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委强制性规定第五号

合集下载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渝建〔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20年第二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10月30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釆集、认定、量化记分、公开、应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

检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检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认定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等;检测人员基本信息包括检测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证书编号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取得科研成果、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03•【字号】渝建绿建〔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绿建〔2022〕12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自2022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已于全面强制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和《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以下简称为“通用规范”),为进一步做好通用规范贯彻落实工作,提高我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工程品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通用规范有关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执行通用规范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同时满足我市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执行通用规范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可按本通知附件1进行编制。

三、执行通用规范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设置太阳能系统,太阳能系统应与建筑主体结构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其中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应设置屋顶太阳能光伏系统,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

四、新建超高层建筑应达到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项目三星级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详附件2)。

鼓励建设单位开展三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

五、新建公共建筑应设置能耗分项计量监测装置,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能耗分项计量监测装置设置情况纳入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重点核查内容,针对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应确保能耗监测数据与重庆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相连接,实现逐时进行能耗数据的远程传输、收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升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作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1号-7号全套)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1号-7号全套)

关于转发《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
(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号)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部:
为加强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及项目部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
1、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七号)
2、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六号)
3、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五号)
4、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四号)
5、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6、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二号)
7、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七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六号)
备注:本“技术通告”中“限制”是指在限定范围内禁止使用,“禁止”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四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二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的通知渝建发〔2009〕68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及相关产业技术政策规定,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五号)(以下简称《技术通告》),经专家论证、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技术通告》规定执行时间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技术通告》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

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对使用和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落后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扶持和发展相关替代技术和产品,为推动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积极贡献。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建委科教处或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市建委科教处平大野63672908 63603771(传真)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谢厚礼63877474 63851880(传真)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五号)二00九年四月九日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3456。

渝建发【2014】25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 [2014-03-20] 点击数: 2838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表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住建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建〔2020〕5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建〔2020〕5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重庆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经研究,决定优化调整我市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工艺(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使用事中事后监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建筑节能技术使用管理方式(一)调整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

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均可在我市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

自2020年2月1日起,不再受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申请,《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9号)同时废止。

已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或性能认定的,在有效期结束后自然失效。

(二)严格落实进场验收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督促民用建筑项目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制度,进场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纳入项目能效测评及联合验收重点核查内容,切实保障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质量和效果。

(三)严格实施质量抽查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64号)要求,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建立使用全过程质量追溯机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予以通报,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纳入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并依法严肃处理。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77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渝建[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2010〕16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5号)及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管理,确保新技术认定工作规范、有序,我委编制了《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市城乡建委科教处沈李智;联系电话:63862949;传真:63603771。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以下简称“新技术认定”)管理,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渝建发〔2010〕65号)、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等有关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技术认定,是指对建设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进行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新技术认定遵循科学、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新技术性能认定第五条申请办理新技术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已取得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二)申报单位在近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三)申报项目未被国家或本市列为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和产品,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产业政策规定;(四)申报项目具有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发布的标准,作为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五)申报项目无成果、权属争议或纠纷。

重庆市建筑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

重庆市建筑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

严禁用于建筑施工现场。
《巢湖市建委关于建筑施工 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和设施产 品的通知》(建工 [2007]304号)
井架搭设随意性大,运行稳定性 差。井架内的提升吊篮、停层保 护装置及断绳保护装置故障率 高,安全可靠性差。不符合《龙 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
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 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88-92)要求的其他井 架
易吸水,影响混凝土工程质量。
高强覆塑竹胶合板模板、平 板玻璃钢圆柱模板等
严禁用于建筑施工现场。
《巢湖市建委关于建筑施工 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和设施产 品的通知》(建工 [2007]304号)
结构存在缺陷,架体稳定性差, 抗风荷载能力差,容易造成架体 倾翻,在设计、搭设和使用方面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险性大。
强度低,难以满足墙体防裂、防 水、耐久、安全、吊挂重物、外 装饰等要求,影响工程质量。
强度等级MU5及以上的砌块 (砖)
2008年10月1日 起执行
30
外壁厚<25mm的空心砌块 (砖)

在《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 温系统》JG149-2003、《胶粉聚
不得用于有锚固要求的外 保温系统》JG149-2003、《 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 外壁厚≥25mm的空心砌块
2008年10月1日 起执行
严禁用于市属各区建筑节 能工程。
强度低,易碎,影响建筑节能工 程质量。
强度≥0.5MPa的复合硅酸盐 板及其他符合要求的保温材 料
2008年10月1日 起执行
序 技术 号 分类
技术名称
限禁 制止
性能指标
限制、禁止使用范围
依据或参考文献
相关理由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渝建发[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2】13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电视电话会议、2012年市政府安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8月23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的通知》(渝委发〔2012〕1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的通知》(渝办发〔2012〕225号)精神,深入推进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市城乡建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从即日起至2012年11月5日,督查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组长确定。

