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
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七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七号《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兵准备第三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定新兵第四章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征兵工作。
战时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征集。
军人及其家庭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军人及其家属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第五条省、市、县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以下日常工作:(一)宣传、实施有关征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征兵的具体计划、工作安排、任务分配、保障方案和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三)掌握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进展情况;(四)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定新兵、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工作;(五)协助部队管理接(领)兵人员;(六)开展征兵工作总结和统计工作;(七)接待和处理征兵中的来信来访;(八)其他有关事宜。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一、扩大征集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适当增加试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数量。
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生,并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
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
二、规范政审办法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
应征大学生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要抓紧调查,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限发回调查意见。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
大学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要求,有效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吸引更多高素质大学生参军入伍,切实提高征集我校学生入伍的数量和质量,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以及研究生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
不包括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学工处是学生应征入伍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的宣传、实施和工作协调,负责与上级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负责全校应征入伍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院是学生应征入伍动员的责任单位,负责入伍政策的宣传和入伍动员,协助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做好入伍学生政审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入伍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一次性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以及学生入伍和复学的管理。
第六条学工处是入伍学生政审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生应征入伍的政审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是入伍学生学费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学生入伍后学费的退还工作、学生复学后相关费用的减免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是入伍学生学籍、学习及成绩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应征入伍学生课程免修、考试加分、实习认定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各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入伍条件第十条应征入伍对象为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
应征入伍学生的年龄、身高、体重、视力及政治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入伍程序第十一条学生在每年征兵入伍工作启动后,向各学院负责征兵工作的辅导员报名,并登陆“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报名,打印填写《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常纺院教字〔2015〕10号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第一条为鼓励我院在校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学院可将其学籍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二年内,但学生须在入伍前按学院规定到教务处办理好休学及离校的相关手续,否则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学生入伍当学期所学课程(不含重修),本人提出免试申请,由任课教师安排测试确定成绩,并在教务系统予以成绩登录。
应征入伍以前学期不及格课程必须在退伍复学后重修。
离校前学生应全面掌握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情况。
第五条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课及体育课,课程成绩以75分或根据入伍期间表现确定(评价形式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第六条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视为参加毕业实习,由服役部队出具学生在部队的服役情况,作为毕业实习小结寄送学校,由所在系评定实习成绩。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各系应根据入伍服役毕业生的实际情况,指定教师进行辅导和指导,毕业设计内容与形式可由指导老师根据参军学生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结合参军学生在部队的表现,通过互联网或者信件邮寄等方式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答辩或评审,给予相应的成绩,并在教务系统中予以登录;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退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两年内凭部队的《退役通知书》和学院的《休学证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第八条对于申请复学的退役学生,学院根据其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复入原专业学习。
如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院在政策范围内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
第九条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院准其复学,但不能享受学院课程免试(免修)等相关规定。
学院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及优待奖励规定
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及优待奖励规定
征召大学生入伍是提高我国军队现代化水平,优化兵源结构,提升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举措。
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是学校履行社会责任,激发学生报国热情的有效途径。
为了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和在部队安心服役,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就我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及优待、奖励规定修订如下。
一、保留入学资格和学籍
学生入伍必须完全符合当年兵役机关规定的入伍条件,符合条件从学校或地方应征入伍的学生可办理相关手续。
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从学校入伍的学生到学校人武部领取并填写《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参军保留学籍申请表》,从地方入伍的学生应主动到学校人武部领取并填写《参军保留学籍申请表》,办理相关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入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每年我校人武部老师会定期与入伍新兵所在部队联系、走访,及时的了解我校入伍新兵心理、思想、身体状态。
二、入伍学生退伍后复学
学生退役后可凭《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或《保留学籍申请表》、。
国家入伍保留学籍规定
国家入伍保留学籍规定国家入伍保留学籍规定是指在大学阶段入伍服役的学生,在服役期间保留学籍,保障其在服役结束后能够继续完成学业。
一、入伍保留学籍的资格标准1.入伍前为全日制本科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2.具有较好的学术成绩和身体素质;3.志愿加入国家安全部队,并且通过相应的入伍选拔考试。
