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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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罚一 概不适用于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而是指刑 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针对大夫以上 的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和制裁普通平民 或庶人。同时,由于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实行 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 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一般认为, “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 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可以有效保护统治阶级利 益,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 与法律关系;同时可以积极预防犯罪;
周礼的内容:周礼内容极其广泛,大到国家典章制 度,小到人们的生活规范,都被包括在周礼的范围 之内,包括许多具体制度与仪式。
• 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 “尊尊”、“长长”、“男女有别” 四个原则 。“亲 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 指导思想 。
•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 礼刑关系
• 西周法律形式仍主要是礼与刑两部分,是夏商法 律形式的继承和发展。其中既有习惯法,也包括
(6)赎刑: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
刑罚种类
• 劳役刑 西周劳役刑主要是将尚未达到适用五刑的轻罪
犯人关押在监狱中,限制剥夺其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 《周礼·秋官·大司寇》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 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同书《司圜》也谈 到:“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 舍,下罪一年而舍。”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
• 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 生了重大的变化。
•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 “五过”。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如以 “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分为 五等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者, 又是过失犯罪,则可以赦免。
• 除此之外,还有鞭刑、罚丝、流放。鞭刑,见于《周 礼》,主要用来治理官吏
“尊尊”:即“名位不同,礼数亦异”,要求 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卑贱者对 尊贵者,必须绝对拥戴和服从,严格遵守社会等差 关系,严禁违法僭越行为。所以“尊尊君为首”, 强调的是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旨在维护整 个国家高低、贵贱的社会等级秩序。
“亲亲”是“尊尊”的基础,“尊尊”是“亲 亲”的延伸和归属。
• 拘役刑 西周拘役刑又称嘉石拘役。《周礼·秋官·大司寇》
载:“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 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 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 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 之。”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 (五)“七出”、“三不去”
婚姻家庭制度总结 (1)一夫一妻多妾制; (2)结婚条件: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同姓不婚” “附远厚别”;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
求婚
姓氏生辰 占 卜
“纳征(币)”、“请期”、“亲迎”。
聘财
商定婚期 迎 娶
(3)离婚条件: “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 “有恶疾”、“口舌(多言)”、“盗窃”。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 式及礼刑关系
三、礼与刑的关系
•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 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 礼的作用是“禁于将然之前”,而刑则是惩治“已然” 犯罪的必要手段。
• “礼之所去,刑之 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①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 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 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常行为规则,其 功能和作用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是制裁 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性规范,其功能和作用 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
租赁契约,并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 (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 :媒氏,“掌万民 之判”
• (二)婚姻关系的缔结 :“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 (三)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 (四)“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 请期、亲迎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 不孝不友罪:这种行为破坏了以“亲 亲”、“尊尊” 为原则的宗法等级制,进而会造成社会紊乱,不利于维 护统治秩序,对这种犯罪严惩不贷
• 寇攘奸宄罪,杀人越货罪,群饮罪 ,“贼”、“藏”、 “盗”、“奸”罪 ,诽谤罪,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
主要罪名
“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三、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
• 宗祧tiǎo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维护父权、夫权等级原则;
男尊女卑、三从四德;
在家从父; 出嫁从夫; 夫死从子。
妇德; 妇言; 妇容; 妇功。
所谓的“四德”是指:德、容、言、工,就是说做女子的,第一要紧是品 德,能正身立本;然后是相貌(指出入要端庄稳重持礼,不要轻浮随 便,)、言语(指与人交谈要会随意附义,能理解别人所言,并知道自 己该言与不该言的语句)和治家之道(治家之道包括相夫教子、尊老爱
3. 刑罚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原则;
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愚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眚:过失;非眚:故意; 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三宥之法: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 (3)疑罪从轻、从赦; 附从轻,赦从重
