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征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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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法(第四版)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 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 还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出口企业经国税局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 应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
值税
育费附加
( 6)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 费税额)×适用税率
(7)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等事项,比照 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 针对一些比较复杂并有特殊性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做了如下规定: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 ,因此一般情况下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罚 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之后,却不 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则可以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 ,也可以单独罚款。
【特别提示】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 税依据一致。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和计算
现行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 率为2%。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 消费税额)×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知识点归纳如表18-5所示。
要素 征收比率 开征范围 计算依据 缴纳期限
(3)纳税人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的增值 金和罚款等)
税税额(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5)减税、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与“ 两税”同时征收。这样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两税”时, 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 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
此外,对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财税〔2005〕7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46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46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460号)
各基层局:
为简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2005年11月1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率:对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6%,对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8%,对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对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

核定征收税款包含已预征税款。

三、执行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结束——。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深国税告[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深国税告〔2009〕7号)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33号)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代征范围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征税标准以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

三、完税凭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使用国税局完税凭证,并加盖国税局印章。

四、发票开具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向其开具发票。

五、退税的办理纳税人因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等原因办理退税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的同时,一并退还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纳税证明的开具对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向纳税人开具纳税证明。

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拨打咨询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特此通告。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1997年6月23日)各分局:为解决建安税收流失问题,确保建安税收稳步增长,改进建安税收征管方式,加强税源控管,强化征管手段,实现建安税收征管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对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安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管理(一)建安税收纳税人分为以下三类:1.注册地在深圳市内的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含挂靠、承包企业,下同)、外商投资企业、个体施工队。

2.持有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并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有营业执照的外地施工企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1996]第50号令(见附件一)取得以上两证的企业,认定为特区内的企业。

3.未取得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的外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10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文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以上第2、3类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三类纳税人中对帐册健全的和帐册不健全的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

各类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缴纳各税适用的税率和带征率。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确认为帐册健全的建安企业:1.领取了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具有从事建筑安装经营范围人企业营业执照,并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手续;2.领取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建资格证书》;3.设置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并能真实、准确记录经营活动;4.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

税一第6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课后作业)

税一第6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课后作业)

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课后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的增值税的同时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B.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C.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照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D.铁道部(现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统一为5%2.某县城一生产企业2013年7月被查补增值税30000元,消费税50000元,土地增值税40000元,房产税10000元,企业所得税70000元,被加收滞纳金6500元,被处罚款5000元。

该企业当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A.4575B.5600C.4000D.60003.位于市区的某企业将其委托建筑公司建造的一栋办公楼出售,取得收入3000万元。

该办公楼建造期间,该企业支付建筑公司劳务费1000万元,发生相关费用500万元。

该企业此项业务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万元。

A.7.5B.15C.10D.12.54.某企业(位于市区)2013年6月因进口货物由海关代征增值税3000元,消费税2000元,内销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45000元,消费税30000元。

当月还将其抵债得来的土地使用权对外出售,取得收入200000元,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作价150000元。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A.5950B.6300C.5775D.54255.位于县城的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5月将其自产的一批化妆品对外抵偿债务,该批化妆品的平均不含税售价为30万元,最高不含税售价为35万元,当月该企业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万元。

已知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该企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万元。

A.0.68B.0.71C.0.95D.0.786.位于市区的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取得出口退税款15万元,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增值税20万元,当月转让股票取得收入50万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0万元,该股票购置时支付的价款为25万元(含支付的相关税费5万元)。

法规: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页]

法规: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3页]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部分条款已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发布施行以后,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执行。

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此条款已修改)第四条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向指定的银行缴款外,其余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地银行缴款。

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

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八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一)城建税的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筹集城镇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二)城建税的显著特点1.附加税城建税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特定目的税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3.征收范围比较广鉴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范围覆盖了三大税的纳税人范围,故征收范围较广。

4.实行差别税率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

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l%。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1.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2.限制了对企业的乱摊派3.调动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征税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从地域上看分布很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税率(一)税率的具体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l%。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还有地方教育附加费总结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还有地方教育附加费总结

