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及有效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司法考试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了,要抓紧时间复习啦,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复习笔记,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
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这些。
在单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成立要件可能还有其他的要件。
如:《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一般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要告知对方当事人将要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行政机关在告知以后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如果没有履行这两个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叫不成立。
那么这两个要件,就是在三个要件的基础上多出来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效力的基本前提。
什么是公定力?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完成以后,送达当事人,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合法,一种是违法。
如果这个行政行为合法,就有效;如果违法,就无效。
合法就有效,有什么效?有效就是指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如果无效,根本就不产生这些效力。
我们讲的公定力是什么呢?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行为,这个行为一旦作出,就假定这个行为是合法的。
如果将来法院根据法律程序撤销它,另外再说。
但是一旦作出,就假定合法。
既然合法,当然就有效。
合法就有效,有效会产生什么效力?产生了三个效力:1.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确定力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以后,就不能轻易更改。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效力(1)
的)。 负有负担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未履行负担(符
合 比例原则)。 违反目的或者任务使用给付。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或事实事后发生变更,
致
因公共利益(前列后两项)而废止,需适用信 赖保护原则,对相对人尽补偿义务,如未尽补 偿义务,则该废止行为违法。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是通知和无“重大且明显 违法”的情形。 通知后的生效基于“合法性推定”,法律效力 处于“撤销保留”之下。如在法定期限之内未 受撤销,发生存续力。
(二)通知的方式和阶段:告知和受领。 1、直接通知:口头或手势。 2、书面通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自告知时生效,对相对人 自受领时生效。
五、执行力 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法 律效力。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分 所课以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有权直接以行政决 定为根据,对相对人作强制执行。此系国家的 自力救济特权,但以法律有规定为限。
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
一、撤销和废止的概念区别 (一)两者的共同上位概念是:废除 (二)两者的区别:1、撤销针对违法行政行 为,废止通常针对合法行为;2、撤销的目的 是纠正违法,废止的目的是使行政行为适应新 的情况;3、撤销的法律后果通常是自始失效, 而废止通常是向后失效。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原做出决定的行政 机关,在法律救济程序之外,针对原本合法的 行政行为,作出消除其法律效果的行为。
一、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因废止系“事后违 法”,在对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中,信赖保护 原则的地位重要。一般情况下,废止应废止权的一般要件(五种)
对行为拥有审查权限的机关,以及因行政的作 成而权限遭受侵害的其他机关不受构成要件效 力的限制。
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对行政机关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 职权,遵守法定程序和 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公民的法律后果:公 民应当遵守行政行为, 履行行政行为所规定的 义务,并享有行政行为 所赋予的权利。
对利害关系人的法律 后果:利害关系人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社会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行政行为将承担 法律责任。
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权利义务的确定力,相对人必须遵守, 违反行政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对行政机关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承担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 引起的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的程 序性对效力产
生影响
违反法定程序 的行政行为可 能被撤销或变
更
行政程序违法 可能导致行政 行为效力减弱
行政程序的公 正性有助于提 升行政行为的
公信力
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异议或申诉 行政诉讼:通过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维护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途径
行政行为效力产生 的标志:行政行为 生效
行政行为效力产生 的法律后果:行政 相对人必须遵守和 执行
行政行为效力产生 的例外情况:无效 、可撤销、不作为 等情形
行政行为被撤 销或确认违法
行政行为超过 法定期限未被 提起复议或诉
讼
行政相对人自 愿放弃救济权
利
行政行为因法 定原因被上级 机关改变或撤
销
PART FOUR
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途径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效力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因公共利益(前列后两项)而废止,需适用信 赖保护原则,对相对人尽补偿义务,如未尽补 偿义务,则该废止行为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却效力,或自 废止日之后的指定时间(向后)失效。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二、负担行政行为的废止 负担行为的废止由行政机关裁量,但如废止后 仍需作出同样的羁束行为,则不得废止。如事 实或法令变化,导致行政机关已无权作出该处 分,则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和保障基本权的精神, 存在行政机关的废止义务。
我国实定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参见行政诉 讼法第39条,司法解释第41-43条。 (二)实质确定力(不可变更力,限制废除 性),指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改变已作出的行政 行为(包括撤销、废止和变更)。实质确定力 为限制行政机关废弃权限的效力。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三、跨程序拘束力 行政行为对同一行政机关在后续程序中作出后 续行为的拘束效力。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注意:
行政许可法第8、69条对我国行政许可行为的法 律效力以及撤销、废止规则和相应的信赖保护、 作出了规定。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 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 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 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给予补偿。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二、根据对相对人的法律效果界分撤销和废止 的规则。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处于依法行政原 则与法安定性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的张力之中, 应当区分下述情况分别适用不同规则:(1)授 益行为的撤销;(2)授益行为的废止;(3) 负担行为的撤销;(4)负担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效力论
