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定点药店的规章制度范本
医保定点药店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医保定点药店正常运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保定点药店。
第三条管理原则医保定点药店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药品管理第四条药品采购医保定点药店应从具有药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五条药品储存医保定点药店应按照药品储存要求,妥善保管药品,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第六条药品销售医保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药品销售规定,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销售过程中,应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第七条药品追溯医保定点药店应建立药品追溯体系,确保药品可追溯、可控制。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八条服务规范医保定点药店应遵循服务规范,礼貌待客,耐心解答患者疑问,提供专业用药指导。
第九条价格管理医保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损害患者利益。
第十条隐私保护医保定点药店应尊重患者隐私,妥善保管患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员工培训医保定点药店应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员工考核医保定点药店应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业务素质、服务态度等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员工行为规范医保定点药店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内部监督医保定点药店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药品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五条外部监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医保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店合规运营。
第十六条违规处理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医保服务直至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解释权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局。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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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医保管理制度文件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药店医保药品的管理,规范医保药品的销售和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药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药店所有医保药品的销售、使用、储存、配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药店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药店管理第四条本药店应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并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五条本药店应设立医保专柜,配备专人对医保药品进行管理。
第六条本药店应严格遵守医保药品目录,不得擅自更改药品品种和规格。
第七条本药店应定期对医保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数量、规格、批号等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本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药品销售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完整。
第三章药品采购与储存第九条本药店应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供应商处采购医保药品。
第十条本药店应按照药品储存规范要求,对医保药品进行储存,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一条本药店应定期对医保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本药店应确保医保药品的供应,不得出现断货情况。
第四章药品销售与使用第十三条本药店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销售政策,对参保人员提供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本药店应要求参保人员出示医保卡和相关证件,核对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本药店应按照处方要求销售医保药品,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区分。
第十六条本药店应指导参保人员正确使用医保药品,提供用药咨询。
第十七条本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药品销售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完整。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本药店应建立医保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第十九条本药店应定期对医保药品的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本药店应接受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精选3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篇1一、门店工作人员应树立为顾客服务、对顾客负责的思想,将“顾客至上、信誉第一”作为企业经营的宗旨。
二、门店每天营业前应整理好店堂卫生,并备齐商品。
店堂内应做到货柜货架整洁整齐、标志醒目、货签到位。
三、门店员工上岗时应着装统一,整齐清洁,佩带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务,有举止端庄、文明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务环境。
四、营业员接待顾客时应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态度和蔼,使顾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优质服务的满足和愉悦。
五、计价、收款应准确,找补的`零钱要礼貌地交给顾客,并叮嘱顾客当面点清。
六、门店应设咨询台,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七、门店应将服务公约上墙,公布监督电话,设有“顾客意见簿”,认真对待顾客投诉并及时处理。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篇2一、门店在销售药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制度,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内容,给予合理用药指导,不得采用虚假和夸大的`方式误导顾客。
二、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进行销售。
三、过期失效、破损、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烂变质、风化潮解、虫蛀鼠咬等不合格药品严禁上柜销售。
四、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调配或销售。
审方员应对处方内容进行审核,处方审核完毕审方员应在处方上签字。
处方调配或销售完毕,调配或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并向顾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药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处方调配程序一般分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和给药。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审方员应当拒绝调配或销售。
如顾客确需,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六、销售处方药应收集处方并分月或季装订成册,顾客不愿留存处方,应按要求作好处方药销售记录。
收集留存的处方和处方药销售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七、药品销售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
八、药品在拆零前,销售人员应仔细查看药品的包装、合格证明和其他标示以及药品标签或上必须注明的内容,并检查药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严禁将不合格药品拆零出售。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通用篇)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制度(通用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使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药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医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解释、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等,确保医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七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所售药品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药品采购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购进,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九条药品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销售。
第十条药品价格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
第四章处方管理第十一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药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处方药销售应当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处方格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处方药销售应当实行实名制,确保处方药的流向可追溯。
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五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医保费用结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减免医保费用。
第十七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六章服务质量第十八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药品供应、用药指导、健康咨询等。
第十九条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药知识和技能,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让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更加规范,保护参保患者的权益,同时确保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这项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这项制度适用于我们地区所有已获得批准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涉及药品的采购、销售、管理以及相关服务等各个方面。
第三章制度目标1. 确保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活动都能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维护参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对这些药店的监督管理,防止医疗保险欺诈的发生。
4. 提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管理规范第1节资质要求1. 药店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资质。
2. 药店的负责人需持有执业药师资格,并且全职在药店工作。
第2节药品采购与管理1. 药店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药品采购,确保药品来源合法合规。
2. 入库的药品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其质量和有效期。
3. 定期进行药品清点,确保账实相符,对过期或变质的药品及时处理。
第3节药品销售1. 药店需要在显眼的位置公示药品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
2. 药品销售要遵循医师处方制度,对于非处方药,药师需提供合理的用药指导。
3. 针对医保定点药品,药店应根据医保政策进行销售,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利用。
第4节服务质量1. 药店应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并处理顾客的反馈。
2. 定期开展药学服务活动,提升药师的专业水平,确保顾客能够获得科学合理的用药指导。
第五章操作流程第1节药品采购流程1. 根据市场需求和药品使用情况制定采购计划。
2. 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进行药品采购。
3. 在收货时核对药品的质量和数量,确保无误后再入库。
第2节药品销售流程1. 顾客进店后,药师要主动询问他们的用药需求。
2. 根据顾客的健康状况和处方,提供药品推荐。
医保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医保管理制度范本一、机构管理1.药房成立医保管理小组,由药房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医保工作。
