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之价值标准探讨
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思考
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思考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是中央加强耕地保护的重大举措,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粮食安全及社会稳定。
所以,要加大对耕地补偿保护机制的重视力度,根据现存问题完善耕地补偿保护机制的内容,注重耕地保护,进而为我国整体发展实力的增强奠定基础。
标签: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措施一、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原则(一)公平原则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占用耕地的面积较大,经营者需要承担更大的机会成本损失。
对此,应适度加大补偿力度,结合耕地的质量和生产力采取分类补偿措施。
农田的生产力要明显大于一般耕地,因此获得的补偿要更多。
粮食主产区主要的任务是生产粮食,所以也需结合产区概况适度加大补偿力度。
(二)适度原则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财政概况、耕地保护和土地收益等多种情况,制定更加全面的补偿标准,增强标准的权威性。
(三)激励原则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主要是为加深经营者自觉保护耕地的意识,而制定科学的补偿标准尤为关键。
政府应仔细认真地制定经营人能接受的补偿标准,最大限度地发挥补偿标准的价值。
二、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模式(一)普惠性补偿一般以辖区范围内耕地面积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基数,按照亩均标准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进行经济补偿。
如广东省自2012年起,省级财政预算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专项资金,每年对全省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按照3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其中小珠三角地区每年15元/亩,同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配套投入相应补助资金,其中单城市配套补助资金高达每年2000元/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将补偿范围扩大到一般耕地面积。
浙江省省级财政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给予每年30元/亩补助资金,同时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违法用地情况相挂钩。
各地除省级政府下发的补助资金外,统筹安排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确定市级补偿标准,其中杭州市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为每年600元/亩。
(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给予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研究
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研究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研究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耕地面积逐渐减少,保护耕地已成为重要的国策。
为了补偿耕地保护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损失,政府逐渐建立了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本文将对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意义保护耕地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耕地资源受到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共同侵蚀。
为了保护耕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意义在于,可以使耕地受损失的农民得到经济和社会的补偿,鼓励农民积极参与耕地保护工作。
此外,补偿机制还可以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促使其更加重视耕地保护。
二、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运行方式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运行方式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
1. 中央政府层面中央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项关于耕地保护和补偿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中央政府还通过财政扶持政策对地方政府和农民进行补偿。
例如,中央政府每年会拨付一定金额的资金用于耕地保护。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农民转产、转业,鼓励他们放弃耕地,以及对农民进行培训等。
2. 地方政府层面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中的作用更加直接。
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的耕地保护和补偿政策,并对具体项目和补偿对象进行认定和核算。
地方政府还需要建立监测和评估体系,确保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补偿的公平性。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和有偿使用等方式来实施耕地保护。
对于流转的耕地,地方政府可以制定政策,鼓励市场化流转,确保农民合理获得补偿。
同时,地方政府还需要加强对有偿使用耕地的企业的监管,确保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3. 企业层面企业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中是补偿的主要支付方。
在使用耕地进行工业化生产或城市建设时,企业需要向地方政府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相关问题浅析
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相关问题浅析本文分析了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目的及主要内容,然后探讨了具体地区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取得的成效,最后给出今后进一步推进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措施。
标签: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成效;推进措施一、开展耕地保护补偿的目的对国内现行的耕地保护政策进行分析可知,地方政府通过耕地保护能够获得的经济利益相较于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是远远不如的。
只要是地区的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较高,那么地区经济必然是较强的,社会经济问题也能够得到切实解决。
而耕地保护工作做得较好的地区,其经济实力应该是相对薄弱的,社会经济方面的矛盾也较为突出,地方财政显得较为困难,农民增收目标也难以实现。
因此说,地方政府、广大农民对耕地予以保护的过程中想要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是不太现实的,因而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也就无法激发出来。