行政行为效力论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从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效力范围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
其次,我们来探讨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权限要件、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
具体来说,行政行为必须由适格的行政主体作出,该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且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此外,行政行为还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要求,具有合法的依据和理由。
接下来,我们再来分析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
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在何时开始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
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在哪些地域和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此外,行政行为的效力还受法律限制,不能超越法定范围和界限。
最后,我们来探讨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
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作出,因此,在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法院将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审查。
在这里,我们需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此外,我们还要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之间的优先适用问题,以及如何处理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总之,行政行为效力论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涉及到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效力范围以及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这些问题的内在逻辑和相互关系,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原因分析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使权力的表现形式,其是否合理、合法和公正,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众利益的保护。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行为不当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公众信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原因。
一、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一些行政行为在实施前并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导致公众对行政行为的目的、程序和结果缺乏了解,难以判断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及有效
论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及有效【摘要】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与有效在行政法中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结合当代学者的观点对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进行初步的研究,并提出个人意见。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法律效果;行政法一、引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学界对于它的定义大同小异,并没有原则上的分歧。
但是从这个定义分析,“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具体指向的是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还是有效则十分需要深究。
二、行政行为成立、生效、有效的界定(一)行政行为的成立马怀德教授认为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其作出过程,具备了行政行为的形成条件,成为已经确定的法律行为。
偏重于强调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其满足了形成条件密切相关。
也有学者偏重于强调行政行为的完成形成条件后能产生的行为效力与促成其成立的关系,如张树义教授将其定义为“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哪些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
①笔者认为两者侧重点不同,但是第一种解释要明显优于第二种。
“构成行政行为”的同时,意味着此行为已经具备所有形成要件,就应该已经可以判断其成立了。
将“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作为成立与否的一个标准,无疑又将这个问题复杂化了,因为我们不得不去探究如何才能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有效力,且必须将有效和生效作为成立的要件进行考量。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有的学者认为“成立即生效”。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如果将行政行为本身视作新生儿,那么行政行为从无到有就像是母亲孕育新生命一样,需要长时间的准备和等待。
怀孕期间的各种阶段,就是行政机关发展其行政行为的过程,是十分复杂的。
而新生儿的出生,无异于行政行为的成立,因为此物已经从无到有。
但是总会存在一些新生儿无法存活的情况。
那么这个生命是否存活,就像是行政行为的生效一样。
二者有非常明显的区别,是不应该混同的。
也有学者将生效与有效划等号,笔者认为生效和有效还是存在区别的,还是以新生儿为例,一个行政行为的出生如果代表它生效,那么这个还是是不是一个好孩子则应该相当于有效。
论行政行为的生效(一)
论行政行为的生效(一)摘要]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
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
关键词]行政行为;效力;生效一、告知之时生效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
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97年)》第43条第1项规定:“行政行为以对相对人或涉及的人通知的时刻开始生效。
行政行为内容的有效以通知为准。
”《韩国行政程序法(1996年)》第15条第1项1],《荷兰国基本行政法典(1994年)》(行政程序法部分)第三章第40、41条等2],都作了相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虽然在法律上规定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但实际上仍然是以告知之时为生效时间的1](P134)。
在立法上规定以告知之时为行政行为的生效之时,也得到了判例的普遍支持。
在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29年8月24日和昭和57年7月15日的判决,都确认了这一生效制度2](P119)。
告知,指行政主体应履行告知义务,以便让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
告知之时,并不是指告诉之时,而是指受告知人即相对人知悉、知道之时。
在我国法律中的表述一般为“收到通知之日”3].但是,收到通知之时,必须是相对人或相对人所委托的人收到通知之时。
否则,不能视为已经告知,行政行为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4].告知之时生效,意味着行政行为只有在告知相对人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能对所告知的人发生法律效力,只能以告知的内容为限度发生法律效力。
并且,在没有告知时,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真正知道之时起生效5].在张培荣诉阿克苏地区公安处案中,原告于1992年7月25日因与税务人员发生冲突而被阿克苏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送进了行政拘留所。
7月29日,阿克苏市公安局向原告送达了拘留10日的裁决书,并告知原告可在5日内向被告申诉(申请复议)。
原告于当日书写了申诉材料后,交给了派出所民警。
该民警未将原告的申诉材料递交被告。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及无效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方可不受该行为拘束。
