20.6%;目前广西荔枝品种有96个,早、中、晚熟品种兼备。

广西荔枝种植分布区域广阔,除桂北及高寒山区9个县外,71个县、4个自治区直辖市和2个地区辖市共77个县市均有荔枝分布。

其中年产万吨以上的有北流、灵山、钦北、桂平、浦北、博白、邕宁、兴业、平南。

面积在6.7hm2以上的荔枝园约占全区荔枝生产面积的70%,形成了规模化集群区域生产。

其中钦州荔枝种植面积达114万亩,产量达40万吨。

2023年,灵山县荔枝种植面积41.28万亩,2023年产量达到15.4万吨。

灵山荔枝分别于2012年和2023年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双认证。

钦州市共创建荔枝标准果园82个,面积46100亩。

全市共有大规模荔枝加工企业20多家,冷藏库237座,烘房384座,全年加工荔枝可达3.6万吨,年产值可达16.3亿元。

北流市荔枝种植面积达38.27万亩,品种约50个,产量10万吨,总产值8亿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征求意见稿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征求意见稿)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前言本标准代替GB/T 5009.1-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

本标准与GB/T 5009.1-2003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调整了标准的主体内容;——增加了试样制备与贮存要求;——增加了感官检测要求;——细化了检测方法的要求;——附录增加并细化了检验方法技术参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总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理化检验方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理化检验方法标准。

2试样制备与贮存试样是指由实验室样品制备的(包括粉碎、干燥等物理处理),从中抽取试料的样品。

2.1试样制备2.1.1基本要求采集的实验室样品,应全部用于试样的制备。

实验室样品首先要进行样品的缩分,再进行试样的制备。

当采样量仅满足检测用量时可不进行缩分。

2.1.2样品的缩分按以下方法处理样品:—对于谷类和豆类等粒状、粉状或类似的样品,应堆成圆锥体—压成等高扁平正方形—划两条垂直直线分成四等份—取对角部分进行缩分;—对于饼干、糕点类样品,粉碎或切成小块;—对于液体、半流体样品,充分搅匀;—对于个体较小的样品,去掉皮、核、壳等,取出可食部分;—对于个体较大的基本均匀的样品,可在对称轴或对称面上分割或切成小块;—对于细长、扁平或组分含量在各部分有差异的样品,可在不同部位切取小片或截成小段;—对于果皮可食的样品,取全果;对于果皮不可食的样品,取果肉;—对于畜禽肉,根据检测需要取相应的部位,如脂肪或肌肉组织,再进行切碎、绞匀;—对于畜禽内脏,进行切碎、绞匀;—对于鱼,去鳞和内脏后切碎、绞匀;—对于虾、蟹等带壳水产品,去壳后,将可食部分切碎、绞匀;—对于包装样品,应将样品全部倒出,按样品的形态切碎、粉碎或搅匀。

食醋陈酿管理制度范文

食醋陈酿管理制度范文

食醋陈酿管理制度范文食醋陈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食醋陈酿生产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提高经营效益,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食醋陈酿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食醋陈酿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应遵循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并持续改进食醋陈酿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

第五条公司食醋陈酿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规定的培训,熟悉本制度的内容,严格执行。

第六条公司食醋陈酿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公司机密信息和客户隐私。

第二章食醋陈酿生产管理第七条公司食醋陈酿生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生产活动需经过审批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二)确保原材料的安全、合规、质量稳定;(三)生产过程应符合标准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责任,保障生产流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四)设立质量控制点,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和检验;(五)建立完善记录和档案,便于追溯。

第八条食醋陈酿原材料的选择、采购、储存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第九条食醋陈酿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第十条食醋陈酿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公司规定的设备、工具及容器包装材料。

第十一条食醋陈酿生产过程中不得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物质和添加剂,严禁使用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物质和添加剂。

第十二条食醋陈酿生产过程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偷工减料、假冒伪劣等行为。

第十三条食醋陈酿生产结束后,应进行必要的分析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食醋陈酿,应在生产与销售环节间建立相应的不合格产品处理程序,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流入市场。

第三章食醋陈酿销售管理第十五条食醋陈酿销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开展食醋陈酿销售活动需办理相关许可证件;(二)依法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三)保证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四)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和管理制度;(五)及时了解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保持产品的竞争力。

