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托收(讲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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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责任: • (1)填写托收申请书,指示明确: –包括付款人及其账户、交单方式、收妥货款的处理 方式、银行费用负担、拒付处理。 • (2)对意外情况及时指示: –不然因此发生的损失均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 (3)承担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并且仍然应支付代理人的手续费及执行委托而支出 的各项费用。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 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为提示汇票、收取货款的 银行就是代收行。 • 代收行的责任: (1)必须按照委托书行事; (2)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 (3)及时反馈托收情况; (4)谨慎处理货物。
1995年4月,香港某公司委托当地A银行通过 内地B银行向内地的付款人提示单据托收货款 USD205 020.00。12月付款人通知B银行已将 USD165 020.00直接汇给出票人,授权B银行将 剩余款项USD40 000.通过A银行付给出票人。B 银行在付款源自文库付款后交单。 分析B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风险由谁承担?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
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 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 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 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
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
付款人 (进口商) 交 单 付 款 提 示
代收行 托收行 (出口方银行)汇票、单据、 (进口方银行
委托书
案例分析:采用D/P at sight损失案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
付款方式为预付。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
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一时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改 为D/P AT SIGHT。 当时我方考虑到采用D/P 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 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结 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发出了价值金额为3万 美元的货物。
三、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委托人 (出口商)
债权债务关系
付款人 (进口商)
无契约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行
代收行
1、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在贸易背景下)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 系也就是进口商和出口商经由合同确立的债权 债务关系。 2、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行以银行接受委托人的托收申 请书得以确立的委托代理关系。
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
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
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 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可是,客户将 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 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 作罢。
• 银行一般有两种托收方式可供选择:
立即贷记:托收行在收到托收票据的一两个
工作日内,先行垫款 。一旦付款人拒付,托 收行行使追索权。此方式较适用于要素齐全、 付款人信誉优良的合格票据。
收妥贷记:托收行收到付款人付款后方贷
记 客户账户。此方式的特点是收款时间长、 费用较高,但款项为最终收妥,不存在被追索 的风险。
委托人
② 托 收 申 请 书 及 票 据
付款人
⑤ 付 款 或 承 兑
⑦ 入 账
④ 提 示
③托收指示及票据
托收人
⑥通过chips等电汇款
代收行
光票托收的利弊
优点: 托收手续简便 光票托收费用低廉:最低50元/笔,最高250元 /笔 弊端: 收汇速度慢:一般30-40天 收款的不确定性
4.付款人(Payer或Drawee) • 付款人的责任与权利: (1)对合格单据付款赎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费用和风险; (2)对不合格单据有权拒付,并对委托人违约 有权追索
四、 托收的种类
光票托收
托收 债权人开立汇票的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 金融票据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 金融票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 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即期付款交单 D/P at sight 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 承兑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 光票托收主要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 佣金、样品费或其他从属费用。
• 在即期汇票下: – 代收行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 • 在远期汇票下: – 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 – 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 – 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
光 票 托 收 业 务 流 程 图
①签订合同,确定光票托收
CASE:托收银行的责任
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 托国内甲银行将单据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 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 丙银行破产收不 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据却毫无结果, 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
•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在托收方式下,银行 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 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 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 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 收行。 • 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 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 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 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 任何法律责任。
• 托收业务中,银行是起到了中介的作用。对代 收行来说,只有直接从托收行收到指示,才能 表明是出口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今凭进口方的 一纸传真是不能证明的。
三、托收当事人责任
• 1.委托人(Principal)
• 指在托收业务中,签发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人。 由于委托人通常开具汇票委托他的银行向国外债务人 收款,所以通常也称为出票人(Drawer)。 • 委托人在贸易合同下的责任: –按时按质按量装运货物; –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xx days sight)
代收行向
款人承兑
付款人 提示跟单汇票要求承兑
代收行保管全套商业单据 付款人付款

到期日
代收行提示付款 给付款人
代收行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程序
①合同 委托人
(出口方)
③ 托 收 申 请 书 及 跟 单 汇 票
②发货取得提单 ⑩交单提货 (进口方) ⑥ ⑧ 轮船 提 到 公司 示⑦期 ④ ⑾ 提 汇承示 回 付 票兑汇 执 款 要汇票 要 求票求 承 付 ⑤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 兑 款
• 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
• 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卖方开具 托收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主要指货物装运单 据)一起委托给托收行。
形 式 ① 金融单据 + 全套商业单据 ② 仅全套商业单据
收款保证
• (一)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 • 国际上通行的交单条件有两种,即:付款交单 和承兑交单。 •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简称D/P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 D/A
3、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的关系 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之间在一笔具体的托收业 务中以委托银行缮制的托收指示书为基础确立 的委托代理关系,此前经由相互间交换控制文 件,它们已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4、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 代收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
• 现有一批托收货物降价,付款人向代收行提出, 经与委托人联系货价减少8800美元,托收金 额减到500 000美元,并提供了受益人同意 减额的传真,请问: • 代收行可否应付款人的请求或凭其提供的受益 人传真按部分付款条件交单?