企业负责人负责对药房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本药房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药品管理(一)药品导购1.药房所经营药品由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择优采购。
2.药房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配备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参保人员医保基本用药。
3.药房应严格按照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对药品的进、存、销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二)药品储存1.药品应按规定的条件储存,保证储存药品的质量。
2.药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陈列并有明显的分类标识,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处方与非处方、内服与外用分类陈列。
3.药房定期进行药品盘点工作,做到票、帐、货相符,盘点表按要求保存备查。
(三)药品销售1.规范配药行为,应认真核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并对提供的处方进行审核,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2.药品销售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药。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须经处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
处方应保存____年以上,以备核查。
3.国家规定的非处方药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4.药品销售必须使用热敏打印机,打印与药品基本信息一致的电脑购物小票,电脑小票上按要求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企业、批号、药房名称等反应药品质量的信息,便于药品信息追溯。
三、服务管理1.药房应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做好基本用药目录及缺药登记,方便参保人员。
2.药房按规定设置夜间售药____,提供____小时售药服务。
定点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定点药店医保药品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取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药店,包括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下属门店。
第三条定点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基本医疗需求;2. 公平公正,确保参保人员用药权益;3. 权责明晰,明确药店、参保人员及相关部门的职责;4. 动态平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措施。
第二章定点药店资格管理第四条定点药店申请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2. 具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营业设施;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4. 具有专业的药品经营人员,具备药品管理知识。
第五条定点药店资格申请程序:1. 药店向当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对符合条件的药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其签订定点协议。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六条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确保所售药品质量。
1. 药店应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不得销售假劣药品;2. 药店应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退换货等管理制度;3. 药店应配备专业药品管理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七条定点药店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医保药品进行分类管理。
1. 医保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进行销售;2. 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药品零售指导价;3. 药店应明码标价,确保医保药品价格公开透明。
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八条定点药店应规范服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1. 药店应配备医保政策宣传资料,方便参保人员了解医保政策;2. 药店应设立医保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咨询、结算等服务;3. 药店应积极宣传医保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合理用药。
医疗保险购药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医疗保险购药行为,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及其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三、购药人员身份核验1.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实名购药管理,要求参保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医疗保险凭证,确保人证相符。
2.参保人员购药时,应主动出示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并配合药店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
3.药店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发现冒用他人身份购药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医保部门报告。
四、药品采购与管理1.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保政策要求,采购符合规定的药品。
2.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防止过期、失效药品流入市场。
3.药店应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数量与医保信息系统记录一致。
五、代购药品管理1.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得代购药品。
因特殊情况需要代购的,应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医疗保险凭证。
2.定点零售药店应在显眼位置设置代购药品登记提示,记录代购药品名称、数量、委托人和受托人证件号等信息。
3.药店应妥善保管代购药品登记记录,以备核查。
六、医保信息管理1.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医保信息准确、完整。
2.药店应定期与医保部门进行数据交换,确保医保信息及时更新。
3.药店应加强医保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七、违规行为处理1.定点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涉嫌违规购药的,医保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2.参保人员违反本制度,涉嫌违规购药的,医保部门将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并依法进行追回违规所得。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当地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当地医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调整。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第四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五条拟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五)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六)营业场所平面图、药品摆放图等相关材料;(七)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予以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服务与管理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以下服务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理定价;(三)确保药品质量,提供优质服务;(四)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库存管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二)处方审核、调配、复核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理制度;(四)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五)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足够的药品,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
药品价格应当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1一、保证药品质量: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
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
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a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
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范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工作,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医保政策,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证医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业的医保管理人员,确保医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相关培训,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当保守医疗保险信息的机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八条医保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工作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接受医疗保险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对于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行为,医疗保险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章医保结算管理第十一条医保结算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医保结算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不得有虚假内容。
第十三条医保结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以免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
第十四条医保结算时,应当按照规定收取自付部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五条医保结算时,应当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医保结算时,应当配合医保部门的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医保结算涉及的其他事宜,应当遵守医保相关规定,不得违反。
第十八条医保结算管理,应当建立台账,做好资料记录,接受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医保结算涉及的其他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政府违规。
第三章医保业务管理第二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医保业务档案,做好电子资料记录,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医保业务的受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违反规定。
第二十二条医保业务的受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办理,不得短缺。
第二十三条医保业务的受理,应当配合医保部门的审核工作,提供真实材料。
医保药店动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保药店的管理,规范药店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药店。
第三条药店动态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提高服务质量;2. 严格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3.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4.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药品管理第四条药店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要求,对药品进行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的管理。
第五条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制度,对采购的药品进行质量审核,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药店应设置专柜存放医保药品,并明确标识,便于参保人员识别。