从国家层面来说,只能够采用严管、强制的方式来完成耕地保护,此种政策所呈现的主要特征就是政府、农民一直处于被动保护状态中,内动力明显缺乏,而且难以持续。
所以说,耕地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应该要予以适当的补偿,并构建起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如此方可使得地方政府、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能够被激发出来,主动投入到耕地保护工作之中,进而确保耕地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的保障目标能够切实达成。
二、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内容耕地保护补偿主要包括建设性补偿、激励性补偿。
在我们国家,建设性补偿已经开展了十几年的时间,相关的规章制度已经构建起来,资金渠道也十分稳定,并确定了良好的效果。
建设性补偿即是将补偿资金全部用于耕地质量改善、配套设施建设之上,在耕地保护方面是赋有成效的,然而却无法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农民增收的目标也难以达成,因而对农民产生的吸引力并不大,无法将农民保护耕地的内动力激发出来。
激励性补偿是对履行保护耕地义务的农民、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其特点是保护耕地的主体直接受益,能够提高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效果显而易见。
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探讨
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探讨发布时间:2021-07-15T08:22:33.754Z 来源:《建筑砌块与砌块建筑》2021年第3期作者:刘俊[导读] 对耕地的保护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同时也对农民的生存和农业生产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南京国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摘要: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性资源,我国人均耕地面积非常小,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耕地不被占用,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完善有助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命脉,关系到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本文对我国当前耕地保护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一些建议,希望可以给大家带去一些启发。
关键词:耕地保护;补偿机制;问题与对策1 引言对耕地的保护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同时也对农民的生存和农业生产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积极的利用方式和配置上的转变进而转变耕地的发展方式。
健全耕地管理制度,建立有利于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耕地制度和管理体系。
对于耕地的保护是为了使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在如今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城市化的水平得到提高固然重要,但是对于耕地的保护和节约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同时做到经济发展和耕地的保护,才是社会发展的真正意义所在。
2 耕地保护的现状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实施县,乡(镇)以及村三级责任制;进一步贯彻以及落实“十三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形成自查报告。
并且和“4.22”世界地球日,“8月29日”国家测绘日以及“6月25日”国土日等相结合,我们将与执法团队实施一定的合作,宣传关于耕地保护的具体法律法规。
2.1耕地总量以及结构不平衡近些年来,我国的人口增长速度处于放缓状态,但是由于人口基数较大,总人口增长将在一定时期内依然处于持续增长状态,人均耕地面积较小,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社会发展中对粮食总需求的增长与供应之间出现一定的矛盾。
在城市发展当中,特大城市建设以及东部城市经济发展不平衡,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会超过西部地区,人口以及工业生产非常集中,耕地总量以及结构失衡加剧。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之价值标准探讨[权威资料]
1.1.3 现代土地价值理论 张效军等: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之价值标准探讨中国人口 #8226;资源与环境 2008 年 第 5 期现代土地价值理论是在人类追 求经济增长进程中出现的人口与资源和环境矛盾日益尖锐的背景 下发展起来的可持续发展价值理论。 随着经济发展过程中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日趋枯竭以及废 弃物的大量排放,造成生态平衡的破坏和环境的恶化,人们开始
耕地保护的补偿政策小议
耕地保护的补偿政策小议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城镇人口增加,非农产业发展,致使大量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
在此过程中,我国的建设用地供给和耕地保护政策也在不断从严,建设用地供给主体逐渐从基层政府转到高层政府,耕地保护方面则提出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口号,但目前全国各地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据报道(东方早报,2010-12-24),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设立于池州市贵池区梅龙镇,其征地范围位于18亿亩耕地红线范围内,还在拆迁过程中引发纠纷,导致村民掀翻市长轿车的恶性事件。
在笔者多年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经历中,这种随意征用耕地的现象十分常见,并造成了耕地资源流失、土地利用低效、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等后果。
GDP冲动无疑是地方政府千方百计突破耕地保护限制的主要动力,如上述案例中的池州市,长期处于欠发达状态,2009年GDP总量位列安徽省各地市最末位,人均GDP仅1.57万元。
同时,这也暴露出我国在目前转型期间,耕地保护制度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要解决耕地保护失灵的难题,就必须坚持严管和补偿两方面结合的思路,本文着重从耕地保护的补偿政策方面论述。
1.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一方面把耕地损失的外部成本“内化”,把耕地损失造成的社会、生态、机会成本以及对后代的代价纳入市场成本,重新建立耕地用途转移的成本核算体系,使占用耕地者付出足够的代价来补偿耕地的损失。
另一方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转移支付体系,帮助耕地资源丰富地区发展经济,体现工业反哺农业、发达地区支持欠发达地区、城镇带动农村的科学发展观。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1)实施耕地保护补偿转移支付当一个区域被评定为耕地保护的优先区域并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在现有的耕地保护制度下,意味着对该区域进行了土地利用的管制。
区域土地使用受到了限制会使区域居民的福利受到两个方面的损害,一是居民可能会丧失就业的机会,减少收入来源,从而没有能力来改善生活;二是区域政府会丧失经济发展带来的税收等财政收入,没有能力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来满足区域内居民的需求,如无法改善交通运输条件、教育设施、医疗条件等。