(2)行政相对方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布其行为无效;有权机关亦可随时宣布其无效。
(2)期限届满。
(3)行政行为针对的事项已不复存在或因情况有了较大变化而被行政主体终止。
(4)行政行为附有一定的解除条件,一旦条件具备,其效力即被终止。
行政行为的终止,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向后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及无效
三、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一)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从性质上区别行政行为和其他行为或非行政行为的标准。
1.主体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
2.权力要件: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3.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
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
比较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成立与生效时间是一致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立即生效。
对于相对方而言,行政行为并非作出就生效,只有在行政行为为相对方知晓才能生效。
(二)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权限合法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程序合法
5.行为形式合法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一)无效
1.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 Nhomakorabea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有效和无效要件
行政行为有效和无效要件一般来说。
对于未经法定程序最终确定其合法性的行政行为,其效力的核心是公定力,其他效力只是公定力的一个自然延伸。
而已经法定程序确认其合法的行政行为,其公定力就变成了正式的法律效力,主要由后三者构成。
一、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也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最终的法律效力,而不是推定效力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条件也各不相同。
但所有行政行为要取得最终的法律效力,都必须遵守共同的行为要件,即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这里讨论的,正式这种一般要件。
一般地说,各种行政行为生效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有:(一)主体合法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
它主要包括:(1)机关核发,即作出行政行为的主题必须是依法设立,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2)人员合法,即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必须是有法定的行政职务,能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公务人员。
(3)委托合法。
行政主体将其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时,必须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
(二)权限合法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这种法定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性征管辖事项、行政管辖区域、行政管辖级别、行政手段和方法等。
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在这些方面必须与法律的规定相符;受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和个人也必须在委托权限内行使职权。
否则就越权。
(三)内容合法、适当内容合法、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并且客观公正、切实可行。
具体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正、合理,且必须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执行。
羁束行为的内容符合法定母的和要求,裁量行为则不得超越法定范围和幅度,符合法律精神,不滥用权利。
(四)意思表示完全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对于单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完全、真实地反应其本意,不能在有重大误解和受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作出。
对于双方行政行为,则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简述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简述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引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对特定对象所做出的具体行为。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本文将简述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并对其进行详细讨论。
一、行政行为的生效条件行政行为的生效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且在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行使。
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2. 有效性行政行为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例如,行政行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表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意思,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公章。
同时,行政行为还应当经过相应的程序,如听证、征询意见等。
3. 通知送达行政行为应当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并送达给其。
通知送达是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答复或采取相应的行动。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起始时间。
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立即生效某些行政行为在作出后立即生效,即具有即时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紧急救助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立即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约束力。
2. 延迟生效某些行政行为在作出后需要经过一定的延迟时间后才能生效。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可能需要公示一定期限后方能生效。
3. 附条件生效某些行政行为在作出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后才能生效。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能会规定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时间内整改,整改合格后行政行为才能生效。
4. 不生效某些行政行为在作出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求意见稿、通知公告等,虽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约束力,但并不具备直接的法律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生效原则行政行为的生效原则是指在行政行为的生效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行政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行政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行政行为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具有规范和管理社会秩序的功能,还能够提供公共服务和保障公民权益。
然而,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有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效果两方面探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首先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政,即在特定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内进行,且要遵循程序正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变更或滥用职权。
