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补充耕地质量管理的探讨

合集下载

新形势下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现状及建议

新形势下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现状及建议

百家论点新形势下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现状及建议王凤艳周厚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山东临沂276001)摘要: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是落实耕地保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本文首先从理论与实践层面梳理了我国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开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新形势下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问题的对策,为破解当前耕地占补平衡难题提供思路。

关键词: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现状及建议1耕地占补平衡现状耕地占补平衡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

自1997年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经历了耕地占补过程的数量平衡、数量-质量平衡和数量-质量-生态平衡三个阶段。

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呈现的新特征,出台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简称“新政”),为新形势下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探讨新形势下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面临的挑战及对策,不论对于“新政”的验证落实,还是对于地方管理实践都具有重要参考依据。

近年来,专家学者们在关于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

喻锋在政策层面对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内涵、途径、实施重点和关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探讨。

陈显光选择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为研究对象,从耕地占用与补充两个方面对该区域耕地提质改造的潜力进行测算评价。

曹操在充分分析耕地质量内涵的基础上,构建了上海市耕地质量占补平衡运行机制,为完善占补平衡制度提供了依据。

李陈以耕地质量提升为出发点,构建了一套耕地产能占补平衡的潜力评价方法体系,并以浙江省平阳县为例进行了应用检验。

实际上,从耕地占用角度来看,用地单位作为占用耕地的责任主体,并没有承担真正意义上的耕地补充任务。

与坡度较大、位置偏远、地质基础较差的未利用地相比,他们更愿意将项目选择建设在位置优越、地势平坦、生态环境较好的耕地区域,而忽略了耕地对于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

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一)耕地后备资源不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行各业加大了建设力度,对建设用地需求与日俱增,补充耕地数量难度加大,当前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可开发补充耕地的未利用地十分有限。

经过前些年的开发补充,全县除不宜开发利用的河流水面、内陆滩涂、沿海滩涂以及受自然淡水资源、湿地保护区及城市周边建设条件限制外,可开发利用的很少,在生态环境和耕地质量保证上也凸现不足,因此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难度日益加大。

(二)补充耕地质量难保障。

当前,以补充耕地为目的的土地整治项目或多或少存在重建轻管的现象,耕地质量很难达标,为占补平衡带来诸多困难。

由于土地肥力差,产出少,项目建设完成后,群众耕种意愿不高,甚至出现荒芜的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基层建议:一是建议划拨专项资金,对现有的劣质、等级低的耕地,通过回填耕作层表土,增施有机肥料或者采用生物培肥技术,改善土壤耕作层表土的养分含量等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

二是拓宽补充耕地途径,除耕地开垦费外,其他财政资金、社会资金等投入产生的耕地,增减挂钩、土地复垦产生的耕地,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耕地等均可用于占补平衡。

三是实施田、水、路、林、村土地综合整治,通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增加有效耕地。

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共55页

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共55页

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二、《评定办法》介绍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类土地整治项目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2、工作依据: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9)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浙江卷)
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二、《评定办法》介绍
油-稻或稻-稻 油-稻
油-稻或稻-稻 油-稻或稻-稻
油-稻
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二、《评定办法》介绍
5、评定程序
② 指标确定——分等因素及权重
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二、《评定办法》介绍
5、评定程序
② 指标确定——分等因素及权重
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二、《评定办法》介绍
5、评定程序
① 资料收集 a) 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县(市、区)耕地质量等级补充完善成果
; b) 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库、
土地整治项目区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c)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材料、项目规划资料、项目竣工图、自验
2.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9]108号)“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时,要依据项目目标 和任务、工程建设质量、新旧耕地质量分等定级结果等,综合评定补充耕 地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
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方案>工 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9〕6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 开展2019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19〕8号)。

对田长制、补充耕地任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对田长制、补充耕地任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对于田长制和补充耕地任务,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意见:1.完善田长制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各级田长的职责,确保他们在耕地保护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同时,应加强田长制与其他土地管理制度的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耕地保护工作。

2.加强监督与考核:对各级田长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确保他们能够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职责。