食品产品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

食品产品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

114 稻谷(GB 1350-2009) 115 小麦(GB 1351-2008) 116 大米(GB 1354-2009 ) 117 小麦粉(GB 1355-1986) 118 荞麦(GB/T 10458-2008) 119 裸大麦(GB/T 11760-2008) 120 小米(GB/T 11766-2008) 121 黍(GB/T 13355-2008)
序 现行标准 号
清理建议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清理建议 废止 废止 废止 废止 废止 废止 废止 废止 废止 废止 废止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序 号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现行标准 露酒(QB/T 1981-1994) 山葡萄酒(QB/T 1982-1994) 老白干香型白酒(QB 2656-2004) 压缩啤酒花及颗粒啤酒花 (QB/T 3770.1-1999) 浓缩苹果清汁(QB/T 1687-1993 ) 浓缩苹果浊汁(QB 2657-2004)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16325-2005) 鱿鱼丝(SC/T 3304-2001) 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 (GB/T 23779-2009) 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 (GB 16565-2003) 海洋鱼低聚肽粉(QB/T 2879-2007)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104.
粮油机械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GB/T 24855-2010)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105.
粮油机械铸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 24856-2010)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106.
粮油机械板件、板型钢构件通用技术条件(GB/T 24857-2010)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9.
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7404-1998)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0.
巧克力厂卫生规范
(GB 17403-1998)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1.
食醋厂卫生规范
(GB 8954-1988)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2.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1-1994)
已修订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94.
葡萄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 23543-2009)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95.
白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 23544-2009)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96.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2009)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 50317-2009)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48.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6569-1996)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49.
鲜食葡萄冷藏技术

国家卫健委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等标准的解读

国家卫健委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等标准的解读

国家卫健委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等标准的解读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植物油、酱油、食醋等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新标准主要以完善术语和定义、删改部分指标、增加命名和标识、增加卫生要求等内容为主。

其中,关于婴幼儿辅食首次规定镉临时限量值的规定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下面就植物油、酱油、婴幼儿辅食等的标准做如下解读。

一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是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和《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102.1-2003)的整合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是完善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修改了酸价和溶剂残留指标、增加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识的要求等。

根据不同品种植物油的特点,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后的标准对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不同植物原油的酸价分别进行了规定。

对于溶剂残留指标,为确保食品安全,综合考虑植物油的实际食用情况、现代加工工艺及有关检测数据,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20 mg/kg,并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要求,不再对植物原油要求溶剂残留指标。

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本次修订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

在符合GB7718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其它类似表意相同的标示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a.大豆油(50g/100g)、玉米油(30g/100g)、菜籽油(20g/100g);b.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c.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添加比例为5:3:2。

GB2760XXXX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GB2760XXXX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XXXX)(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简要起草过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以下简称“GB2760”)经过多次修订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基础标准,其对于规范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科学监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后,对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也陆续出台一系列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章和公告。

此外,国际食品添加剂编码系统对部分食品添加剂的编号进行了更新。

为了使该标准能够更好的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充分保护消费者健康,更好适应我国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及监管的实际情况,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将GB2760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国卫办食品函[2016]1358号),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牵头,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肉类协会、中国调味品协会参与了此次修订工作。

主要起草人:张俭波、王华丽、张霁月、丁绍辉、薛毅、张九魁、岳增君、杨永兰、刘振宇、梁淑珍、李岩等。

2016年评估中心接到任务后组织上述单位成立修订起草组,起草组梳理了GB2760-2014查询方式、食品分类及标准实施后反映出的问题,对比分析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他发达国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及最新进展,认为GB2760-2014基本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一、附录A的规定复杂、表A.1、表A.2和表A.3的关系复杂,查询不方便;二、标准发布之后,国家卫生计生委陆续发布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公告,标准使用者查询标准的同时还需要查询公告内容,使用不方便,需要将公告内容纳入标准;三、根据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和工艺必要性的最新进展,标准部分技术内容需要修改完善;四、部分食品分类需要进一步完善;五、部分标准内容需要勘误。

香醋执行标准

香醋执行标准

香醋执行标准香醋,一种具有独特风味的调味佳品,不仅在烹饪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还为美食增添了别样的风味。