基于土地发展权视角的耕地保护补偿标准研究——以东莞市为例
基于土地发展权视角的耕地保护补偿标准研究——以东莞市为例摘要: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
文章从土地发展权视角出发,以东莞市为例,通过村集体和政府两个角度,分别测算其耕地保护机会成本,通过结果比较分析,对东莞目前耕地保护补偿水平进行评价,并提出未来东莞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土地发展权,耕地保护,机会成本,补偿标准引言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地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较高,土地开发强度大,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加之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
本文基于土地发展权视角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标准研究,明确耕地保护主体的机会成本和预期,进而推动政府制定合理的耕地保护补偿标准,有助于提高相关主体耕地保护积极性,对于稳固粮食生产、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测算理论基础(一)土地发展权理论土地发展权是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即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现有用途或者提高土地利用程度的权利1,是一项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权利2。
基于土地发展权视角,耕地与建设用地一样拥有虚拟发展权,作为耕地使用权人,具有对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权利,可将产出收益较低的耕地转变为收益较高的建设用地,从而获得耕地非农用途的相应收益,即耕地保护的机会成本是指耕地保护主体为了保护耕地而放弃的耕地作为其他用途的最高收益。
(二)土地收益理论土地收益理论认为,土地价格是土地收益即地租的资本化。
美国经济学家伊利认为:“土地的收益是确定它的价值的基础,土地的使用会不断地、年复一年地产生收益,这也就是土地年收益系列,或称为地租流。
把预期的土地年收益系列资本化而成为一笔价值基金,这在经济学上就称为土地的资本价值,在流行辞汇中则称为土地的售价。
浅析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浅析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摘要:从耕地保护补偿内容、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等方面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耕地保护基金1.简析耕地保护补偿机制1.1耕地保护补偿内容保护耕地不仅是农业稳定生产的基础,而且能促使水利、气候、环境等自然条件实现良性循环,对社会稳定、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业安置、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耕地带来的这种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被置于公共领域,因此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的属性,属于准公共物品。
根据准公共物品理论,耕地资源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具有突出的正外部性。
对于农民集体或农民个人来说,将耕地用于农业生产带来的货币收益较低,而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因此农民保护耕地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他们(以至于全体社会成员)来讲都是无法以货币的形式加以体现的。
保护耕地的外部化、成本与收益相分离,导致缺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因此,只有对耕地保护的正外部性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好耕地资源1.2耕地保护补偿主体与对象从国家的整体利益来看,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确保我国的粮食战略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个地区都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由于我国区域之间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各区域所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并不相同。
区域内在主体功能区规划引导下,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各区域在耕地保护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尽相同。
在此,耕地保护补偿主体、补偿对象的界定要从区域间及区域内两个层次考虑。
1.3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原则(1) 中央政府主导原则耕地不仅具有农业生产功能,还承载了一定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
耕地保护中农民得到了由农产品带来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产生了相当大的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
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
耕地保护中产生的外部效益内部化的途径主要有:政府制定耕地保护扶持政策;实行政府补贴,降低耕地保护的私人成本;明确产权,通过市场将外部效益进行内部化。
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探讨
交 流 探 讨农业开发与装备 2019年第5期摘要: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是国家层面关注的问题。
主要探讨地方政府对耕地经营人的保护补偿问题,为从制度层面找到切实可行的保护补偿机制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探讨耕地保护是我国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核心,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在文件中提到“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这表明,耕地保护补偿已经成为国家层面关注的问题。
耕地保护补偿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间的补偿,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保护补偿和区际间的异地代保补偿,政府层面已在实施;另一种是地方政府对耕地经营人的保护补偿,如有的地方建设的耕地保护基金制度等[1]。
本文主要探讨地方政府对耕地经营人的保护补偿。
1 耕地保护补偿设立的法理基础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设立耕地保护补偿有以下法理基础。
1.1 公益维护耕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粮食是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在人口多、人多地少的国情下,更需高度关注粮食生产,保护耕地对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此外,耕地用于农业生产还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
因此,耕地是一类特殊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耕地保护是社会公共事务。
耕地经营人为本应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提供管理时,理应得到补偿,因为维护公益是政府本身的责任。
