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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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关税:关税(tariff)是由海关(Customs)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goods)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关税的基本概念
概念的理解:
(1)进出境物品必须是有形的物。
(2)关税的课税对象必须是进出境的货品。
(3)关税不等于进出口税费。
(4)关税的征收主体为国家,由海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
2、关境的概念:所谓关境(Custom Territory)又称为海关境域、关税领域、关税领土指一个国家的海关法得以全部实施区域。
关境与国境:
(1)关境大于国境→欧洲联盟
(2)关境小于国境→设有自由区、自由港、保税区
(3)关境等于国境
1、关税具备税收“三性”的基本特征
税款征收的无偿性和整体的有偿性;税收政策的固定性;税收法律的强制性
2. 关税属于劳务商品流转税
3. 关税属于从量从价复合税
4. 关税的计算以完税价格为基础,属于价外税
5. 关税的转嫁属于直接转嫁,具有直接税的特征
第二章
1. 关税制度的概念
关税制度是关税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关税制度的构成要素
1 关税的纳税人
关税纳税人也称为纳税义务人,又称为海关债务人,依法有履行关税给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1)收发货人申报→纳税行为产生→纳税人
(2)加工贸易核销→合同执行完毕→特殊的纳税申报
(3)海关监管货物保管人→准关税纳税人
(4)加工贸易内销→货物进出境→纳税义务产生
(5)运输货物承运人→运输中短少→纳税义务产生
(6)海关拍卖货物的购买人→准关税纳税人
(7)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关税纳税人
(8)报关机构→关税纳税人
2、关税的课税对象
关税的课税对象必须是国家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准许进出境的物品。
国家有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货物和物品,没有有关许可证件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进入或运出我国关境,不能成为关税的征收对象。进口关税课税对象的本质是在境外物化了的劳动。
3、关税的纳税环节
纳税人申报环节过程关税纳税义务发生,即为关税缴纳的环节。
三.关税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常设机构。有权制定包括海关法、关税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法令。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规定我国的海关关税制度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是关税制度的基本行政法规。
四、关税的执行
海关总署为执行《海关法》和《关税条例》赋予征收关税的职责,依法有制定关税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行政规章的权力。海关规章以单行规定、办法等形式公布实施。
直属海关全国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隶属海关是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各直属海关下辖共562个隶属海关机构。
海关缉私警察机构。1998年设立,2003年1月1日改成缉私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在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设立分局。与公安双重管,以海关为主。
五、海关的关衔制度
关衔设五等十三级。分别为
一等: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
二等: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
三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
四等: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
五等:关务员(一级、二级)。
海关的关衔制度
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关务监督;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
第三章(重要)
1、完税价格
确定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的基础,即货物销售到进口国时实际已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或为卖方的利益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总额。
2. 价格构成要素:
价格构成要素是指货物完税价格中应当或可以包括哪些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应该包括哪些费用项目的金额。对价格构成要素的规定大体上分两类:
一类是只包含货物自身的销售价格,不含该货物国际运输和保险费用,相当于FOB 或类似价格条件的价格。另一类是除货物自身价格之外还包括含国际运输和保险等费用,即相当于CIF或类似的价格条件和价格。
3、价格的概念:
根据新《审价办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以其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我国海关管理实际上是以关境为界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关境时的价格。
2. 确定进口货物价格的时间:
(1)一般进口货物:进口时的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2)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3)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按其内销时的原料销售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或者由海关估价。
确定进口货物价格的时间:
(4)保税加工企业内销:
进口料件: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以进口料件制成的产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但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内销的制成品中所含从境外购人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5)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留在境内时已经改变了其进境时的状态,故应以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6)在出口加工区内以进口料件制成的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7)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非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货物,只要买方在货物的内销价格以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应当人为此类货物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已经包括在内销的成交价格中。
三、我国现行海关估价制度价格构成要素
1. 货价及其费用的计入:
(1)货价指WTO各成员国缔约方都必须遵守的第一部分价格构成要素,即货物本身的价格。它包括货物的生产成本和出口销售利润,基本上相当于货物的FOB价格条件。(2)被估货物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或者经过轻度加工即可转售的,为该货物的卖方所拥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分销权、转售权或其他类似权力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认为与被估货物有关。
(3)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应计入货价。
(4)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费应计入货价。
容器必须是和进口货物成为一体的容器,不包括运输中使用的集装箱,也不包括按照税则归类总规定的不能与进口货物一同归类的容器。(如照相机套、乐器套、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
(5)协助的费用费应计入货价。所谓“协助”是指买方向卖方提供的,供卖方在生产和出口销售进口货物的过程中使用的有关帮助。
①物质的协助:原材料、工具、辅料、耗料等。
②智力的协助: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
(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被估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而获得的利益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例1】某厂商为我国境内服装生产企业,进口国外某品牌的服装内销,价格为CIFUSD100/件。2008年11月,该企业与服装销售商签订协议,以每次交易价格的5%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获取该服装生产技术,2020年11月完全获取,此前该厂商仍须向出口商购买成衣。2009年1月,该企业进口成衣一批,报关机构申报价格CIF SHANGHAI USD 5000,请问此申报价格中是否包含特许权使用费?
【例2】2000年,A公司与B公司签署协议,规定A公司享有B公司在中国的独家经销权并可以在中国使用B的商标,A公司按照每月其在中国境内该品牌服装销售额的3%支付特许权使用费,2009年1月,A公司向B公司进口生产该服装的面料,申报价格CIF SHANGHAI USD 10000,本月A公司销售额USD4000,请问此完税价格中是否应计入特许权使用费?
2. 货价及其费用的扣除:
(1)货物进口后的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