(4)宽严适中、世轻世重; “中罚”、“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 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 (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 (二)“罪人不孥” • (三)“罔厉杀人”即不要杀无罪者 • (四)罪疑从轻 :“附从轻,赦从重。” • (五)同罪异罚:宗法等级原则“刑不上大夫”的体现 • (六)宽严适中:“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即刑
当其罪,不轻不重
五礼:吉、凶、军、宾、嘉;
祭祀 丧葬 战争 待客 冠、婚
六礼:冠、婚、丧、祭、相见、乡饮酒;
乡里举办酒会
加强氏族团结, 礼遇贤者, 确定后备官员。
加强氏族团结, 突出尊长地位, 讨论本氏族重大事务。
(4)周礼的原则:“亲亲”、“尊尊” “亲亲”:即“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
柔,姑慈妇听”,做到长幼有序,“男女有别”。 它要求每个人应该爱戴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亲敬以 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尊亲属。因此, “亲亲父为首”,所倡导的是以孝为核心、同时体 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 家族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
• “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 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 “天命”属于谁,就看 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 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 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在中国法律思想史 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 式及礼刑关系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一)礼的渊源和地位 • “礼”的渊源为祭祀,至迟在商代已出现 • 中国古人讲究祭祀祖先神,重视血缘纽带,因而注重宗
法。商代的宗法并不严谨。西周的宗法则因“立嫡以长 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的嫡长子继承制的最终确立 而系统化。
周礼的地位:我们一般认为周礼是西周法律的一个重要 渊源;
(5)同罪异罚; 八辟之法:亲、故、贤、能、 功、贵、勤、宾。
(6)“罪人不孥”:“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的转变 • 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其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西周中后
期,出现了土地交换、赔偿、赠与等现象。 (二)契约关系 • 买卖契约 :“质”、“剂” 有别 • 借贷契约 :“傅别” • 租赁契约:西周晚期已经存在土地租赁关系, 出现了
2. 刑名 (1)死刑:斩、磬(绞)、焚、磔zhé 、轘huàn (车
裂)、碚bèi (弃市);
(2)肉刑:墨、劓、剕(刖)、宫、鞭、杖;
(3)流刑:“伐诛武庚,管叔、蔡叔放”;
(4)“圜土之制”(徒刑):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 强制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
(5)“嘉石之制”(拘役):违法者先罚坐嘉石反省 思过,再交由司空监督其从事劳役的一种刑罚;
以德配天与明德慎罚的一些表现: (1)“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2)“敬天保民”; (3)“恭行天之罚”; (4)“德主刑辅”。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
• 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 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 礼节仪式,一般称之为“周礼”。在周人看来,“礼” 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后来的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 以礼”的“礼治”。
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 西周司法制度比夏商进一步发展完善,基本建立起一套比 较系统的司法机关体制。
•
• 周王仍是全国最高司法审判官,掌握着全国最高司法裁决 权。凡是重要争论纠纷或重大疑难案件,最后裁判权或最 终决定权都由周王直接控制。
• 大司寇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审判官,主要职责是“佐王刑 邦国,诘四方”,即在周王领导下主管全国重大司法审判 事务。
•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为具体负责审理案件、处理狱讼
幼、勤俭节约等生活方面的细节)。(《周礼、天官、九嫔》)
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
• 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 重大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都要向周王报告
• 西周早期,周王之下的“三有司”即司徒、司马、司空 及其属官负责具体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不分;西周中晚 期,才出现了“司寇”,但仍是司空的兼官,并未独立 出来。当时许多职官都可以处理诉讼案件,并没有形成 专职司法官。
• l.不孝不友罪。“不孝” 即不孝敬父母,“不友”即不 尊敬兄长。
• 2.寇攘奸宄罪。“寇攘” 即强盗。“奸宄”即所谓“盗 窃”罪。这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重罪。
• 3.杀人越货罪。 • 4.群饮罪。“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
杀。”周公告诫康叔:要禁止周人聚众饮酒;如有,则不 要放纵他们,要把他们尽行逮捕,并处以死刑。 • 5.“贼”“藏”“盗”“奸”罪。“贼”,即毁弃礼仪; “藏”,即窝藏“贼”者;“盗”,即偷窃一般的财物; “奸”即盗人宝物。 • 6.诽谤罪。周厉王统治暴虐,遭到国人的评议,于是厉 玉颁布一条法令:凡有议论天子,便构成诽谤罪,处以死 刑。
②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即“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平民以 下的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而是指礼的作 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 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 适用不同的礼。尤其是各级贵族所享有的那 些特权性规范的礼,自然不适用于普通平民 或庶人。
成文法。
•
誓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诰
•
命
•
遗训
•
殷彝
•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 式及礼刑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西周的立法概况
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 2.《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3.《吕刑》:周穆王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
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制定了《吕刑》
4.周公制“礼” :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 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 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在西周,伴随着宗法思想与制度的系统化而发展 成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