此外,行政行为还要符合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权利保护原则等,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仅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还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具备相应的权限和资格。
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其职权范围和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只有在合法权限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合法性,否则将违背法律规定,造成权力滥用和不当干涉。
二、行政行为的有效性行政行为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其实际效果上。
行政行为应当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只有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行为能够切实解决问题、满足需求,才能够被认为是有效的。
行政行为的有效性还要求合理和公平。
合理性指行政行为应当基于充分的调查和事实依据,决策程序应当合理公正,决策结果应当合理合法。
公平性则指行政行为应当平等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无私地维护公众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的有效性也要求其能够及时满足社会的需求。
在行政行为的规划和实施过程中,需要注重时效性和流程的高效性,以确保公众的权益得到及时保障和回应。
三、行政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平衡在行政实务中,行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往往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
合法性是保障行政行为的法律准确性和合规性,有效性则强调行政行为对社会的实际反馈和效果。
为了平衡二者,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决策和行为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尽量避免权力的滥用和任意行使,确保行政行为既具备合法性,又能够产生实际效果。
行政行为是如何成立的
行政行为是如何成立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公共利益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权限、程序、依据等方面的要求。
下面将从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程序以及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并以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一、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行政行为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行政主体的依法职权。
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备相应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可以是国家机关、地方机关、专门机关或委托机关等。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明确规定其行政职权,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合法的依据。
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即具备依据性。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行为的依据,应当是具有行政力量的上位法规范,例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行政行为单纯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规则是无效的。
3.合法的目的和对象。
行政行为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和对象,即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要求。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违背法律、道德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行政行为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4.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即依法履行程序性要求。
法定程序包括律与事实必要的鉴别、会议讨论、听证、征求意见等。
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是保障公民权利与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二、行政行为成立的程序行政行为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立案。
行政机关接到行政案件后,应当按照规定立案登记,并记录案件的基本情况,确定办理的机关、人员和时限等。
2.事实调查。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地调查、核实案件涉及的事实。
事实调查主要包括收集相关证据、了解申请人意见、听取相关当事人陈述等。
3.依法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事实调查的结果和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决定是否制定行政行为。
决定应当合理、准确地解决问题,具备决定的合规性和适当性。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行政行为效力。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行政行为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即行政行为对特定对象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效果。
行政行为效力的形成和实现是行政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首先,行政行为效力的形成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效力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包括事前程序、事中程序和事后程序。
事前程序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授权、行政行为的合法形式、行政行为的合法对象等。
事中程序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内容、行政行为的合法时限等。
事后程序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复议、行政行为的合法司法救济等。
只有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能产生合法的效力。
其次,行政行为效力的实现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行政行为效力的实现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理由、行政行为的合法方式等。
行政行为的合法目的是指行政行为所追求的目标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
行政行为的合法理由是指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良知。
行政行为的合法方式是指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风尚。
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能实现合法的效力。
最后,行政行为效力的实施需要符合法定权利。
行政行为效力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权利,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权利、行政行为的合法义务、行政行为的合法责任等。
行政行为的合法权利是指行政行为所享有的权力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权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正义。
行政行为的合法义务是指行政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担当。