1.2 特别牺牲耕地农用比较收益低,但耕地又具有多宜性,耕地用于非农用途可以获取较大的收益,那么耕地经营人就有更多的发展机会。
但基于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的需要,耕地非农转用受到严格限制。
经营人利用耕地进行农业生产,一定程度上是以自身机会损失为代价,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了无补偿的外部价值。
经营人为此做出特别牺牲,需要给予补偿。
1.3 成本转嫁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耕地被分割成一个个小单元,分布零碎分散。
政府如果让上千万个经营个体依法依规利用耕地,其执法成本毕竟是巨大的。
但反过来,如果让经营人能够积极主动保护耕地,那么其发挥的作用亦是巨大的。
因此,设立耕地保护补偿,是政府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同时将执法成本转嫁出去或整体上降低执法成本的有效途径。
对我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研究
对我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研究1 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构建的背景耕地是支撑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保护耕地不仅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直接影响到所在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和生态建设。
我国国土面积960万km ²,总量居世界第三,但人均耕地不足1hm2,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快速推进,土地利用和管理面临的矛盾更为突出,耕地保护的形式更为严峻。
为政之要,首在足食。
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视。
1997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指出:“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采取治本之策,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
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指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决定》强调指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2007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宣布,18亿亩耕地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并要求18亿亩耕地要保持到2020年。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保证现有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呢?耕地保护新机制呼之欲出。
2 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要解决耕地保护的难题,就必须坚持严管和补偿两条腿走路,调动多方积极性建立耕地多元保护机制。
但是,纵观国家出台的政策措施,较多地注重了严管的一面,而没有充分照顾耕地资源地区的利益,没有顾及这些地区保护耕地对全国作出的巨大贡献和牺牲,没有充分考虑保护耕地资源对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的制约和限制。
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经济发展和当地财政收入可以跨越式发展,而耕地资源丰富的地区,只能在中央严管的政策下,默默为国家做贡献,为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这些地区落后的经济发展,给地区稳定和全国社会和谐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耕地资源的价值体系及其经济补偿机制研究
江西农业学报2010,22(9):152~154A c t a A g ncu l t u r ae J i an gxi耕地资源的价值体系及其经济补偿机制研究李明秋,赵伟霞(河南理T:大学测绘与国上信息J:程学院,河南焦作454150)摘要:从生态系统的角度对耕地的功能和价值体系进行了重新认识和定位,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构建旨在使耕地保护外部性内部化的经济补偿机制,以解决耕地持有及保护主体激励不足、耕地占用主体或破坏主体约束不足的问题,建立起耕地保护的长效机制,并对补偿机制构建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耕地资源;价值体系;经济补偿;机制中图分类号:F30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581(2010)09~0152一03耕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它除具有一般自然资源的经济功能外,还具有其他自然资源所不具备的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
耕地所具有的这些功能均是基于耕地生态系统的生态过程而产生的。
我国是一个人均耕地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由耕地和其他一系列生物及非生物自然资源所构成的耕地生态系统一旦遭到破坏,将直接导致耕地资源再生能力的衰竭,耕地面积的减少和耕地质量及生态环境质量的下降,从而威胁到我国的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而要恢复原有的耕地生态系统必然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在一些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如干旱和半干旱地区),这种代价是人类难以承受的。
因此,在耕地利用和保护研究中,不仅仅把耕地看成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和资产,还应从生态系统的角度对耕地的功能和价值体系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在此基础上构建旨在使耕地保护外部性内在化的经济补偿机制,这对于提高人们对耕地资源的保护意识和动力、实现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耕地资源的价值体系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的人类劳动或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抽象的人类劳动是价值的质的规定性,而其量的规定性是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的。
建立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的若干思考
1 建立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