对于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田长,应进行问责或调整。

3.提高公众参与度: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耕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同时,应鼓励公众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耕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4.加强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在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过程中,应注重补充耕地的质量,确保其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同时,应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监测与评估,确保其长期稳定地发挥生产作用。

5.探索多元化补充耕地途径:除了传统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外,还应积极探索其他补充耕地途径,如生态修复、废弃土地再利用等。

这有助于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6.加强政策支持与资金投入:政府应加大对田长制和补充耕地任务的投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这有助于提高各级部门和农民的积极性,促进耕地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7.加强科技创新与应用:鼓励科研机构和高校开展耕地保护相关研究,利用科技创新手段提高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的效果。

例如,应用现代农业技术提高耕地产能,利用遥感技术进行耕地监测等。

8.强化部门间协作:国土、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田长制和补充耕地任务的落实。

通过信息共享、政策协同等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9.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在推进田长制和补充耕地任务的过程中,应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应加强对已开发耕地的生态修复工作,确保其能够与周围环境和谐共存。

10.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与田长制和补充耕地任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浙政发〔2007〕62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浙政发〔2007〕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确保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占补平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的通知》(浙政发〔2005〕34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我省耕地资源相对匮乏,滩涂和低丘缓坡是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

近年来,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滩涂围垦和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土地资源要素制约将长期存在并更加突出,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

通过滩涂围垦低丘缓坡开发造地,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是保证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要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全省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因此,各地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

二、严格把关,全面落实滩涂围垦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一)根据实际情况,省对2004年及以后动工的滩涂围垦项目(含宁波市,下同)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按实际围成面积的20%调整为10%。

(二)对拟建的滩涂围垦项目,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一并提交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建设单位三方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的省统筹补充耕地协议书,作为围垦项目报批的附件。

基于因素法的补充耕地等别评定

基于因素法的补充耕地等别评定
案 。 见 图2 。
的 限制 因素 为容易 受台风气候 影响 ,出现洪涝 灾害 ,
土壤 有机质含 量偏低 ,土壤湿 易板结 、含盐量 高。主 要 的改善措施 为做好 防洪设计 ,提高排 涝标准 ,控制 地 下水 位 ;统一 规 划 ,合 理 布局 排 灌 渠道 , 以沟 为
主 ,因地制 宜布置 “ 浅密性 ”排水 系统 ,做好脱 盐建
用农 用地利 用等 、利用 指数与粮食 生产能 力建立对应
基于 因素法补 充耕地 的等别评定 程序 和方法 为 :
1 、要先确认项 目区所 在的指 标区 ,确定指定作物 、分
等 因素 ,找出项 目所在县 ( 区 )的最高等 别地块 ; 市 2 、确定项 目所 在的优 化设 计指导 区,分析其土地利用 特 性 ,找出主要的限制 因子 ;3 、根据尽量靠近本 区域
屡 厚度 少
内 高差 不 超过
3m 深翻 J ,规划 耕 作层 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c 一 壤
2 0厘 米 。
厘 米 ,规 划耕 作层 厚 度 1 厘 米 。 o1 5
度 1 5 米 。 o1
有某市的造地项 目,项 目总面积 为1 .1 顷 ,开 89 公 发后新增耕地 1 .0 顷。属于已围滩涂地开发 。项 目 88 公 区属于北 亚热带边缘 ,是东 亚季风盛 行 的滨 海地带 , 属海洋性气候 。 四季 分 明,雨水充 沛。 台风 和洪涝是 本区主要气候 灾害。 2 、确定项 目所在指标 区
利 用 等最 高 等 别地 块 原 则 和尽 量克 服 限 制 因子 的原 则 ,提 出土地 开发 整理 工程 措施 ,估 算造价 ;4 、用 因
关 系” ,因此 只要计算 到补充等地 的土地利 用指数 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2.12
•【字号】浙土资办〔2015〕18号
•【施行日期】2015.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5〕1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并经部、省专家联合评审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各地在开展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土地整理中心反馈。

