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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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律师事务所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1﹞932号
【发文日期】2001-12-11
【实施时间】2001-12-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宝安分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1﹞63号)收悉。对广东省帮克律师事务所的税收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法律咨询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享受减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第二条:“减免税受理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的有关规定,广东帮克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但直到今年被税务机关税务检查发现有税务建章行为时才申请补办减免税,已超过了减免6税受理期限,因此,不得享受减免税。该律师事务怕在1998和2000年度都存在虚报亏损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6﹞67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深地税
发﹝2001﹞36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该律师事务所以前年度的税务检查及现在个人所得税征管由福田征收分局办理。
关联知识: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