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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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的有关通知-法规函[2004]14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的有关通知-法规函[2004]14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的有
关通知
正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工作的有关通知
(法规函[2004]14号)
各地方国资委、中央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布后,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积极组织学习,认真贯彻实施。

据了解,目前的学习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自行组织的学习;二是由省级国资委组织的培训。

对此,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均给予肯定和支持。

近来,有些企业反映,社会上个别中介机构采取商业运作的模式,以种种名义举办《管理办法》的讲座和培训班,有的甚至以“国资委某某部门”的名义推销由某出版社发行的《管理办法》配套书籍。

实际上,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未曾与任何中介机构合作举办与《管理办法》相关的讲座或培训班,也未曾与任何出版社合作出版与《管理办法》相配套的书籍。

请各地方国资委和各中央企业按照《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关于认真组织实施《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把握《管理办法》学习、培训的工作原则,避免外界干扰,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二00四年六月八日——结束——。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

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企业发展部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强化管理,严格考核。

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等方式。

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

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企业发展部作为主办部门。

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十一)公司日常法律文件的中英文翻译。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将法律事务纳入企业整体管理体系,实现法律工作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

第四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服务大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备相应法律专业背景,负责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防控、合规审查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企业,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第三章执业资格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法律职业资格,如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定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第九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二)负责合同审查、谈判、履行等法律事务;(三)监督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四)协助处理企业涉及的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件;(五)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企业重要会议,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三)根据工作需要,获取必要的工作支持和资源;(四)接受企业提供的必要培训和学习机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确保依法履职。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第十五条建立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发布日期】2004-05-11【生效日期】2004-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法律意见书是企业法律顾问对相关法律事项,运用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阐述和认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法律文书,是企业法律顾问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为了指导、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执业行为,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制定本指引。

一、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范围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制作的法律意见书为必备要件的;2、企业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3、企业法律顾问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二、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遵守的原则1、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企业法律顾问管理部门的指导。

2、遵守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尊重基本法律事实、审慎及时的原则。

3、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4、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5、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企业法律顾问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三、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1、形式严谨,结构缜密;2、内容完整,详略得当;3、尊重事实,严格依法;4、语言简洁,结论明确;5、立足调查,勤勉尽责;6、紧扣要求,逐项论证。

四、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格式1、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⑴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和法律依据;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⑶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⑷对需要论证的事项或事务进行阐述和分析;⑸结论(综合发表意见);⑹企业法律顾问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

2、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⑴首部。

包括:标题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项。

标题应居中,并写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11•【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管理,推动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顾问指在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内,以协助其履行法律职责和防范法律风险为主要职责的从业人员,包括独立法律顾问和执业律师等。

第三条本规定合用于设置法律顾问岗位、礼聘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服务等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的法律顾问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法律顾问的设置和聘用第四条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等各类组织可以依据各自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岗位。

第五条对于需要礼聘法律顾问的组织,礼聘前应当制定具体的招聘条件和程序,并经过合法程序公开招聘。

第六条对于礼聘的法律顾问,组织应当与其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得采用以材料购买、提成等形式结算的方式。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服务第七条法律顾问应当为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合同起草、拟定法律文件、法律风险评估等专业服务。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法律投诉、提供非诉讼解决方案、代理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职责。

第九条法律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职业操守,保护组织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组织内部信息以及客户信息,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顾问的管理第十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组织应当对法律顾问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服务质量和业绩。

第十二条对于不符合职业规范或者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法律顾问,组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调整岗位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内的法律顾问和与外部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的执业律师。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应当根据各类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

附件:暂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律师从业管理法规2.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业机构监管的基本规范和标准3.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条例:面向企业法律服务的管理规范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 如何确保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解决办法:定期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评估和培训,建立质量控制标准,确保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和高质量。