二、入伍保留学籍的程序1.入伍申请:学生根据个人意愿,向学校提出入伍保留学籍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入伍申请书和入伍选拔考试成绩等。
2.学院审核:学校对学生的入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术成绩、身体条件等方面的评估,确定学生是否符合入伍保留学籍的条件。
3.院校联络:学校与相应的国家安全部队进行联络,确认学生的入伍申请,并协商相关事宜。
4.入伍报到:学生按照学校和国家安全部队的要求,参加相关的入伍适应训练和报到手续办理。
三、入伍保留学籍的相关待遇1.持续学业:入伍学生保留其在学校的学籍,并享有相应的学校和国家提供的学费减免等待遇,确保其能够在服役期间保持与同龄人相同的学业水平。
2.学分保留:学生在入伍前所完成的学分和学业情况,经相应的认定后可以保留,使得入伍后能够在服役结束后顺利继续完成学业。
3.毕业认定:入伍学生在服役结束后,学校将根据其入伍期间的表现和实际情况进行毕业认定,并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其顺利进入社会提供保障。
四、入伍保留学籍的义务和要求1.服从入伍组织的管理和指挥,积极参加各种训练和任务,完成国家安全部队交给的各项任务;2.服从学校和国家安全部队的调度和安排,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和培训活动;3.维护良好的学籍和服役纪录,遵守学校和国家安全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4.服役期间必要时向学校或国家安全部队提供相应的证明和材料,以便于学籍管理和权益保障。
入伍保留学籍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入伍学生的关心和支持,另一方面也为这些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发展机会。
通过合理的规定和制度,确保了他们可以同时完成学业和服役,既满足了国家的需要,又保障了入伍学生的权益。
学校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范本)
第五章 优抚优待
第十四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可在原专业或申请转入本校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因学校原因,原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应降级编入相应班级继续修完学业。原则上本科生应累计修满八个学期,专科生应累计修满六个学期。
(一)网上报名。各院系负责对适龄大学生进行政策宣传和报名咨询服务,学生自行登录“全国征兵网”,先进行兵役登记,然后再进行征兵报名,从学校所在地入伍的,应征地应选择“XXX大学”,鼓励学生从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
(二)实地报名。报名信息填写完整后,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然后到各院系报名登记,各院系将报名信息汇总后报至国防教育教学中心。
(三)体格检查。学校协助应征报名的学生参加兵役机关组织的身体初检和体格检查。
(四)政治考核。从学校报名入伍且终检合格的学生,由学校会同兵役机关、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入伍政治考核工作;从户籍地入伍的学生,学校配合兵役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五)批准入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双合格的学生,由兵役机关批准入伍,学校协助办理入伍手续,完善档案材料,并送入部队服役。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需保留学籍的,其本人或委托人持入伍通知书或应征地武装部开具的《学生应征入伍学籍保留申请表》办理学籍保留、退宿等手续。
第十二条 学费补偿、代偿、减免,入伍的在校生或毕业生将加盖应征地武装部公章 的《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或《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及时向学生补偿、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入)学的,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后,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皖教学[2010]7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教学〔2010〕7号)各普通高校,各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依法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特制定《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责任感,树立“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要有利于学生发展,有利于学校规范管理,有利于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学校的科学发展。
二、建立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
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院(系)和辅导员(班主任)具体落实,全校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明确学校、职能部门、院(系)和辅导员(班主任)各级工作职责和工作责任,统筹管理和分级分层组织实施全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制定校内学籍学历管理责任制的具体办法,并在校内公布,接受师生监督。
三、重视加强学籍学历管理队伍的建设。
万人以上的学校应配备2名以上专门的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改善管理条件,配置学生学籍学历管理专用设备,满足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专业化、信息化建设需求。
学院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最新】
学院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我校学生踊跃参军入伍,加强对参军入伍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家主席令41号发布)、《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宣传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工作处、财务处、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学院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合力完成学校征兵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校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本办法所称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已被我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生。
第四条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但需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入伍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二)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在接到经政府征兵办审核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三)入伍新生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秋季办理入学手续;如错过当年入学时间,可以顺延1年到我校办理入学。
应征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学籍相关试行办法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考试,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以下简称“高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新生”)。
第三条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县级征兵办应当认真查验入伍高校新生及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
第四条县级征兵办应当逐一告知入伍高校新生有关保留入学资格及相关政策,协助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或受委托人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第五条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
对之后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县级征兵办应当在录取高校规定新生报到日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高校招生部门。
第六条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一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安徽省征兵网-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全文.doc