联系人:朱锦尉联系电话:*************
附件:
1.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浙江省具有土壤检测计量论证(CMA)的部分机构名单(第一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耕地占补平衡实施中的不平衡问题与对策

耕地占补平衡实施中的不平衡问题与对策

耕地占补平衡实施中的不平衡问题与对策当前,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日趋减少,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的需求居高不下,实现占补平衡的难度日益加大,而实践中出现的占多补少、占整补零、占优补劣等问题也暴露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一些弊端。

鉴于此,本文运用政策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剖析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多种“不平衡”问题,探讨导致问题产生的体制机制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1、数量方面不平衡补充耕地不实,账面“平衡”弄虚作假一些地方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过程中,虽然在信息库里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数量实现了“平衡”,但是存在补充耕地实地现状为非耕地、实际补充耕地面积少于验收入库面积、补充耕地验收后“非农化”等补充耕地不实的问题,账面上的数量“平衡”实际为弄虚作假。

2019年,自然资源督察系统随机抽取了7214个2017年以来的补充耕地项目开展实地核查,涉及补充耕地面积为245.1万亩,发现虚假补充耕地共计8.3万亩,占比3.4%。

而同年开展的耕地保护督察,发现全国28个省的部分占补平衡项目存在补充耕地数量不实问题,涉及耕地16.98万亩。

补充耕地弄虚作假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补充耕地地块未整理成耕地,却按新增耕地验收入库。

在自然资源部通报的土地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中,这是耕地占补平衡实施中最突出的问题。

如湖南省某市某镇4个村的土地整治项目,2020年5月经市自然资源局验收通过,新增耕地(水田)797.95亩,2021年8月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并纳入省级耕地储备库。

但是,核查发现该项目有2个地块在项目实施前后均为坑塘水面、水工建筑,实际上未进行开发整理却按耕地验收,虚增耕地57.16亩。

二是将耕地地块违规变更为其他地类属性,后续纳入补充耕地项目。

如2021年6月,吉林省某县2020年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经县政府整体验收通过,新增耕地21798 .44亩。

2021年9月,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

但核查发现,该项目有46个图斑共计1222.89亩新增耕地在2009年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为耕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多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努力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实现了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但由于我省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分布不均衡,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因耕地占补平衡难以落实,影响了建设用地报批,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难、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无序、过快上涨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各级政府是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

各地要按照“先补后占”“占多少、垦多少”和“质量相当”的原则,加大耕地垦造工作力度,充实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垦造耕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全市按时完成年度垦造耕地和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

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要进一步健全以县(市、区)补充耕地为主,省、设区市统筹解决为辅,跨区域调剂为补充的“三位一体”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落实垦造耕地任务和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需要。

鼓励耕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在完成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前提下,有补充耕地指标结余的,可通过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以合理的价格调剂给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方。

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现场核查
受理单位组织专家对土地整治补充耕 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实项目实施 情况、工程质量和生态保护措施等。
现场核查过程中,需要对土壤质量、 灌溉水源、配套设施等方面进行实地 检测和评估。
等级评定
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结合相关标准和 规范,对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进行 等级评定。
VS
等级评定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 个等级,并给出具体的评定依据和指 标。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可以反映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状况,为规划中的土地利用方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提供参考。
在土地整治项目规划中的应用
在土地整治项目规划中,土地整治补充耕地 质量等级评定是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重 要依据。
通过质量等级评定,可以确定土地整治的目 标和任务,制定合理的工程方案和措施,提
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03
标准的制定应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以提高标准的合理
性和公正性。
评定标准的实施
培训专业人员
为确保标准的顺利实施,需要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 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建立监测机制
实施标准时,应建立监测机制,对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进行 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完善评定标准
制定更为细致的评定指标
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评定标准,增加对土壤质量、生态环境的考量,确保补充耕 地的质量。
引入专业机构参与
邀请农业、环保等领域的专家参与评定标准的制定,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提高评定效率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土地整治补充 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评 定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优化评定流程
简化评定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评 定效率。

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

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

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作者:暂无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8年第7期耕地是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根基,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浙江省人多地少,“七山一水两分田”,土地资源十分宝贵,耕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

