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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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托收行 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通过国外代理 行办理托收的银行。托收行一般是出口商的往来银行。托收行根 据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并对自己的过失负责。 托收行的责任和义务如下。①缮制托收委托书(其具体内容见示 样3-3)。根据托收申请书的内容制作托收委托书,并将委托书和 单据寄给国外的代理行,指示其向付款人收款。实践中,托收委 托书与托收申请书内容基本一致,只是函头名称不一样。如出口 托收申请书为“LETTER OF INSTRUCTION FOR OUTWARD COLLECTION”,而托收委托书是“COLLECTION ORDER”。 ②核验单据。托收行应当审核实收单据的名称和份数是否与申请 书填写的相同,但除此之外没有进一步审核单据的义务。托收行 照常规处理业务,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选择代收行的费用和 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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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收国际惯例 由国际商会编写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URC522)是关于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方面的重要国际惯例。银行仅被允许根据托 收申请书的指示和《URC522》办理委托,不得超越、修改、疏漏、延误委托人 在申请书上的指示,否则引起的后果由银行负责。但银行的免责条款如下: (1)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及法律效力,或 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2)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代表之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 货价值或存在,或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 其他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偿付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 (3) 银行对于任何发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或丢失所引起的后果, 或由于任何电讯工具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或由于专门术语在翻译 或解释上的错误、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4) 银行对于自己所收到的指示因意思不明需澄清所引起的延误不负责任; (5) 银行对于天灾人祸、暴动、内乱、叛乱、战争或他们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 原因,或罢工、停工致使营业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二、托收的定义及其当事人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体现商业信用。出口商(或债权人)开立 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托收 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或债务人) 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结算方式。金融票据 可以是汇票、本票、支票或付款收据;商业 单据是指商业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单据 或其他类似单据。
托收申请书:
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关于该笔托收业务
的契约性文件,也是银行进行该笔托收业务的依据。

托收指示: 1 定义:托收指示是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的、授权代收行处理单据的 完全和准确的条款。

所有托收单据必须附带托收指示,除非托收指示另有授权,代收行将不理 会除向其发出托收的一方/银行以外的任何一方/银行的任何指示。
第四讲:托收方式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要求使学生掌握托收的 概念和当事人,托收的分类和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与业务 程序,托收的风险。“522”规则的介绍,及“522”规则和 “322”规则的区别。 重点与难点:托收的当事人,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与业 务程序,托收的风险,“522”规则的综述。 学时分配:6学时 教材:P141-153
托收行的责任

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 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 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 丙银行破 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 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


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 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 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 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 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 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 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 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 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 义务或责 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 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 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 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URC522) 托收指出口方委托银行通过其往来银行凭一定的单据 向进口方收取交易款项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

“单据”是指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和(或)商 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

2、特点:
是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的; 是授权代收行处理单据的完全和准确的条款;


是代收行处理托收业务的唯一依据;
所有托收单据必须附带托收指示。




(二)托收业务当事人 托收业务有四个基本的当事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 人。根据业务需要,还可能出现另两个当事人:提示行和需要时 的代理。 1. 委托人 委托人(PRINCIPAL)就是委托银行进行托收的当事人。委托人一 般是出口商,根据票据法,即为出票人。当贸易合同确定结算方 式为托收时,出口商托收货款受贸易合同和托收申请书的约束。 (1)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如下:①根据合同规定交付货物,这是 出口商最基本的义务,也是跟单托收的前提条件;②提交符合合 同规定的单据。进口商提货前必须取得单据,单据代表货物所有 权;③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汇票,并将托收申请书(其具体内 容见示样3-2)和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并交给托收行。 (2) 委托申请书的内容:①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有权印鉴;② 付款人的名称、地址,或开户行的名称、地址、账号;③托收随 附单据的名称和份数;④托收交单方式;⑤托收收妥后的收账要 求;⑥托收拒付或者拒绝承兑时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如是否要做 成拒绝证书、货物抵港后是否代办存仓保险等;⑦托收费用由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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