二、督查方式由市城乡建委组织16个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督查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施工现场的方式进行。

每个督查组督查在建项目数不得少于3个,督查后填写附表(详见附件2、附件3),并汇总相关情况形成督查工作总结。

三、督查内容(一)全国、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12〕92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12〕9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重庆市淘汰落后技术第一至七号文件)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重庆市淘汰落后技术第一至七号文件)

48 建筑防水材 料及内外墙 涂料 49 50
√ √ √
51 外墙涂料 52
聚乙烯醇缩甲醛类外墙涂料 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 液)外墙涂料 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类外 墙涂料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 √ √ √ 应符合现行 JG/T129的要求 应符合现行 JG/T124的要求 不允许用于建筑推拉门窗。 不允许用于建筑门窗。 只允许用于推拉纱扇。
使用寿命短、磨损快、易生 耐腐蚀、耐磨损不锈钢制做的模具,或硬度在3238HRR的模具 锈。
1、耐水性差,易脱落;2、耐 平板(加片型)硅化密封毛条(JG/T635); 久性较差。 1、三元乙丙密封条; 易老化、断裂。 2、改性聚氯乙烯或橡胶密封条(GB12002) 受力不均,易偏心、脱落。 滚针或滚珠轴承式滑轮(JG/T129)
1、质量稳定性差;2、操作不 方便; 3 、切割断料偏差大、 塑料门窗各种专用角焊机。 效率低。
26
手动切割锯、手动焊机

不允许用于塑料门窗组装生产。
序 号
技术分类 技术名称 类目 类别
单螺杆挤出机组生产PVC门窗主 型材 塑料门窗异
限 禁 制 止
性能指标
适用(限用、禁用)范围
相关理由
1、效率低、成本高;2、表 双螺杆挤出机 面不光滑,内腔发泡。
√ √
1、生产工艺落后;2、抗压强 1、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管(HDPE) 度较低;3、接口易变形渗 (GB/T13663);2、聚氯乙烯(PVC-U)管 漏,造成二次污染。 (GB/T10002.1~3);3、聚氯乙烯(PVC-U)芯 1 、 不 便 施 工 , 难 以 保 证 质 层发泡管(GB/T16800);4、聚氯乙烯(PVC不允许用于排污管道工程;可用于市 量; 2 、基础处理难度大,费 U)双壁波纹管(QB/T1916);5、玻璃钢夹砂 政、住宅小区雨水排水工程。 用高; 3 、沉降不均时接口易 管(PVC-U、HDPE)(CJ/T3079);6、塑料螺 旋缠绕管(PVC-U、);7、聚氯乙烯径向加筋 变形渗漏,造成二次污染。 管(PVC-U);8、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 1、易造成二次污染;2、能耗 (GB/T12772-1999) 大

(2021年整理)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2021年整理)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完整版)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版)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版)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的全部内容。

(完整版)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编辑整理:张嬗雒老师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到文库,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我们任然希望(完整版)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这篇文档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我们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到下面的留言区,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下载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 <(完整版)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这篇文档的全部内容。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04.1—2016。

1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1月目录1。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2。

《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 (5)3。

《轻型住宅钢结构技术规程》 (8)4。

《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8)5。

《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 (9)6. 《建筑防雷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规程》 (10)7。

《建筑外墙饰面涂饰翻新技术规程》 (11)8。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 (12)9。

《清水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3)10.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13)11。

《公共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 (17)12. 《住宅信报箱建设规范》 (17)13。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二百八十九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5年2月16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从业人员参与、行业监管、政府监察”的机制。

第四条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租赁、检测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试点,推广应用成熟、可靠的先进生产技术,促进建设工程科学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使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健康,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前,应当到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9年5月1日 起执行
3
扣件式钢管井架

严禁用于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 技术 4 现场搅拌混凝土 √
除不得用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 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 (第三号)》(渝建发【2006】 165号)规定限制范围外,黔江 区、双桥区、万盛区、南川区、 污染环境;质量不稳定;占用施工场 预拌混凝土 垫江县、荣昌县、大足县、铜梁 地。 县、忠县、彭水县、梁平县城区 不得用于建筑面积1000m²以上或 混凝土用量500m³以上的建设工 程。 不得用于主城区建筑施工混凝土 搅拌混料不充分,生产的混凝土质量 其他符合要求的搅拌机 搅拌。 不稳定。 效率低;产品质量不稳定,难以达到 《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 机械加工箍筋工艺 2008的规定。
2009年10月1日 起执行
8
燃烧性能级别<B2级的 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 沫塑料(EPS)

严禁用于建筑节能工程。
产品质量不符合《绝热用模塑聚苯乙 燃烧性能级别≥B2级的绝热 烯泡沫塑料》GB10801.1-2002和《膨 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EPS) JG149-2003的规定。
14
砖砌检查井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其他技术
木制配电箱 混凝土水箱 普通钢板水箱 普通水嘴 白炽灯 溶剂型建筑防水涂料 √ √ √ √ √