它以醋酸菌为发酵剂,经过特定的发酵过程,最终形成了一种酸甜适中、香味浓郁的液体。

香醋的种类繁多,根据其原料、发酵时间、产地等不同,口感和香味也有所差异。

在国家或行业标准方面,对于香醋的生产有着严格的规定。

首先,从原料上讲,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优质粮食,如大米、高粱等,同时还要保证原料的新鲜度和无污染。

其次,在生产工艺方面,需要经过特定的发酵时间和发酵温度,以确保香醋的口感和品质。

此外,国家或行业标准还对香醋的酸度、糖度等质量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同类型的香醋在生产过程和成品特点上存在明显差异。

以陈年老醋为例,其生产周期长,需要经过多次发酵和陈酿,成品色泽深红,口感醇厚,香气浓郁,是很多菜肴的理想搭配。

而普通香醋则具有酸度适中、口感清爽的特点,适合于日常烹饪。

在选购香醋时,消费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选择知名品牌和优质产品,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其次,通过观察产品的包装和标签,确保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清晰、准确。

此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口感喜好、香醋的用途等因素进行选择。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加强生产管理是确保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相关法规和提高产品质量的关键。

具体而言,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强化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提高生产工艺和设备水平。

同时,加强原料采购和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在选购香醋产品时,消费者还应该注意产品的包装和标签是否规范、清晰。

例如,产品的包装应该密封性好、防潮、防污染,标签上应注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此外,消费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口感喜好、香醋的用途等因素进行选择。

总之,遵守并执行香醋生产执行标准对于烹饪爱好者以及整个行业秩序都非常重要。

只有生产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才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

酱油食醋的食品安全与卫生标准考核试卷

酱油食醋的食品安全与卫生标准考核试卷
C. 4.5%
D. 5.0%
5.以下哪个不是食醋中常见的防腐剂?()
A.苯甲酸钠
B.山梨酸钾
C.硫酸铜
D.对羟基苯甲酸酯
6.酿造酱油中不得检出的致病菌是()
A.大肠杆菌
B.沙门氏菌
C.霉菌
D.葡萄球菌
7.以下哪种方法不适用于检测酱油中的重金属含量?()
A.原子吸收光谱法
B.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C.火焰光度法
11.以下哪种情况酱油不应继续销售?()
A.包装破损
B.超过保质期
C.颜色稍变浅
D.储存条件不当
12.食醋中砷的含量应不超过多少毫克/千克?()
A. 0.1
B. 0.5
C. 1.0
D. 2.0
13.以下哪个因素不会导致酱油品质下降?()
A.高温
B.湿度大
C.光照
D.低温
14.以下哪种添加剂禁止在酱油中使用?()
C.员工健康检查
D.生产设备定期清洗
8.以下哪些是食醋中的常见微生物污染?()
A.霉菌
B.大肠杆菌
C.沙门氏菌
D.葡萄球菌
9.以下哪些条件下,酱油的品质可能会保持稳定?()
A.密封储存
B.避光保存
C.低温储存
D.高湿度环境
10.酱油中的防腐剂作用包括以下哪些?()
A.抑制细菌生长
B.延长保质期
C.改善口感
A.长时间光照
B.储存温度过低
C.短暂的运输震动
D.密封储存
(请注意,以上试题内容仅为示范,具体标准以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为准。)
二、多选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醋生产)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醋生产)
车间破损地面、墙面、顶棚应及时修补。
符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
车间内部环境管控制度中明确管控频次,建议每月进行。
车间环境不洁
地面和设备设施有滞留物料。地面有污水积存。
每班或每天生产结束后对地面和设备设施进行清理。
符合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要求。
车间内部环境管控制度中明确管控频次,建议每日/每班次进行。
温度、湿度管控
2.当进行现场维修、维护及施工等工作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异物、异味、碎屑等污染食品。
3.使用全自动或半自动灌装设备。。
4.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按照维保计划执行,保证设备运转正常。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中明确设备维保频次,建议每月/年进行。
设备的清洗、消毒
1.未配备足够的专用清洁设施,工器具和设备不能及时清洁。
1.制定适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
2.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排气口要与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排气口应装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通风口的滤网完整,通风排气设施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
3.根据生产需要,安装除尘设施。
4.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如有需要,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和(或)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为非手动式。
5.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6.根据对食品加工人员清洁程度的要求,必要时可设置风淋室、淋浴室等设施。
7.定期检查维护个人卫生设施,确保良好运行。
2.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3.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洗手设施。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在生产车间更衣室内设置卫生间的,卫生间出入口不得正对生产车间门。卫生间内设有冲水装置和脚踏式或感应式洗手设施,并有良好的排风及照明设施。