1山西省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

1山西省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来源:政策法规处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晋国资法规[200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权利、义务、职责,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尽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做到岗位、权力、职责三到位企业法律顾问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各设区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要切实重视法律监督,在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大型、大型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其他企业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并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在重大投资决策、对外担保、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重组、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都要听取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今后,各国有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涉及企业改制重组、重大投融资方案、租赁、资产处置、招投标以及要求省国资委协调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经过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专门论证,并书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要求省国资委出面协调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发;国有企业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应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国资委备案,并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40号清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40号清单
2016/6/24
肖亚庆
33
已废止
2019/4/1
国资委令第33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016/12/8
2016/12/8
肖亚庆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同时废止
34
国资委令第34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7/1/7
2017/1/7
肖亚庆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2006/4/7
2006/5/7
李荣融
16
已废止
2017/1/7
国资委令第16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6/6/28
2006/7/1
李荣融
17
已废止
2009/12/28
国资委令第17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6/12/30
2007/1/1
国资委令第9号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8/25
2004/8/30
李荣融
10
国资委令第10号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2004/11/26
2005/1/1
李荣融
11
国资委令第11号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2005/1/20
2005/3/1
李荣融
12
国资委令第12号
2008/8/18
2008/10/1
李荣融
21
国资委令第21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8/8/18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落地操作课后测试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落地操作课后测试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落地操作窗体顶端课后测试∙1、合规管理的本质是一个发现合规风险和问题并解决该问题的过程,其中,发现合规风险解决的是以下什么问题?(10分)A制度问题、机制问题B主体问题、职责问题C文化问题、信息化问题正确答案:B∙2、合规风险清单和风险清单最大的不同点是包含了()(10分)A业务信息区B合规风险区C合规义务区D风险管控区正确答案:C∙3、合规风险三道防线是合规管理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其中,()奠定了合规风险三道防线的基础。

(10分)A业务部门合规控制、自我控制B牵头部门的合规职责、合规部门及机制实施C事后监督正确答案:A∙4、在企业合规管控中有较高风险违规可能性的岗位会被列为重点岗位,并会针对该岗位形成()(10分)A风险管理职能规划B岗位合规职责清单C企业风险清单D企业合规风险清单正确答案:B∙1、企业合规建设的难题主要指以下哪几个方面?(10分)A识规:企业和员工的合规要求在哪里?B知规:员工如何知晓合规要求?C止规:企业和员工的合规红线是什么?D守规:员工为何要遵守合规要求?正确答案:ABD∙2、风险清单作为风险评估的结果,需要包含以下哪几个要素?(10分)A业务信息区B风险描述区C风险分析区D风险管控区正确答案:ABCD∙3、合规义务是合规管控的一个来源,由合规义务可以形成以下哪几大清单?(10分)A合规风险清单B岗位合规职责清单C流程管控清单正确答案:ABC∙4、合规管理制度本身要做到有效,取决于以下哪几个方面?(10分)A合规管理制度设计要有效B合规管理制度实施有效C合规管理制度考核有效D考核执行人有效正确答案:ABC∙1、合规管理制度的编制在设计时,要以问题为前提,以责任为抓手,以实施为目的。

(10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2、站在企业管理体系的视角,合规管理手册属于该体系中最集中的一个工作成果。

