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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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2009﹞
【标 签】个人所得税,个人自行纳税申报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告﹝2009﹞2号
【发文日期】2009-02-27
【实施时间】200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其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目前,我市仍有部分纳税人还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为了严格依法治税,执行国家税收法规,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为避免在申报期结束前出现申报拥挤现象,请纳税人尽早通过互联
网(/12w)、邮寄、直接上门或委托他人等申报方式,向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2009年3月31日申报期结束后,我局将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开展以自行纳税申报情况为重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未按本通告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我局咨询热线123662,或登录我局网站()查询。
附件: 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地址.doc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