1. 1 耕地保护的外部性理论 庇古认为 ,外部性就是由于存在着未获补偿的服务或未予赔偿的损失所造成的私人与社会净产量之间 的偏差 。 庇古认为应该由政府出面通过干预的手段来规制市场行为 , 以减少 外 部 性 的 影 响 。 从 耕 地 保 护 角 度看 , 在耕地保护区域内 , 相关的保护者为保护耕地所付出的成本未得到相应的 补 偿 , 由于行为形成的利益 为集体利益 , 不具有排他性 , 无论是否为土地环境做出贡献或是贡献大小 , 等能够 均 等 地 享 受 耕 地 保 护 地 效 益成果 , 类似于 “ 大锅饭 ” 的模式 , 付出与收获不对等 , 严重影响了耕地保护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 转而对其 他事业投入劳动力 , 减少或放弃耕地运作 。 给我国的粮食需求造成巨大压力 。 政 府 应 该 意 识 到 耕 地 保 护 的 迫切要求 , 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 , 来降低外部性对耕地保护的消极影响 , 使行为主 体 获 得 相 应 的 补 偿 或 付 出 相对的成本 。 1. 2 耕地保护的公共性理论 耕地保护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和排他性 , 也决定了其具有公共性 , 是一项公共物品 。 被划定为耕地保护区 域的地区土地的经济建设活动被限制 , 在对耕地进行保护的同时 , 人地关系得到 了 有 效 缓 解 , 但城市化的进 程遭到了制约 , 难以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 而未被划定耕地保护区域的地区对土 地 进 行 不 同 程 度 的 开 发 利 用, 生产水平和城市化等级较高 , 虽然未对耕地保护付出成本 , 也享用到了耕地保护地区的生态效益 , 这样的 形势无疑会使耕地保护地区的相关保护者的行为动力大大降低 , 政府方面拒绝承担 收 益 与 成 本 不 对 等 的 保 护责任 , 耕地拥有者保护耕地的生态收益被他人所享用 , 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保留 和 有 效 利 用 , 区域间资源的 配置与协调 。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之价值标准探讨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之价值标准探讨作者:张效军欧名豪高艳梅来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年第05期摘要以耕地保护产权不清为特征的基本制度缺陷是耕地保护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
为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建立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
耕地价值标准的确定因而也就成为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运行的关键环节之一。
依照资源经济学观点,耕地资源价值包括耕地的商品价值、环境价值和折补价值。
由于耕地资源在我国的特殊地位,使得我国耕地资源具有不同于其它自然资源的特殊价值——社会价值。
本文在对土地价值理论分析和耕地价值核算的基础上,对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中价值标准确定进行了探讨。
研究表明:我国耕地的价值为112.68万元/hm2;由于耕地的某些功能价值在日常生活中已经给予补偿,在进行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时不需要对其再行补偿,经界定,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的全国平均水平为107.03万元/hm2。
关键词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中图分类号 F06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8)05-0154-07作为一个人口大国,耕地保护问题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命题。
现实中,耕地过度非农化与耕地质量的下降已经成为我国耕地保护工作亟待解决的两大问题,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护耕地,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实行了世界上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1]。
这些耕地保护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抑制耕地减少的成效,但是远没达到预期的目标,耕地保护形势仍然非常严峻[1]。
存在耕地保护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耕地保护产权不清[1,2]。
这就需要在明确耕地保护产权的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
所谓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是指从区域间耕地保护责任和义务对等角度出发,由部分经济发达、人多地少的地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经济欠发达而又过多承担了耕地保护任务的地区进行经济补偿,以协调不同区域耕地保护利益关系,从而达到既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农地非农化的合理需求,又能在总体上最大限度地保护有限的耕地,以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目标[2]。
浅谈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以舟山市为例
耕地保护国土资源ZHUANTIBAODAOLAND&RESOURCES31专题报道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文以舟山市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为例,对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构建与效用作简要探讨。
一、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情况(一)政策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
2014年、2015年中央1号文件相继提出“加快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支持地方开展耕地保护补偿”“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制度。
” 2009年,浙江省开始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先后在部分市、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
2012年,舟山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健全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稳步探索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
2013年,舟山市岱山县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设试点工作。
2016年3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起全省全面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在以上工作基础上,2016年11月,舟山市以及所辖各县(区)人民政府相继印发《关于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起在舟山市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二)主要内容舟山市《关于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和“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及“打造整洁田园,建设美丽农业”的要求,对补偿范围及对象、补偿标准、补偿资金筹集、补偿资金使用以及补偿资金发放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补偿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
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补偿标准为各县(区)配套补偿标准不低于省补助标准每年每亩30元,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差别化补偿政策,即:一般耕地每年每亩30元,永久基本农田每年每亩40元,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每年每亩50元。
对广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思考
对广西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思考作者:吴丽叶张雁蔡铭等来源:《南方国土资源》 2018年第7期近年来,广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原国土资源部的决策部署,坚持多措并举守红线,积极探索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推进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以下简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耕地保护考核机制等,在总结农民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先建后奖、以奖代补、以补促建”的耕地整治新模式,极大推动了农村体制机制和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创新,耕地综合管护水平得到稳步提升。