(10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客户满意度窗体顶端课后测试∙1、老师把个人的服务意识比喻为“头手心”三个部分,其中“手”对应的是()(10分)A需要掌握的专业知识B在行为上,个人所擅长技能或技巧C在工作中保持持续热情的因素正确答案:B∙2、客户最初期望值可以视为等同于()(10分)A客户最高期望值加客户服务价值B客户最终期望值加客户服务价值C客户最高期望值加客户服务反馈D客户最终期望值加客户服务反馈正确答案:B∙3、以下哪一项不是影响客户满意度的维度?(10分)A行业、企业品牌、口碑B客户自身的性格特点C客户群体文化背景D客服人员的性格正确答案:D∙1、优质客户服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哪几个方面?(10分)A反应迅速B服务技能C服务礼仪D尊重自重E灵活应变正确答案:ABCDE∙2、高标准的服务意识建立客户信任,可以从以下哪些方面去实现?(10分)A客户感知的可靠性B让客户对你放心C让客户亲身体验到的有形物D展现的同理心的重要性和技巧E表达服务意愿的反应力正确答案:ABCDE∙3、服务人员有正确的角色定位对服务标准及执行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服务人员有哪几个阶段或角色?(10分)A积极的客服人员B优秀的客服人员C顾问型客服人员D专家型客服人员正确答案:BCD∙4、作为顾问型服务人员,要求我们经常问自己以下哪些问题?(10分)A我们的客户是谁B客户的诉求有哪些C最优的模式和理念是什么D服务的挑战点在哪里正确答案:ABD∙1、客户对服务的感知带有很强烈的感情色彩,服务不在于我们做了多少,而在于客户感受到了多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9号清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9号清单
37
国资委令第37号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18-7-13
2018-8-30
肖亚庆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38
国资委令第38号
国资委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18-9-22
2018-9-22
肖亚庆
39
国资委令第39号
35
国资委令第35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7-1-7
2017-1-7
肖亚庆
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36
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2018-5-16
2018-7-1
肖亚庆
刘昆
刘士余
2007年印发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1-6-14
2011-7-1
王勇
27
国资委令第27号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2011-6-14
2011-7-1
王勇
28
已废止
2017-1-7
国资委令第28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3-18
2012-5-1
王勇
29
国资委令第29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39号清单
制作日期:2019-2-21
序号
是否废止
废止日期
文件号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为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委托代理诉讼事务、提供项目法律服务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是统筹管理法律服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向集团法律事务部门提出法律事务外委需求;(二)在集团法律事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负责组织法律顾问的选聘,以及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三)负责具体对法律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工作;(四)负责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五)法律顾问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司有法律服务需求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对具体项目提出需求,配合、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二章选聘、审批与合同第五条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备选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依法成立时间5年以上,在本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主办律师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三)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近3年无不良执业记录,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未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四)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具有良好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关系;(五)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省国资委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库中;(六)公司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首次推荐或新的法律顾问须准备以下资料:(一)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许可证复印件、机构简介及主要荣誉业绩;(二)主办律师和团队成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个人情况介绍;(三)法律顾问在国资委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库中的证明材料;(四)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除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外,委托代理诉讼事务、提供项目法律服务等专项法律服务或代理案件,经公司领导办公会、执行董事批准后,确定合作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具备第五、六条要求。

国资委公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资委公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并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称简《管理办法》),并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作为《暂行条例》的配套规章,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有新的突破。

《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中,有责任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为此,《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要制度。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陆续印发了一系列通知和文件,注重通过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来促进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促进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

《管理办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管理办法》总结了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按照“三个到位”的要求,明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岗位设置和主要职责。

为应对入世挑战,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法律事务机构到位和总法律顾问职责到位”的要求。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企业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发展。

然而,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和规范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提高法律顾问的职业素质和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国有企业的经济建设和法律事务。

一、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和义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向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规避风险、解决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同时,他们还应该积极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协助企业合规经营。

除此之外,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还要增强自身的法律素质,积极接受相关培训和研究,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法律顾问的任命和管理、职责与权利、考核和奖惩等方面。

在法律顾问的任命和管理上,应该建立健全的评估制度,根据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保选任合适的法律顾问。

同时,应该规定法律顾问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其合法权益,并且要求他们对企业所有的法律问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在考核和奖励方面,应该根据其工作实绩进行评估,对工作出色的法律顾问进行激励和表彰。

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退出机制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退出机制,应该建立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在出现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下降、或者工作失误等情况时,应该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处理机制,遵循合法的程序,做到精准定性和精准处理。

对于经过调查认定的法律顾问,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在严重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提升对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提升,建立行业内的评价与认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这样可以促进其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以更好地服务于国有企业的发展。

此外,也需要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法律顾问的专业化育人,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方案一、引言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合法合规经营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其职责不仅在于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风险防范,更需要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和法律服务。

因此,制定并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二、实施方案1.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团队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己的法律顾问团队,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法律顾问人员,涵盖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并且要求法律顾问人员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 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法律顾问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工作流程,确保法律顾问在企业决策中的参与和发挥作用。

3. 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的预警和防范,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提出风险提示和建议,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4. 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国有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法律培训,邀请资深律师或法学专家为企业员工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实务操作,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减少企业因为法律知识不足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5. 建立法律风险应对机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应对机制,明确法律风险的应对程序和责任人,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法律诉讼和纠纷,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6.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和动向,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和建议。