食醋抽检不挥发酸不合格如何定性

食醋抽检不挥发酸不合格如何定性

《中国质量监管》2021年第8期 | 法治建设42食醋抽检不挥发酸不合格如何定性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 宁俊某食品企业生产的酿造食醋在监督抽检中,“不挥发酸(以乳酸计)”含量低于其标签标示标准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的规定(标准值为:不挥发酸(以乳酸计),g/100mL应≥0.50),判定为不合格。

对上述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定性及法律适用存在分歧,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生产的酿造食醋,不挥发酸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生产的酿造食醋,不挥发酸不合格,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的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生产的酿造食醋,不挥发酸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二)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3年度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清单(酱油、食醋)

2023年度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清单(酱油、食醋)
全部产品
检验设备
检验设备不经常使用,导致检验数据不准确
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有害物质检测不出或不准确


配备必要检验设备;对设备进行定期检定
全部产品
检验
原辅料未进行入厂检验;成品未进行出厂检验
导致不合格产品入厂,影
响产品质量;导致出厂产品不符合要求


对供应商进行评估,选择合格供应商,入厂原料及辅料索取检验报告及相关证件;成品做到批批检验
2023年度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清单(酱油、食醋)
序号
环节
可能存在风险点
风险因素来源
危害分析
风险评估
防控措施
适用产品类别
发生频率
危害程度
1
原辅料采购及查验
原辅料
使用的原辅料不合格
可能导致产品重金属超标


制定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制度;查验原辅料的检验报告;无原辅料检验合格报告的,应根据产品标准进行检验
全部产品
原料水分超标导致霉变等
可能导致产品黄曲霉素B1超标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原料进行检验;原料应储存于遮阳,便于通风换气的场地,地面平整,有防鼠,防虫设施;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按时清扫,消毒,通风换气,剔除腐败霉烂原料,将其集中到指定地点,按规定方法处理,防止污染食品和其他原料,原料应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有适当间隔
全部产品
过滤工艺
过滤设备使用时间较长,过滤效果差或滤芯未及时更换
可能导致产品中杂质较多


加强过滤设备的管理,及时更换过滤芯
全部产品
灌装
未在密封状态下灌装,造成微生物污染

食品产品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

食品产品标准的清理建议(征求意见稿)

序 现行标准 号
清理建议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不纳入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体系
清理建议
继续有效 继续有效 修订 修订
22 23 24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粮食》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方便面卫生标准(GB 17400-2003) 家标准《方便面》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麦片类卫生标准(GB 19640-2005) 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 品》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26-2005) 家标准《熟肉制品》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家标准《腌腊肉制 (GB 2730-2005) 品》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胶原蛋白肠衣卫生标准 家标准 《胶原蛋白肠 (GB 14967-1994) 衣》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GB 19643-2005) 家标准《藻类制品》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 (GB 2733-2005) 品》
序 现行标准 号 25 干海参(SC/T 3206-2009) 26 27 28
清理建议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干海参》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蜜饯卫生标准(GB 14884-2003) 家标准《蜜饯》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酱腌菜卫生标准(GB 2714-2003) 家标准《酱腌菜》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 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 (GB 10146-2005) 脂》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植物油料卫生标准(GB 19641-2005) 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 料》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 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 准(GB 17325-2005) 浓缩液(汁、浆)》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 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 泉水》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食用酒精(GB 10343-2008) 家标准《食用酒精》 食用大豆粕卫生标准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GB 14932.1-2003) 家标准《食用粕类》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豆芽卫生标准(GB 22556-2008) 家标准《豆芽》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 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 (GB/T 20371-2006) 植物蛋白》 修订为食品安全国 淀粉制品卫生标准(GB 2713-2003) 家标准《淀粉制品》

食品营养强化剂 醋酸视黄酯(醋酸维生素A)