一、广西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主要做法(一)建立以奖代补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一是积极探索建立“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让参与耕地整治的群众得到实惠。
2012年以来,广西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农民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对自筹资金或以投工投劳、以物折资等方式自发将耕地进行“小块并大块”以及“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进行奖励。
为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广西出台了《关于印发自治区“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将种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参与土地整治的建设主体列为奖补对象,同时建立奖补资金预拨制度,解决土地整治奖补工作启动经费不足的问题,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2 500元/公顷。
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实施,广西已基本形成了“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补促建”的土地整治模式,实现了“保耕地、惠农家”的目标。
2015—2018年,全区下达的“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任务84 642公顷,下达奖补资金5.535 8亿元,涉及14个市75个县(市、区),约20万群众受益。
二是探索建立高产高糖糖料蔗(以下简称“双高”)基地土地整治以奖代补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摘要: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资源,对于维持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现代化进程中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我国耕地面积持续减少,严重威胁到粮食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促进耕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生态补偿成为一种重要的应对措施。
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进行研究。
一、耕地保护现状及问题我国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现状引发了人们对耕地保护的关注。
城镇化进程加速了耕地向城市和工业用地转化的速度,不合理土地利用和过度开发破坏了土壤质量和生态环境。
这给粮食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保护耕地成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维系生态平衡的重要任务。
目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诸多问题。
首先,耕地保护意识薄弱,对于耕地的合理利用缺乏认识。
其次,土地资源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乱象,大量耕地被非法占用或挪用于非农业用途,导致耕地资源的流失。
再次,耕地质量下降,造成粮食产量下降和土地退化。
最后,对于耕地保护的补偿机制不完善,无法有效激励农民参与耕地保护工作。
二、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基础生态补偿是指为了弥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所进行的一种经济手段,以达到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生态补偿是在自然资源快速消耗的背景下形成的,其本质在于通过对环境资源的价值评估来实现对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
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提出了“补偿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生态补偿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
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础,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耕地保护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约束。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农田水利基本法》等,为耕地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在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矛盾和缺陷,导致实际效果不佳。
其次,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标准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无法真正体现耕地保护的价值。
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盈亏分区及运行机制
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盈亏分区及运行机制引言耕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维护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化的推进,大量的耕地被占用和破坏,导致耕地面积减少,给农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实行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
本文将围绕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盈亏分区及运行机制展开探讨。
盈亏分区的概念及意义(二级标题)盈亏分区的定义盈亏分区是指根据耕地的质量、产能和位置等因素,将耕地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并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补偿的数额。
盈亏分区的意义1.合理分区可以更加精确地补偿农民的损失,提高补偿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2.盈亏分区可以激励地方政府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减少非法占用和破坏耕地的行为。
3.盈亏分区有助于优化耕地布局,提升农业生产效益,保障粮食安全。
盈亏分区的依据(二级标题)耕地质量评价1.土壤肥力、水分条件、自然灾害风险等是耕地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2.采用技术手段如土壤分析、遥感测量等,对耕地进行客观评估。
耕地产能评估1.耕地的产能与土壤肥力、农作物生长环境、农业技术等相关。
2.通过种植试验、农业统计资料等方法,评估耕地的产能水平。
位置特征分析1.地理位置对耕地的经济价值和利用潜力有重要影响。
2.考虑耕地所在地的发展水平、用地需求等因素,综合分析耕地的位置特征。
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运行机制(二级标题)政府的角色1.政府部门负责制定耕地保护的政策和措施。
