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管理,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医疗保险业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障政策,诚实守信,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第四条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
第五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六条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申报、结算等工作。
第七条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构药品销售、医疗费用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二)为非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其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三)倒卖、挪用、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第八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说明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规定,不得误导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药品。
第十条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出售假冒伪劣药品;(二)违反规定加价销售药品;(三)串通涨价、哄抬药价;(四)其他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一条零售药店应当提供符合医疗保障规定的医疗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零售药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构医疗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三)其他违反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零售药店违反本制度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通用篇)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通用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使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药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医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解释、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等,确保医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七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所售药品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药品采购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购进,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九条药品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销售。
第十条药品价格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第四章处方管理第十一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药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处方药销售应当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处方格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处方药销售应当实行实名制,确保处方药的流向可追溯。
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五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医保费用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减免医保费用。
第十七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六章服务质量第十八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药品供应、用药指导、健康咨询等。
第十九条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药知识和技能,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做好医保费用支付及报销工作,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保障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同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属的所有定点零售药店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程序如下:1.明确制定责任人;2.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3.对企业所属的所有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调研;4.由制定责任人拟订初稿;5.经公司相关部门及法律顾问审核;6.报领导审批,正式印发。
内容:1.医保缴费(1)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2)若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涉及到医保费用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应取消其费用支付资格。
2.医保费用支付管理(1)必须优先使用医保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2)药店不得出具虚假医疗费用;(3)对于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应当及时报销,不得拖欠职工的报销;3.投诉处理(1)医药人员应当保密患者的隐私信息,禁止私自泄露;(2)对于职工的医保报销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相关处理结果。
4.责任追究药店及其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医保管理职责。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究。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管理人员,企业相关部门及责任人。
执行程序: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及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医保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职工的医疗保险权益。
责任追究:对于药店及其管理人员存在的违规现象,将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企业应当对职工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职工的医保资金的合理性使用,对于违规使用医保资金的人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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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医保政策,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医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业的医保管理人员,确保医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相关培训,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当保守医疗保险信息的机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八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工作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接受医疗保险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对于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行为,医疗保险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章医保结算管理第十一条医保结算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医保结算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不得有虚假内容。
第十三条医保结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以免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
第十四条医保结算时,应当按照规定收取自付部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五条医保结算时,应当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医保结算时,应当配合医保部门的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医保结算涉及的其他事宜,应当遵守医保相关规定,不得违反。
第十八条医保结算管理,应当建立台账,做好资料记录,接受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医保结算涉及的其他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政府违规。
第三章医保业务管理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医保业务档案,做好电子资料记录,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医保业务的受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违反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保业务的受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办理,不得短缺。
第二十三条医保业务的受理,应当配合医保部门的审核工作,提供真实材料。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一、制度概述定点零售药店是市场上最主要的药物经销渠道之一,它在提供便捷的药物销售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医保管理的重要职责。
本制度旨在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行为,促进医疗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资金的有效管理。
二、医保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医保政策、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和质量信息、医保审核流程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公布药品、设备等非药物项目的采购价、销售价和零售价格等相关信息。
2. 费用控制原则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管理方面应当严格按照费用控制的原则,严格审查药品的用量和费用合理性,合理控制医保资金的支出,杜绝因医保政策不当或管理不严导致的费用浪费、偏高等问题。
3. 质量控制原则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审查所售药品的质量状况,并对药品进行严格的入库、存储、销售等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药品质量标准,并定期对所售药品进行质量检查。
4. 信息管理原则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所有进、销、存、退等环节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药品流通可追溯。