行政行为的合法责任是指行政行为所承受的责罚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惩罚,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公正。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与合法问题.doc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与合法问题-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与合法是不同层面的问题。
相关主体所做出的行为,只有在它已经构成行政行为的情形下,才能够进而谈得上对相对人的有效、无效以及该行为的合法与违法问题。
如果一个行为根本就不构成行政行为,就无所谓有效、无效以及合法、违法的问题。
这个考点往往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在一起,进行并行的考核。
例如,1999年试卷一中的第9题。
该题目设计的基本情形是:
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②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③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④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
显然,这个题目考察的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中的行政处罚行为成立要件的问题,在答题理念上必须注意行政行为成立和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的区分。
该考点在2002年试卷二中的第75题中再次出现。
该题目设计的基本情形是:
刘某因超载被公路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李某拦截,李某口头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交纳。
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
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可以拒绝;B.该处罚决定违法,刘某交纳罚款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C.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交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D.该处罚决定无效,刘某可以拒绝。
与1999年试卷一中的第9题相比较,该题目更为紧密地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和前述所说理论结合了起来。
行政行为成立要件和行政行为有效要件比较
生效要件
• 1.主体合法,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 政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 2.权能合法,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 的权限范围之内 • 3.内容合法、合理,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 务符合法律规定,公正合理 • 4.程序合法,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方法、步 骤、范围,鼻祖依照法律程序,不得违反法律程 序,不得任意做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成立要件
• 1.主体要件,做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 政职权或者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 委托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 2.主观要件,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必须以发生、 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主观目的,并希望发 生这种关系 • 3.客观要件,行政主体必须行使了关于行政职权 或者行政职责的行为 • 4.功能要件,行政主体实施的这个行
国家司法考试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国家司法考试考点:具体⾏政⾏为的成⽴和效⼒ 考试内容:具体⾏政⾏为的成⽴具体⾏政⾏为的效⼒具体⾏政⾏为的⽆效、撤销和废⽌ ⼀、具体⾏政⾏为的成⽴ 具体⾏政⾏为的成⽴,是指具体⾏政⾏为在法律上存在。
只有⾸先确定具体⾏政⾏为的成⽴,才能对其进⾏法律评价确认其是否合法适当。
具体⾏政⾏为成⽴的⼀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政⾏为的是享有⾏政职权的⾏政机关,实施该具体⾏政⾏为的⼯作⼈员意志健全具有⾏为能⼒。
如果作出⾏政决定的不是执⾏国家职务、可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实施者,该决定不能发⽣法律上的效⼒,也⽆法按照⾏政法上的救济⽅式追究法律责任。
2.在内容上,向对⽅当事⼈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
效果意思是⾏政机关作出⾏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变更和消灭对⽅当事⼈的权利义务。
⾏政机关要求对⽅当事⼈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准做什么的意思,应当以正确和可识别的⽅式清楚地表⽰出来,使对⽅当事⼈知道⾏政机关为其安排了什么样的权利义务。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式进⾏送达。
对⽅当事⼈履⾏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当事⼈开始履⾏义务的最早时间点。
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政⾏为,不发⽣法律约束⼒。
⼆、具体⾏政⾏为的效⼒ 法律效⼒是具体⾏政⾏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因素。
评价具体⾏政⾏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的影响。
具体⾏政⾏为的效⼒可以分为若⼲种,⼀般包括拘束⼒、执⾏⼒和确定⼒。
拘束⼒,是指具体⾏政⾏为⼀经⽣效,⾏政机关和对⽅当事⼈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
对于已经⽣效的具体⾏政⾏为,不但对⽅当事⼈应当接受并履⾏义务,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案件进⾏随意的⼲预。
确定⼒,是指具体⾏政⾏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具体⾏政⾏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侯宇
【期刊名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24)001
【摘要】行政行为的成立,通常又称行政行为的形成或做出,指行政行为在什么情况或形式下就算已经成立了,其成立要件包括行政权能的存在及公法上的意思表示.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能够依照它做出的目的,发生行政主体欲产生的约束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效果,其生效要件有合乎权限、内容确定、符合程序、具备法律形式及符合生效规定五项.二者的构成要件有着本质区别.
【总页数】3页(P61-62,75)
【作者】侯宇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对未送达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判决还是确认未生效——基于第38号指导案例及相关案例的思考 [J], 杨登峰
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分 [J], 王锴
3.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别 [J], 侯宇
4.生效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羁束力 [J], 陈金瑞
5.行政行为的成立及生效探析 [J], 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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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例】2003年1月至12月,原告科菱公司以一 般贸易方式向被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申 报进口多种型号的IGBT模块,共计227批。被 告按照原告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85415000,予 以征税放行。2003年12月30日,被告根据全国 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的决定 ,确定原来的商品归类错误,因而以税号 8504409090对上述227批货物作出补税决定, 共计补税人民币663万元。2004年1月8日,被 告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告上述227批货物应归入 的税号、适用的税率和补税的法律依据。
• 4、附条件生效: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 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期限届满或条件 成就时才生效。
• (2)意思表示要件,即有行使行政权的意思表示 (主观、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意思表示)。