“十二五”时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浙江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节约与开源并重,补充与改造并举,统筹与调剂并行,规范与监管并重,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但是,浙江基本省情没有变,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总体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而且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用地保障与耕地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发展空间、用地指标和补充耕地的压力与日俱增,耕地保护的难度日趋加大。

面对这样的新形势新问题,浙江省必须从实际出发,严守耕地红线,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完善耕地保护制度,着力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建起一道防止滥占耕地的“防火墙”。

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为基准,确定城市建设扩展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

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

严格落实占补平衡。

要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科学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谋划实施一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和重大垦造耕地项目,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在已经建立的补充耕地指标跨市调剂办法和已经确定的调剂价格基础上,把耕地质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纳入调剂范围,推进全省各地耕地占补平衡全面落实。

强化管控性保护。

从严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

全面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建设,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建设,着力提升节地水平和利用效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强 化 垦 造 耕 地 项 目 质 量 评定
“ 、


垦 造 耕地 项
” 、

未 达 到 相 关质 量 标 准 和

地 力 要 求 的 必 须 按 照 谁 垦 造 谁 负 责 谁 验收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严肃 追 究 项

主管

施 工 单位 及 监 管 等 责 任人 员 的 责 任

鼓励 耕地 后 备 资 源 比 较 丰 富 的 地 方加 大 垦 造 耕地 力 度 在 完 成 省 统
, , , ,
筹 补 充 耕 地 任 务 的 前 提下 有 补 充 耕 地 指 标结 余 的 可 通 过省 补 充 耕 地 指 标 调 剂 平 台
以 合 理 的 价 格 调 剂 给耕 地 后 备 资 源 匮 乏 的 地 方



各 地 要 在 坚 持 生 态 保 护 优 先 的 前提 下 因 地 制 宜 科 学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低 丘 缓 坡 沿



海 滩 涂 和 未 利 用 土 地 努 力 新 增 有 效耕 地 面 积 增 加 补 充 耕 地 指 标
, ,

各 级 发 展 改革 水





年度
新 增 建 设用 地 计 划 指标


五 加 大省统筹 耕地 占 补 平衡 力度







些 重 大建 设 项

因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难 以 落 实 影 响 了 建设 用 地 报

批 省 统 筹 补 充 耕 地 指 标 落 实难 和 异地 调 剂 补 充 耕 地 指 标价 格 无 序 过 快 上 涨 等 问 题 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 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 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1.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各地要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荒芜废弃低效园地等宜耕农用地,复垦废弃宅基地、闲置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废弃盐田等途径补充耕地。

涉及农用地中非耕地垦造耕地,应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非耕地,此后每年土地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且未纳入耕地保有量统计面积的。

积极推进耕地提质改造,规范实施提质改造项目。

通过提质改造提升的粮食产能和改造的水田面积,可用于非农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每年土地变更调查认定的旱地,具备水源条件的,可实施“旱地改水田”工程。

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垦造耕地。

禁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理解及认识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理解及认识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理解及认识1.引言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具体介绍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背景和基本概念。

下面是对概述部分的一种可能的内容编写:1.1 概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是指在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用地工程建设中,为补偿被占用的农田,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合理规划和开发一定面积的新耕地的项目。

在我国,由于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推动,土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应运而生。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和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耕地资源的合理保护和有效利用变得尤为重要。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作为一种新型的耕地保护方式,对于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定义和背景出发,对其实施和管理进行详细探讨,旨在加深我们对这一重要农业政策的理解和认识,进而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展望。

通过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审视我国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问题,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将详细介绍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定义和背景,以及其实施和管理的相关内容。

在结论部分,将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进行总结与展望,探讨其未来发展的潜力和可能的挑战。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每个部分包含若干小节,具体结构如下:1. 引言部分1.1 概述本小节主要介绍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概念和背景,概述文章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小节主要说明文章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分的内容安排。

1.3 目的本小节阐明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指出阐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目标和对项目的认识。

2. 正文部分2.1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定义和背景本小节详细介绍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定义,解释项目的背景,包括项目的发展起源、管理发展演变等。