第七条药店应定期对医保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条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销售管理制度,对销售药品进行质量追溯,确保药品销售安全。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九条药店应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条药店应设立医保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药品查询、报销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药店应配备专业药师,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十二条药店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三条药店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药店应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医保基金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药店应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药店应接受医保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药店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药店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医保药店自行制定,并报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医保药店负责解释。
定点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精选5篇)
定点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定点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精选5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定点药店医保管理制度(精选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定点药店医保管理制度1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基础信息;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采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采购计划,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对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七、系统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养护人员依据养护计划对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八、系统根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行跟踪和控制,由养护员依据系统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九、销售药品时,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票,生成销售记录,系统拒绝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
十、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购退回药品,由业务人员填写《采购退回通知单》,经质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同意,签字。
系统确认采购退回通知单。
十二、系统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有疑问的药品进行控制。
十三、各岗位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应当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及时锁定药品,进行质量查询,经查询如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十四、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跟踪处理结果。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规范医保定点药店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保证药品质量: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
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
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
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范本最新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范本最新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药店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药店,并与定点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四条定点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格;(二)具备良好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三)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服务质量;(四)具备健全的医疗保障管理制度;(五)具备与医疗保障服务相适应的设备和人员。
二、定点药店的确定和退出第五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六条定点药店的确定按照自愿申请、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定点药店应当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定点药店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与定点药店签订医保协议。
第七条定点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终止医保协议,并将其从定点药店名单中移除:(一)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二)医疗保障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三)医疗保障服务设施不符合要求;(四)医疗保障管理混乱,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五)医疗保障服务严重违约;(六)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终止医保协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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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
规范医保定点药店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店铺今天为你整理了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
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
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
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
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七、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1、目的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引用文件
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1号)
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54号)
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XX〕166号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XX〕186号)
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110号)
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
年版)》沪人社医发(20XX)59号
2.7《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XX)59号
3 、职责
3.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管理概要
4.1硬件要求
4.1.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
医保柜外服务区≥25平方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1.2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
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
4.1.4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
4.1.5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4.1.6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4.2人员配备及要求
4.2.1必须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并注册到店,确保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
4.2.2必须任命1名首席药师,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首席药师需由执业药师担任,并通过培训。
4.2.3必须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日对帐、结
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保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4.2.4医保柜营业员必须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的操作知识,能在执业 RQMyb01-A1 2 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4.3管理规范
4.3.1保证24小时服务。
为参保人员提供《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年版)》规定范围内的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的自购服务。
4.3.2门店制定24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确保24小时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服务。
4.3.3认真履行与市医保局签定的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有关政策,按照公司医保操作流程规范操作。
4.3.4医保柜药品按陈列规定分类陈列摆放,不得与药房其它柜台的药品混淆,帐物必须相符。
4.3.5同一商品编码的药品,医保柜台的价格不得高于非医保柜台,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医保柜台和非医保柜台提供的品种应一致。
4.3.6做好医保暂缺药品缺货登记,记录病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尽快解决。
4.3.7每天晚上24点结清当日销售,日清月结。
4.4禁止行为
4.4.1超量、超范围供应药品,杜绝外错事故的发生。
4.4.2以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它物品代药,或以处方药代替非处方药,以一种药品代替他种药品,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3以不正当竞争形式进行营销活动。
如买赠活动。
4.4.4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5申请结算“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费用。
4.4.6发现参保人员冒用、伪造、变造的医疗保险凭证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7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的处方或与医疗保险凭
证相关项目不符的处方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8市医保局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4.4.9医保专用电话(ISDN线)仅限医保工作使用,任何人一律不准私自挪作他用,包括上网、打游戏机。
5、处罚
质量部、市内管理总部加强内部自查工作,主动适应医保政策。
对违反医保有关规定的门店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店经理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加盟店解除合作协议等处罚。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一、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帐目和财务帐目健全、清楚。
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三、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四、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配售,由药师在处方上审核签字。
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每次配药必须认真填列“医疗保险药品零售凭证”,由参保人员签字认可有效。
六、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七、收费人员规范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八、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以现金、礼卷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九、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
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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