2.政府对盈亏分区的划定和补偿标准进行决策,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补偿标准的确定1.根据不同的盈亏分区,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2.考虑农民的土地流转成本、失地补贴、生活补贴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数额。
资金来源和管理1.耕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
2.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来负责资金的调度和使用监管,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利用。
监测和评估1.建立耕地保护的监测体系,实时掌握耕地的动态变化情况。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之价值标准探讨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之价值标准探讨张效军;欧名豪;高艳梅【期刊名称】《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年(卷),期】2008(018)005【摘要】以耕地保护产权不清为特征的基本制度缺陷是耕地保护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为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建立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耕地价值标准的确定因而也就成为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运行的关键环节之一.依照资源经济学观点,耕地资源价值包括耕地的商品价值、环境价值和折补价值.由于耕地资源在我国的特殊地位,使得我国耕地资源具有不同予其它自然资源的特殊价值——社会价值.本文在对土地价值理论分析和耕地价值核算的基础上,对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中价值标准确定进行了探讨.研究表明:我国耕地的价值为112.68万元/hm2;由于耕地的某些功能价值在日常生活中已经给予补偿,在进行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时不需要对其再行补偿,经界定,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的全国平均水平为107.03万元/hm2.【总页数】7页(P154-160)【作者】张效军;欧名豪;高艳梅【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42;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5;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062.1【相关文献】1.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之面积标准探讨 [J], 张效军;欧名豪;望晓东2.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研究 [J], 张效军;欧名豪;高艳梅3.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下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研究 [J], 臧俊梅;张文方;李景刚4.建立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的若干思考 [J], 李敏;宁爱凤5.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的应用研究——以黑龙江省和福建省为例 [J], 张效军;欧名豪;李景刚;臧俊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耕地补偿标准
耕地补偿标准
耕地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对因建设项目需要征用的耕地进行补偿
时所执行的标准。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征用耕地会对农业
生产和农民的生计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合理的耕地补偿标准对于保
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生产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来说,耕地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耕地的等级和质量。
不同等级的耕地其产出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根据耕地的等级和质量进行合理的评估
和补偿。
其次,需要考虑耕地的面积。
征用的耕地面积越大,对农
民的影响也就越大,因此补偿标准也需要相应提高。
再次,需要考
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生活水平。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
民对耕地的依赖性较大,因此补偿标准可能需要适当提高,以保障
农民的基本生活。
最后,还需要考虑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诉求,充分
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在制定耕地补偿标准时,还需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因素。
耕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征用耕地可能会对当地的生态环
境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在补偿标准中需要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适当增加生态补偿费用,以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耕地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既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需求。
只有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耕地补偿标准,才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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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土地价值理论及其构成
土地价 值理 沦是 土地 价格 评估 的基础 , 也是 耕 地保 护
抑 制耕地 减少 的成 效 , 是 远没 达 到预 期 的 目标 , 地 保 但 耕
护 形势 仍然非 常严 峻 … 。存 在 耕 地 保 护 问题 的主 要 原 因 在于市 场失 灵 和政 府 失灵 , 主要 表 现 为耕 地 保 护 产 权 不 清 - 。这就需 要在 明确 耕 地保 护 产权 的基 础 上 , 立 耕 】 2 J 建 地保 护 区域 补偿 机制 。
F6 . 0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02—20 eO8 0 —05 14 2O )5 14—0 7
中图分类号
作 为一个 人 口大 闻 , 耕地 保 护 问题魁 我 国土地 管 的 基 本命 题 。现 实 中 , 耕地 过度 非农化 与耕 地质 量 的下 降 已 经 成为 我 闷耕 地保 护工 作 亟待解 决 的两大 问题 , 事关 同家 粮 食安 全 、 会 稳 定 和 经济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了保 护 耕 地 , 社
和义 务对等 角度 出 发 , 由部 分 经 济发 达 、 多 地 少 的地 区 人
一
效用 价值 论起 源很 早 , 国经 济学 W ・ ・ 埃 德 是这 英 F劳 理 论 的先驱 者 。他 认 为 商 品 价 值 只表 示 人 对 商 品 的心
理感 受 , 表示商 品 某 种 内在 的性 质 ; 值 取 决 于 人 的 欲 不 价 望 以及人 对物 品 的估 价 l 。1 纪意 大 利经 济 学 家 加 利 4 8世 ] 阿 尼 、 国经济 学家 孔 狄 亚 克都 认 为效 用 是价 值 的源 泉 。 法 这 一理论 经 过法 国著 名经济 学 家萨伊 等人 的系统 化 , 为 成
.