三、结语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国有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顾问团队,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定期开展法律培训,建立法律风险应对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等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法律合规水平,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的稳定发展。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实施运行与有效性评价---课后测试及答案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实施运行与有效性评价---课后测试及答案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实施运行与有效性评价课后测试•1、以下哪种说法不是对法务、合规、内控、风险的基本关系的描述?(10分)A侧重说B多维度说C八仙过海D帽子模型正确答案:C•2、200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出台是为了响应()(10分)A企业基于业务发展和市场交易对法律的需要B企业基于防范市场、战略、海外拓展的风险C企业基于防范内部操作、舞弊、低效的风险D企业基于完善法人治理,明确权责,强化监督与激励的需要正确答案:A•3、预防性合规建设的有效性评价的目标是()(10分)A预防战略风险B预防合规风险C预防整改风险D整改不合规正确答案:B•1、强化企业合规意识,可以有哪些方式?(10分)A合规管理纳入企业高层(首先是党组)法治专题学习B加强合规宣传C及时发布合规手册D组织签订合规承诺正确答案:ABCD•2、对企业进行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过程是()(10分)A成立评价小组B制定评价方案C开展评价活动D认定存在缺失E提出整改建议F形成评价报告G批准评价报告正确答案:ABCDEFG•3、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的内容包括()(10分)A对合规管理环境的评价B对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价C对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建设情况的评价D对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运行状况的评价正确答案:ABCD•4、以评促建是用评价的标准来促进建设的标准,用以评促建的方式建设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可以围绕哪些方面展开()(10分)A确认目标:确定未来合规评价想要达到的不同阶段的合规建设的目标B所需信息文件:体现合规建设的文件C评价人员:是谁来做合规评价D评价程序:哪些机构、主体参与未来评价正确答案:ABD•1、《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当中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从而,在部门规章层面为有效性评价规定提供了来源,也对有效性评价的动作做了硬性规定。

(10分)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2、预防型合规管理体系的验收方式是自行验收,涉案型合规的验收方式则是有第三方来进行。

企业法律顾问应如何定位

企业法律顾问应如何定位

企业法律顾问的定位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管什么业务,站什么角度,处于什么地位,发挥什么作用。

一、企业法律顾问管什么业务企业法律事务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各项业务、各个环节都需要遵守相应法律法规。

可以说,企业内部只要有生产的地方就有法,有经营管理的地方就有法。

但是,企业内部涉及的所有法律事务,是不是都属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答案是:不。

企业法律顾问有其特定的职责。

1997年国家经贸委下发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法律管理;(2)重要规章制度合法合规性审查;(3)企业合同管理;(4)企业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管理;(5)企业工商登记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活动。

除此之外,企业法律顾问还承担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业务。

从两个“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法律顾问不应当什么法律事务都管,其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企业经营决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管理。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的定位,需要抓住重点、兼顾一般,抓住当前、兼顾长远。

重点即是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经济法律事务,以及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体系的建设,从企业法制建设抓起,最终达到依法治企的目标。

其他专业层面的法律事务,主要由各专业部门在具体业务中贯彻落实,企业法律顾问给予配合和支持。

什么都管,既管不了,也管不好。

只有把握定位,才能集中精力,把工作做专做精。

二、企业法律顾问站什么角度《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该规定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一是企业内部人员,二是专业人员。

作为企业内部人员,企业法律顾问首先必须站在企业的角度上看待和处理问题;作为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为企业解决好专业方面的问题。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个人申请;(二)单位评议推荐;(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四)授予岗位等级资格;(五)备案。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七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的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的思考

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的思考发布时间:2023-01-15T03:04:56.783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3年第17期作者:睢瑞珍[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转型与升级,经济增长已经从要素、投资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在稳步推进,睢瑞珍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省司法学校 030006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转型与升级,经济增长已经从要素、投资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在稳步推进,并购重组、技术研发、财务管理等环节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如果没有开展好法律风险管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基于此,本文将对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对策1 国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历史背景中国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始于20世纪50年代。

195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这也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诞生。

此后,一大批大型国企设立了专门的法律部门。

1986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明确企业法律顾问与副厂长及“三总师”并列,有力地推动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快速发展。

2004年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有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这是国务院继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之后,再次在行政法规中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定位于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度。

我国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也逐渐明朗。

2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分析2.1 法律人才队伍不专业专业法律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发展历程中,专业人才队伍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很多国有企业缺乏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大多是兼任,专业素质普遍不高。

兼任的法律人员每日需要处理其他事务性工作,工作重心必然转移,同时缺乏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法律条文进行研究,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无法实现“源头把控”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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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04年05月17日
文章来源 :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

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

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第十七条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

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

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
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

第三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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