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严禁耕地撂荒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撂荒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防止耕地撂荒,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撂荒,是指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耕地长期闲置、无人耕种或者耕种条件严重恶化,无法达到耕种标准的行为。
第三条耕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撂荒的防治工作,将耕地撂荒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耕地资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耕地撂荒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耕地撂荒防治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耕地撂荒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推广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农业技术,提高耕地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减少耕地撂荒。
第六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耕地撂荒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耕地撂荒的认定与报告第七条耕地撂荒的认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耕地撂荒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依法依规,程序规范;(三)科学合理,便于操作。
第九条耕地撂荒的认定程序:(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二)认定前,应当听取承包人、使用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三)认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耕地撂荒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耕地撂荒情况统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耕地撂荒情况。
第三章耕地撂荒的防治措施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治耕地撂荒:(一)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耕地质量;(三)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四)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农民收入;(五)加强对耕地撂荒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等。
第三条耕地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发展现代农业。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不得破坏耕地。
第二章耕地保护目标与任务第九条国家耕地保护目标:(一)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二)提高耕地质量;(三)优化耕地布局;(四)加强耕地生态保护。
第十条国家耕地保护任务:(一)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二)实施耕地保护工程;(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四)严格耕地占补平衡;(五)加强耕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六)强化耕地保护监督检查。
第三章耕地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
耕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耕地保护目标;(二)耕地保护任务;(三)耕地保护措施;(四)耕地保护责任。
第十三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耕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
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并按照规定标准补充耕地。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质量的监测、评价和修复。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开展耕地质量监测。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
耕地资源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耕地资源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引言耕地资源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为了加强耕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重点介绍耕地资源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耕地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1. 保护优先原则:耕地资源保护应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安全。
2. 可持续利用原则:耕地资源的利用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保耕地资源的长期稳定。
3. 依法管理原则: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依法进行,严格规范各类土地用途,保障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 公众参与原则: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充分尊重公众意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耕地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2. 土地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耕地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耕地资源的保护原则、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耕地保护责任制度等。
3. 农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利用、修复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4. 环境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对耕地资源进行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
5. 水资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耕地水资源保护提出了要求,确保农业灌溉用水。
6. 矿产资源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耕地资源保护提出了要求,防止矿产资源开采对耕地资源的破坏。
四、耕地资源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定1.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下降。
2. 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3.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应当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垦或者购入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规范全文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规范全文
根据最新的基本农田保护规范,以下为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农业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基本农田是指具有农业生产潜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经批准划定的农业用地。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保护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划与管理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划和政策,制定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划严格管理农田。
第五条划定和确认基本农田应当结合土地资源、农业生产潜力、农田利用和生态环境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
第六条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田面积、农业产量、农民收入等因素,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章基本农田保护的措施和监管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的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基本农田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违反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厉处罚,确保基本农田的有效保护。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对于基本农田保护中的特殊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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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为准。
耕地制度条例
耕地制度条例导言: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农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保障。
耕地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农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农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耕地资源,制定和实施耕地制度条例势在必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的持续发展,加强对农民的权益保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耕地管理。
第三条耕地制度包括耕地保护、耕地利用和耕地流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耕地保护第四条政府应加大对耕地保护的力度,依法划定和保护耕地的红线。
禁止擅自转为其他用途、破坏或污染耕地。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加强对耕地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耕地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于违反耕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耕地利用第七条政府应制定合理的耕地利用规划,根据地理、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科学规划耕作方式和作物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八条政府鼓励农民采用现代化的农业技术和农机设备,提高耕地利用率和农产品质量。
第九条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培育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耕地流转第十条政府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流转耕地,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提高农业效益。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耕地流转市场的监管,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打击不正当竞争和恶意炒作。
第十二条农民流转耕地应依法进行,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流转期限、流转方式和流转费用等相关事项。
双方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第十四条违反耕地制度条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依法承担给予赔偿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语:耕地制度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和实现农民的持续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耕地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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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地管理法》
第四条国家实⾏⼟地⽤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地利⽤总体规划,规定⼟地⽤途,将⼟地分为农⽤地、建设⽤地和未利⽤地。
严格限制农⽤地转为建设⽤地,控制建设⽤地总量,对耕地实⾏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地是指直接⽤于农业⽣产的⼟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利⽤地、养殖⽔⾯等;建设⽤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地、⼯矿⽤地、交通⽔利设施⽤地、旅游⽤地、军事设施⽤地等;未利⽤地是指农⽤地和建设⽤地以外的⼟地。
使⽤⼟地的单位和个⼈必须严格按照⼟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途使⽤⼟地。