并应当配合社保部门做好有关数据采集工作,并及时向社保部门交报销清单、决算单等重要信息。
三、医保管理规定1. 医保目录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遵循临床必要原则、价格适当原则和效益优先原则,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规范药品使用,把握药品用量和疗效关系,严格按照医保目录管理范围和限额开展医保结算,杜绝医保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2. 药品经营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标准,确保所售药品的文号、产地、日期等相关信息真实、清晰,并应当实行严谨的质量控制制度,禁止出售过期、变质、伪劣药品。
同时,药品的进、销、存、退应当建立相应记录,建立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药品的流通可追溯。
3. 医保结算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在进行医保结算时,应当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进行结算,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审查和计算药品费用、自负金额、医保支付金额等,对存在异议的项目应当严格审核并及时处理。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三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购买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6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定点药店医保管理规章制度
定点药店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定点药店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医保基金使用合法合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定点药店的医保管理工作,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定点药店应遵守国家有关医保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医保基金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
第二章定点药店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定点药店应当具备药品合法经营资质,依法经营,保证药品来源合法合规。
第五条定点药店应当配备有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熟悉医保政策,做好医保相关工作。
第六条定点药店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管理制度,对医保患者的处方进行记录保存。
第三章定点药店的医保管理第七条定点药店应当通过医保系统建立医保患者档案,确保医保患者信息准确完整。
第八条定点药店应当按照医保规定提供医保服务,不得变相收取费用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定点药店应当定期对医保患者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医保政策规定。
第十条定点药店应当建立药品准确使用管理制度,遵守医保药品目录规定。
第十一条定点药店应当建立医保收费制度,保证医保费用的合理收取和使用。
第四章定点药店的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医保规定的定点药店,将按照医保管理相应规定进行处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定点药店如发现医保患者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十四条定点药店不得私自篡改医保信息,否则将被取消定点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定点药店所有,如有争议,以定点药店做出的解释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定点药店应当及时整改完善,确保执行到位。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如有补充或调整,应当及时进行修订,并报医保部门备案。
(完)。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药店的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保政策,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药品服务。
二、药品管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保证所售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退货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损害参保人员利益。
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及时收集、记录、报告和处理。
三、服务管理第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热情、周到、专业的服务,解答药品咨询,指导合理用药。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医保结算服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准确记录药品销售信息,为医保管理部门提供数据支持。
四、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药师,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销售等工作。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促进员工提高服务质量。
五、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保结算规定,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定期向医保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药品销售数据,接受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医保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店遵守医保政策和本制度。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3篇)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3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篇1一、门店工作人员应树立为顾客服务、对顾客负责的思想,将“顾客至上、信誉第一”作为企业经营的宗旨。
二、门店每天营业前应整理好店堂卫生,并备齐商品。
店堂内应做到货柜货架整洁整齐、标志醒目、货签到位。
三、门店员工上岗时应着装统一,整齐清洁,佩带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务,有举止端庄、文明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务环境。
四、营业员接待顾客时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态度和蔼,使顾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优质服务的满足和愉悦。
五、计价、收款应准确,找补的`零钱要礼貌地交给顾客,并叮嘱顾客当面点清。
六、门店应设咨询台,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七、门店应将服务公约上墙,公布监督电话,设有“顾客意见簿”,认真对待顾客投诉并及时处理。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篇2一、门店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从加盟连锁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门店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门店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检查验收,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包装破损,质量异常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货通知后,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应有加盖连锁公司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六、药品验收合格,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八、门店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九、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或风扇等。
十、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在医疗保险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
2.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药学服务。
3. 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4. 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机构1. 定点零售药店应设立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医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2. 医保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对账等工作。
3. 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医保工作负总责,确保医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三、药品管理1. 定点零售药店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确保药品来源合法。
2. 严格执行药品进货验收制度,对购进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得上架销售。
3. 定期对在售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安全。
4. 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确保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价格公平、合理。
四、服务管理1. 定点零售药店应设置专门的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购药服务。
2. 配备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专业的用药咨询和指导。
3. 严格遵守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对处方药的销售实行审核制度,确保处方药的合理使用。
4. 建立参保人员用药档案,对参保人员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提供个性化的药学服务。
五、结算管理1.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对账结算。
2. 建立健全内部结算管理制度,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合规、合理。
3. 定期对医保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沟通解决。
六、培训与宣传1. 定点零售药店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员工对医保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零售定点药店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零售定点药店医保人员管理,规范医保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合本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店所有从事医保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医保服务质量,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药店负责人对本店医保工作全面负责,确保医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药店医保主管负责医保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1. 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2. 负责医保药品目录的维护与管理;3. 负责医保患者身份核验及医保费用结算;4. 负责医保违规行为的查处与上报。