• (3)法律效果要件,即行为产生了法律 效果(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 影响)。
• (4)法律规定的特别要件。
–【例】《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 罚机关拒绝说明理由或者拒绝听取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 (二)行政行为错误与违法的区别
• 当行政机关的主观意思表示(合法)与表现于外 部的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合法)不一致,表示错 误极其明显以及这种错误系因疏忽大意所致时, 就成立错误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行为在计算上的 错误、误写、打印错误等。错误行政行为的法律 后果不是撤销,而是更正,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 政主体可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更正,经更正的具体 行政行为被视为从原生效之日起建立权利义务关 系。更正的形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
• 【问】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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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及有效
【摘要】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与有效在行政法中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结合当代学者的观点对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进行初步的研究,并提出个人意见。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法律效果;行政法
一、引言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学界对于它的定义大同小异,并没有原则上的分歧。
但是从这个定义分析,“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具体指向的是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还是有效则十分需要深究。
二、行政行为成立、生效、有效的界定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
马怀德教授认为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其作出过程,具备了行政行为的形成条件,成为已经确定的法律行为。
偏重于强调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其满足了形成条件密切相关。
也有学者偏重于强调行政行为的完成形成条件后能产生的行为效力与促成其成立的关系,如张树义教授将其定义为“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备哪些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
①
笔者认为两者侧重点不同,但是第一种解释要明显优于第二种。
“构成行政行为”的同时,意味着此行为已经具备所有形成要件,就应该已经可以判断其成立了。
将“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作为成立与否的一个标准,无疑又将这个问题复杂化了,因为我们不得不去探究如何才能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有效力,且必须将有效和生效作为成立的要件进行考量。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
有的学者认为“成立即生效”。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如果将行政行为本身视作新生儿,那么行政行为从无到有就像是母亲孕育新生命一样,需要长时间的准备和等待。
怀孕期间的各种阶段,就是行政机关发展其行政行为的过程,是十分复杂的。
而新生儿的出生,无异于行政行为的成立,因为此物已经从无到有。
但是总会存在一些新生儿无法存活的情况。
那么这个生命是否存活,就像是行政行为的生效一样。
二者有非常明显的区别,是不应该混同的。
也有学者将生效与有效划等号,笔者认为生效和有效还是存在区别的,还是以新生儿为例,一个行政行为的出生如果代表它生效,那么这个还是是不是一个好孩子则应该相当于有效。
杨海坤教授对生效的定义是“生效是行政行为自身
运行进程中一个重要环节,意指行政行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开始产生形式效力。
”
②将生效定义为一种形式效力的产生,笔者认为还是可取的。
(三)行政行为的有效
学界常常将行政行为的有效和合法放在一起,如王连昌教授主张的只有合法的行为,才是有效的行为。
将行政行为的有效等同于合法,会让有效要件的存在失去价值,因为直接讨论合法要件即可。
实际上,这其中存在一个包容于被包容的关系。
在有些情况下,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也同样可以是有效的,例如行政相对人救济时效届满前未提出请求的,或是一些在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经过补正之后依然有效的行政行为。
如此一来,这个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就很清晰了。
在《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中,有效被定义为“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符合法定要件而具备或是我具备实质效力的状态,它是行政主体所积极追求的一种状态”。
③
当然,行政行为的有效也常常和无效放在一起,胡建淼教授提出“有效与无效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的整体为对象、以行政行为的效力状况为标准而进行的一种划分。
只要行政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为自始无效的情形,那么,无论其内容是否存在瑕疵,它本身都属于有效行政行为的范畴。
”④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比较科学。
三、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及有效的联系和区别
(一)成立、生效及有效的联系
行政行为成立是生效及有效的基础。
有学者主张一分为二地将生效以其作用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类。
一是对于行政主体来说,生效和成立是同时的。
但对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应该是“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主体做出行为的时间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法律上是一告知作为标志的”⑤。
关于这个主张,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二)成立、生效及有效的区别
1.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张树义教授就对生效和成立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产生确定力、约束力。
行政行为的成立只是对行政机关产生拘束力,对相对人还不能产生效力。
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效力,是在其生效之后”⑥。
成立本身只能说明这个行为在事实是存在的,并不能表示它在法律上存在,也不能表示它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成立只是一种基础,作为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而存在。
生效是成立的延续。
2.生效和有效的区别
生效是形式要件,有效是实质要件。
生效的行政行为并不代表就一定是有效
的。
借助法理学中关于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是法所具有的约束力,而法的实效强调的是法的功能作用得到实现的程度。
生效的行政行为才具有约束力,不论是对于行政主体而言还是对于相对人而言都是如此,但是,它是否有效则还要看是否满足有效要件,是不是得到了有效遵守与实行。
有效强调的是一个实际后果,是一个事实,而生效强调的是一个状态,一项程式。
这之间的区别也可以从动静态进行划分,涉及的领域是全然不同的。
注释:
①张树义,《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②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54页.
③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56页.
④胡建淼.《行政行为基本范畴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1页.
⑤金伟峰.《无效行政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⑥张树义.《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页.
参考文献:
[1]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2]马怀德.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刘勉义.对行政行为几个基本问题的看法[J].行政法学研究,199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