教育附加费 定义: 教育附加费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其作用是发展地方 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纳费对象: 纳费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 通知》(国发【2010】35号) [1]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时规定》。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 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费。 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征收范围: 自营改增之后变成了 缴纳“二税”(即增值税、消费税,下同)的单 位和个人,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额计算: 普通计算方式: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 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 (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征收方式: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 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比如,某施工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 在B市承包工程,按规定应当就其工程结算收入在B市缴纳增值税,相应地,也应当在B市缴纳与 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预缴税款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 “二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二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四)税款缴纳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二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二税”税额时,同时按照 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

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精神,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结束——。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7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7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模拟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以防范税收风险为导向,科学配置征管资源,形成覆盖全流程的闭环管理。

下列关于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流程的说法正确的是:A:数据采集—风险分析—推送应对—反馈考核B:数据采集—风险分析—税务审计—反馈总结C:信息收集—案头审计—现场审计—结果反馈D:信息收集—分析识别—风险应对—反馈考核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2.税收分析人员通过对税收经济指标的监控分析和预警识别,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的结构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据此形成税收分析报告。

该分析报告的类型属于:A:税收形势分析B:税收风险分析C:政策效应分析D:经济运行分析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发现经济运行的风险而不是税收流失风险,因此B项错。

3.下列各项中,()是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密切跟踪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实施情况,测算税收政策变动对经济、税收的定量影响,提出调整和优化建议。

A:税收形式分析B:税收风险分析C:税收政策效应分析D:经济运行分析新春大吉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本题考点为税收分析。

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是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密切跟踪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实施情况,测算税收政策变动对经济、税收的定量影响,提出调整和优化建议。

4.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管理,按照便利纳税人、集约化征管的要求,灵活组织实施的税务机关是:A:市税务机关B:县税务机关C:省税务机关D:国家税务总局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根据《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主要由县税务机关按照便利纳税人、集约化征管的要求,灵活组织实施。

知识点:《领导胜任力》—第一篇基本理论—(五)税收—4.税收征管5.增值税发票领用涉税风险防控措施正确的是:A: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风险疑点消除后正常供应发票B: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C: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D:除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外,不得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5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5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22日深地税发[2005]459号)
为准确执行税收政策,根据深圳市政府1987年5月4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办法》第九条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九条中的“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

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

二、原深圳市税务局1988深税二字第106号文中“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房屋,不能视为购置的新建房屋,再给予免税照顾”的规定,是指纳税人从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已使用过(如房地产开发商用于出租、自用)的房屋,由于该部分房屋在房地产开发商使用时已享受房产税免税优惠,因此,该部分房产不得重复免税。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2001〕62号)同时废止。

——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接管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接管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接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营﹝2001﹞15号【发文日期】2001-01-11【实施时间】2001-01-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人[2000]500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和征管工作的落实由地方税管理科划归营业税管理科负责。

为确保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交接管工作顺利进行,继续深入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要重视此次交接工作,组织、协调好地方税管理科和营业税管理科,依照有关文件精神,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区县局在正式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交接工作期间,必须确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日常征管工作正常进行。

二、各区县局地方税管理科要对组建地税系统以来的征收情况进行清理,按照后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交接提纲的要求,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管情况统计表,并将该表和相关资料尽快移交给本局的营业税管理科。

三、从2001年1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月报表、收入分析的上报时间随同营业税统计报告制度有关时限要求执行:月报表为每月终了后20日内上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收入分析为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

四、各区县局应将交接情况于2001年3月10日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一式两份同时报送营业税管理处和地方税管理处,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此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交、接两部分内容。

五、有关税费征管规定 1.计税依据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第14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1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原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纳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自1994年1月1日起改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从事工商经营、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事业单位,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的,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

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的实缴税额,并不包括事业单位因为没有按期纳税所应缴纳的滞纳金或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应缴纳的罚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其税率分别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的,县属事业单位按市区的规定税率征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计算纳税。

注:深圳市统一规定按1%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税〔2010〕103号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征管工作。