第六条药店药师负责:1. 审核医保患者处方,确保处方合法、合理;2. 指导患者合理用药,提供用药咨询服务;3. 负责药品的调配、销售及医保费用结算。
第七条药店收银员负责:1. 核对医保患者身份信息,确保证、卡、人一致;2. 负责医保费用结算,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3. 记录医保费用结算情况,及时上报医保主管。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八条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第九条药店应按照医保药品目录进行药品采购、销售,不得销售目录外药品。
第十条药店应确保药品价格与医保政策相一致,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第四章医保服务第十一条药店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服务。
第十二条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患者身份核验制度,确保证、卡、人一致。
第十三条药店应提供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四条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费用结算制度,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六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药店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药店负责人负责修订。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一、总则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医保费用的管理以及药店与医保部门的协作,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店资质要求1. 药店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许可证书,并在登记机构注册备案。
2. 药店必须具备正规的药品库房和配送系统,并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购进合法药品。
3. 药店必须配备专业的药师和医保管理员,确保医保相关事务的顺利进行。
三、医保管理规范1. 缴费与结算(1) 药店必须准确、及时地将参保人的医保费用缴至当地医保部门,提供经费支持参保人的医疗保障。
(2) 药店必须严格按照医保部门的要求,提供医保费用结算所需的材料和资料。
2. 药品的供应和销售(1) 药店必须使用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真实性。
(2) 药店在销售药品时必须按照医保基金支付限额和医保目录规定的支付范围进行销售,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销售情况。
(3) 药店禁止擅自提高药品售价,不得利用医保基金牟取暴利。
3. 医保信息管理(1) 药店必须建立和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保信息的安全和有效。
(2) 药店必须及时将医保部门要求的信息报送给医保部门,如药品采购情况、药品销售情况、参保人的用药情况等。
(3) 药店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参保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和滥用。
4. 医保理赔与风险管理(1) 药店必须严格按照医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医保理赔操作,确保参保人的医疗费用能够及时得到报销。
(2) 药店必须对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风险管理,防止医保基金的滥用和浪费。
5. 监督和考核(1) 医保部门有权对药店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并根据检查和考核结果进行评级和红黄牌警告。
(2) 药店在工作中如发现违规行为,有义务向医保部门进行举报,并配合医保部门的调查工作。
四、违规处罚对于药店违反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的行为,医保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处罚方式:1. 取消药店的定点资格;2. 罚款;3. 暂停药店经营活动;4. 实施经济制裁;5. 追究法律责任。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零售药店在医保领域的经营行为,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2. 诚信经营:零售药店应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保证医保资金的安全使用。
3. 公平公正:零售药店对医保患者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4. 审慎操作:零售药店应当审慎操作医保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管理制度1. 医保资格核查零售药店在向医保患者销售药品前,应核实患者的医保资格,包括医保卡号、有效期等信息,并及时与医保部门核实患者的医保资格。
2. 药品报销零售药店应根据患者的医保资格,提供符合医保规定的药品,并按照规定报销。
3. 医保资金结算零售药店应每月将医保销售的药品信息及结算金额及时报送医保部门,以便医保部门进行结算。
4. 医保政策宣传零售药店应向患者宣传医保政策,引导患者科学用药,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5. 其他医保管理事项零售药店应配合医保部门进行其他医保管理工作,包括数据统计、审核抽查等。
五、监督机制1. 监督部门医保部门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2. 处罚机制对于违反医保管理制度的零售药店,医保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3. 激励机制医保部门对执行良好的零售药店可给予奖励,鼓励其做好医保管理工作。
六、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体适用事项由医保部门另行通知。
2. 对于未尽事宜,由医保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处理。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是医保部门对零售药店在医保领域的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促进医保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率化。
零售药店应切实履行管理制度,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医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做好医保工作。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是医保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承担着向参保人提供便利的药品购买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医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医保管理部门对定点药店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一、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要求为了保证定点零售药店具备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医保管理部门要求定点药店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准入要求:1.企业法人资格:定点药店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合法经营。
2.合格证书:药店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合格的执业药师资格,且每年要进行继续教育并进行考核。
3.资金实力:定点药店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以保证良好的医保药品供应。
4.设施设备:药店要求设有适宜储存药品的库房,并符合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
5.药品品种要求:药店所销售的药品必须符合医保目录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
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制度1.药店建档:定点药店必须在医保管理部门进行建档,包括药店的基本信息、经营范围、药品目录、药房库房信息等。
2.药品采购管理:医保管理部门要求定点药店必须在指定的药品批准上市日期后3个月内采购药品,且不可中途停止进货。
3.药品价格管理:定点药店出售药品的价格必须按照规定的医保药品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涨价。
4.药房库房管理:定点药店的药房库房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布局和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5.药店信息管理:医保管理部门要求定点药店每月向其报送销售药品的信息,包括药品名称、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
6.医保结算管理:定点药店作为医保结算的重要环节,对于参保人购药的结算要求要严格执行,确保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定1.定期检查:医保管理部门会定期对定点药店进行检查,监督其遵守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情况。
2.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医保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定点药店,医保管理部门将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罚款、暂停医保业务等。
2024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2024年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1.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格;(2)具备与医保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3)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价格管理、医疗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4)能够按照医保协议规定提供药品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2.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工作,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确定结果,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
三、医保协议管理1. 医保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药品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提供药品服务,不得违反协议规定。
3.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药品服务管理1.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2.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管理制度,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3.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
五、费用结算管理1.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根据医保协议的规定,按照实际提供的药品服务,向经办机构申报费用。
2. 经办机构应当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结算。
3.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不得虚报、多报费用。