食品营养强化剂 醋酸视黄酯(醋酸维生素A)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醋酸视黄酯(醋酸维生素 A)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营养强化剂醋酸维生素A或以β-紫罗兰酮和醋酸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得的食品营养强化剂醋酸视黄酯(醋酸维生素A或维生素A醋酸酯)。

2 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和相对分子质量2.1化学名称反式-3,7-二甲基-9-(2,6,6-三甲基-1-环己烯基-1)-2,4,6,8-壬四烯乙酸酯trans-3,7-dimethyl-9-(2,6,6-trimethyl-1-cyclohexen-1-yl)-2,4,6,8-nonatetraene-1-acetate2.2分子式C22H32O22.3结构式2.4相对分子质量328.49(按照2007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计算)3 技术要求3.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附录 A检验方法A.1 操作提示试样应在密闭、避光和不超过25℃条件下贮存。

配制的试样溶液应尽快使用,建议在2 h内使用。

试样中如出现结晶,可在65℃条件下混匀,但加热时间不宜过长。

含量测定过程中,应最小程度地接触光和空气中的氧及其他氧化剂,使用低光化玻璃仪器。

A.2 一般规定本标准除另有规定外,所用试剂的纯度应在分析纯以上,所用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应按GB/T 601、GB/T 602、GB/T 603的规定制备,实验用水应符合GB/T 6682中三级水的规定。

试验中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A.3 鉴别试验A.3.1试剂和溶液A.3.1.1 醋酸视黄酯(醋酸维生素A);A.3.1.2 三氯甲烷。

A.3.1.3 三氯化锑溶液:取三氯化锑适量,制成25%(m/v)的三氯甲烷溶液。

A.3.1.4 石油醚。

A.3.1.5 异丙醇。

A.3.1.6 环己烷。

A.3.1.7 乙醚。

A.3.1.8 展开剂:环己烷-乙醚(12+1)。

A.3.1.9 色谱用硅胶板。

国家标准饮品醋

国家标准饮品醋

国家标准《饮品醋》编制说明标准起草小组二○○九年一、任务来源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8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标委计[2008]154号)的安排,由全国饮料标准技术委员会归口,由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齐威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玉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农业大学等多家单位共同制定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有:二、标准制定的目的及遵循的原则当前,醋饮料已发展10多年,却一直没有行业标准。

各家饮品醋生产企业基本都是采用各自的企业标准,这就导致了进入的企业良莠不齐,更有一些饮品醋生产企业都是采用乙酸香精勾兑饮品醋,这些良莠不齐的饮品醋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对饮品醋的认知。

这里,我们将饮品醋定位为“以酿造食醋、生活饮用水及风味辅料等为主要成分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饮品”。

这不仅区分了饮品醋与一般调味醋的区别,也区分了与果醋的区别,使得饮品醋这类饮料不再边缘化,定位更加清晰。

饮品醋主要用于佐餐、解酒、助消化、美容养颜等。

醋的保健功能在消费者的心目中早已根深蒂固,但醋饮料发展发展10多年来,却始终未成为像碳酸饮料、果汁、茶饮料等一类大品类,目前全国性的企业也寥寥无几。

其中主要原因就在于国家无统一的饮品醋标准,导致企业对产品的定位也摇摆不定。

目前,碳酸饮料、果汁、茶饮料等大品类饮料市场已基本成型,但醋饮料还未真正开发,其拥有惊人的市场潜力,未来几年,饮品醋行业将会以每年数倍的高增长率增长。

去年国家就已制定了《果醋饮料》的标准,预计2009年出台。

这也标志着醋饮料迫切的需要制定醋饮料的相关标准,以规范市场,这对生产企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标准遵循“先进性、统一性、可实施性”的原则,在充分遵重市场习惯和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收集采纳现有国内先进标准,结合样品试验测试结果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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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征求意见稿)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2719-2003《食醋卫生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

本标准与GB 2719-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技术要求;
——取消了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贮存及运输;——修改了标识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醋。

2 术语和定义
食醋
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或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及辅料要求
原料及辅料要求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4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3.5.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3.5.2 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3.6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4 标识
预包装食醋的标签应符合GB7718规定,并标示总酸含量(以乙酸计),以“g/100mL”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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