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五、成文日期 公文的成文日期以机关负责人签发的
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 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经会议批准的公文以 会议通过日期为准。法规性公文以通过或 者批准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成文日期需要完整写出年、月、日,而且 必须用汉字书写,其中“零”写作“〇”。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六、公文生效标识 公文生效标识即发文机关印章。公文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第一节 公文格式概述
一、公文格式的含义 公文的格式,主要是指公文构成要素
的书面表现形式,即文面格式。 格式与结构同中有异。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公文格式在文面上的排列有严格 规定。因此,公文格式具有很强的规 范性。这些规范性主要包括对文面的 规格尺寸、文面的区域划分、公文的 各构成要素的排列次序与编排式样、 文字符号的形体及尺寸等等。在公文 撰写和印制过程中,公文格式的各个 组成部分的标注编排均需遵循一定的 规范性要求。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三)由制发公文机关名称和公文种类 两个要素构成的公文标题。公告性、权威 性公文,可以省略事由。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四)只标明文种的公文标题。主要是 公告性的公文,泛行文。
例如: 公告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公文标题中除了法规、规章或转 发的规范化文件标题名称加书名号之 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例如:
公文写作格式及行文规范
五、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简称文号,又称公文编
号,是发文机关同一年度公文排列的 顺序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 文序号组成,如:
×府发〔2006〕12号 “×府发”指发文机关代字, “〔2006〕”指年份,“ 12号”指发 文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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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2003]18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2003]18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城市
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182号2003年9月30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2003]185号)悉。

对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按省地税局(闽地税政三[1995]002号)规定,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办理退库。

二、为扶持我省软件企业的发展,国税部门对软件企业若按预征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仍按实际入库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特此批复。

——结束——。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新编税法教程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 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 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以纳税 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 据,随“两税”同时征收,其本身没有特定的、 独立的征税对象。只要缴纳了“两税”就必须 依法缴纳城建税。
城建税按减免后实 际缴纳的“两税” 税额计征,即随 “两税”的减免而 减免。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 进行“两税”退库 的,城建税也可同 时退库。
海关对进口产品 代征的增值税、 消费税,不征收 城建税。
对“两税”实行先征 后返、先征后退、即 征即退办法的,除另 有规定外;对随“两 税”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律不予退(返)还。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纳税人是以其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 在确定城建税计税依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4)纳税人进口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作为城建税 的计税依据。
(5)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即出口 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能从当期缴纳的“两税”数额中抵减。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税(费)一览表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税(费)一览表

房地产权登记税(费)一览表一、房地产登记税(费)收取项目说明:(一)首次登记(土地、房屋初始登记)收取项目:印花税、契税、《不动产权证书》贴花、房屋登记费。

(二)转移登记1、二级转移登记收取项目:印花税、契税、《不动产权证书》贴花、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屋登记费。

2、三级转移登记收取项目:销售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不动产权证书》贴花、房屋登记费。

(三)变更登记收取项目:《不动产权证书》贴花、印花税(补交地价的需收取)、契税(补交地价的需收取)、国有土地收益金(政策性住房上市换证登记的需收取)、房屋登记费。

(四)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收取项目:房屋登记费(五)《不动产权证书》补证和换证登记收取项目:《不动产权证书》贴花、证书工本费。

二、房地产登记税(费)收取标准说明:(一)计税价格确定方式1、我市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

计税参考价格由市国土房产评估发展中心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定期更新,经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后执行。

2、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3、同一套房买卖双方均采用同一计税价格。

4、因人民法院裁定、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取得房屋权属的,以司法裁定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5、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房屋权属的,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二)销售营业税(登记中心仅代征存量房交易产生的销售营业税,其他由纳税人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征收手续)1、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2、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3、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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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征管问
题的批复
【标 签】有关征管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1997﹞78号
【发文日期】1997-02-20
【实施时间】1997-0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宝安分局:
你局深地税宝发﹝1997﹞6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征管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经国税局批准同意缓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可缓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但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缓缴手续。

二、对已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而未向我局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已向国税局办理了缓缴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手续而未向我局办理缓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手续,而造成偷、欠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除追缴其偷、欠的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外,可按规定处以罚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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