(3)按常规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 –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 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电传、或电子通迅 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 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 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 义务或责任。 (4)关于代收行的选择 –如果委托人在托收申请书中指明了具体的代收行, 则托收行必须将该银行作为代收行;如果委托人没 有指定代收行,托收行有权在付款国内自由选择代 收行。
1.付款交单
• 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将货 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
•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 出口商发货 开具即期汇票 即期汇票+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 进口商见票即付,取得商业单据。
委托人 (出口商) 开 立即 期汇票 交 付 货 款 交付货款
付款人
⑨ 付 款 交 单
托收行
(出口方银行)
⑩汇交收托的款项
代收行
(进口方银行)
货先到而付款期限未到,进口商因不能付款赎单,而 由此产生了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提取、存仓、保险等 手续和相关费用的支付问题。
怎么解决?
提前付款赎单 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 surrundered 凭海运单提货Sea-way Bill 凭信托收据借单(T/R)
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 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 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 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 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这 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 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 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 负责。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就是托 收行。由于托收行地处出口地国家,将转而委托进口 地银行代为办理此笔托收业务的汇票提示和货款收取 事宜,必须将单据寄往进口地代理银行,所以托收行 也称寄单行。 • 托收行责任: (1)审查托收申请书,核对单据(只核对单据的名称与 份数); (2)缮制托收委托书;
第六章 托 收 collection
一、定义
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托收是出口人(债权人)先行发货,
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或随附主要
有关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发票等), 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 代理行向进口人(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一 种结算方式。
托收业务流程图
买卖合同 (1)发货
委托人 (出口商) ( ( 7 结 汇
债务人开立汇票的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 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一、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1.概念
光票托收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 (主要指货运单据)的托收。 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有时也 附有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这种情况仍被视为光票托收。
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 就是进口人承兑汇票后, 向银行提供的 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 收行的委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 保险或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 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 银行。 这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就是信托收据。
代收行:有权随时收回货物 进口商:利用信托收据借单提货并出售后,须在汇票到期 日支付货款赎回信托收据,拥有货物所有权。
2013-12-2
付款人 (进口商)
(
2 委 托 (3)委托
4 提 示
)
)
(5)付款或 承兑
)
托收行 (6)付款
代收行/提示行
二、托收当事人
委托人(principal): 即出票人,通常是买卖合同的卖方。 托收行(remitting bank): 即委托人的代理人,通常是出口地银行。 代收行(collection bank): 即托收行的代理人,通常是进口地银行。 付款人(drawee, payer): 即受票人,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由出口商指示,风险由出口商承担 由代收行主动,风险由代收行承担
URC522第7A规定:“托收不应该含有远期付款
汇票而同时又指示商业单据需在付款后交给付款人”
国际商会ICC不赞成远期付款交单
有些国家或地区将远期付款交单视为承兑交单
2.承兑交单
银行的交单以进口商的承兑汇票为条件,进 口商承兑汇票后,代收行就将商业单据交给 进口商,等到汇票到期时,进口商再履行付 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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