严禁用于建设工程(含临设)。 存在安全隐患。
不得用于生活供水工程。
水质易受污染。
不得用于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 易交叉污染,不利节水。 不得用于城市道路照明和建筑公 能效低,能耗高。 用部位(频繁启动部位除外)。 不得用于室内防水工程。 严禁用于建筑防水工程。 危害人体健康;存在着火隐患。 抗老化、耐低温性能差。

严禁用于建筑节能工程。
产品质量不符合《膨胀聚苯板薄抹灰 符合《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 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的规定 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 。 要求的EPS板
11
抗压强度<0.5MPa的复 √ 合硅酸盐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抗压强度≥0.5MPa的复合硅 不得用于主城区及6个区域中心 强度低,易碎,影响建筑节能工程质 酸盐板及其他符合要求的保 城市的建筑节能工程。 量。 温材料
附件: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五号)
序 号
1
技术 分类
技术名称
竹脚手外架 扣件式钢管悬挑卸料平 台
限 禁 制 止

性能指标
限制、 限制、禁止使用范围
严禁用于建筑施工。
相关理由
施工效率低,易发生安全事故。
替代技术(产品) 替代技术(产品)
碗扣式、门架式、扣件式和 整体提升式等脚手架
再生橡胶改性沥青防水 √ 卷材 聚丙烯酰胺类建筑胶粘 √ 剂
不得用于粘结建筑瓷砖和处理混 耐温性能差,耐久性差。 凝土界面。
备注:1、本“技术通告”中“限制”是指在限定范围内禁止使用,“禁止”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 2、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 3、六个区域中心城市是指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区、黔江区、江津区、合川区。
执行日期
2

严禁用于建筑施工。
结构存在缺陷,架体稳定性差,抗风 荷载能力差,容易造成架体倾翻,存 型钢卸料平台 在严重安全隐患。 井架搭设随意性大,运行稳定性差。 井架内的提升吊篮、停层保护装置及 断绳保护装置故障率高,安全可靠性 差。不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 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1992)的 规定。 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 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88-1992)要求的其他 井架
12
墙体材料 烧结实心砖 技术

13
外壁厚<25mm的空心 砌块(砖)

烧结(页岩、煤矸石、粉煤 灰)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 (20孔及以上,矩形孔、交 错排列)、普通混凝土小型 严禁用于建筑工程基础以上部位 资源与能源利用效率低;产品热工性 空心砌块(双排孔及以上, 抗压强度不低于7.5MPa)等 主城区及6个区 。 能差。 域中心城市于 符合产品标准和应用技术规 2009年5月1日 程的新型承重墙体材料。外 壁厚≥25mm的烧结多孔配砖 起执行,其他 地区于2009年 、非烧结制品配砖。 10月1日起执行 在《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 统》JG149-2003、《胶粉聚苯颗粒外 外壁厚≥25mm的空心砌块 不得用于有锚固要求的外墙外保 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等标准中 温墙体工程。 (砖) 均规定外保温系统中锚栓有效锚固深 度不小于25mm。 不得用于市政和住宅小区建设工 整体性差,易变形渗漏。 程。 混凝土检查井、浆砌料石、 浆砌混凝土砌块、塑料检查 井等符合要求的检查井 符合标准的其他配电箱 不易产生污染的水箱或变频 、无负压供水方式 非接触式(感应式)水嘴、 脚踏式水嘴等 节能灯 各种水性防水涂料 SBS、APP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等 符合相关标准的其他胶粘剂 2009年5月1日 起执行 2009年5月1日 起执行 2009年5月1日 起执行
9 建筑保温 技术 10
燃烧性能级别<B2级的 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 沫塑料(XPS)

严禁用于建筑节能工程。
产品质量不符合《绝热用挤塑聚苯乙 燃烧性能级别≥B2级的绝热 烯泡沫塑料》GB10801.2-2002的规定 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 。
2009年5月1日 起执行
表观密度<18kg/m3的 EPS板
2009年10月1日 起执行
5
单立轴行星式强制搅拌 √ 机(俗称“磨儿机”)
2009年5月1日 起执行
6
手工制作箍筋工艺

不得用于市属重点建设工程。
7
钢筋混凝 预制混凝土板 土技术

1、不得用于主城区城市规划区 域内的建筑楼板和屋面板工程; 2、不得用于具有抗震设防要求 的县(区)城规划区内的建筑楼 板和屋面板工程;3、不得用于 整体性差;抗震性差;板间接缝易开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 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的楼板和 裂。 屋面板工程;4、以上规定以外 的建筑楼板和屋面板工程不得使 用跨度>3600mm的预制混凝土板 。(地面层架空板除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