2.2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本小节主要阐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管理方法,包括项目的规划、评估、审批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督察指出补充耕地问题整改有关事项的函

关于督察指出补充耕地问题整改有关事项的函

关于督察指出补充耕地问题整改有关事项的函一、背景介绍众所周知,耕地资源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资源,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能力和粮食安全。

近年来,督察工作发现了一些地方存在补充耕地问题,影响了耕地面积的保护和有效利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补充耕地问题的整改工作,特向各相关地方政府发函,希望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强领导,切实解决补充耕地问题。

二、问题分析1. 补充耕地问题的原因在一些地方,由于土地资源紧缺、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发展需要等原因,补充耕地问题日益突出。

一方面,农地被挤占和非农化,导致耕地面积减少;另一方面,在补充耕地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不严谨的做法,导致新补充的耕地质量存在问题。

2. 补充耕地问题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耕地面积减少和补充耕地质量不佳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能力。

很多地方因为缺乏耕地,农户只能使用质量较差的土地进行种植,导致产量下降,农民收入减少。

同时,补充耕地问题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进一步影响了可持续发展。

三、整改方案1. 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各级政府应当明确补充耕地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加大对其实施的力度。

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机制,确保补充耕地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2. 加大耕地保护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力度,严禁随意占用耕地。

相关部门要对农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严肃处理,确保耕地的减少在可控范围内。

3. 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在补充耕地工作中,要注重提高补充耕地的质量,确保新补充的耕地具备良好的土壤质量和水源保障。

同时,要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能够持续发挥作用。

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补充耕地问题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耕地的重要性认识。

通过开展培训、宣传活动等形式,提高大家对补充耕地问题的认识,使其成为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四、整改目标和措施1. 整改目标通过改善补充耕地问题,要实现以下目标:•稳定耕地面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保护农业生产能力;•加强对补充耕地工作的监管和管理。

新形势下浙江省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展望

新形势下浙江省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展望

LAND&RESOURCES一、引言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首次提出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

2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城镇化、工业化的深入推进,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同时,由于我国的耕地质量总体不高,局部退化,导致现有耕地不能满足粮食和农副产品的生产需求,耕地保护面临着数量、质量和生态等多重压力。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妥善解决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7年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中央及时出台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文件,既强调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不动摇,同时也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出发,提出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本文通过对占补平衡政策由来、演变和作用的分析和评估,结合“占补平衡”政策在浙江省的实施情况,在中央4号文件背景下,为解决困扰国土资源管理的最大难题,提出如何拓展思路实现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双赢,从而保障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

二、20年来浙江省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实施情况(一)政策的演变199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首次提出了各省(市)要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这意味着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正式拉开帷幕。

1998年,“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提出了“耕地占补平衡”这一概念。

1999年,为了解决耕地占补平衡过程中各地耕地后备资源和经济发展及资金空间不匹配的问题,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易地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对易地垦造耕地的内涵及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和说明。

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浙江省⼟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浙江省⼟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录1.适⽤范围 12.⼯作依据 13.评定原则 14.技术⽅法 25.评定程序 25.1 资料收集 25.2 单元划分 25.3指标确定 25.4 外业调查 45.5 数据获取 45.6 等级计算 55.7 结果校验 55.8 成果编制 55.9 信息报备 65.10 年度更新 66.其他要求 6附录 A(规范性附录) 8A.1 ⼟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清单 8A.2 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指标体系与参数 9A.2.1不同类型区标准耕作制度、分等因素、权重和赋分标准 9 A.2.2 耕地质量分等因素赋分标准表 14A.2.3 浙江省各指标区指定作物最⾼产量与产量⽐系数表 27 A.3 ⼟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实地调查表 28A.4等级计算过程 29附录 B(规范性附录) 36B.1 ⼟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36B.2 ⼟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结果表 37B.3 ⼟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字段标准 40B.4 ⼟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图件编制要求 431.适⽤范围本办法适⽤于本省范围内各类⼟地整治项⽬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作。