第三⼗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耕地。
国家实⾏占⽤耕地补偿制度。
⾮农业建设经批准占⽤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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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耕地保护制度
民法典耕地保护制度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问题越发凸显,尤其是耕地资源的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明确了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耕地保护制度在民法典中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也为我国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和食品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耕地保护的意义和目标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国家的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
保护耕地资源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耕地保护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证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受侵蚀,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农田生态与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为农民增收、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持。
二、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1. 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占用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为了控制耕地的非农业占用,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即对用地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相应比例补种相应的农作物,确保占用的耕地得到有效补偿。
2. 统一的农用地管理制度:为了合理保护和利用农用地资源,民法典对农用地的管理和利用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和保护措施,规定农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措施等。
3.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4. 加强对耕地荒漠化和土地污染的治理:耕地的荒漠化和土地污染严重威胁着耕地的资源和生产环境,民法典在对耕地荒漠化和土地污染的治理上进行了规范,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耕地荒漠化和土地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耕地的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耕地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实施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出台配套的政策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目标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社会各界树立尊重耕地、保护耕地的意识和行动。
耕种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耕地,是国家的粮食生产基础,是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根基。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将耕地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确保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耕地管理和利用行为。
本文将围绕耕种地的法律规定,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保护耕地。
宪法为后续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根本遵循。
2.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耕地保护的核心法律,于1986年颁布,2004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规定了土地资源的管理体制、土地权属、土地利用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征用等方面的内容。
3.耕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耕地保护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明确了耕地保护的目标、原则、制度、措施等,为耕地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4.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于1998年颁布,2009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流转、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为农民承包耕地提供了法律保障。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于2010年颁布,旨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活动,保障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于1993年颁布,2002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规定了农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农业生产经营、农业支持保护、农业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内容,为耕地保护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耕地保护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耕地保护目标《耕地保护法》明确规定了耕地保护的目标: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实现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2.耕地保护原则(1)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耕地保护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协调,确保耕地资源满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国土安全等需求。
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回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回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权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耕地保护制度范本
耕地保护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耕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耕地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工作。
二、耕地保护责任第五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工作负责,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耕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第六条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保护耕地质量,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
第七条耕地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制度,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耕地保护措施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的重点区域和措施,确保耕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
第九条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十条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提高耕地生产能力。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对耕地质量下降的地区和单位实行补偿。
四、耕地保护监管第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执法检查制度,对违反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耕地使用者应当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耕地利用情况,配合耕地保护工作的检查和调查。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农民耕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农田、菜地、园地等。
第三条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农民耕地权益,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
第二章耕地保护责任第六条国家对耕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耕地资源状况,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措施。
第七条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定,依法划定的对农业生产具有重要作用的耕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先行补划或者置换同等面积、质量的基本农田。
第九条国家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耕地占补平衡责任,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耕地进行整理和改良,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确保耕地质量符合农业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进行考核。
第三章耕地使用权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承包期为三十年。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不得闲置、荒芜耕地。
第十六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还耕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一)承包经营耕地满三十年,承包方自愿交回耕地的;(二)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承包耕地的;(三)承包方连续两年未在耕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耕地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耕地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管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所称耕地保护管理,是指对耕地进行保护、合理利用和开发,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满足国家粮食和农业发展需求。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适度开发的原则,促进耕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耕地保护责任第五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工作负责,应当明确耕地保护责任,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体系。
第六条耕地保护责任主要包括:(一)制定耕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的稳定;(三)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耕地违法行为;(四)开展耕地保护和农业资源调查监测工作;(五)组织耕地保护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耕地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包括:(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二)农业经营主体;(三)土地使用权人;(四)其他使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合理利用耕地,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二)保持耕地质量,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三)参加耕地保护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耕地保护意识和能力;(四)配合政府开展耕地保护和农业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第三章耕地保护措施第九条耕地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一)耕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三)耕地质量提升和土地整治工作的推进;(四)耕地保护执法监管和违法行为的处理;(五)耕地保护和农业技术培训的组织开展。