六、违约责任1.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保协议的,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解除医保协议,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管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费用结算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药店医保服务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优化医保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服务范围1. 接受参保人员持有效医保卡在规定时间内购药、办理医保报销手续。
2. 提供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保健服务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三、服务流程1. 参保人员持有效医保卡到药店购药,药店工作人员核对医保卡信息,确认有效后办理购药手续。
2. 参保人员在购药时应提供医生开具的处方,药店工作人员审核处方是否合规,不合规的处方不接受医保报销。
3. 参保人员向药店工作人员提交医保卡和处方,药店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报销流程为参保人员办理医保报销手续。
四、服务规范1. 药店工作人员应做好医保卡信息核对与处方审核工作,确保购药与报销手续准确无误。
2. 药店应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3. 药店应保障参保人员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4. 药店应定期进行医保服务宣传教育,提升参保人员的医保意识。
5. 药店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医保检查,接受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五、服务质量1. 药店应保证医保服务质量,在购药及报销流程中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 药店应保证药品质量,严格执行合规标准,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安全。
3. 药店应负责解决参保人员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和纠纷,并按规定赔偿受损失人员。
六、服务考核1. 医保部门定期对药店医保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
2. 药店应按照医保部门的要求,及时整改并提升服务质量。
七、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订,须经医保部门审核批准。
2. 药店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如违反规定,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制度原则:本制度坚持以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提升服务质量为目标,以规范管理为手段,确保医保服务在药店得到有效管理和执行。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1]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1. 引言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由医保定点机构与合格的零售药店达成协议,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医药产品和服务的特定药店。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药店和医保机构的良性互动而建立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医保定点药店的申请与审批、药品管理、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介绍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
2. 医保定点药店的申请与审批2.1 申请条件医保定点药店的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药店所在地区无与合法申请的定点药店存在重叠;•药店的面积、设备、储存条件等符合相关规定;•药店提供的药品种类和服务项目满足医保机构的需求。
2.2 审批程序医保定点药店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药店向当地医保机构提交定点申请材料;2.医保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药店业务情况、药品种类、服务质量等;3.审核合格的申请将进入公示环节,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4.公示期结束后,医保机构根据公示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定点申请;5.批准的申请将签订定点协议,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3. 药品管理3.1 销售药品的范围和要求医保定点药店可以销售的药品范围以当地医保目录为准,药店需要按照医保目录规定的要求销售药品,并严格控制药品的购进、储存和销售。
同时,定点药店还需积极配合医保机构开展药品质量追溯、药品价格控制等工作。
3.2 药品库存管理医保定点药店需要建立健全的药品库存管理系统,包括药品的采购、入库、出库、退货等环节的管理。
药店应确保药品库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配合医保机构进行库存核查等工作。
3.3 药品质量管理医保定点药店应遵循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销售的药品符合药典标准和相关质量要求。
对于药品的质量问题,药店应积极配合医保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4. 服务质量控制4.1 服务准则医保定点药店应制定明确的服务准则,包括接待服务、药师咨询、配药服务等方面,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满足医保参保人员的需求。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一、总则二、管理制度1.资格审核(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2)零售药店必须有合格的医师执业资格证,每个零售药店至少配备一名持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合格医师;(3)零售药店必须具备完善的药物管理制度和记录的能力。
2.药品管理(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只能向参保人员提供在医保药品目录中列明的药品;(2)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处方向患者配药,并保持处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规定方式销售药品,并开具合规的发票。
3.医保业务管理(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与所在地的医保机构建立定点服务协议;(2)定点服务协议中应包含服务范围、服务标准、结算办法等内容;(3)定点服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规、合法,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4.服务质量管理(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和满意度;(3)定点零售药店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医保机构。
5.费用管理(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照医保规定收取费用,并开具合规的发票;(2)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医保定价规定销售药品,不得私设价格;(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按时、按量、按病种向医保机构申报费用,并接受核查。
6.违规处理(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医保定点资格等;(2)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如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应主动报告医保机构,并对相关药品进行召回。
三、监督与管理1.医保机构负责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和管理;2.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规定向医保机构提供相应的数据和报表;3.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合医保机构的检查和核查工作;4.医保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四、附则1.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医保机构所有;2.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一、目的与目标为规范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保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包括参保人员的服务、医保基金的使用、药品管理等方面。
三、职责与分工1.店长负责全面管理药店的医保工作,监督和检查各项医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药师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用药申请,提供专业用药咨询服务,确保参保人员合理用药。
3.营业员负责接待参保人员,协助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做好药品销售记录。
四、管理内容与方法1.参保人员服务管理•营业员应热情接待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营业员应指导参保人员正确使用医保卡,告知其医保卡的保管和使用注意事项。
•药师应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用药申请,按照医保目录和处方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和调配。
1.医保基金使用管理•严格遵守医保基金使用规定,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营业员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医保卡信息,防止冒用和盗刷医保基金的情况发生。
•定期向医保管理部门报送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1.药品管理•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和医保目录规定,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等管理制度,保证药品供应链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营业员应熟悉医保目录和药品价格政策,确保药品销售价格的合规性。
1.监督管理•店长应定期对药店的医保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药店应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对于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员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五、持续改进•店长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医保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药店应积极关注医保政策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和完善医保管理制度,保持制度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六、奖励与惩罚1.对于在医保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员工,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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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
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
购买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6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
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