通过 财政转 移 支付 等方 式 对 经 济 欠发 达 而 又 过 多 承担 了
耕地保 护 任务 的地 区进行 经济 补偿 , 以协 调不 同 区域 耕地
保护 利益 关 系 , 而达 到 既能满 足社会 经济 发 展 对农 地 非 从 农 化的 合理需 求 , 又能 在 总体上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有 限的 耕 地, 以保 障我 国粮 食 安全 的 目标 l 。 2 J
。 0
准确定进 行了探讨 。研究表明 : 国耕地 的价值为 1 . 万元/m ; 我 16 2 8 h 2 由于耕地的某些功能价值在 日常生活 中已经给予补偿 , 在进行耕
地保护区域 补偿 时不需 要对其再行补偿 , 经界定 , 地保护 区域 补偿价值标准的全国平均水平为 170 万元 /偿 ; 价值标 准
入 手 , 出土地 价值 的大 小在 于土地 为 人类 所提 供 的效 用 提
高 低 , 提 出“ 产三 要 素 ” , 为地 租 是 对 土地 服 务 的 并 生 论 认
补 偿或 收入 【 。 5 J 在效 用 价值 论 基 础上 , 文斯 、 杰 瓦 拉 、 门格 尔 、 塞 维
建和 补偿 对 象 确 定 已 分 别 在 《 地 保 护 区域 补偿 机 制 研 耕
区域 补偿价 值标 准 的基础 。随 着人们 对价 值 认识 的深化 ,
土 地价 值理 论 经 历 了 效 用 价值 论 —— 劳 动 价值 论—— 现 代 土 地价 值论 这样 一个发 展历 程 。 1 1 土 地价值 理论 发展 .
1 1 1 土 地 效 用 价 值 论 ..
所 谓耕地保 护 区域 补 偿 是 指从 区域 问耕 地 保 护 责任
.
No. 2 0 5 08
耕 地保 护 区 域 补 偿 机 制 之 价 值 标 准 探 讨
张 效 军 欧 名 豪2 高艳 梅
( . 南 农 业 大 学 公 共 管理 学 院 , 东 广 州 504 ; . 京 农业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 苏 南 京 2 ̄ 5 1华 广 16 2 2 南 江 1 )
完 整 的理论体 系。萨伊 (・ Sy 16 JB・a ,77—13 ) 效用 价 值 82 从
耕地 保护 区域 补偿 机 制 运 行 的关 键 环节 在 于 补 偿 对
象、 补偿 标 准 ( 包括 面积 标准 和价 值标 准 ) 的确 定 以及 运 行 机 制 的构建 。其 中 , 耕地 保护 区域补 偿机 制 的整 体框 架 构
摘要 以耕地保护产 权不清为特征的基本制度缺陷是 耕地保 护制度失 灵的主要原 因。为保护耕 地 , 确保国家 粮食安全和社 会稳定 , 需要建立耕地保护区域 补偿机制。耕地价值标 准的确定 因而也就成为耕 地保护 区域补 偿机制运 行的关键环 节之一。依 照 资源经济
学观 点, 耕地资 源价值包括耕地 的商 品价值 、 环境价值和折补价值 。由于耕地 资源在 我国的特殊地 位 , 使得我 国耕地资源舆有不 N-簿 J : 其它自然 资源 的特 殊价值一 社 会价值 。本 文在对 ±地价值 理论分 析和耕地价值核算的基础 上 , 对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 中价值 标
究 》 J 中国区域 耕地 赤字/ 【 和《 盈余 预 测》。 [ 中进 行过 研 究 。 ]
在 此基 础上 , 文 主要对 补偿 标准 中价值 标 准 的确定 进 行 本
探讨。
国家采 取 了一 系列 措施 , 实行 _ 『 世界 上最 为严 格 的耕 地 保
护 制度 _ .这 些耕 地 保 护 制度 虽 然 在 一定 程 度 取 得 了 1.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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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口 ‘ 源 与 环 境 20 资 0 8年 第 1 卷 第 5 8 期
C I A P U ATON, E OU K N E I O H N OP L I R S RC SA D NV R NME T V 11 N o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