第十条耕地保护规划和政策措施应当包括:(一)耕地保护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定;(二)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三)耕地保护和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四)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确定和责任的分配。
复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耕地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用地的扩张,部分耕地被闲置或废弃,导致耕地面积减少,耕地质量下降。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对闲置、废弃耕地进行复耕。
本文将对我国复耕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耕地保护的法律体系我国耕地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耕地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中第10条规定:“国家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保护耕地,禁止非法占用耕地,禁止破坏耕地。
”2.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耕地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了耕地保护的原则、责任和措施。
该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3. 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耕地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耕地保护制度,禁止非法占用耕地,禁止破坏耕地。
”4.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耕地保护提出了要求。
该法第15条规定:“承包方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我国基本农田保护的具体法规,其中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该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二、复耕的法律规定复耕是指将闲置、废弃的耕地重新耕种,恢复其生产能力。
以下是对我国复耕的法律规定进行的具体阐述。
1. 复耕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2条的规定,下列耕地应当进行复耕:(1)依法被征收、征用后闲置的耕地;(2)依法收回的土地;(3)依法退出的土地;(4)其他闲置、废弃的耕地。
2. 复耕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有复耕责任:(1)土地所有者;(2)土地使用者;(3)依法收回土地的单位;(4)依法退出的土地使用者;(5)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保护耕地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等。
第三条耕地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
第四条国家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耕地利用效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不得破坏耕地。
第二章耕地保护目标与原则第七条国家耕地保护目标:(一)保持耕地总量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二)提高耕地质量,增强耕地生产能力;(三)优化耕地布局,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耕地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依法管理,民主决策;(三)科技支撑,创新驱动;(四)综合整治,持续发展。
第三章耕地保护责任制第九条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耕地保护责任。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耕地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第四章耕地保护规划与实施第十三条国家制定和实施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
第十四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耕地总量和结构;(二)耕地质量等级和分布;(三)耕地保护措施和项目;(四)耕地保护责任主体。
第十五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定期评估和修订,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国家对耕地实行分等定级制度,按照耕地质量等级实施差别化保护。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第五章耕地保护措施第十八条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
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耕地保护制度是指国家为保护耕地资源,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
耕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因此,保护耕地资源,维护耕地质量,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耕地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1. 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我国的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耕地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耕地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2. 耕地保护政策我国的耕地保护政策主要包括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耕地保护补偿政策、耕地质量监测政策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3. 耕地保护措施我国的耕地保护措施主要包括耕地保护区划、耕地质量监测、耕地复垦、耕地保护执法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利于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利用效率。
二、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效果自我国实施耕地保护制度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方面,耕地面积得到了有效保护。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耕地面积在2000年以后基本保持在1.8亿公顷左右,稳定在全球第一位。
另一方面,耕地质量得到了有效提高。
根据国家耕地质量监测数据,我国耕地质量总体上呈现出稳中有升的趋势,其中优质耕地比例逐年提高。
三、耕地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耕地保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于一些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其次,耕地保护政策不够精准,对于一些地区和农民的实际情况不够了解,导致政策的实施效果不佳。
最后,耕地保护措施不够有力,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存在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四、耕地保护制度的改进方向为了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对于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农地农用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
在我国,土地资源有限,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显得尤为重要。
农地农用是指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确保耕地不被非农化、非粮化。
为了规范农地农用行为,保障农业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地农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农地农用有明确规定。
(一)耕地保护1.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2. 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至关重要。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二)土地用途管制1. 土地用途分类: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明确农用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
2. 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进行审批,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法律。
(一)土地承包权1. 承包期限: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承包人可以依照规定延长承包期限。
2. 承包方式: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家庭承包、专业承包、招标承包等方式。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1. 流转原则: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2. 流转方式: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四、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是保障农业发展、维护农民权益的基本法律。
(一)农业支持保护1. 农业投入:农业法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农业投入,保障农业生产资金、技术、物资供应。
2. 农业补贴:农业法规定,国家对农业实行补贴政策,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
(二)农业生产经营1.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法规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
基本农田保护的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自治区、省、第九条、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限制
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限制农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的生计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为了确保基本农田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基本农田的使用和开发提出了明确的限制。
本文将从土地管理和保护、基本农田划定和使用以及违法行为处罚三个方面,探讨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限制。
一、土地管理和保护我国土地管理和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了基本农田的地位和功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具有农田功能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划定和使用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使用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城乡规划法》、《农田占补平衡条例》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基本农田的划定标准和程序。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基本农田应当在全国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内划定,并明确禁止非农业建设用地对基本农田的占用。
在基本农田使用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对基本农田的使用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基本农田上不得擅自转作非农业用途,不得进行大规模、集约化的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等。
三、违法行为处罚为了保障基本农田的有效保护,法律对于违法行为有着明确的惩罚措施。
《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文件规定了对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
对于非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套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基本农田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并形成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机制,以保障基本农田的合法权益。
总之,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限制是确保基本农田长期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保障。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法律责任的追究,能够有效约束和制止对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和破坏行为,保证农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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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
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
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