2.⼯作依据1、《农⽤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2、《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作⽅案>⼯作的通知》(国⼟资厅发〔2012〕60号);3、《国⼟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资发〔2014〕18号);4、《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作的通知》(国⼟资厅发〔2014〕8号)。

3.评定原则遵循《农⽤地质量分等规程》原则。

应遵循《规程》的基本思想、技术路线、⽅法步骤开展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作。

稳定性原则。

要考虑⼟地整治补充耕地的特点,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要依据长期耕种、肥⼒相对稳定的耕地条件来进⾏评定,保证成果的科学性、现实性和可⽐性。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
地占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4]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
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实行省统一平台、统一定价、统一调剂,做好跨市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调剂价格
(一)定价模式:采用省统一确定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模式。

(二)指标调剂最高限价
1.补充耕地指标:旱地不高于20万元/亩,水田不高于35万元/亩。

2.标准农田指标:一等不高于7万元/亩,二等不高于4万元/亩。

(三)执行期限: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执行期原则上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期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
据指标调剂市场供需情况,适时调整或重新公布调剂价格。

调整价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指标调剂程序
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指标调剂最高限价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确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2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标准农田,确保我省3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和2009年41号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管理(一)严格补建项目立项条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标准农田占用需求情况,组织实施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充实标准农田储备面积。

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应当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必须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安排在退耕还林地、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要求耕地集中连片,地形地貌、水源、成土母质等立地条件较好,土壤无污染。

要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标准农田地力调查与分等定级技术规范》,认真做好标准农田补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以及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确保项目选址合理、规划设计科学。

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备案。

(二)提高补建项目建设标准。

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应以构建吨粮条件平台为目标,达到以下建设标准:1、农田格式化。

平原地区每块面积2-3亩,山区每块面积为1-3亩;2、水利排、灌设施配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耕地 是最 基本 的农 业 生产 资料 ,耕地 的数量 和
质量 ,直 接关 系 到农业 增 效 、农 民增收 ,关 系到 农 业 的可持 续发 展 。浙 江省 人 多地 少 , “ 山一 水 二 七 分 田” 的省 情 决 定 了耕 地 后 备 资源 十 分 匮乏 。随 着经 济社 会快 速发 展 ,用 地范 围不 断扩 大 ,非农 建 设 用 地 占用 了大 量的粮 田和熟地 ,而新增 的土地 大 多是 围垦 海涂 和 山地丘 陵 ,更加 决 定 了保 护 耕地 数
占” 要 求 补 划 的 标 准 农 田必 须 从 储 备 库 中 选 取 , 而 补建 标准农 田必须 由设 区市农 业局 出具 质量 评价
收 稿 日期 :2 1 - —5 0 1 7 1 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作 者 简 介 :单 英 杰 (9 8一),女 ,浙 江 绍 兴 人 , 高 级 农 艺 师 ,本 科 ,从 事 土 壤 肥 料 技 术 推 广 和 耕 地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 E m i s h 16 - al y z : j
厅 备案 并列 人年 度 考核 和专项 检查 。此 外 ,涉及 占
用 “ 万 亩 标 准农 田质 量 提 升 工 程 ” 区 域 的 建设 千 项 目 ,在项 目正 式用 地报 批前 ,标 准农 田占补方 案
浙江省 从 实 际出发 ,把 制度 建设 作 为整 体工作
的重 点 ,开展 专题 研究 。在 形成 基本 工作 思 路 、明 确 相 关部 门职 责 的基础 上 ,探索 建 立 了以市 、县农 业 主 管部 门为 实施 主体 、同级 国土 资源部 门配合 的 补 充耕 地 质量 评定 工作 机制 ,以标 准农 田质 量建设 与管 理为 重点 ,逐 步将 耕地 质量 管 理工作 纳 入规 范 化 、制 度化 轨 道 。为确 保耕 地质 量评 定工 作取 得 实
澎 廖 种 21第 期 江 学 0 年 5 1
文 献著 录格 式 :单 英 杰 ,倪 治华 . 浙 江省 补 充 耕 地 质 量 管 理 的探 讨 [ ] 浙 江 农 业 科 学 ,2 1 ( ) 7 -7 J. 0 1 5 :9 799