安徽省征兵网:2019年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全文安徽省征兵网:安徽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征兵工作,由本单位的人民武装部负责;不设人民武装部的,由指定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三条各级征兵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本细则,执行上级征兵命令、指示:(二)组织实施兵役登记、兵员分配、新兵交接运输;(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文化审查和身体检查。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会同应征公民所在单位负责对应征公司进行政治审查,负责对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工作,以及退兵接收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抽调医务人员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抽查,对因身体不合格的退兵进行复查。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向在校学生普及兵役法律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和病史调查,提供应征公民在校期间的有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新兵中转接待和饮食供应工作。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部队退回的不合格的新兵中的原在职职工予以复工、复职。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征兵工作进行监察。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征兵工作经费。
第五条全省每年征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作出规定。
第二章兵役登记第六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应设立兵役登记站,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基层单位,应指定一个机构或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男性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七条农村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适龄公民,已在城镇办理自理口粮户口的,持《自理口粮户口簿》到自理口粮户口据在地兵役登记站登记;未办理自理口粮户口的,应回户口所在地兵役登记站登记。
XX学院关于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籍管理规定
XX学院
关于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学校保留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至其退役后两年内。
第二条学生入伍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设置的课程,经其申请并由其所在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后,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学生入伍前,修完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学时的课程,因其入伍而无法参加考试的,任课教师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成绩,确定其课程成绩。
入伍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
第四条入伍时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除毕业实习以外的全部学分的学生,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已修完全部课程但有课程仍未及格的学生,学校可在学生离校前安排补考。
第五条入伍学生退役后,可申请复学。
复学时应回原专业学习,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如确有需要转专业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其所学专业;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六条入伍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后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七条入伍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
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将安排其复学。
第八条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学校将不予复学。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
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的通知》(教学厅〔2009〕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鼓励支持我院大学生应征入伍,规范大学生征兵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大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大专生(含高校新生和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应征入伍”是指应征的义务兵和直招士官(不包括应届毕业生直招军官)。
第四条大学生入伍的年龄条件按照国家当年规定执行;身体条件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政治条件按照《征兵政治审查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青海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
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职能是负责研究和审定征兵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征兵工作的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征兵工作。
其组织机构如下:组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分管武装工作副院长;成员: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院团委、各系负责人、学生资助、征兵工作及学籍管理人员担任。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及具体负责大学生征兵工作的武装专干为办公室成员。
第三章部门及系部职责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一)学生工作处是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
负责执行上级兵役机关的征兵计划,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落实教育部等上级机关的征兵文件精神;负责明确参军报名流程,组织实施大学生征兵工作;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对入伍大学生的经济(教育)资助政策;负责协助属地派出所,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政审工作;负责协调当地兵役机关开展应征入伍大学生体检工作。
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指示精神,便于在校大学生办理应征入伍手续和各院系、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在校大学生(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在校大学生(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于每年5—9月进行,在学院武装部或原户籍所在地武装部报名,根据属地武装部统一安排,参加体检、政审。
(一)男性在校大学生按照属地武装部、女性在校大学生按照湖北省军区的统一安排,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参加政治审查,政审合格后,等候入伍通知。
(二)在校大学生本人要求应征入伍服兵役的,经体检合格后,到学院武装部领取《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政审程序表》,客观、准确填写表中的基本内容。
(三)按照院系辅导员(班主任)、院系学生科、学生工作处、学院武装部的顺序进行审查把关,分别签字、盖章。
(四)经上述部门审核后,到学院办公室签署学院意见,填写由属地武装部下发的政审表格,办理相关手续。
二、已离校的毕业生入伍已正常毕业离校的毕业生应征入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武装部报名、体检、政审,学院负责对其在校期间的真实表现进行政审、出具学费证明、登记就业状况。
其它事项学院不再负责。
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一)各院系职责: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业成绩进行考核审查,包括本人表现、奖惩情况、本人有无犯罪和参与邪教组织等情况。
(二)计划财务处职责:审查学生本人学费数额和缴费情况。
(三)学生工作处职责:对院系的考核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学籍科审查学生本人学籍状况,办理保留学籍相关手续;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学费补偿数额,办理学费补偿相关手续。
(四)学院武装部职责:协助曾都区武装部,组织在学院报名参军学生体检、政审、定兵等工作;对所有应征入伍学生政审登记。
(五)学院办公室职责:依据上述部门审查情况进行最后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在学生政审材料上签字盖章。
教育部学生管理规章