浙 江 省 补 充 耕 地 质 量 管理 的探 讨
单 英 杰 ,倪 治华
( 江 省 土 肥 站 ,浙 江 杭 州 浙 30 2 ) 10 0

要 :总 结 浙 江 省 以耕 地 质 量评 定 为 切 入 点 ,开 展 补 充 耕 地 特 别 是 补 建 标 准 农 田 的 质 量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的
做 法 及 经 验 ,分 析 存 在 问题 , 提 出 进 一 步完 善 的 建 议 。 关 键 词 :补 充 耕 地 ;补 建 标 准 农 田 ;质量 评 定 ; 策 建议 对 中 图 分 类 号 :S18 5 文 献 标 志码 :A 文 章 编 号 :0 2 —0 7 2 1 )50 7 —3 5 89 1 (0 10 -970
@ 1 6. o 。 2 em
注 :倪治华系通信作者。
先 由省 农业 厅签 署 意见 ,未经 省农 业厅 同意 的 ,省 国土资 源厅 不再 安排 用地 审批 。标 准农 田质 量提 升 实 施情 况列 入粮 食安 全行 政首 长负 责制 年度 考核 内
容 ,期 限届 满后 由省农业 厅或 委托 设 区市农 业局 组
织专 项 验收 ,验 收不 合格 的 ,将追 究有关 责 任单 位 和 责任 人 的责任 。
推 进耕 地 质量 管理 法制 化建 设步 伐 ,以耕 地 质量评 定 为 切人 点 ,开展 补充 耕地 特别 是 补建标 准农 田的 质量 建设 管理 的探 索工 作 。
1 做 法及 经验
1 1 实行 “ 补 后 占、 占补 平 衡 ” 制 度 . 先
量 建设 标准 、建 设期 限 、资金 保 障 、责 任单 位 和责 任 人等 ,承 诺在 规定 的 时 间内实施 完成 ,报 省农 业
为着力 推进 耕地 质量 建设 管 理 工作 ,浙 江省 探 索建 立 了省 、市 、县农 业 部 门三级 联 动 、同级 国土 资 源 部 门配 合 的补 建 标 准农 田质 量 评定 工 作 机 制 。
县级 层 面 主要 职 责 有 :补 建 标 准 农 田项 目竣 工 后 , 进行 勘查实测 和项 目初 验 ;以农 业 局 、国土 资源 局
相 关规 定 的 ,省 农业 、国土 资源厅 不再 安排 现 场复
核 确认 ,签 署认 定 意见 ;“ 占补平 衡 ”要 求 凡 占用
“ 千万 亩 标 准 农 田质 量 提 升 工 程 ” 区 域 的建 设 项
目,补 充标 准农 田原则上 要求 达 到一 等 田水 平 ,质 量 等级 达 到二等 、一 时确 实无 法达 到一 等 田 的 ,须 由建设 项 目所在 地 县级政 府 出具 ,并 经设 区市农 业 局 确认 可行 的储 备标 准农 田质量提 升方 案 ,明确 质
1 2 共 建 工 作 机 制 .
效 ,省 国土资 源厅 、省 农业 厅联 合下 文 ,明 确把 质
量 评 价报告 作 为补建 标 准农 田建 设项 目验 收 的重 要
依 据 ,并延 伸 至 占补 管 理 ,将 其 作 为储备 项 目认定
和 标 准农 田征 占与 补 充 划 入 方 案 审 核 的 必须 环 节 , 严格 执 行 “ 先补 后 占, 占补 平衡 ” 制度 。 “ 补后 先
量 和 质量 的极 端 重 要 性 。浙 江省 从 2 1 0 0年 起 大 力
报 告 ,方 可组 织 验 收 、划 入 储 备 库 ,并 报 省农 业 、 国土资 源 两厅共 同认 定 。储备 项 目质 量要求 达 到二 等 田以上标 准 ,三 等 田不 得进 入储 备库 。对 未 出具 市 级农 业 主管部 门质量评 价报 告或 上报 材料 不符 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