目录前言第一篇教育部学生管理规章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篇学校学生日常管理规章巢湖学院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巢湖学院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巢湖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院字【2013】137号)巢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院字【2013】138号)巢湖学院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修订)(院字【2015】52号)巢湖学院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修订)(院字【2014】58号)巢湖学院学生班级组织建设实施办法巢湖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巢湖学院学生考勤办法巢湖学院考场规则巢湖学院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院字【2012】41号)巢湖学院外宿学生管理办法(试行)巢湖学院学生寝室公约巢湖学院图书馆书刊借阅规定巢湖学院图书馆读者入馆行为准则巢湖学院学生缴费须知第三篇学生评奖与违纪处分巢湖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院学字【2012】118号)巢湖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院学字【2012】135号)巢湖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与发放办法(试行)(院学字【2012】117号)巢湖学院“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院学字【2012】40号)巢湖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院党字【2008】24号)巢湖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院党字【2008】24号)巢湖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院党字【2008】24号)巢湖学院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评比办法巢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院学字【2012】119号)巢湖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院字【2005】176号)巢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试行)第四篇学生资助管理规定巢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院学字【2012】121号)巢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院学字【2012】120号)巢湖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院字【2006】183号)巢湖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巢湖学院参加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就诊须知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前言亲爱的同学,当你跨入巢湖学院的校门,你的言行就应无愧于大学生这一光荣的称号。
学院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学院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军委和关于征兵工作调整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激发在校学生的参军热情,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不断提高兵员征集质量,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征集任务。
根据国防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学院的征兵工作,在院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由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由学院学生处负责牵头,宣传部、保卫处、招力、、教务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合力完成学院征兵任务。
第三条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院党委领导为学院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党委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学生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宣传部部长、招办主任、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各系书记组成。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各系书记为本系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成立系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任务分配第五条各系征兵任务的分配,由学院根据市政府当年的征兵命令,依据各系适龄男性学生人数拟制任务计划,报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以征兵命令下达各系。
第四章优待、复学与安置第六条在校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对在院学习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每年不高于8000元),退役复学后实行学费资助(每年不高于8000元),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再享受此政策。
第七条被批准入伍为义务兵的学生,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抚待遇外,同时享受XX市政府给予不低于6000元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
第八条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2年;退伍当年立即回院复读,准予复学原专业。
结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文件中第一项第六条指出: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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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安徽省教育厅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保证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纳入我省征兵工作征集范围的省属和国家驻皖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入伍时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并予电子注册。
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作肄业、结业等处理。
第四条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
在校大学生入伍后,学校可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函授教育,也可指导有条件的入伍大学生自学原专业课程。
入伍后的大学生,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确定学习进度。
第五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一周内,学校须将本年度应征入伍学生基本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应征入伍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复学工作,按以下方式和程序办理:
(一)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
(二)原就读学校撤销的,以及原就读学校无同层次同等学历相关专业的,经本人申请,由省教育厅安排转入同层次同等学历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复学。
(三)原就读学校业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进行调整、合并的,经本人申请,在调整、合并后的高等学校复学。
(四)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安排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复学。
(五)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任选本校其它本科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专科(高职)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厅负责安排到省属一般本科学校学习。
(六)退役复学的学生,学习年限按服役前后实际学习时间连续计算。
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学年。
第七条退役复学学生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录取到所学本科专业所属学科门类中相关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统筹安排。
第八条退役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所在学校在其复学期间应优先选拔他们为国防生。
第九条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的,入伍前因家庭经济困难欠缴学费的,由学校减免;入伍前已缴纳学费的,被批准入伍后按实际在校时间收取,并清退多缴的部分。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条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大学生,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可由学校酌情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大学生,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第十二条应征入伍大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学校应准其复学;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或因部队精简整编中途退役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复学。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大学生在部队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十四条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安置工作。
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丧失自理能力,退出现役后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